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监管员工作总结(通用10篇)

时间:2024-09-19 作者:薇儿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一

xx年下半年即将过去,在这半年,我完成了从一名大学生到一名银行工作人员的转变,在奉天支行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同事的共同帮助下,在各个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从一名只会储蓄业务的柜员成长为一名能够独立各项业务的综合柜员。

半年来我能始终如一的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行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进行实际操作。

在我的努力下,xx年我个人没有发生一次责任事故,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其中储蓄存款日均200余万元,信用卡30余张,一次性通过分行业务技能和知识的考试,并在分行技能大赛中取得第三名,为新人中唯一获奖员工。

在这里我总结一下我在这半年中的工作情况。

半年来,我能够认真学习各项金融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行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技能,作为一名综合柜员,我认为不但要善于学习,还要勤于思考,思考的内容很多,包括如何提高服务质量,如何注意防范风险,同时,今年有很多新业务和系统上线,我都能够很好的掌握和应用。

半年来,我一直从事综合柜员岗,在这个岗位上我能够立足本职、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为我行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做为综合柜员,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我行的形象。

所以,我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积极为客户着想,向客户宣传我行的新产品,新业务,新政策,扩大我行的知名度,能积极协同营业室经理搞好营业室内部工作,从没受到过一次顾客的投诉。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如果遇到问题,我会十分虚心的向老同志请教。

对待业务技能,我心里有一条给自己规定的要求: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千方百计的把自己不会的学会。想在工作中帮助其他人,就要使自己的业务素质提高。

半年来,我不断学习各种业务知识,苦练技能,在分行的柜员定级考试中一次性通过,这使我个人的自信心有了很大提高,同时也为自己制定出更高的`标准,那就是参加分行技能大赛。

新的半年里,我为自己制订了新的目标:

做为综合柜员在品德、责任感等方面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强烈的事业心,作风正派,自律严格,洁身自爱。

综合柜员心理要成熟、健康,能理智地对待挫折和失败。

还要有积极主动性和开拓进取精神,同时,还要有较强的交际沟通能力,在处理棘手问题上要灵活变通,在业务操作上要谨慎负责。

综合柜员要有系统、扎实的业务知识,既要掌握主要业务知识,又要熟悉较为冷门的业务知识;既要熟悉传统业务,又要及时掌握新兴业务。男儿不展凌云志,空负天生八尺躯,我以加入奉天的团队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我会在未来的工作中,时刻以客户为本,加强自身学习,成长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员工。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二

时光荏苒,我来到物流公司提任物流监管员将近一年了,在这将近一年的工作中也体会到了作为物流监管员的劳累,同时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也都收获了不少。“累并快乐着”就是这近一年最好的工作总结范文,我初入物流公司xx项目以来正赶上高峰期,每天都要对质物的出入库单据与仓库方同一核对,并验收,若出库量大于最大可出库量时,制止出质人出库,并通知公司与质权人,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做出相应措施;当出库量小于时,同意出质人出库,并进行检验核查,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出入库单据填写申请批准单,第二联给予出质人留底,然后更改货位图制作电脑台账。

根据出入库量制作每天的换货手续,出质人盖好章后,传至质权人,经质权人同意,出库方可完成。每天根据质物的实际情况对质物就行盘点,更新货位图。给据当日实际库存与前日实际库存以及出质人提供,并由出质人被授权人签字的出入库单据、质物库存明显等相关资料对其一天内质物的进出库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及时与出质人进行沟通,直至解决问题。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再根据每日出质人被授权人签字的出入库单据做每天的报表,填写《质物控制总账》、《质物监管分类、明细账》和《监管日志》,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次日早上10点之前发送公司融资物流操作部。并把相关文件盖章确认,并真理好每天所有文件放好,换货手续原件每星期快递至公司。每月月底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统一装订保存。基本每天都要干到黑。近一年来渐渐适应物流中心的步伐,也真正转型为一名“物流监管员”。借此机会,对近一年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年的工作中能够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能完全服从领导的安排,能坚决执行并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工作认真,积极主动,敢于承担脏活累活,吃苦耐劳。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礼貌待人。熟悉本职业务流程,业务知识扎实,掌握全面,能保质保时完成工作。遇到不懂的问题能虚心向老员工请教,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态度良好。能及时改正错误,承担责任。与同事合作愉快,提高工作效率。虚心接受批评及建议时刻向老员工取经充实自己。生活中与同事相处融洽,乐观处事,低调做人。

