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的报告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09-24 作者:曼珠办理行政案件的报告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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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的报告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司法,根据《^v^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另行检查,质量评定,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 案件评查应当注重案卷材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项目评查,案件质量种类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

第五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由审判监督庭评定,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由这审判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室协助并负责评查审监庭审结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承办部门应在当月20日前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案办法》的规定装订成卷,以部门为单位。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质量评查,对 现的错误,应及时通知审判庭补正并作好评查记录,审判庭应在5日内补正。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评查的结果,每月向主管院长和院长书面报告,并分季度全院通报。对应评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案件,写出案件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案件质量责任和责任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立案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十条 立案由立案庭负责。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2日内审查立案。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确需立案再审的,应调齐案卷材料,写出审查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或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应于3日内下达裁定书并移送立案登记立案。

上级法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回重审、再审裁定、抗诉书后的3日内登记立案。

第一十一条 案号由立案庭统一编制和管理。各业务部门依照立案庭编排的案号(即正号)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按照文书形成的自然顺序,采取正号加副号的方式填写。

立案庭立案后,必须逐案发放盖有立案庭印鉴的流程管理表,未取得流程管理表的案件,不得在本院进行流转。立案、签发、盖印、报结、评查、归档等各个环节未取得流转管理表的案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向主管院长报告处理,并在案件评查时以质量不合格论处。

第一十二条 依法不收费和经批准减、免交诉讼费外,所有案件都要依法足额收取诉讼费(含反诉诉讼费)。经批准缓交的诉讼费应在法律文书签发之前收回。诉讼费的收取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在立案后或收案2日内确定。

第一十四条 民商及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交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第一十五条 立案庭2日内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后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并将决定和告知材料装卷。

第一十六条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委托手续。代理人属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照复印件;属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应提交该团体或单位的推荐书,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应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违反其中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第一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和通知凭证必须装卷。

第一十八条 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并及时移送审理。

第一十九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发送被告,通知应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除外。

第二十条 立案庭、法庭根据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排期开庭,并在开庭日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次开庭前的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但通知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评估人出庭的除外。第一次未开庭及第一次开庭后的诉讼文书由业务庭负责送达。法庭管辖的案件,由法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庭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办理完毕再审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应诉案件通知书和适用程序、审判组织、排期开庭、审判法庭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事宜。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

第二节 审判案件程序适应的评查内容

第一项 综合类

第二十二条开庭审理案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庭必须按照发出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

(二)书记员提前10分钟到达法庭,做到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四)审判人员准时入庭、严禁拖拉、迟到、作风散漫。

(五)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的内容,查验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

(六)严格的遵守法庭规则,着装规范、仪表端庄,开庭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区)或在审判席(区)从事与该案审判无关的事情,不得吸烟、接打电话、谈论与案件无关的话题。

诉前或诉讼中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7日内移交执行庭,作出保全的法律文书随案移送。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7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举证、如属书证,应提交原件;如属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查验或验证后的复印件、影印件等证明材料。

代理人的举证材料应注明出处。

法院的调查材料或收集的证据应由两个以上承办人签名。

证据材料如从有关单位档案复印(抄录)而来的,均需相关单位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负责组织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在立案审查阶段的由立案庭负责调查,在举证时限内或举证时限届满后由审判庭负责调查。

案件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审判组织,下同)不得对所审理的案件自行调查。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申请,认为需要本院调查取证的应交调查事项、内容及提纲,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后,由庭长指派本审判庭其他人员负责调查。审判庭确实不能抽调人员调查的,由审判庭庭长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立案庭负责在15日内调查完毕,调查结束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移送审判庭。需赴市外调查的在途时间除外。

第二十五条 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勘验由立案庭负责办理。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该审判填写委托事项、要求等内容的函,并附相关证据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龙分管副院长批准后2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并负责督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同立案庭在2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5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在2日内反馈给审判庭,相关保全材料随案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当当天办理完毕。案件移送审判庭后,2日内执行完毕。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在2日内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立案庭应在接到裁定后,并将执行情况和材料反馈和移交审判庭。情况紧急的,审判庭的立案庭应在当日内裁定并执行完毕。

