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梦幻泡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

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发现自身的长处和优点,并进一步发挥和提升。下面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一

在工作中,不仅要让护生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他们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如在对患者进行饮食指导时首先让护生详细了解患者病情,复习相关知识,让护生先采用通俗易懂方法试讲,然后带教老师补充和完善。在技术操作方面,带教老师要先让护生预习操作程序,然后看自己操作,最后指导护生操作,在临床实践中做到放手不放眼。请护生参与科室护理质量分析及安全,鼓励护生对科室质量管理及护理安全讨论会议防范工作提出自己的想法,护士长和带教老师及时给予肯定和讲评。另外,带教老师从生活上应多关心护生,多送温暖,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热情邀请护生参加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使护生对科室产生归宿感。

加强护生心理素质培养由于护生大多为独生子女,加之患者对护生操作不信任,会造成护生紧张焦虑、依赖、缺乏自信的心理。

作为带教老师应具有乐观开朗、耐心细致、敏感而富有同情心的.心理品质,做到“带思想、带作风、带技术”,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应尊重护生,“请”字当头,“谢”字当尾,少批评,多鼓励,协调好护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帮助护生勇敢面对,改变以自己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而应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重心,学会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虚心向同学、老师及周围的人学习。

总之,实习学生的培训是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从事专业的早期给予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临床环境,有利于从学生到专业人员的角色转变,有利于他们的专业成长和发展,有利于护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因此应引起护理管理者及护理带教者的重视,适应专业的发展,不断改进并完善实习生的培训,以促进护理队伍的整体建设。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二

近年来,随着法制进程的推进,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平公正的重要工具。作为公民的我们,要时刻具备正确的法律思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我的成长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总结出了一些法律思维的心得体会。

首先,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至关重要。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给人们生活增加束缚和负担,相反,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和公共利益。法律的制定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它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遵守法律规定,不以自己的个人意志对抗法律。

其次,法律思维需要具备逻辑推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律是一个严谨的系统,其中涉及到许多规则、条文和案例。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首先对问题进行准确的界定,并且合理地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参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清晰地分析问题的因果关系和逻辑链条,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只有具备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才能在法律领域中游刃有余。

第三,法律思维要与道德伦理观念相结合。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是为了达到某种愿景和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往往与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密切相关。因此,在应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时,我们要始终将道德伦理纳入考虑范围内。比如,在犯罪问题上,仅仅做到不触犯法律还不足够,更重要的是要有道德底线,遵循正义和公平,在日常生活中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第四,法律思维需要注重实践操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法律思维并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需要将其应用于实际操作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和问题,需要及时采取行动并与相关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善于总结和利用前人的经验,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不同的人进行合作和协商,达成共识和解决问题。

最后,法律思维要与公共意识相结合。法律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在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时,不能仅仅站在个人的角度出发,而应该考虑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公共事务和社会矛盾上,我们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总之,法律思维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能力,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通过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具备逻辑推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道德伦理观念,注重实践操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并与公共意识相结合,我们才能真正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三

第一段:引入法律思维的概念和重要性(200字)。

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运用逻辑分析与推理能力,解决问题和处理事务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在法学专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思维,我们可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在我的学习和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段:法律思维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50字)。

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我们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更要学习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培养批判性思维,学会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审视各种观点的可信度和合理性。同时,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我们可以将问题拆解成不同的要素,通过对每个要素的分析和评估,找到问题的核心和解决方案。这种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十分重要,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准确、全面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法律思维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250字)。

法律思维还能够帮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思考和判断。通过运用法律思维,我们可以明确问题的法律底线,了解法律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和限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能够理性分析问题发展的预期结果,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免触及法律的红线。此外,法律思维还可以帮助我们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使我们在面对各种事务时能够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并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四段: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250字)。

法律思维的运用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法律思维的运用使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地分析问题的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法律思维的培养能够使我们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的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无根据的推测。这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在法学专业中有用,同样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问题解决,使我们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高手。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法律思维的应用前景(25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思维,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思维培养了我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使我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并提高了我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水平。在未来,随着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法律思维的应用前景也将日益广阔。无论是在法学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法律思维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解决问题,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成为我们解决问题的得力工具。