试用期实习一个多月,正式工作3个月,4个月对我而言肯定不能对公司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所以对工作的制度有抱怨。通过近一年来与同事们相处,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

1、目标不够明确。往往做一件事到一一时忘记了最终的结果,每个环节都要为结果服务,时间分配略显不合理。

2、执行力度不够理想。缺乏工作经验导致遇到新情况不知所措,以后要注意积累。

3、分辨能力有待提高,多多熟悉业务知识,灵活运用。

4、工作时注意力不够集中。

这一年收获颇多,感谢公司的悉心培养,老员工的耐心指导,同事们的无私帮助。公司在新员工培训方面做得很专业很全面,不断给我们锻炼的机会,让我们在反思中进步,并且进行年终的效绩考核和个人年终总结,这无疑是一次工作和成长的洗礼。

1、希望今后能多组织专业的培训,开展网络培训平台,让新员工通过网络就能了解业务流程。

2、希望领导能多与员工沟通,让我们在沟通中不断成长。

3、希望后勤保障更细致、人性化,能按时让员工享受到公司的福利。

4、希望物流中心在员工的饮食方面能改善伙食,均衡营养。

这一年的工作是我对物流监管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明年继续努力工作。在工作中多积累经验,悉心向老员工请教。巩固业务基础知识,做到灵活运用。不断提升自己,争取在明年获得月工作先锋,争取年底获得优秀员工奖。继续与同事携手并进,团结互助,共创佳绩。

回首这近一年,忙碌中满载着收获,收获了自己的工作经验,收获了同事的信任和领导的认可。我相信,20xx年的总结将会是20xx年收获进步和辉煌的起点。相信自己可以在20xx年和物流公司一起飞得更高、更远。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三

时间转逝,20xx年接近岁末,在村镇银行工作的我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日常工作中都积累了工作经验,这为以后能更好的工作提供了捷径,通过对事后监督细则的不断学习,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我取得了进步也有许多感悟。

从开业以来到现在共装订传票43本,发现差错37笔,大部分为一般性差错,主要为大额存取未授权、支票未及时销号、大小写金额不符、漏盖名章等,发现差错及时下发了差错整改通知单,营业部及时的作出整改。没有违规现象。

主要是在重要空白凭证、大额授权、挂失、冲账、抹账等加大力度监督,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我们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映,及时纠正,对于重大问题需要及时上报行领导。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我深知自己的不足,不论从年龄上还是工作经验上对我都是一个考验,在一些工作的处理上和业务的操作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要适应环境的变化,要学新的知识,掌握技巧,提高自己的能力。所以应该不断的学习,虚心的向有经验的人请教,加强学习业务知识,在以后将一如既往的做好本职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中提高自己、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四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

资金监管方:(以下称丙方)

有权签字人: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收购协议书》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万元整在丙进行监管。

为保证甲乙方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的顺利实现,经三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将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的交易资金存入本协议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下同),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管理和控制。现就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甲方和乙方股权转让保障需要,经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将为该股权转让需要所需全部资金,存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委托丙方管理。

第二条 监管事项:

1、监管资金来源:甲乙双方在第一条中所约定的股权转让资金;

2、监管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3、监管方式:乙方将监管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丙方的监管账户,丙方同时开具银行转账回单给乙方。监管期内,除非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支取或采取其他措施。

4、监管账户:乙方在丙方开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5、监管涉及的股权: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

6、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监管终止事由实现为止。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监管期间,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丙方不参与、监管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任何甲方和乙方的交易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2、丙方对股权转让本身的合法性、可行性、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无任何保证、监管等义务。

3、在监管终止事由发生时,只要甲乙双方或单方按第五条的约定提交了申请,无论是否存在甲方与乙方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解除监管的金额、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的方式等,丙方均按照相应申请对相应资金予以解除监管。

4、监管期间,丙方对资金的监管不意味着丙方对乙方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承担任何保证、监督等责任。

5、在甲方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立,乙方应对其履行付款义务但拒绝出具划款申请,或:在乙方认为交易已经不可能实现,甲方应出具解除监管账户资金手续时,甲方拒绝向丙方提出申请的,应由甲乙双方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乙方应通过司法等程序主张权利,丙方不承担任何调解、决定、审查等义务。

