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一
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本申请人作为原告诉被告王建仕、精河县宏宇公司、农五师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并定于2011年1月7日开庭,现被告精河县宏宇公司未承包该工程,被告王建仕未挂靠该公司,故申请人放弃对被告精河县宏宇公司的起诉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将本案诉讼主体变更为两个即1、被告王建仕;2、被告新疆兵团农五师高级中学,请你院依法裁定核准。
此致
申请人(原告):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本委托人作为原告诉被告王建仕和被告兵团农五师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万元纠纷一案,现本委托人特委托余远生(系本人姐夫)代理本人参与本案诉讼,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出庭、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申请回避、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委托期限至本案一审终结。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叫……,男,中共党员,今年28岁,日生于廷牌镇_村定龙组。专业,同年10月在……工作,一直从事办公室的文字材料撰写、收发公文和协调处理各项相关工作。由于本人工作积极,为人诚恳踏实,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乐于奉献。20__年2月至20__年5月,担任……负责人,在党政班子领导的指导和关怀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和配合下,任劳任怨,勤于思考,综合调配,本人克服工作人员少(3年里大部分时间就本人1人开展办公室工作),人员变动大,工作事项繁杂,工作任务重,办公设备简陋等困难,顺利开展各个阶段党政办的各项工作。在20__年和20__年的年终考核中均被评为优秀等次及先进个人。
本人在熟练掌握运用日常办公软件,能解决计算机除需更换硬件之外的各种问题,在廷牌的近3年里,维护各所站办公室及个人的电脑,保证全镇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本人对各种画图软件(photoshop、cad、flash及其他各种软件)也有相当的了解,能用以处理办公所需的相关问题。
在各位领导的领导下,将更能发挥本人所具有的各种才能,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本人也将更加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本人也将能得到全面的提高。为此,特向领导申请,接收本人作为贵局的一份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一名工作人员,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年_月_日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程宝海(系死者程家坤之父),生于1970年2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程家庄36号。
申请人:赵茂花(系死者程家坤之母),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程家庄36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所准许将申请人代表程家坤与贵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甲方变更为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之子程家坤与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已于日前与贵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贵所也已指派杨大刚律师作为程家坤的代理律师将山大二院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但在诉讼过程中开庭前,程家坤不幸于2007年10月10日死亡。申请人为此将依法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在,申请人请求贵所准许,将原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申请人,其他条款均不变,申请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如贵所同意,请求贵所准许杨大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继续按合同约定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舜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
2007年10月21日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__。于20_年6月进入伟星工作至今。目前在金属二车间后道工序担任组长一职。
现申请调到天津伟星管业分公司工作。
在加入伟星这三年,我由一名普通的新员工,成长为参与车间生产管理者里面的一员。在这段时光里,透过公司的培训以及领导的培养。我努力把自我的工作做到,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用心做事。带领组里员工用心配合车间领导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调度下达的生产任务订单,为提高车间的效益贡献出自我的微薄之力。在此期间,我的工作潜力和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很大的提高。自我虚心求学,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得到车间领导的肯定。自我的工作成果得到领导的认可!
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感谢工友对我的关心和帮忙!
由于个人家庭原因,此刻自我不能继续担任此项工作,自我的家人一向都在天津工作生活,而自我只身一人在临海,家人牵挂,自我倍感孤独!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自我身负高额的房贷压力。务必全方面思考,前往天津,集全家之力还贷!为解决自我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我期望调到天津工作。
恳请上级领导思考本人的实际状况,解决我的工作难题。期望各位领导同意本人的工作调动申请,请给予批准,多谢!
此致
申请人:
20_年_月_日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许a,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职业,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xx)德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请及时变更。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六
9、10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郯城通宝蔬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郯城县胜利乡南兴旺村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223101010018,登记权属建筑面积2862.488平方米。经查,郯城通宝蔬菜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安丘百信普田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现申请安丘市人民法院追加郯城通宝蔬菜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因为其严格贯彻分离原则,公司的财产和责任与其他公司及股东相对独立,并且有不同于其他公司和股东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业务等。当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在财产、分配、管理和业务上出现混同时,就丧失了作为法人的独立性,理应否认其法人人格,让相关联公司和个人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公司人格混同有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情形。本案就存在这几种情况。
1、郯城通宝公司与安丘百信普田公司组织机构、业务混同:这两公司股东完全相同,都是王寿学、王寿棚、王寿森、王寿臻、王永顺五人,管理人员是同一套班子。两公司都是从事蔬菜加工,业务完全相同。只不过在郯城通宝中王寿棚是法人代表,在安丘百信普田中王寿学是法人代表。可以看出,这两公司名义上是两家,实际是一家经营。
2、郯城通宝与山东通宝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这两家公司经营场所相同,都是郯城县胜利乡南新汪村的房产内。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都是王寿棚,且用同一办公室、同一部办公电话(号码为0539——6735157);股东基本相同,山东通宝为王寿森、王寿棚、王寿学,郯城通宝2006年6月22日将股东变更为王寿森、王寿棚、王寿学外加王寿臻、王永顺,以上各股东都是王寿棚的本村兄弟。两公司用的是同一套人员,同一套设备,是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套牌子。
在这两案中,王寿棚在借据上签字,王寿棚是郯城通宝和山东通宝两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担保人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股东,根据《合同法》第32条及《民法通则》第38条、43条的规定,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其签字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皆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有效形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982号案件中,王寿棚在向申请人借款时,他说是因为收购大姜,而这正是郯城通宝蔬菜公司的业务。申请人在王寿棚借款时无法区分他是哪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也不知是代表哪个公司,只是知道他在郯城有自己的房产,担保人王寿学既是山东通宝的股东也是郯城通宝的股东同时也是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983号案件中,借款人为王寿学,他是以上三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担保人是王寿棚和山东通宝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寿棚是郯城通宝和山东通宝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的法律后果自然应由郯城通宝蔬菜公司和山东通宝公司承担。
通过上述不难看出,在借款时虽然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字和盖章,但三公司和股东之间互相担保,无法区分借款到底是谁实际使用。三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而且受王寿棚和王寿学等股东指挥、支配、组织,他们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导致三公司在组织机构上、业务上的混同,这些都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分离原则,使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已形成人格混同;其目的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逃避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和山东通宝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由这三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根据此规定,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请法院准许。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七
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xx%,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xx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21日
主体单位变更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请求: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主要理由及事实: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证据目录及清单
证据
备注:该异议书、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