先予执行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产保全合法,措施得当,手续齐全,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保全应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在开庭前进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应向立案庭书面提出,立案庭在2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案件审判组织,决定作出后2日内交换完毕,交换结果2日内书面移交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参照本章规定负责所辖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委托审计、鉴定、评估、勘验、保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庭审笔录应由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庭审笔录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在开庭2日内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即时进行评议。评议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合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合以及随声附和的情况发生。评议意见一致并认为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在履行有关备案报告手续后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将议情况3日内向有关领导报告,或直接写出案情报告交有关领导审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重大复杂案件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判长应在评议后3日内报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提出,并在合议庭评议后7日内将审理报告打印送研究室。

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笔录、裁判文书原稿要认真阅读、修改,集体研究定稿,各自签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应当独立负责、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长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合议庭其他成员。并最后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评议情况应真实全面地记入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合议庭合议的意见不妥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止审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无相关证据,以案件超审限论。

第三十五条 判决案件必须公开宣判。当事人拒绝在宣判笔录和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予以注明。卷中要有宣判和合法送达判决书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了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照本院流程管理所定时间、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一律采取报刊刊登。邮寄送达的,应有回执。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得超寂限。民事、商事案件有法定事由需延长审限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民商案件应期满30日前报请。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案件应在期满15日前报请。

(三)行政案件除依照上述

一、二项规定办理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法院批请。

(四)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在批准的时间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分别在延期后的期限届满前30日和15日报上级法院批准延期。

(五)所有案件延期情况相关审判庭应及时送立案庭登记备案。

其他判决、调解案件、撤诉和以其它方式结案的案件要有结案说明。

第三十八条 加强诉讼文书签印前的诉讼费用审核和审判流程监督。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结案文书在加盖法院印鉴前,应由案件承办人持已经签发的诉讼文书原件,交财务室审核诉讼费,对已全部交纳诉讼费的,由审核人员在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上加盖诉讼费用审核章,除依法可减、免诉讼费并经审批的外,对未全部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文书不得加盖印鉴。

(二)其他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时,承办人除应持已签发诉讼文书原件外,还应持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并由办公室印鉴管理人员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为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诉讼费用缴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结案后送请诉讼文书最后签发人在结案报告或结案说明上签署意见,方可向审监庭报送结案。

审监庭对没有按前款意见规定办理的案卷应拒绝接收,并不于评查。

第二项 刑事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三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除外;

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表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四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应依法作出裁判或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举证,应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件的要经有关单位证明属实。

第三项 其他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理程序转换。应严格遵守本院流程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转换。

第四十三条 既不能遗漏当事人,也不能多列当事人。

案件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啬或变更案件当事人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依法办理法定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审判组织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案件当事人一方负举证责任的,必须将基本案情、证明事项、决定的理由等报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节 审判案件实体处理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五条 案件的定性(案由)必须准确,二审或者再审改变定性(案由)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再审改判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正确适用实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审或再审改变其适用的法律的,该项不得分。

第四节 审判案件法律文书及案卷订评审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法律文书的审核和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法律文书签发必须符合分级审签、通报备案的原则。严禁越权审签。法律文书备案,必须有备案手续,且须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前报送。当庭宣判,必须经备案同意。

第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改革样式。如有违反,该项得分。法律文书结构完整、叙事当事人、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说理透彻。

第五十条 法律文书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合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负责制字迹清晰,个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五十一条 案卷材料齐全,编号、立卷、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五节 执行案件的评查内容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除经批准,一律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手续,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执行的费用,院长依法批准缓、减、免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案件申请人和执行标的款领到人的身份审核。当事人申请执行或领取标的款,申请人属公民的,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其它组织的,应当查验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建立执行日记制度,执行过程以执行日记的形式记录装卷。

执行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当有两个以上执行人员的签名。

第五十九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4分)。依申请人的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务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

(五)中止、终结执行的;

(六)发放债权凭证的;

