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

时间:2023-10-26 作者:LZ文人

经验和教训都蕴含在我们的日常行动之中,总结是将这些经验和教训提炼成有价值的智慧。下面是小王在创业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希望对有创业意向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一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二

第一条为展示员工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体现公司和谐规范的服务风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指挥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公司司服为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套装(套裙),现场施工人员为统一工作服。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四条在公司办公场所工作时及集体出席会议、其他礼仪场合,公司所有员工均应着公司司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一律着工作服。

第五条没有公司司服的公司新进员工,在工作期间要求着与红色司服颜色款式相近的职业套装(套裙)。

基本标准为:

2、女士:着深蓝(黑)色套装/套裙,白(粉)色衬衣,穿深色皮鞋;夏季着白(粉)色衬衣,深蓝(黑)色职业短裙,穿深色皮鞋。

第六条着装要规范,服装要整洁、美观、得体。

男士领带节头位置居中,领带下端应与皮带扣平行。春秋季佩戴小号司徽,司徽置西装左侧边领扣眼处;夏季佩带大号司徽,司徽置衬衣左胸前。着西装时,男士应打好领带,女士若不打领带,应将衬衣领翻衬在西装领表面。男女均应将衬衣扎入裤内(女士收腰及下摆造型装除外),长袖衬衣不得卷起袖口。着长裤应整洁干净,不得翻卷裤脚。

第七条要注意仪容仪表,讲究个人卫生,保持整洁美观。男士头发梳。

理整齐,发不过耳,不留胡须;女士的发式端庄大方,淡妆得体,饰物佩戴得当。皮肤要保持干净清爽,妆容得当,口腔清洁无残渣异味。

第八条在工作之外的正式场合,如宴会、庆典、会见等比较正式和隆重的场合,参加人员应当按要求着装,未明确要求时衣着应与出入的场所相和谐,应更加注重着装的细节和利益。

第三章监督与查处。

第九条行政办公室为着装规范的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时不着工装及司服与其他服装混穿的处罚40元/次;。

着西装未打领带及佩带司徽的及施工时工装与其他装混穿的处罚30元/次。

司徽佩带位置错误的处罚10元/次。

衬衣未按规定扎进裤内的处罚10元/次。

挽袖口、卷裤脚及纽扣未系好的处罚5元/次。

第十一条罚款一律在处罚当日上交到财务部,逾期未交按双倍处罚。第十二条因保管不善造成司服和司徽的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同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着装越来越注重。在校园、工作场所和公共场合中,不仅要注意形象的表达,还要遵守相应的着装规定。违反着装规定不仅会带来不良影响,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本文将探讨违法着装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穿着得体能够体现一个人的自律和谨慎。违法着装规定的行为通常是被视为不遵纪守法的表现,因此会给人留下不良的印象。相反,遵守着装规定可以展现一个人的大局观和自我约束能力。在工作场所中,穿着正式的职业装可以彰显出一个人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在校园中,学生们选择适当的校服可以体现他们对学习的认真和尊重。因此,遵守着装规定是一种体现个人素质的重要行为。

其次,遵守着装规定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好感。在公共场合中,我们的穿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还要考虑到他人的感受。当我们穿着无礼或夸张的服装时,很容易引起他人的不满和厌恶。尤其是在一些严肃场合,比如参加重要会议或拜访亲友,着装体现出的个人品味、修养和对待他人的态度都会影响他人对我们的评价。因此,我们应该尊重着装规定,考虑到他人感受,与人为善。

再次,遵守着装规定可以提升自身形象和信任度。一个人的形象是毫无疑问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我们不合时宜地穿着图案夸张、颜色夸耀的服装,很容易给人留下不稳重和不可信赖的印象。相反,穿着整洁、得体的衣物能够展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和可信赖度。这对于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和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校园中,学生们穿着整齐的校服也会给人一种积极向上的印象,从而受到老师和同学更多的信任和关注。因此,遵守着装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信任度。

最后,遵守着装规定是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和遵从。着装规定的制定通常是出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需求和维护。无论是校园管理、企事业单位,还是公共场所,着装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公德和社会秩序。违反着装规定不仅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还可能引起社会不满和不和谐。因此,遵守着装规定是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总之,遵守着装规定是我们应尽的责任。穿着得体不仅能够展现个人形象和自律,还能够提升他人对我们的好感和信任度。同时,遵守着装规定也是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和遵从。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着装规定的重要性,通过合适的着装来展示我们的个人品质和社会责任。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四

