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雅蕊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

心得体会是对人生、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一种思考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和他人,促进个人成长和进步。如果你对写心得体会感到困惑,不妨阅读一些范文,从中汲取经验和灵感。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一

一般人认为,只要对自己的父母克尽奉养,就是孝顺了.我不反对这种看法,这是孝顺了,只是这个孝顺只限于父母罢了.虽然这种孝是最基本的,但已是孝了。

但现在,这种看法也许会被人否认,因为许多家长都曾对孩子说:你要真的孝顺我,就拿出点成绩来.虽然现在已不是什么功成名就、光宗耀祖的时代了,但知识却是要的,事业也总是要的。许多贫困山区的父母宁可累死饿死也要送自己的孩子上学,如果孩子真的能拿出点成绩来,那也是可谓尽孝了。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孝顺的为什么偏偏只有父母呢.不可否认,是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而且养育了我们,也许我们无法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所以我们需要尽孝道.但我们又能报答老师的培育之恩吗?不能.可为什么我们不对老师也尽孝道呢.要知道,是老师给了我们知识,给了我们能力,给了我们机会,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培养出了大批的人才,我们为什么就不对老师尽孝道呢?我们是应该的,我们需要以优秀的成绩来回报老师的努力,我们需要才华来回报老师的培育,同样需要以成就事业来证明自己。

孝道,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应该扩大范围了.也许真的要我们对整个民族尽孝对一切众生尽孝是大了点,听起来也觉得十分困难,但是整个民族养育了你,你是应该尽孝的;是许多许多的人给了你一个爱的世界,所以你也是应该尽孝的;是一切的生灵给了你一个美丽的生存空间,所以你也应该尽孝的。

成就事业方能显出你的价值.尽你自己的努力,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给生你养你的父母,给辛辛苦苦培育你的老师,给养育了你的整个民族一个满意的答案,也许这是孝的一种吧!别人给了你,你就应该懂得回报别人,中国有句老话: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对父母的尽忠尽责克尽奉养并不是孝的全部。

成就一番事业,然后在自己的事业上默默地奉献,用自己的成绩与爱心来回报世界上的种种,这也是孝顺了吧!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二

方面的心得体会无疑是人们生活中一次次的触动与感悟,让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步。从个人发展到社会进步,方面的心得体会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面对各种方面的心得体会时,我们不仅能够从中获得智慧和启示,还能够改变自我,成长为更好的人。

方面的心得体会来源于我们的亲身经历,是我们通过实践和感悟所得到的结晶。在生活中,无论是在学习、工作、家庭还是人际关系中,我们都会不断地面对各种挑战和困惑。这些经验都将成为我们获得人生智慧的财富。比如,当我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我们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来解决,并且通过总结和体会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从而获得更高的职业素养。方面的心得体会教会我们如何正确地对待和应对各种情境,给我们带来了宝贵的人生经验和智慧。

方面的心得体会常常伴随着成长和进步,引导我们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在不断的尝试和摸索中,我们会逐渐认清自己的优点与不足。通过反思和总结,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且找到改进的途径,去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例如,当我们在学习中遇到困难时,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学习方法、加强自律能力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果。方面的心得体会激励着我们不断地反思和改进自己,让我们变得更加出色和完美。

方面的心得体会不仅对个人的成长有着重要影响,也对社会的进步产生积极效应。在面对社会问题和困扰时,方面的心得体会激发了我们改变现状、改进社会的意愿和行动。例如,当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所体验时,我们会更加关注环境问题,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并且倡导周围人们也践行环保。方面的心得体会可以激励人们不再局限于自身,而是积极参与到社会中去,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方面的心得体会让我们从生活中感受到更多的幸福和满足。当我们在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时,方面的心得体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增进了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美满。通过在与他人交往中得到的方面的心得体会,我们学会了更好地换位思考,增强了与他人的共情能力,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这些积极的人际交往对我们的心理健康和幸福感产生着巨大的正面影响。