(七)疑难复杂、影响重大执行案件有关处理方案的。

第六十二条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到期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已到期的债务。

(三)经执行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书面通知,并直接送达第三人。

(四)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除外。

(五)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担保执行应当依法办理书面手续。以财产担保的,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以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应有保证人的书面保证,且担保的内容和责任必须明确、具体。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应当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依照判决或裁定的事项继续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出具清单,由执行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执行程序中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者由立案庭、审判部门移交的扣押物品,执行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之日起或者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六十天内处置完毕,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延期。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追究执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案件,必须要有院长签发公告。

第六十七条 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由承办人、承办庭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授权主管院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执标票据是执行标的物支付或领款的凭据。执行票据应当规范书写,做到事项明确、内容完整,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准确无误。因特殊情况执行小额标的需向被执行人出具临时收据的,应在查收后的当日内向当事人补发票据。

第七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执收小额标的时,应当在当日缴至院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私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存入所在部门,不得直接交付申请人或其他人员;执行人员在执收大额标的时,应通过银行转帐手续进入本院执行标的专用帐户,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私存或直接转入申请帐户。

第七十条 执行案件的所有执行款(含现金、划拨、拍卖收入)均应纳入院财务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执行现金应由当事人直接缴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划拨扣划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拍卖收入应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成效后七日内转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支付执行标的款由执行人员办理有关付款审批手续。标的款由申请人直接凭一式二份申请单向院财务支取。执行人员不能代为领取。

领取标的款的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存财务,一份存案卷。申请单样式附后。

标的款的领取,须由承办执行人员签署意见,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联动执行的,应在申请单中注明联动机执行的案号、联动执行金额。

执行人员、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付款时,应注意有无需联动执行的情况,没有联动执行的,主可支付。

执行标的款原则上应在到帐后3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特殊情况应向庭长、分管副院长说明情况。

标的款统一在每周五上午由院财务支付,审批手续提前由承办执行人员办理。

审监庭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加强标的款管理评查,对领取标的款没有财务联或财务联没有加盖财务印鉴的,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的没有审批手续的,应将情况通报给承办庭庭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

第七十一条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及相关产权证书,由执行局统一登记管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七日内移交执行局,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七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立案庭、业务庭移交扣押、查物的财物,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执行机构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均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十二条 执行款物的领取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执行款物的交接凭证及其附件(即收条)必须装卷。

第七十三条 结案应当办理结案审执手续,案卷上应当装有结案审批表和结案说明。

第七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六月内执结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办理延期执行手续。

第七十五条 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应有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结案方式包括执结、终结和发放债权凭证,其中发放债权凭证要分管院长审签。

第七十七条 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制字迹清晰,错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七十八条 执行案件执结终结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书。

第七十九条 案件材料不齐全,编号、立案、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四节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八十条 案件质量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 案件质量依照计分标准评分,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按计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全案以100分计分,按标准扣分后,即为该案的最终得分。得分100分为优秀;得分在85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3项以上,虽得分在85分以上,仍以基本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6项以上,虽得分在70分以上,仍以不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9项以上,以严重不合格论。

第八十二条 下列案件不得评为优秀案件:

(二)撤诉的案件(行政案件除外);

(三)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四)超审限的案件;

(五)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执行案件;

(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

(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不合格。

1、管辖明显违法或违反本院管辖规定;

2、受理后驳回起诉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的;

3、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

5、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6、依职权变更、追加当事人或被执行人造成错误的;

8、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9、未经审委会讨论,二审全部改判的。或虽经审委会讨论,但属事实不清而全部改判的;

10、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严重不合格

1、案件超审限未经批准的;

3、明知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识或违法调解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的,当庭宣判结果与判决书主文不一致的。

5、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但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6、法律文书的审签违反本院规定的;

7、强制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8、故意违法审判的或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责任认定和奖罚