(总计1200字)。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四

和视觉冲击力的图形。人们通过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的相互补充,转化和融合,构建创新思维的运行模式。创意,就是图形设计的核心。联想,是创意的关键,是形成设计思维的基础,指由某事某物而想起其他相关的事物,客观事物之间是通过各种方式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正是联想的桥梁,通过这座桥梁,可以找出表面上毫无关系,甚至相隔甚远的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图形创意作为现代设计教育训练的课程,一方面它以开拓思维想象力,培养设计观念、创造多元的构形设计方法为教学目的。使有我们意识地观察客观世界,从生活中积累知识,发现创意元素,在学习和创造中构建广泛的知识结构,加深对图形语言重要性的认识;使我们懂得用何种手段让图形更具内涵,以创造性的思维模式寻求审美的现代性,确保向专业设计的自然过渡。另一方面:图形创意的教学始终是动态的、多元的,这种教学中的弹性实际上是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但并不是说图形创意就无章可循,是借心理学理论知识;通过想象的方法,启发我们的思维,引导我们建立“创意”的观念;通过联想的方法,训练我们有意识地捕捉生活中的视觉形象,并创造新的视觉形象;通过象征的方法,培养我们的形式美感,增强创意的表现力。图形创意课程有助于我们获得必需的设计基础知识,提高审美意识和素养。它使我们更具开拓和创新精神,更自然衔接到专业设计上去。适应社会、市场,与国际需求。

因此,图形创意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我们以后从事什么设计都用得到。在练习中我发现自己创意联想的贫乏,知道自己要学习更多的知识。学习先进的设计理念。还应多看这方面的书。丰富的想象与联想给图形创意开拓了思维的空间,也给图形的表现开拓了空间。我们要不断加强对自己想象力的锻炼。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五

法律思维是指通过法律的视角去思考问题、分析情况的思维方式。在当今社会,法律思维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能力。无论是在法律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掌握法律思维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规避风险。近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渐领悟到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

首先,法律思维需要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法律是由法律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在运用法律思维时,我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合理的逻辑思维在法律工作中的重要性。只有把握住法律的逻辑体系,才能更好地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

第三段:注重细节和严谨性。

其次,法律思维要注重细节和严谨性。法律是一个非常精细的学科,其中充满着许多细微的差别和细则。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对细节的敏感和对法律文本的细致分析。因为往往一处细微的差别,就可能导致法律效果的完全不同。同时,严谨性也是法律思维的核心要素,只有对问题进行全面思考和充分论证,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第四段: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

再次,法律思维还需要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同时,创新思维也是法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能力。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不仅要理解和运用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还需要有创新的能力去突破困境。只有不断开拓创新,才能在法律领域中脱颖而出,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贡献。

第五段: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

最后,法律思维还需要有正确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感。法律思维不仅仅是解决法律问题,更是在思维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正、公平。我始终坚持以法律伦理为准绳,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同时,在法律思维中,我也始终承担起社会责任,力求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结:

总而言之,法律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无论在法律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掌握法律思维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规避风险。为此,我们需要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注重细节和严谨性,并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同时,法律思维还需要有正确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感。只有不断培养和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我们才能在法律领域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六

思维是人类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心理活动。思维能力的高低不仅关乎个体的知识水平和生活质量,更牵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我长期的思维实践中,我逐渐形成了一些思维心得体会。今天我想在这里分享一下我的思维之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一段:审视思维局限。

思维局限是指人类在思考和行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理性地分析问题、作出决策或者完善行动计划的状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局限,这些局限来自于我们对自己和外界的观察和认识,也来自于我们的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面对思维局限,我们需要正视它,了解它,探究它的本质,逐步打破它的限制。

第二段:拓宽思维边界。

人类的思维边界可以被拓宽。这需要我们对自己的认知和知识结构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更新。当我们不断接受新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增加自己的见识和经验,我们的思维边界就越来越宽广。这样,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变得更加深入,思维和行动也更加灵活和自由。