第五段:结语。

方面的心得体会是我们与生活紧密相连的纽带,它激励着我们思考和行动,引领着我们在尝试和实践中不断成长。方面的心得体会带给我们宝贵的人生智慧,促使我们不断自我完善,助推社会进步,带给我们更加幸福和满足的人生。让我们在生活的旅途中,积极地追寻和积累方面的心得体会,成为一个更好的自己。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三

作为一个通往成长和成功之路上的重要一环,方面无疑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方面,无论是个人方面、工作方面还是学习方面,都需要我们付出努力和经验积累。在我经历了各种方面的挑战和摸爬滚打之后,我深刻领悟到方面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个人发展方面,我深刻认识到方面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而方面就是指我们在自身欠缺的那些方面加以努力改善。例如,如果我发现自己在沟通能力方面存在不足,那么我就会选择参加一些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交流能力。通过这样的努力,我发现自己在与人相处以及表达自己的想法时更加得心应手,让我在个人发展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其次,在工作方面,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职场人士,我们需要具备各种各样的技能和知识,而方面就是我们在职场中不断锤炼自身实力的重要途径。比如,作为一个销售人员,我意识到在营销方面的能力对于推销产品至关重要。因此,我主动学习了市场营销策略,提升了自己的销售技巧。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学习,我逐渐成为了一名出色的销售人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个过程让我明白了方面在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它是我们提升能力、取得成功的重要支撑。

再次,在学习方面,方面的意义更加显著。学习是我们一生都不能停止的过程,而方面则是我们在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学科学习上,我发现只有在弄懂了基础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该学科。因此,我注重各个方面的学习,比如,对于英语学科,我除了学习词汇和语法,还注重听力、口语和阅读等方面的提升。这样做不仅可以使我的英语水平全面提高,还能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新知识。方面对学习的促进作用不可小觑,它让我在学习的道路上获得了更多的成就感和充实感。

最后,方面也是人际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因素。在人际交往中,我们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情境和挑战,而方面则成为我们处理这些情境和挑战的有效工具。比如,在与他人相处时,如果我们能够灵活运用方面,比如善于倾听、理解他人的需求并给予帮助,那么我们就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从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培养各个方面的能力,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人,减少误解和磨擦,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总而言之,方面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个人发展、工作、学习和人际关系方面,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意识到方面能够帮助我们弥补不足,提升能力,取得更好的成绩。因此,我将继续注重各个方面的培养,并不断完善自己,以实现个人成长和成功的目标。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四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学生的成长和成才作用不言而喻。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其实这指出了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作为培养未来人才的教育工作者,其知识结构的状况和道德水准的高下,愈来愈成为受关注的焦点。“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如何在新的环境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更是重中之重。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哪?正如有人说的那样“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师德是教师人格特征的直接体现。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的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教师对学生的爱,简称为“师爱”,是师德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困难了。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记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天天与学生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

亲其师信其道,良好的师生关系能使学生拥有良好的情绪去面对学习。学生会因为喜欢一位老师而喜欢一门功课,同样,也可能因讨厌一位老师而讨厌学习。一个被学生喜欢的教师,其教育效果总是超出一般教师。

新时代的教育,老师处在更主动的位置上,建立什么样的师生关系,主动权在老师手上。在以往的师生关系中,教师是高高在上的说教者,在学生面前,他们是知识的权威。但是今天,学生接受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宽了,学生独立性的增强和信息来源的扩大,使他们思维敏捷、充满活力,有些教师在电脑操作、畅销书阅读等方面会落在一些学生的后面。老师要乐于向学生学习。老师应该把“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当成自己的座右铭,师生之间有时是以“能”会友的关系。现在的学生涉猎广泛,学习速度远远超过教师,作为老师就应该谦虚地向学生学习。这并不是什么不好意思的事情。相反,如果教师不肯放下架子,不加强学习,不主动与学生交流、交心,甚至还把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的做法当作最为有效的教育手段,那就不仅不会是受学生喜欢的教师,还会彻底破坏师生关系。