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对员工行为进行管理,在上班时间内穿着得体,大方整洁。特对员工着装做以下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内容。

3.1行政管理人员着装。

3.1.1男员工着装要求:一般要求穿工作服,也可穿其它便装。服装要整洁、得体、正常穿着。

3.1.2男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非正式上装,不得穿拖鞋,禁止坦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3.1.3女员工着装要求:女性禁止穿低胸衫、超短裙等奇装异服。禁止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禁止穿带铁掌的高跟鞋,避免在办公楼内走动产生较大噪音影响他人。

3.2生产一线人员着装。

3.2.1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员工要求佩带劳保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等),在特殊作业岗位还要佩带特殊保护用品(指专用工作服、防尘口罩、耐酸手套、绝缘鞋等)。

3.2.2生产一线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拖鞋、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太暴露的衣服,禁止袒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3.2.3进入生产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进入不同的车间,按车间要求佩带劳保用品。

4.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将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违规者将通报批评。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五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证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树立环保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是指在编在职的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环保部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在下列时间和场合,必须着装:

(一)本单位上班工作时间;。

(二)执行环境监察任务;。

(三)参加联合执法检查;。

(四)参加环保会议、培训、宣传或重大集体活动的;。

(五)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行暗查或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四)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退休、辞职、调离(含借调)环境监察机构不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并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佩带大檐帽时不得歪戴,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五)保持着装形象,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七)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不得穿着制服外出闲逛或办私事。

(十)执行公务时,还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七条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八条制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不得与他人调换胸牌。

第十条着装标准和更换频次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本市气候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证着装规范统一。

第十二条不定期对着装情况进行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及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局党组讨论,采取暂停执法资格、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六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了针对违法着装的管理规定,如对穿着暴露、低俗、不合适等的人群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增强社会文明度,并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也在日常生活中亲身感受到了这些规定带来的积极作用。通过自身的体验与反思,我深刻认识到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对我们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不仅使人们能够享受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更是大家应尽的公民义务。在我所居住的城市,违法着装已成为一种丑化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曾经,街头巷尾充斥着暴露、低俗的打扮,不仅给人们带来视觉上的不适,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而自从违法着装管理规定的执行,整个城市焕然一新。人们穿戴得体、文明有序,不再出现挑逗别人或以不当言行引发纷争的情况。这使得城市变得更整洁、更美好,市民们的交流与生活质量也得以提升。

除了改善城市环境,违法着装管理规定还对个人行为起到了积极引导的作用。在过去,我也曾因为关注外在形象而不自觉地跟从潮流,追求时尚而忽视了合适与体面。然而,听从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后,我明白了个人形象的塑造应建立在文明和尊重他人的基础上。我开始反省自己的打扮是否符合公共场合的要求,尽量选择得体的服饰和仪容。这种新的行为习惯不仅为他人树立了好榜样,也提高了自身的文明素质。此外,遵循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可以让人更好地认识自己,树立自信心和正面形象。这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和态度有助于个人的发展和生活的幸福。

虽然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涉嫌侵犯个人自由,应该以尊重和平等为基础。然而,我认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这种规定并非“一刀切”,而是以适应社会文明进步和市民需求为目标,对于低俗、不文明的着装进行限制和警示,有助于减少煽动性和暴力性的行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关键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并寻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

通过观察和亲身体验,我认识到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及其重要性。它既提醒了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互动中的责任和义务,也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文明社会的可贵之处。作为全体市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和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从而共同营造一个秩序井然、和谐文明的社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一个安宁美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关心他人、关心社会,为建设文明社会而努力。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七

近年来,对于公共场所的着装规定越来越严格。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形象,许多地方都制定了违法着装管理规定。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们也应该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做到文明、规范的着装。我本人也一直努力遵守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违法着装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形象。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不合规定的着装往往容易引发他人的困扰和不适。例如,穿着暴露的衣物或意味着不端的服饰会让人感到不舒服,甚至对社会治安产生潜在威胁。因此,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我意识到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发现这些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旨在更好地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例如,规定可能对衣物的长度、透明度、质地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每个人的着装都符合社区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虽然有时候我们可能会感到一些规定过于苛刻,但从整体角度来看,这仍然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和融洽相处而做出的努力。

第三,我认识到自身形象的重要性。违法着装管理规定要求我们合理搭配服装,根据不同场合选择恰当的着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审美观的不断更新,正确的穿着已经成为一个人个人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宜的着装不仅可以展示自己的个人品味和风格,还可以彰显自信和自尊。反之,不合适的着装会给他人留下不良印象,甚至影响到个人的发展和人际关系。