6、在出现第五条约定终止事由时,如果申请方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的金额大于监管资金账户金额或余额,则该申请属无效申请,丙方对该申请不予以接受处理,由此引致的损失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丙方对监管账户资金仅仅承担受监管理职能,对该账户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等不承担任何审查义务。

8、在监管账户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以乙方为被执行人而要求丙方协助扣划监管资金情况下,乙方和甲方保证对丙方协助有权机关扣划监管资金的行为无任何异议,并申明丙方不因监管资金被强制扣划而应向甲方及/或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监管资金支付

股权转让交易顺利进行并办理完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由甲

乙双方或甲方单方到银行办理支付转让资金手续,根据甲乙双方或甲方单方当事人签署的《股权转让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并出具变更登记后工商信息单,申请丙方将监管资金划到前述指定的甲方账户上,丙方在核实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签名、工商登记信息均无误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上。

第五条 监管终止

1、约定终止事由:

(1)甲方作为转让方,有权单方直接向丙方申请解除该监管账户资金,并填写《股权转让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通知丙方将监管账户项下资金退回乙方账户,解除监管事项。丙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退回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上,账号为 。

(2)乙方作为受让方,有权单方直接向丙方申请解除该监管账户资金,并填写《股权转让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通知丙方将监管账户项下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解除监管事项。丙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转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上,账号为 。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终止:监管期间,甲乙双方可以到银行共同办理监管终止手续。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填写《股权转让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申请丙方将监管资金划到前述指定的甲方或乙方账户上,丙方根据甲乙双方的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划转。

(4)若股权转让不能顺利过户到乙方名下并办理好相关登记手续,而甲方在一定期限内(2个月)又拒绝在《股权转让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上签字的,丙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将款项退给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并由收款人签署收款收据。

2、法定终止事由

(1)在监管账户被司法或行政等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冻结的情况下,丙方按照该要求办理。冻结解除的,账户资金仍依照本协议予以监管处理。

(2)在监管账户被司法或行政等有关国家机关要求扣划的情况下,丙方按照该要求办理,本协议项下丙方的监管责任予以相应解除。

(3)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事由。

3、部分终止

如果依照约定或法定事由,出现监管账户项下资金部分解除监管的,对剩余款项的监管仍然依照本协议前述约定的或法定的终止事由由丙方予以处理。

第六条 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附件与本协议冲突的情况下,以附件的约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方或授权代表、乙方或授权代表签字,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时加盖丙方业务章,且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入(或存入)丙方指定监管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监管资金完全解除监管之日失效。

在甲方为单位的情况下,本协议经乙方签字,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业务章,且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入(或存入)丙方指定监管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监管资金完全解除监管之日失效。

第八条 本协议规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内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无其他约定。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五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是详细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三)《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二、监管协议的报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九)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十)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十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付款后,之后每次申请付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应票据。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十五)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时,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用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十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支付。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八)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二十)杭州市主城区11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六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

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类信托合同、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

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

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

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信托计划资金;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前述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取信托报酬;

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优先信托收益权:即优先受益人优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权和特定信托收益权,在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享有对总信托收益的分配权。

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现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推介费;

信息披露费用;

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信托报酬;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2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总信托收益超出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5%。

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收益率。

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享有。

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第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

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总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

来函索取时寄送。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第二十条第1项第小项的规定,以及类信托合同的规定,采取将其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转让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

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变现价款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但不可以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

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

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支付转让手续费。

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以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

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按照本条规定的受让价格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上述转让由受托人负责落实。

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2.转让价格的确定:本条第1项第、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所转让的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3.本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信托收益权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项的规定,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

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

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税收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明条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署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七

第5期(总第5期)