无论中学生还是小学生,他们对自己喜欢的教师都会有一些普遍认同的标准,诸如尊重和理解学生,宽容、不伤害学生自尊心,平等待人、说话办事公道、有耐心、不轻易发脾气等。

教师要放下架子,把学生放在心上。“蹲下身子和学生说话,走下讲台给学生讲课”;关心学生情感体验,让学生感受到被关怀的温暖;自觉接受学生的评价,努力做学生喜欢的教师。

教师要学会宽容,宽容学生的错误和过失,宽容学生一时没有取得很大的进步。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每当想起叶圣陶先生的话:你这糊涂的先生,在你教鞭下有瓦特,在你的冷眼里有牛顿,在你的讥笑里有爱迪生。身为教师,就更加感受到自己职责的神圣和一言一行的重要。

善待每一个学生,做学生喜欢的教师,师生双方才会有愉快的情感体验,一个教师,只有当他受到学生喜爱时,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最大价值。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五

读了这本《中华孝道故事》后,深有感触,尤其是看了其中的《母爱是钟》。

故事说:作者读小学时,家境贫困,没有钟,每次都要到附近王麻子家看时间。一次,作者又去看钟,王麻子让他买个钟回家看。作者回家后就放声大哭,而他的母亲却说:“孩子,咱人穷志不穷,以后别去他家看钟了,妈给你报时。”他上中学以后,时间就更紧了,每天天不亮就要步行到位于市区的二中上早自习。

母亲这只“钟”更是不知疲倦地工作,使他一次也没迟到过。但是这位母亲也有失误的时候。一天夜里,天上阴云密布,星星始终未露脸儿,远处胸肌有死绝了似的未叫一声,母亲沉不住气了,忙催促他起床。他到校门口后,只见大门紧闭,原来才凌晨两点。他就在马路上来会不停地跑,直到天亮学校开门。放学回家后,母亲听完他的叙述,便搂住他哭了。第二天他放学回到家,一眼看到桌上摆着一支崭新的小闹钟,他又看看母亲,见她躺在床上,面色苍白。原来是母亲卖了血,买了钟。他顿时鼻子一酸,泪水夺眶而出。

我感觉母亲的一生确实如钟,为了儿女长大成为有用之才,她一刻不停地奔忙着。多么伟大的母亲啊!为了孩子,可以舍得一切,忍受一切,充当一切,包括为儿子上学做一只报时的“钟”。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生于我们的伟大母亲呢?可怜天下父母心,儿行千里母担忧。我以后一定要做一个尊师重教、孝顺父母、团结同学的好孩子。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讲究忠孝。这本书还讲述了一个关于对老师尊敬的故事,就是毛主席给徐老祝寿。

徐特立是毛泽东青年时期的老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即使在几十年以后,身为毛泽东仍旧对师恩念念不忘。他曾经说过:“徐老师我在第一师范读书时最敬佩的老师。”

老师把他们最宝贵的青春献给了我们,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多么平凡而伟大的一生啊!他们是我最值得尊敬和爱戴的人!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六

法律无处不在,无论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各个社会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处理日常纠纷还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依靠法律作为依据。因此,深入了解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运用法律,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学习法律知识能够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对法律的基本观念、法治社会真实情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认识。只有拥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遵纪守法、显得更加聪明、更有理智。另外,法律知识还可以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规范了人的行为,指明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凡事有法可依,才能避免犯错误,也能避免在无形中侵害他人的权益。最后,学习法律知识还能培养我们的批判思维。在了解法律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评价和分析,发展自己的思考能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掌握法律知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学习。首先,可以选择参加法学相关的课程或培训班。这种方式可以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其次,可以利用大量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源。现在,有许多经典的法学著作和相关网站,提供了很多优质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参加法律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与法学专家和从业人员进行交流和学习。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和渠道的获取,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学习了法律知识后,我们还需要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关注和解决实际问题。例如,通过参与社区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教育活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时,可以根据所学的知识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培养批判思维,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知识的应用和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关注法律领域的新动态,持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总结一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并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现代社会需要更多了解法律的人才,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法律这一领域自古以来就为人们所重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切地意识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以及实践中所得到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二段: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200字)。