第三段:思考方法与系统。

在日常的思考和决策过程中,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思考方法。这些思考方法不仅可以规范我们的思考过程,使其更加科学、高效,而且可以通过不断的实践精进自己的思维能力。常用的思考方法包括逻辑思维、因果推理、比较分析、归纳与演绎等等。当我们掌握了这些思考方法,我们就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思考方式,更快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四段:多角度思考。

思考问题时,我们需要用多角度的方法去思考。这样可以避免单向思维、偏见以及盲目信仰。通常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思考方法:对比分析,用类比和比喻法、通过反问方法引导思考、开放性思维、观察和细节分析等。这些方法有助于我们全面掌握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五段:积极思维和理性情感。

积极思维是健康的思维方式,能够提高个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积极思维更多的是基于理性和科学的逻辑,秉持着追求真理和客观价值的原则。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发扬理性情感。理性情感是个体情感状态与理性决策精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感性领悟到世界的真理、价值和美。

总之,思维是人类最为基础的活动之一。在不断的思维实践中,我们需要检视自己的思维局限,拓宽思维边界,建立系统的思考方法,用多角度思考和理性情感,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的生活挑战。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七

这是印度电影《地球上的星星》里的小小主人公的真实情况。电影情节在不断往前推进时,小男孩的老师越来越觉得他无可救药,他的父母越来越恨铁不成钢,因而不知不觉中将他一点一点往外推。“面对这样的小男孩,你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我也曾多次问过自己,直到电影中那个改变他命运的老师出现之前,我都无法做出更好的回答,因为当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学生达不成我命定的目标时,我除了生气和责骂,的确也不知道还有什么样的方法。

但是,这部电影,这部电影里的那个老师深深地感动了我。它让我深刻地意识到,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闪光点,因而我们教育工作者必然要用满腔的爱去温暖每个孩子,用全部的热情投入自己的本职工作,唯有在教育事业上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力以赴,才能真正享受到学生成长的快乐,学生成才的快乐,自己累并收获着的快乐。

作为老师,尤其是在当今进一步深化课改、提升教学质量的背景之下,解放思想,创新教育,扎扎实实地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其重要。

我想起了最近读过的一本书--《教育新思维》。这本书由华师大教授、博士胡东芳所着,也是他“教育新观察丛书”中的一本。这套丛书的基本理念是采取与以往教育研究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立论基点来研究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将一些身处教育理论和实践第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对中国教育现状和前景的最新观察与思考推向社会,它力图通过通俗而富有启发的语言描述来准确反映当今中国教育发展中一些发人深省的现状及前瞻性问题,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教育现实,思考教育问题,实践教育新理念,实现教育新理想。

这本书分为三个部分: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视野和师生新篇章。书中引用了很多通俗易懂又寓意丰富的寓言故事,叙写了大量国内外教育现状,并且还从各种独特的视角对教育现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伊桑是幸运的,他遇到了生命中的贵人,一位能大胆解放思想,勇敢创新教育的好老师,一位能在伊桑幼小的心灵上投去一抹阳光的好老师。反思之余,我今后的学生们是不是也都能像伊桑一样幸运呢?在期待之中。

尽管每一位教师都知道对孩子进行事实性知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有很多教育者并不知道除了事实性知识教育之外,其他类别的知识仍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我们的教师家长以及学生已经适应灌输的教育和教学方式,使得本该充满问号的童年在现实的教育中很快就变成了句号。我们不得不反思,是不是因为我们自己在很大程度上缺乏问题意识,缺乏民主意识,缺乏对话意识。我想答案是明显的。伊桑小小的脑袋中充满了无数奇形怪状的符号和很多稀奇古怪的想法,但因为老师缺乏这三种意识,非常聪明的伊桑变得没有一点自信,几近自闭。

看来,虽然人有好问的天性,但主动积极的问题意识、善于提问的能力和勇于挑战权威的精神仍需或者说主要靠后天培养。因此,我们需要以问题为纽带进行教育、教学,即以激发学生产生问题始,以产生新的问题终,从而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

胡东芳博士说:教学是拥有教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与学生进行沟通的文化。如此,我们不能负了这定义,我们得解放思想,创新教育。让我们教育下的每一个学生都是幸运的,都能茁壮成长!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八