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压实责任 上下联动 全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近日,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的通知》,明确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业务审核组、监督检查组、技术保障组等四个工作组,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部门,实现任务分解到位,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同时,市财政局内部成 1 立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任副组长,局各有关涉农项目资金科室(单位)为成员。工作组主要负责局内部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在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高位推动下,各县(市、区)迅速响应,积极行动,扎实有效的开展了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德安县 11月16日,德安县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会召开,县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统战部部长,副县长出席会议。会议宣读了《德安县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了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建设相关业务培训。11月23-11月24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两个督查组,对全县44个(其中县直单位29个、乡镇场15个)有涉农项目资金的成员单位进行了第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成员单位是否召开会议、是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正式下发、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是否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表,督查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根据督查结果进行了通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庐山市 10月14日,庐山市委常委会传达了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专题研究了贯彻落实意见,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常务副市长、2 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建立“党政重视、纪委推动、财政主抓、部门协同、乡村联动”的工作机制。10月25-31日,领导小组分层级、分类别、分片区召开7次座谈会议研究推进事宜。在反复征听意见建议和多次研讨后,印发《庐山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监督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庐山市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1月10日,召开由各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座谈会议,就自查清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明确了自查清理范围、原则、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11月22日,召开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就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监督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了平台建设、报备备案、公开公示等具体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以会代训,对各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责任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瑞昌市 11月21日,瑞昌市市直成员单位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座谈会召开,就方案和实施办法征求各单位意见,瑞昌市纪委书记出席并讲话。11月23日,确定市直成员单位涉农项目资金类别和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及联系方式。11月24日,瑞昌市委常委会通过《瑞 3 昌市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瑞昌市关于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成立瑞昌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纪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涉农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1月28日,印发《瑞昌市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瑞昌市关于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12月1日,全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会召开,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江市财政局代章)

抄送:省财政厅及胡强厅长;市委杨伟东书记,市政府林彬杨市长,市委熊永强副书记,市政府董金寿常务副市长,市纪委杨志军书记,市政府张荣先副市长;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八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日照银监分局)负责监督银行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的监管协议。

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协议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条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30%、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项目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建设项目一经预售,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到达相应节点后,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向监管银行出具拨款通知书;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对市房管局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委提出复审。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收到市房管局拨款通知后,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于当日拨付相关款项。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入账资金达到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前,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市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市房管局。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该相关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市房管局应当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违规支出资金的,监管银行不得向其销售支票并收回已售支票。

第二十三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市房管局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第二十四条监管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莒县、五莲县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1月18日。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九

第一条根据《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市房产市场管理处是秦皇岛市城市区具体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督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实施机构职责:

(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实施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核、拨付工作;

(三)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设立监管账户金融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软件系统开通,与实施机构实现联网。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监管项目的名称、座落、建筑幢号、建筑面积等;

(四)监管账户的名称和账号;

(五)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

(六)预售资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预售资金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

第六条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书》;

2.《承诺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规划总平面图;

7.总投资计划表及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

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审核预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应向预售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三)开立账户。预售人持实施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及开户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监管账户。每个拟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开立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在秦皇岛日报发布开立监管账户公告,并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和《公告》交实施机构备案,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人应将监管账户在预售场所公示。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

(一)预售人与承购人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载明预售资金交付方式,开户金融机构和监管账户,明确交款的时间和金额。

(二)承购人交款后,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时备案。预售人与承购人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备案。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交付程序:

(一)承购人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1.承购人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单》要求,将购房款交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交款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3.承购人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交款单回执或金融机构进账单(交款回单)向预售人换取交款票据。

(二)承购人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承购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贷款交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售人或承购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贷款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2.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购人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预售资金交款及贷款到账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第九条预售人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程序:

预售人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机构应予办理支取手续。支取的资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费用、税金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已投入工程建设资金的90%、其他相关费用。(预售人利用监管项目、土地等抵押贷款的,应将贷款数额从已投入资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请。预售人提交《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用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支取建安工程费的,按照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并结合“拟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进行支取,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实施机构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每个项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请支取土地出让费用,应提交预售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税款的,应按开发企业当月总售房款的12%支取税款。

4.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按每次支取建设工程费的20%同时计提。

5.每月末由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资金核对,如资金账目信息不一致,报请实施机构进行账户余额的核定。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同时将电子信息传输给开立监管账户的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为预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

(三)支取资金。开户金融机构凭实施机构开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支取给预售人。月末,实施机构、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账目核对。

第十条预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请的资金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预售资金未及时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它违反《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资金情况的。

第十一条预售人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的程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按法律规定确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人提交《变更监管账户账号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

(二)经监管金融机构同意,并经实施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出具《变更监管账户账号通知书》,开户金融机构予以变更。

(三)变更后的监管账户,预售人应及时在预售公开场所张贴、实施机构应及时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第十二条预售人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转入新设监管账户。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办理网签合同业务和预售资金的支取手续。

第十三条预售人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在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实施机构提出解除账户监管的申请。