然后,我深入体会到着装与社会交往的关系。着装不仅仅是修饰个人形象,更是一种社交语言。合理的着装可以在社交场合中起到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作用。适合场合的着装可以让我们更容易融入环境,与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关系。而违法着装则可能成为人际交往的障碍,让我们无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因此,通过合理的着装,我们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拓宽社交机会,提升与他人的互动质量。

最后,我认识到遵守规定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我们守护社会底线的一种方式。只有每个人都能自觉尊重规则和约束,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文明。因此,遵守规定不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综上所述,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形象,也是为了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通过合理的着装,我们不仅可以展示个人形象,还能提升与他人的互动质量,拓宽社交机会。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守护社会底线,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 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 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 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提升保安人员管理队伍的形象,保安人员的着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管理规定,保安公司对保安人员着装的管理,对于提升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和规范保安人员的做事行为和职责有着很大的作用。

在保安人员的着装要求中有着很严格的一条,那就是上班时间要统一着装,下班时间不允许着装,这在保安公司的管理条例中也是明确规定的。上班着装对于保安人员的协助办案管理和处理自身职责的问题,首先让客户有个明确的信任和身份的确定,下班不得着装对于保安人员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避免做出和自身的身份不想符合的行为的发生。

对于保安人员的'服装一般有夏装、春秋装和迷彩服系列,这些都是和执行特点的任何和环节相适应的着装安排。夏装一般要求短袖、裤子、帽子和领带的着装,春秋装包括上衣、长袖的衬衣、黄胶鞋和武装带、下身裤子的发放,这些都是在春秋季节必须要穿的。对于迷彩服的要求一般只有执行特定的临时勤务和保卫、保镖之类的工作才能穿的服装。

在保安行业对保安人员的着装要求也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首先着装必须标准、干净、对于佩戴穿着的时候明确规定不得混穿,因为混穿本身既影响保安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容易让客户对保安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同时对于保安人员上班期间对工牌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求保安人员必须带工牌上班,以便对其身份进行唯一性的识别。特别是在执行大型的任务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规定在不同的季节也要更换不同季节的服装,不得与季节的着装不相称。

对于保安服的管理,在明确保安服装的更换和相关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到保安服领取处换取,同时规定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出现破损、丢失等由本人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九

为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维护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

第四章配发标准。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首次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服装生产厂家进行质量和工艺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乱生产、乱销售的厂家,有权责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服装的质量监督和配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六章服装经费。

第十六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着装个人负担服装工本费的30%,其余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着装人数、配备标准和单位成本核定经费预算,所列预算实行项目支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气候区域。

第十八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八省(区)。

(二)热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九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区)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税务制服配发品种如需适当调整的,由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印发的《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着装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员(含试用期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均应严格遵守本着装规定。

员工日常办公(包括拜访客户及参加公司的各项正式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职业装,并在胸前佩挂胸卡。

第三条员工在办公时间内,必须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为:大方得体、干净整洁,高度职业化妆容,装扮。同时,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无异味。

第四条男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西装正装。夏天可着浅颜色衬衣;着衬衣时,衣角应别入裤带内,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

第五条女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职业通勤装。夏天可着职业套裙,裙子长度不短于膝上三厘米处。

第六条办公期间一律不得穿戴运动服、运动鞋、t恤、低胸衫、吊带、短裤、超短裙、拖鞋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第七条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不得留胡须、不得留长指甲;女职员上班化淡妆,头发整洁不凌乱,指甲不得涂过于艳丽的颜色及夸张的图案,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需得当。

第八条办公室上班人员在上班时统一着装(可不佩戴领带),但在出席公司重要场合时,如拜访客户项目部开工典礼、公司年会等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领带。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员工遵守着装规定,并在员工未按规定正确着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人事部每日检查,检查不合格者扣绩效分3分,当月未有一次不合格者奖励绩效分5分。

钢正建材股份—行政人事部。

20xx年7月29日。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十一

第一条本公司保安值班其时间规定:

6:50—18:5018:50—6:50吃饭:30分钟。

第二条保安岗位安排:

2、新装车台:钟洪根(领班)、白班:叶智灿、王宽仁、夜班:刘保和、龙昌鸿。

第三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第五条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第六条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第七条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第八条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第九条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代班者,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条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纪录以便分清责任。第十一条值班保安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或睡岗,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公司损失者从重论处。

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并提报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按章办事,严禁用污言秽语相待员工。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着装整齐,佩戴一致,不得卷裤脚、袖子等有损保安形象。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重点部位巡逻排查工作,确保安全。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保证产品品质,维持良好的生产车间洁净度,配合精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包括来宾和本公司员工。