打破自己的意思是,否定当前的自己,离开舒适区,去蜕变,去成长,成长为更好的自己。沉溺于自己的意思是,以自己为中心,患得患失,懦弱,不敢改变,怕失去已经拥有的一切,希望保持自己的既有优势。

我们当然都希望打破自己,不想沉溺于自己当中。但我们做的事情中,大多数还是在沉溺而不是打破。

人总是说得容易,做起来就难。

一个公司的改革,一个国家的改革,最大的阻挠,是人。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变革了,以前有的`就没有了,所以他们会竭力阻挠。人类也不是总是进步的,有时候会退步。阻力太强了,创新的力量被扼杀了。但是拉长了看,还是革新的能量要更强一些。

说回我自己,我是在打破自己还是在沉溺于自己呢?我觉得更多的是打破自己。我自己本来就一无所有,没有权力,没有得利,所以就无所谓沉溺了。我也会发现自己很多毛病,有些毛病在改,有些毛病居然已经改了。经常反思,下决心改变,总会有些变化的。

有次我给窦总讲,我说我想修整一下,好好学点东西,我不能止步不前。我打算像几年前一样,专注下来,学习。窦总说,那时候你啥也没有,你现在和那时候不一样了啊,最起码,你背后有一个公司可以支持你一下啊。我当时愣了一下,想我需要支撑吗?需要是肯定的,但是并不强烈,从来不寄希望于外界的支撑,如果是那样,我可能老早就向世界妥协了。

我从来不拒绝世界的帮助,但我不把希望寄托在这上面。我自己帮助自己,这样外界帮助我,才能事半功倍。

打破自己,是说打破当前的自己;打破了,自己还是自己,只是不一样了。沉溺于自己,是说沉溺于过去以及当下的自己,想要变成另一个样子,也是一种沉溺。但方向是向上的,心态是谦卑的,就是好的。

打破,起初看起来是一种损伤,但是经年累月后,你就会变得更强。痛苦是成长的养料,如果你正逆境成长,总有一天你会感谢这逆境的。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九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很快会接触社会,所以对我们来说学习法律是迫在眉睫的。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因此我们应该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运用法律。

在中国,不同年龄的人,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法律约束,例如:《宪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劳动法》等。目前,和我们联系最紧密的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通过学习,让我们学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获益匪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1、树立正确的学法态度;。

2、懂得法律的重要性;。

3、多看报纸杂志,关注社会现象,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活动;。

4、应养成先思考后行动的行为习惯;。

5、学会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

感谢公司给予我这次关于员工执行力的学习培训机会,通过培训,让我深受启发,受益颇丰,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点对执行力方面肤浅的体会。

执行就是有结果的行动。余思维老师在讲座中反复提到西点军校的校训“没有借口,完美执行”,也就是说完美的执行是不需要任何借口的,不要用借口来为自己开脱或搪塞。作为一名公司职员来说,对待工作,不能找任何借口,要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体现出服从、诚实的态度和负责、敬业的精神。结合到我们企业来说,再伟大的目标与构想,再完美的工作方案,如果不能强有力地执行,最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企业一切的成效靠执行来支撑,所以要提高我们个人的执行能力,就必须解决好“想执行”和“会执行”的问题,把执行变为自动自发自觉的行动。

一、要缩短“说了”与“做了”的距离。缩短“说了”与“做了”的距离是一种完美的执行能力。学了执行力,让人明白:有一个远大的目标是好事,但是这只能让你得到30分,但是如果注重了执行力的强化,同样的人、同样的条件、同样的计划,可能会取得80分-90分的效果。

二、摒弃懈怠,培养自己的自觉习惯。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形成习惯,而习惯左右着我们的成败。可怕的不是偷懒,而是找到了偷懒的理由。诚然,我们要学会分清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但不能让自己养成拖拉的.工作风格,找到了偷懒的理由,那么习惯就成了自然,这是一种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积极的人是主动的改变者!在工作中面对任何工作把执行变为自动、自发、自觉的行动,那么相信总有一天会获得同事的认可和领导的青睐。