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首先,它可以让我们了解到我们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知识可以教会我们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及怎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规范。再者,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并预防和解决纠纷。

第三段: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方法(250字)。

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多种多样,我们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报刊杂志、参加法律讲座和课程来扩充知识。此外,互联网也是一个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工具,我们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在线法律咨询网站来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深入了解各类法律问题。同时,参与社会实践对于学习法律知识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实习、参与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亲身体验并实践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曾参与一个法律辅导项目,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民众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个项目,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认识到了法律知识的局限性。法律只是一种有限的工具,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知识并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纠纷,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知识和技能来解决问题。其次,我发现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性。掌握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走上正义的道路。但是,法律知识的应用需要谨慎和妥善处理,以免产生逆向效果。最后,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的重要性。许多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了解,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依法行事。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我深刻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学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纠纷和矛盾。然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知识和技能,谨慎处理。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依法行事。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知识将始终是我们进步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八

本人以为,师德所包含的内容,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其中在业务素质上,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要求老师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

一是视野和思维不能仅仅着眼于孩子的现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二,不能用过去的社会意识形态来教育现在的学生。

第三,在教育过程中,要开发孩子多方面的智力,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而把教学具体化。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强调素质不等于忽视品德。我国古代的教育家早就说过,人者,德为先。但是,一些人以自我为主,于是“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这话一直被歪曲到现在,结果腐化案件层出不穷,而且级别越来越大。这种不良风气已严重影响到了在校求学的学生们。说起倒台的赃官时,一些学生不仅不以为然,还自以为是地说那是“他们不会做,如果是我,保证不露马脚”。这不能不令人担忧。

一个人的品德好坏往往能决定他行事结果的正与负,一个邪恶的天才所造成的灾难,总要好几代人才能扭转过来。但如今的学生们已越来越不会接受批评,受了点委屈后就要死要活,不能不引起大人们的注意。

通过这次师德师风的集中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更进一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精神,及时掌握党的工作重点方针。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不要遇难而退,要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九

在工作中,我们不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更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工作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关于业务方面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业务方面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段:明确业务需求。

在工作中,明确业务需求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只有清楚了解业务需求,我们才能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和解决方法。在对业务需求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先了解客户的具体要求,然后结合公司的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计划和方案。通过明确业务需求,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成果。

第二段:学习业务知识。

在工作中,业务知识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能。通过学习业务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学习业务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培训课程、与专业人士交流等方式来获取必要的知识。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更加从容和自信。

第三段:注重细节。

在处理业务过程中,注重细节是非常重要的。有时候,一个细小的地方可能会影响整个业务的运转。因此,我们在处理业务时要非常仔细,并且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在处理业务过程中,我们可以制定一套详细的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了妥善处理。另外,我们还可以制定一些标准操作流程,以避免因为疏忽或不必要的错误导致业务出现偏差。

第四段:合理利用工具和技术。

在现代社会,工具和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多的便利。在处理业务时,我们可以合理利用各种工具和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例如,我们可以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使用项目管理工具来跟踪和管理工作进展,还可以利用云计算技术来存储和共享文件。合理利用工具和技术,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更加高效和智能化。

第五段:持续改进和反思。

在工作中,持续改进和反思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反思自己的工作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方案。在工作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我们还可以参考同行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只有持续改进和反思,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在业务方面更加出色。

总结:

通过对业务方面的心得体会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明确业务需求、学习业务知识、注重细节、合理利用工具和技术以及持续改进和反思是提高在业务方面能力的关键要素。在工作中,我们应该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在业务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只有不断进步,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脱颖而出。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

你们都听过这句话吧?“教师是一种精神。老师在我们心中留下的是对我们灵魂的塑造、品德的塑造,他们的灵魂,他们的思想,是深深扎在我们心中的。”

“敬业”与“爱生”是师德的核心。一个教师是否敬业,是师德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一个教师是否爱生,是师德最集中的表现。教师从多方面去关心每一个学生,不只是从学习上,而是从思想、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要重视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注意尊重学生的人格;强调对每一个学生负责;重视激发学生的进取心;严格要求学生,严也是爱,做到严而有度。

