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成长和发展的记录和回顾,也是一种对自己的反思和检视。心得体会的撰写帮助我更好地反思自身的行为和举止,提高了自我管理能力。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二
未佩戴防护用品,是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都会遇到的情况。有时候因为疏忽大意,有时候因为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是,每一次未佩戴防护用品的经历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自己的心得体会,以及如何更好地防范各种风险。
第二段:情景再现。
在我自己的经历中,有一次是在厨房里切菜时忘记戴手套,结果手指不小心被切伤了。还有一次是在清洗卫生间的时候没有戴口罩,结果呼吸道不适。这些经历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佩戴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第三段:防护意识的培养。
从这些经历中,我明白了,完善的防护意识是必不可少的。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周围的环境,以及潜在的安全隐患。只有当我们有足够的预见性,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危险的发生。此外,我们也需要自己养成良好的防护习惯,例如固定时间更换口罩、定期处理卫生用品等。
除了关注防护意识以外,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们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的性质,我们应该选择对应的防护用品。例如,当我们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处理时,应该戴上特殊的手套和口罩;而当我们需要面对切割或磨削物体时,则应该选择较为坚固的手套以及护目镜等。正确地选择和使用防护用品,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安全,也为我们的工作效率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结语。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防护意识和防护用品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不能因为疏忽大意而对自己的安全掉以轻心,更不能因为对危险的不了解而陷入被动。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周围的安全环境,养成护具良好的防护习惯,以及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够更加轻松地面对各种不同的挑战和风险。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三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四
我们都知道,在各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正确认识并佩戴防护用品是必要的,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然而,时常有些人忽视了防护用品的重要性,没有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危险。今天,我将分享一下我的“未佩戴防护用品”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背景描述。
在我的工作中,经常需要接触各种危险化学品,每次使用前我都会佩戴好防护口罩和手套等。然而,在有一次我忘记佩戴防护用品而直接接触到化学品,这导致我的眼睛和手受到了伤害。这次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只要稍有疏忽就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危险。
佩戴防护用品并不仅仅是规定和条例,更是对我们自身健康和安全的保障。通过佩戴防护用品,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后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在进行电焊、高空作业等高危活动时,佩戴好防护帽、工作鞋等,能够有效降低事故的危险性,减少受伤风险。同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也可以防止污染环境,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小。
未佩戴防护用品的后果往往令人无法承受,有可能造成身体受损、财产损失,甚至会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在建筑行业中,经常出现因未佩戴头盔被掉落物砸伤而导致的死亡和重伤事故。由此可见,佩戴防护用品是维护我们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我们自己、他人和整个社会的福祉。
第五段:结语。
总之,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佩戴防护用品绝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它代表着我们对自身安全和责任心的认知。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佩戴防护用品的必要性,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为自己、他人和社会的福祉建设多出一份保障和贡献。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五
供电公司为期一周的内部培训结束了,此次培训,我们系统的学习了国家电网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企业宗旨、企业精神、企业理念、电力法律法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干知识,感觉自己收获颇丰,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在学习中,我深深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同事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团队的协作精神是我们工作取胜的关键。在今后的工作中,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都离不开整个团队的协作,一滴水,只有融进到大海中才不会干涸。
平时要及时反思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存在的题目,努力进步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从而能更好的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增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作为一位电力工作者,把握电力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只有加强对专业知识的把握,才能更好的做好工作。
这次培训的内容丰富,情势多样,效果明显。通过各位老师理论联系实际的精辟论述,使我们开阔了视野,进步了思想熟悉,同时也增强了我们做好工作的信心和气力。
电力事业是布满阳光的朝阳事业,电力企业是不畏艰苦,团结协作,忘我奉献,勇于创新的企业,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构筑一道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钢铁长城。让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努力进取,为电力事业美好的明天唱响青春的主旋律。
通过学习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是我对其怎样识别和使用有了了解,加强了了解程度,对以后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应用。一、学习安全工器具......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六
耳罩耳罩是两只能覆盖住耳廓的壳体,用弓形连接件连在一起,以便于佩戴使用,降低噪声对人体听觉的影响.为了加强耳罩与佩戴者皮肤接触部位的`密封性,改善使用者的舒适度,在壳体的周边包覆着内装有泡沫塑料或液体的密封垫,其表层一般采用仿鹿皮,有良好的弹性.同时,要求它能够更换,并耐消毒和清洗,以及对皮肤无刺激性.耳罩壳体可用专门的头环(用来连接两个耳罩壳体)、颈环或借助于安全帽或其他设备上附着的器件而紧贴在头部.