三、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方法。有句话说:坚强的人因为不

找借口而坚强,懦弱的人因为找到了借口而懦弱。企业需要的正是具备遇到问题总是想尽办法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是带着方法反映问题,而不是找借口。不找借口找方法强调的是每一位员工想尽办法去完成任何一项任务.其核心是敬业,责任,忠诚和服从。

这次培训是对我们思想的一次触动,一次冲击,一次洗礼。做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执行力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我们成功的因素,而执行力又是我们完成任务的基本保障。所谓学百分之百不如用百分之一,只要目标明确、执行到位、不断完善。最终才能实现为公司创造效益,体现自己价值的目的。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一

人生如同一张白纸,我们成长的过程就是在给这张白纸着色的过程,我们走的每一步都会留在这张人生的纸上。 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张色彩斑斓的纸,上面满是绚丽的图案;有的人留下的则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还没来得及在这张纸上添满色彩,这张纸就早早飘零!

法律仿佛是一张无形的网,看似虚若无物,无声无影,但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当一个邪恶的念头刚刚闪过,法律无形的双手便悄悄地靠近,当法律有大网在你身后展开,这就说明你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为了帮助我们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近日,我们学校聘请了胡集镇派出所主任赵国勇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赵主任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全校师生受益匪浅。

现在,青少年的犯罪情况越来越多,现在中国一年就有两万多个。听到这儿,我不禁感叹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呀!如果青少年就不把“法”看在眼里,那中国的未来会是什么样子?少年强则中国强啊!更让我感到惊讶的是,青少年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初中生较多,这是为什么?因为初中生一般是住读,没有了家长的监督,老师也不可能时时刻刻看着你,所以,自觉性就松懈了,再加上有的坏学生还影响了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学生,所以,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了,其次,初中生的压力没有高中生大,有时间玩,有时间上网吧,网络也有些不健康的东西,好奇心使劲促使自己去看,可换来的,却是犯罪之路。更让人心寒的是青少年犯罪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从小偷小摸,到拿刀恐吓,最后还杀人放火!这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80%与网络游戏有关!是啊,现在的游戏大多是打打杀杀,一不留神,就会沉入“泥潭”之中。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老师要求大家远离“网游”的原因吧。

在我们的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

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它决不会因为你后悔了,或者是你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而不惩罚你,谁触犯了法律谁就必须要接受处罚。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须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学好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学生吧。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诱发读者兴趣)。

《法律》是一部揭示、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重要法典。作为一位学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通过对《法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与普适性、法律对社会的作用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论述我对《法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重要性与普适性。

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基石,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无论在哪个国家,法律都是基本的社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同时,法律也是社会秩序的保证,它规范了公民的言行,限制了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因此,无论谁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第三段:法律对社会的作用。

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具有多方面的影响。首先,法律的存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将每个人的权益同等对待,不容忽视或歧视,保证了人们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其次,法律的实施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只有有序的社会发展,才能给人们带来安定和发展。法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最后,法律对于制约政府行为也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设立了政府权力的底线,限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防止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侵犯。

第四段: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它代表了社会公认的规范和道德准则。我们作为公民应该尊重法律,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通过遵守法律,我们不仅能够享受到法律所带来的保护,还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而且,只有当每个人都遵守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取得进步,实现自己的价值。

第五段:结束语。

总之,通过对《法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与普适性、法律对社会的作用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不仅是社会的基石,也是公正的保证。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社会才能得到合理的发展,人们才能够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言行合法,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三

法律是一盏明灯,时刻为大家带来光明;法律是一堵防火墙,时刻保护我们不受伤害;法律是一口警钟,时刻提醒我们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青少年法律读本》,学法、懂法、用法,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障。

在《青少年法律读本》中,有很多经典案例:比如青少年因为长时间沉溺于打网络游戏,把父母给的学费花得精光,因此抢劫了别人财物的例子。看了这个案例,我深有感触。当今的社会,网络,电脑,手机等现代化数字设备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同时,对我们青少年的自控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控制自己不沉迷于网络游戏,沉浸在虚幻的.网络世界中,这需要我们经得起诱惑,在家庭、学校的正确引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控制力,运用好网络工具。

这本法律读本,让我收获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告诉我们人的成长环境主要来自于家庭、学校、社会,要靠自己努力,法律的约束,才能不染上抢劫、群殴、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督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我感受到了法律对我们青少年的帮助,我们更要从身边每一件小事做起,在法制阳光的沐浴下,快乐成长。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吧!