第二章 着装

第三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着装分为帽子、防静电服和鞋子三部分(以下统称为服装),外来人员、公司内部不同岗位的员工按不同要求穿着。(后附《着装说明及示范》)

第四条 服装必须穿戴整齐,服装的拉链、纽扣必须扣好,鞋子不得踩后沿,帽子外不得露出头发。

第三章 服装的发放与收回

第五条 进入生产场所的所需的服装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登记、发放与收回。

第七条 公司员工在入职时,按岗位需求统一登记发放,离职时全部收回。

第八条 生产一线人员每人发放两套衣服,两双鞋。使用年限为:新衣服每套一年,新鞋每双6个月;(即若同时发放两套新服装则两年后开始更换)

第十二条 所有服装在使用年限满时,员工可以凭旧装换领新装,旧装收回;

第十三条 在使用年限内,不符合整洁要求的将被强制换领新装,旧装仍需交回;

第四章 服装的清洗与存放

第十四条 所有领用服装的员工在保证着装整洁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每周清洗一次。清洗方法按行政人事部公布的《无尘服、无尘鞋清洗方法》执行(后附)。

第十七条 正在使用的服装必须存放于公司规定的更-衣柜内,需清洗时可以带回宿舍;

第十八条 新购进的服装和离职人员交回的洁净服装存放于仓库内,按新旧程度分类放置;

第十九条 到达使用年限和被强制换领的旧衣物定期由行政人事部交供应部统一报废;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按规定着装,(包括未穿、漏穿或穿着不符合本岗位的服装)一经发现,予以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 防静电无尘服装只能在规定生产场所穿着,(以一楼车间入口玻璃门和成检与包装的交界门为界)凡是将服装穿出规定区域的,一经发现,予以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离职人员交回的服装若被判定为三级,未使用价值在未发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即开始执行。

二、本厂夏季制服为浅灰色短袖上衣、深灰色长裤,上衣绣公司标志。

四、员工上班一律穿鞋,不得打赤脚或穿拖鞋,也不得着凉鞋、高跟鞋等。 

六、女性员工不得染异色头发。 

八、新制服发放后3个月内离职者,需从工资中扣缴制服成本费的50%。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十三

人民警察担负着国家赋予维护社会治安的神圣职责,人民警察的着装和标志象征着国家的尊严,每一件着装标志的确立和实施,都记载着不同时期人民警察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中新社30日电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从6月1日起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并且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

证件有专用全息防伪膜

据介绍,人民警察证件式样既美观醒目又经济耐用,同时在防伪技术和科技含量上也达到了当今国内外先进水平。

一套完整的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证件专用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人民警察警徽图案和“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金属质地警徽一枚和金色“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公安内勤人员不发证

据悉,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

退休辞退要收回收缴

中国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昨天表示,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虽然穿着警服执法,但民众还需要再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

实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十四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仪容仪表,培养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好公司规范化管理,更好的展现公司的形象,现决定对员工着装、仪容仪表做如下规定。

2.1、非生产类员工。

2.1.1员工上班着装应简洁大方,不得穿着奇装异服。

2.1.2男员工上班应穿着有领有袖的上装;下身穿着长裤,严禁穿短裤上班。

2.1.3女员工上班应穿着有袖上装,过膝下装,夏季可穿着短裙、短裤,但裙边(裤边)距膝盖以上不得多于10cm;严禁穿紧身、暴露的服装。

2.1.4员工上班不得穿拖鞋或无后跟性质的凉鞋。

2.1.5如遇公司组织统一活动、出席重要会议、会见重要客户及其它需要体现公司形象的活动时,应按正装要求着装。

2.1.6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2.2、生产类员工。

2.2.1工作服的定制和发放。

2.2.1.1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在职人员数量,制定服装购置计划,报请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定制。

2.2.1.2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服装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两套,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发三套。

2.2.2工作服的使用及发放。

2.2.2.1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可在入职3-7天日内领取工作服及工作牌。

2.2.2.2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须按要求提前换发,并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批发价)。

2.2.2.3员工离职时,员工须将工作牌和工作服一起交还,同时对所领用的工作服按以下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从离职当月工资内扣除):

(1)未满半年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100%费用;。

(2)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50%费用;。

(3)一年以上工作服费用由公司承担;。

2.3、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2.3.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3.2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2.3.3工作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2.3.4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三、适用范围。

3.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行政部。

20xx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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