作者:杨文芬陈倬为作者单位: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刊名:劳动保护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9)分类号:关键词: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七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三)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公司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公司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公司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公司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八)公司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九)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十)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八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9.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为确保企业生产的安全进行,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对在职职工按不同工种的劳动防护要求,确定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应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按新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一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最新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二
为加大预防和处置暴恐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项目部的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项目部、施工作业区等处因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导致的事件、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受到破坏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反恐维稳工作实行“安全防控、常备不懈、以防为主、有效处置”的方针,遵循全面防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全面排查、保证重点、团结协作,依法处置,有效防控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反恐维稳保平安。
依据规定公司、项目部实行经理负责,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反恐维稳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反恐维稳处置统一领导和指挥,在保障反恐维稳工作全面、有序开展的同时,各成员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工作。
一、反恐维稳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反恐维稳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治安保卫组、物资供应组。各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办公室(下设文秘组、信息收集组、反恐维稳处置组、治安保卫组和物资供应组)。
1.负责重大事件的逐级上报及上传下达,并负责反恐维稳处置预案的实施。
2.负责重大情况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组长不在向副组长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发生情况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暴力恐怖活动情况的原因及规模。同时将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通报。
(1)文秘组:由李培书负责,负责做好指挥反恐维稳人员的食宿安排等后勤工作。
(2)反恐维稳情况收集组:由黄再灵负责,负责反恐维稳工作的社会面情况收集汇报工作,保证信息的上通下达。
(3)反恐维稳处置组:由丁明强负责,负责处置暴力活动情况提出分析意见,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制定出有效处置实施方案,负责现场事件活动处置工作,并实施方案的完成。
(4)治安保卫组:由张正攀担任。负责维护项目部、场站、施工工地及区域的治安保卫巡查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刘军让负责,负责调运供给反恐维稳处置物资。
二、信息的传递和报告。
当发生因暴力恐怖活动时,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岗,严正以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实施全天监视待命,及时根据上级关于反恐维稳活动情况指示要求,发现情况利用电话向上级部门汇报,遇有暴力恐怖活动发生时,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若发生暴力活动时以最快的时间通知110、派出所、街道维稳治安队。
三、反恐维稳处置队伍。
项目部组建10人应急力量,负责驻地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的处置,采取非常保护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少人员财产损失,保证工作秩序。各施工协作队要确保本驻地或民工人身安全。
四、反恐维稳的物资、设备准备。
反恐维稳物资储备工作是反恐维稳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抓好物资储备计划,以利反恐维稳的需要。
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挖掘机台。
装载机台。
山工车辆。
平地机台。
木棍根。
安全帽顶。
应急灯把。
药箱个。
带药品、绷带等。
担架副。
五、紧急状态下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应急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采取24小时轮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把涉及到的通讯电话号码熟记,做到及时、准确、快速的传递信息,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下达,随时做好向有关领导的汇报,为领导对反恐维稳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加强反恐维稳准备,提高设施应急能力。平时要加强对所属工作区域人员等进行仔细检查,并对存在薄弱环节的结构处进行加固处理,反恐维稳物资和设备放在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看管维护,保证发生问题时能及时跟上;对施工人员的住所进行检查,对进出的人员要进行加强检查,对周边居住区要加强安全防护的措施;值班期间,要保证车辆的完好使用率,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安全部负责对项目部等地进行排查,保证各类人员在位,防范设施到位,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纠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