精选法律思维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四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四、转换法官法律知识结构的建议。

上述倾向的存在,与法官的知识结构有关。现今法官队伍中,绝大多数法官都经过法学院的系统学习训练,法官从法学院课堂上学习掌握的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简称法律概念体系),构成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进入法院、担任法官之后,还没有将这套法律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而如果不掌握现行法律条文体系、不用现行法律条文体系代替法律概念体系,就难于正确进行法律思维,难于提高法官法律思维的水准,难于公正裁判案件。道理很简单,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紧扣法律条文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只能(必须)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条文),而不能依据法律概念或者法律理论。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补充一点,法官具有广博的法律理论包括外国法理论,将有助于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现在的问题是,法官如何转换法律知识结构,如何将原有的法律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我建议采用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

第一种学习方法,即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老师的课堂讲授和教科书的学习,目的是掌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样的学习方法(教学方法)称为教义学的方法。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方法。第二种学习方法,即所谓案例教学(学习)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结到某个法律概念,最后归结到某个现行法律条文。我所建议和提倡的第三种学习方法,即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学习方法。有三个要点:一是直接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二是在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求掌握每个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体系中的逻辑位置,及与其他有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三是通过法律条文贯穿立法、理论和实务。下面稍加说明。

第一个要点是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现行法律条文。但现行法律条文如此之多,例如合同法有428个条文,难道对每个条文都能够记忆?当然不是。我们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的是现行法律的基本条文、重要条文和常用条文。这样的法律条文,往往规定在“总则”部分,例如合同法前七章,物权法前三章,侵权责任法前四章(第四章非总则)。在记忆、掌握总则部分条文基础上,再根据法官自己工作的需要,学习、记忆有关分则中重要的、常用的条文。例如主要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合同法总则部分外,还需要记忆、掌握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的重要条文;主要审判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外,还要记忆、掌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分则部分。

第二个要点是理解、掌握法律条文的逻辑位置和与其他条文的逻辑关系。这在前面已经谈到,学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定要掌握第五十二条与第五十八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两条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不仅与第五十八条有逻辑关系而且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逻辑关系,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情形,如果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还需要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时,还应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个要点是通过阅读、学习、记忆法律条文,将立法、理论和实务贯串起来。这个条文叫什么概念,叫什么制度?要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文?立法者参考的是哪一个立法例、哪一项司法解释规则、哪一个判例规则?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要保护谁、制裁谁?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如何分析?对于这个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做过什么样的解释,最高法院公报刊登过什么样的典型案例?都通过条文联系起来一体把握。这里就不举例了。

现行法律条文已经相当完善,我相信法官队伍当中有不少法官,已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学习,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的体系,因此这些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就很强。特别建议进入法官队伍时间不久的年轻法官,要重构法官的法律专业基础,从原来的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的条文体系,在此基础上提高法律思维水准。

最后谈一下法律条文的记忆。应当说,记忆法律条文比记忆其他文本更容易。例如,我们中学都背过好些古诗古文,过后很快就忘记了。因为记忆诗文一定要有提示性的文字(关键词)。背诵诸葛亮的《前出师表》,如果记得开头四个字“臣本布衣”,你就能背下去,“臣本布衣”就是提示记忆的关键词。背诵白居易的《长恨歌》,开头四个字“汉皇重色”就是关键词。我们记忆法律条文要容易得多,首先是有条文序号提示我们,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后必定是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后必定是第九十五条;其次,每一个条文都有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法律概念就是关键词,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是“协议解除”,第二款是“约定解除权条件”,第九十四条是“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是“解除权的期限”,第九十六条是“解除权的行使和异议”。再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法定解除权的原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目的落空,都是提示记忆的关键词。还有,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起到提示记忆的作用。我的经验是记忆法律条文比较容易。总之,建议同志们采用第三种学习方法,即直接阅读记忆法律条文的方法,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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