(二)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预售人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在秦皇岛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一)预售人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审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备案手续和承诺的;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

(六)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遇退房退款情况,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冻结监管账户资金时,以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书》时点前的资金额度为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税务部门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的信息通告机制,划转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后,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及时将划转信息通告给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预售人须将《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向承购人公示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篇十

xx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汇报材料

中共xx县纪委 xx县监察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投入我县的各项涉农项目资金逐年增多,涉农惠农资金政策覆盖了农、林、牧、副、渔等各个产业。如何运行好、使用好,管理好各项资金,使广大农民群众能真正受益,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的问题,为此,结合我县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现就我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二、三、四”工作思路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即: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主管和监管两项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公开、备案和责任追究三个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员、跟踪检查和重点抽查、问题快速处理等四个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强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常委、分管财政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各涉农项目(资金)的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监管工作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涉农资金监管工作,下设督查组,从监察、财政、1 审计及相关单位抽人组成,为加强对涉农资金监管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主管和监管双项职能作用。各项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既是涉农资金的使用者,又是涉农资金的管理者,他们的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质量。为此,我们切实加强与各项涉农资金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在这基础上,要求主管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与此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发改、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加大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如县直部门对本系统涉农专项资金全面负责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经县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县直各涉农部门经过县发改局立项的项目资金监管,极大的增强了监管合力。

(三)严格执行“公示、备案、责任追究”制,涉农资金三项制度得到很好落实。一是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及时将涉农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落实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和张贴公告栏、设立公示牌等多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公示,做到工程类项目到点,补贴补助类项目到户,县、乡、村、组四级联动公示。县纪委监察局印制《农村党风廉政宣传手册》将强农惠农政策列入重要宣传内容,发放到各乡镇、村及村级纪检员,避免暗箱操作。二是严格执行备案制。县直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各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在15日内到县纪委监察局进行备案,乡镇在收到上级下拨的涉农资金 2 15日内向乡镇纪委备案,主动接受县和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三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按照《xx县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和《xx县领导干部和部门问责暂行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共对3名领导干部6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政纪处分3人,党政纪双重处分1人,组织处理5人。

(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员、跟踪检查和重点抽查、问题快速查处等四项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涉农资金局际联席会议。涉农的22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涉农资金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全县涉农资金管理有人、有机构。二是明确信息员。22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涉农资金信息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之间的沟通协作,互通有无,信息共享。三是采取跟踪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全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纪检组、乡镇纪委跟踪检查和县涉农资金监管督查小组重点抽查,自2009年以来部门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对本部门本乡镇所有的涉农资金都进行了全面跟踪检查,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林业、民政、建设、文广、水利等部门对全县20余项资金进行了重点抽查,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了及时整改。四是建立问题快速调处机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如有的老百姓反映,通过“一折通”发放的资金,老百姓只知道有钱打进来了,但不知道是哪个项目的钱,3 我们及时督促有关部分进行了整改,现在“一折通”发放的资金都注明了资金名称,老百姓明白了,干部也清白了。有的乡镇还制作了《涉农资金通知卡》,《三农服务手册》《三农服务便民卡》《涉农资金服务指南》等便民利民卡,提前告知农户强农惠农政策及补贴事项、用途和标准,切实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

二、成功经验

我县按制度规定,认真开展涉农资金监管,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归结起来,主要经验有:一是县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将涉农资金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建立机构,拟定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真正将涉农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这是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

二是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职,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坚持一条,对事不对人,把涉农资金真正用在刀忍上,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实惠,这是管好、用好涉农资金,发挥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所在。

三是实施监督,敢于过硬。我县在涉农资金监管工作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涉农资金进行时时监控,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的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从而保证涉农资金安全有效实施,为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涉农资金监管任重道远

4 我县在涉农监管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是监督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涉农资金涉及的工作面宽、广,政策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不断提高检查人员素质。二是在统筹监督检查活动中,整合检查力量方面还有待加强。当前,面向农村的资金越来越多,仅靠现有的检查人员,要想保证一定的检查面,还需进一步统筹协调各类监督检查机构,整合各方面的人力资源,避免多头检查,浪费行政资源,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合力。

我县将在巩固涉农资金监管工作成果基础上,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工作中不足,更进一步把涉农资金监管工作抓得更好更有效,为地方“加速发展、加快发展、推动跨越”和构建和谐社会,再创佳绩。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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