只要爱学生,才能爱教育事业,才能做好教育事业,也只有爱学生,才能理解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才能激发学生的潜能。这种爱是发自内心的,而又始终贯穿在整个师生交流之中。

在今后的“师德师风”教育和教学实践过程中将努力做到以下:

李岚清曾说过:“教师的一言一行无不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有的甚至影响学生一辈子。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真正为人师表。”教师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要率先做到;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能做;要求学生不迟到,预备铃一响,教师就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等等,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精神做表率。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不可估量。因此,为人师表是当好人民教师最基本的要求。

学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一所学校的校风校貌与教师的行为表现息息相关,一个教师的师德好坏对教风、学风影响极大。敬业乐教、无私奉献于教坛的教师是绝大多数,他们在工作台繁重,生活清贫的情况下,以自身高尚的师德与良好的师表行为,影响与培育了大量德才兼备的学生,是令人可敬可贺。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也有少数教师在改革开放特定环境中丢失师德和人格,在学生中、社会上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如有的工作消极,纪律涣散;有的弄虚作假,活名钓誉;有的赌博成性,作风下劣;有的吃喝玩乐,贪图享受;有的计得患失,事必讲报酬。如此种种,都玷污了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因此,提倡“身教重于言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忠于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关心学校建设、发展和声誉,顾大体、识大局、讲奉献、吃苦耐劳,不计较个人得失。平时工作起来有忘我的精神,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经常与同行探讨教育教学规律,认真钻研业务知识,以新旧教材作对比,虚心向老教师请教,深入班级听课,勇于提出问题,并与其他同行探讨解决问题,常为了一个小问题而争论不休,或亲自动手实验验证。从而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以学生满意不满意,学生快乐不快乐,启发没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了他们的实践能力等,作为教育教学工作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积极、饱满的热情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总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通过教育理念的创新,从而推动教学内容、方法的创新,是大有用武之地的。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主体,每一位教师都应该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青少年学生健康成人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努力成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一

关于教育方面的心得体会,我感慨颇多。今天简单谈一下我对青少年教育的心得体会。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里,青少年可以获取各方面的科学知识,不仅对自己有益,而且将来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但很多学校更重视学生的各科成绩,而非全面发展。他们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在考试中无往而不利,但在社会实践中却不尽人意。一个比较讽刺的实例就是高中物理成绩优秀的理科生,居然不懂简单的电路检修。国家需要的是能办实事的人才,而非埋首旧纸堆中的"书呆子"。所以,我认为,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极其重要。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很关键。父母应当用自己的言行,给青少年们灌输做人做事的道理。但现实生活中,父母为生计而奔波。对子女的教育,也就疏忽了。因而他们选择用物质和感情上的溺爱作为对子女们的补偿。这种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自幼养尊处优,在社会中很容易成为高傲、自私的人。还有的因娇生惯养不懂如何适应社会,在社会上遭受各种挫折之后,很容易退缩或走上极端。这是所有父母都应当关注的问题。

社会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也有一定的影响。我们应当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让青少年沐浴在和谐美好的大环境之中,为国家多谋福利。某些社会问题,很明显影响了青少年心理的健康成长。如比较典型的大众话题"老人马路上跌倒,我们应不应当去搀扶",这不仅对青少年,而且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社会公德沦丧。

司法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越发重要。青少年血气方刚,有时受某些暴力思想的影响很容易产生打架斗殴的举动,甚至情节更加严重。青少年好奇心强,喜欢挑战新事物,这也是不少人走上吸毒贩毒道路的原因之一。

对于青少年的教育,各个部门应当联起手来,共同为他们铸造一个有益于他们身心发展的环境。这便是我对青少年教育的一些心得体会。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二

5)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8)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10)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1)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2)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1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17)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18)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三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6)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3)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4)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5)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16)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7)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8)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20)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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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四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五

3)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洛克。

4)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5)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6)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7)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2)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3)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4)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5)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18)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20)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六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9)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0)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1)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2)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3)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4)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0)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七