第八十五条 实行案件质量一票否决。

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主审(办)人的评先资格。

承办庭出现不合格案件超过案件审结数1.%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十六条 案件质量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案件质量被评为优秀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每个案件给所在庭室增加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本院其他制度中涉及案件质量评查的,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院在此之前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办理行政案件的报告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午好!首先我谨代表xxxxxxxx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就xxxxxxxx,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xxx按照省、市《xxxxxxxxxxxx通知》的文件精神及统一安排布署,结合xxxxxxx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际,我xx集中时间于xxxxxxx日,根据劳动监察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评。

一、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针对xxxxxxxxx年度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自查自评。共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xx件,办结xx件,结案率达xxx。其中工资支付类案件xx件;社会保险类案件xx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案件xx件;其他类型案件xx件。工资支付类案件占总案件数的xx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等xxxxx元,维护了xxx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主要做法

投诉案件的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标准部分:是否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是否真实有效,取得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适用法律条例是否准确,案件归档是否标准等。从案件受理到结案,依照评查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我局严格遵照标准进行自评,在案件处理上能够做到执法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行使职权,被监察主体认定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填写法律文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规范,案卷归档标准,符合案卷评查标准。

调查了解,指出问题所在,对照法律条文,能够便民高效的处理案件。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和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议案、上级交办的案件中,受理及时,答复、回复及时,办理及时,不拖不推,适用法律准确,工作效率高。五是在处理突发性群起事件中,采取特事特办,集体协商原则,及时、高效、便民、果断的处理案件。办结的xxxx件案件,自查自评全部达到xxxxxx以上等次。

三、存在问题

在这次的案件质量评查自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相关证据、材料收集有待进一步完善,表现为劳动者在进行举报、投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只能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人身份证明,很难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制作职工工资表、没有给职工写过工资拖欠欠条等,这就为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上有待加强。并且因财力有限,办案无成本,我们一直在交通和调查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上,还存在一定困难,执法监察手段上难以奏效,影响着工作效率。

四、整改措施

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总结经验,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作效能。对涉及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在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上狠下功夫,提高自身素质,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使用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公信执法,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能力。为xxxx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xxxxxxxxxxxx

办理行政案件的报告篇三

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xx市纪委监察局于2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积极组织人员对**年以来的案件认真展开了案件质量调查活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对违纪案件,进行了逐卷审阅,拾遗补短,创新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现将案件审理工作及这次调查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中国xxx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调查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二乐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审理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优化配置。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并确定了3名年轻干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科室,切实承担起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为审理室配备专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治审理人员6名。通过不断优化审理工作软硬件办公环境,有利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的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我市对照调查要求逐一进行查摆,有针对性的进行部署,保证了审理调查工作的扎实推进。

(一)合理配置,提高审理水平。我市多年来严格落实查审分开的原则,审理和检查分别由不同两个纪委常务分管,其中审理工作由吕金山常务分管,同时主抓廉政、纠风等项工作,审理室主任由从事纪检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审理经验的同志担任,同时安排了两名业务强、素质高的副科级检查员从事审理工作,使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创新机制,提升服务高度。我们把征求意见、协审、审理助辩等审理模式应用于审理过程中,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还维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审理实践中还创新了“特聘助审员制度”、“监督审理制度”,此举受到省纪委书记臧胜业的批示,要求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严肃执纪,做好申诉复查。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遵循事实求是的基本原则,把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来审核把握。实践中,我们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及导致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不以偏概全。

在办理申诉案时,我们注重学习案件处理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条规和法律法规,然后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把客观公正的观念融入到每一起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之中,做到“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多年来,未出现一起因审理不规范导致申请复议案件。

(四)认真剖析,确保审理质量。我们这次调查采取边查阅边解决的方式进行,共查阅了714个卷宗,基本上都达到了“二十四字”方针要求...

办理行政案件的报告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

第五条、评查内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

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

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5、有无超审限

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二)实体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

(三)诉讼文书方面:

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 案件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 案件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

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

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

(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

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

3、程序合法

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

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

办理行政案件的报告篇五

一是审查把关不严,盲目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纸诉状,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双方争执较大,而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收集定案证据,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成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对立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要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审查自诉 案件有关 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极其慎重稳妥的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批手续。

四是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调少判,这样一来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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