茶,作为中国传统的文化遗产,已经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无论是茶叶的种植还是茶道的演绎,茶文化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作为一个对茶非常感兴趣的人,我在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中得出了一些关于茶的心得体会,对于茶的品饮、泡制和益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品饮茶需要注重品茗的环境和气氛。茶的品饮并不只是单纯的品味茶汤,更重要的是通过茶来品味人生。因此,选择一个宁静、简洁的环境,以及安静放松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能真正感受到茶的香气和味道。另外,在品饮茶的时候,最好不要和其他东西混合,例如食物和其他饮品。茶本身就具有醇厚的香味和口感,如果是搭配其他口味浓重的食物,就会掩盖了茶的原有香气,无法真正领略茶的独特风味。

其次,泡制茶需要注重时间和温度的把握。不同种类的茶叶需要不同的泡制方式,在泡制的过程中掌握好时间和温度是关键。大部分的茶叶在泡制时,水温控制在80-90摄氏度之间。太高的温度会让茶叶变得苦涩,而太低的温度又很难将茶叶的香味充分释放出来。此外,时间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泡的时间太短,茶汤会过于淡薄;泡的时间太长,茶汤会过于浓郁,影响口感。所以,根据茶叶的种类和个人的口味喜好,掌握好泡制的时间和温度是十分关键的。

再次,了解茶的益处能使人更好地享受茶带来的好处。茶有降压、提神醒脑的作用。在工作繁忙或学习压力大的时候,泡一杯茶喝,不仅可以提神醒脑,还能让人感到放松和舒适。另外,茶叶中含有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对健康有很大的好处。茶还有抗氧化、防癌、防衰老的功效,通过长期饮用茶可以改善皮肤质量,延缓衰老的速度。所以,了解茶的益处不仅能够让人更好地享受茶带来的口感,还能为健康提供保障。

最后,茶不仅是一种饮品,也是一门古老而独特的艺术。茶道的演绎需要根据茶叶的种类和泡制的方式来展开。通过独特的泡茶仪式和礼仪,可以展示出每一种茶叶的独特韵味。同时,通过茶道的学习,也能体会到世界上其他茶文化的魅力。例如,日本的茶道注重平和、简约的氛围,而英国的下午茶则重视社交和热闹。通过了解不同的茶文化,可以为自己的茶道实践增加更多的乐趣和灵感。

总之,茶作为中国传统的文化遗产,无论是品饮、泡制还是茶道的演绎,都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和体验。在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中,我对于茶的品饮、泡制和益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通过品饮茶需要注重环境,泡制茶需要把握时间和温度,了解茶的益处能让人更好地享受茶带来的好处,茶道的学习也能够带来乐趣和灵感。茶的世界是如此广阔而美好,我会继续不断地探索和学习。

热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八

2、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3、我的房屋对于我如同一座城堡,法律也无法将我从那里赶出去。威斯汤福德。

4、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6、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7、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8、意志就是法律。约威尔逊。

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10、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1、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2、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1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4、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5、【崔永元:个税征收不应一刀切】嬉笑怒骂谈完垄断行业后,有记者问起了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小崔认为法律用一刀切的方式收税不合理。应该是每个城市、每个行业都不同。他拿自己当例子,比如崔永元,一个月挣3万块,你征他的税,也许是合适的。但一个煤矿工人,挣了8000块钱,就不应该收税。他那个是在玩命啊。小崔感叹煤矿工人是将脑袋拴着裤腰带上,称自己挣的钱是不能和他们比的。还不忘调侃自己:他进去就不一定能出来,我进演播室就一定能出来。

16、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浩然正气,展示红盾风采。

17、习惯没有法律那样明智,可它们往往更盛行。狄斯累利。

19、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20、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24、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5、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26、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27、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

28、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29、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貌。德.歌德。

32、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33、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34、好的习惯比法律还正确。欧里庇得斯。

3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36、法治国家,权力屈从法律;专制国家,法律屈从权力。

37、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8、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39、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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