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要注重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营经验分享,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一
经公司研究决定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
日期:
经公司研究决定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特此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受托人:
日期:
甲方(委托方):。
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名称(中文):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0857-----5927777。
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确保招商质量、保证统一开业时间、快速做旺商业广场,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将其购买的大方时光“商铺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和经营管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毛坯,其他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商铺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甲方对该商铺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委托经营期限该商铺的委托经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委托经营期限。
(三)甲方应于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将该商铺交付乙方;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商铺不能立交付,则以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时间,并由开发商直接交付乙方。因开发商导致的上述情形,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的时间延迟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期。如因甲方未付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房款、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房产税等自身原因造成商铺无法交付使用的,则委托经营期限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顺延6个月起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消或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不得另行委托或出租,也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二)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出租商铺,不得直接向实际承租人直接收取与租赁商铺相关的任何费用(含租金)。
(三)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委托乙方经营的商铺。
(四)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如向第三人出让商铺所有权的应提前一个月(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商铺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事先确认继受甲方地位并受本协议之约束,继续遵守本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即属甲方违约,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及造成的损失(含可得利益之损失)均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方续签本协议之前,甲方不得办理商铺所有权转让手续。
(五)如果商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办理抵押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时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高产抵押。
(六)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同意乙方对大方时光市场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并同意接受乙方对甲方商铺的经营和物业管理。甲方购买的商铺必须符合乙方的业态规划,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
(七)为该商铺和相邻商铺的整体利益,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不一致时,服从整体利益,进行整体出租。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乙方拥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管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代为出租该商铺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等相关事宜。代为向承租方收取该商铺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与承租方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监督承租方按照商铺。
租赁合同。
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承租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以乙方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全权处理。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甲方应缴纳的税金乙方有权扣代。
缴。
(七)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代表甲方选举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
(八)在委托经营期内,若非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委托管理收益约定。
(一)物业收益约定: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将物业使用权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考虑市场初期的稳定与培育,为扩展招商和考虑甲方物业日后的更大收益,甲方同意放弃委托经营期内5年市场培育期向乙方收取的物业租金等收益权,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用于培育市场,包括改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档次、举办各种活动,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交易活跃程度,以期提高今后的市场租金水平,增进甲方的长远利益。如商铺交付时间早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开始期限的,在商铺交付乙方后至委托经营期开始前甲方放弃向乙方收取该期间内的任何形式的经营收益,如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收入。
(二)第四年、第五年每年租金收益为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扣除税费后的租金,在每一年的年未最后一个月支付给甲方,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则付款时间顺延。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间同内将租金打入乙方指定银行,甲方自行开设的的银行帐户中。
(三)委托经营第四年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已实际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的,租金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根据实际收取的租金所得,提留10﹪作为商业服务费,其余90﹪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25日前),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该商铺与其他业主商铺共同出租给同一承租户的,实际收取的租金收益按照各业主购铺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最大化。
(四)在委托经营期结束时,如乙方实际已经代理商铺出租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代理签订的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期相应顺延到租期届满之日止,顺延期内的租金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乙方必须将实际收到的租金收益转交甲方,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确认,在顺延期间内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商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向商铺承租人收取商业服务费。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的稳定性和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在委托经营期间内,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扩大甲方的长期利益,可能与承租人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故可能会导致委托经营期顺延较长时间,届时甲方不得以乙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过长为由或以顺延的委托经营期过长为由解除本协议。
(五)前3年委托经营期满时甲方要求收回甲方所购商铺自用,需提前6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即使届时该商铺实际未租出的,亦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影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在甲方自用期间,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
第七条其他费用。
(一)委托经营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实际承租人支付。以上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实际承租人约定具体支付责任。
(二)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税费后的租金,税收政策见贵州省地方税务关于房屋出租有关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为承担约定的维护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商铺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达三个季度以上的:
2、擅自更改商铺性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经营期间,甲方需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委托经营期间,乙方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效、解除、提前终止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委托经营期内,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因甲方违约,使乙方不能出租上述委托经营商铺导致乙方向第三人违约的,或者从而阻碍或影响本商铺或相邻及/或相关商铺出租的,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其他约定。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内,就该商铺与承租的商铺户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允许乙方或实际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二
经公司研究决定xxxxxxxx项目,委托给xxxxxx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
日期: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谈判并友好协商,甲方将新校区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交由乙方负责整体经营。双方就食堂委托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本着维护学院的稳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的原则,解决甲方师生员工的用餐需求。通过双方共同建设,达到食堂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安全卫生,菜品丰富、服务优质、管理有序。
1.甲方负责食堂内部装修、大厅、售餐区的设施设备及广告等。主要包括:给排水和水电气安装等基础装修,食堂烟道等消防系统安装,食堂餐桌椅、空调、照明等设施设备(除后厨炊餐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外的其他设备),食堂广告制作及安装等。
2. 乙方一次性投入120-150万元用于食堂后厨的炊餐设备、低值易耗品的添臵,实际投资金额以甲乙双方最终核定为准。乙方投入设备的资金由甲方每月从乙方上缴的管理费用中返还。乙方投入到食堂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采购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交甲方保存。
3. 甲方负责食堂房屋结构及屋面、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及大厅、售餐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乙方负责食堂后厨炊餐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
1.食堂主要经营大锅菜,保障学校学生的基本伙食,解决不同层次学生的就餐需求,同时经营各类风味美食,打造舒适、温馨的就餐环境。
4.食堂可销售乙方生产或加工的食品及面包牛奶、饮料酒水。
1.期限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2.乙方按月以销售收入的6%比例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及管理费,由甲方每月从乙方销售收入中扣除。
3.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水、电、气、垃圾费用除按政策减免部分之外的,应由乙方按时足额交纳。
4. 若乙方投入的设备资金在年内未全部返还完毕,则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延长经营年限直至乙方收回所有投入资金为止。
1.甲方有义务协调与内部相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和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2.甲方有义务协调市、区级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局及消防安全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及迎检验收。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执行食药监局及管理部门的各项食品安全规定,并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负责一卡通消费系统的投资管理和维护,有权对食堂经营状况进行监管,保证食堂消费销售收入能按时支付。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采购环节、饮食结构(菜谱安排)、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
6.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员工宿舍及配套设施,食堂员工住宿用水用电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负责落实重庆市教委有关高校食堂的优惠政策,上交管理费与政策有冲突的,按协议约定为准。
8.甲方按投资约定做好食堂基础装修、给排水和消防系统等,提供食堂需要的水、电、气到位。
9.甲方有权监管乙方的卫生、消防、治安、综合治理依法经营等工作。
10.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为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因乙方经营导致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全权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做好正常伙食供应保障和临时接待用餐需求;食堂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需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岗前培训和伤残疾病处理等,食堂员工每年需参加1次体检,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3.乙方不得转让、转租食堂经营权,必须保管和维护好食堂内的所有设施设备。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作息制度做好伙食供应,遇特殊情况(包括接待任务等)应予以配合供餐或延时供餐。
5.乙方做好内部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如出现人事纠纷或个人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经营期间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材料费用、人事费用、能源消耗及其他运营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因经营需要,实施变动厨房的基础设施,应事先报告甲方,并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8.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有关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台帐。严禁销售变质或过期食品,因乙方经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终止合作,并追究乙方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 乙方必须做好菜品留样工作,由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按菜品留样规定进行留样登记。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 50 克,有标签标明菜名,保存 48 小时。留样责任人要随时接受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询问。
10.食堂饭菜及其它商品销售必须使用甲方一卡通系统刷卡消费,消费窗口禁止私自收取现金。
11.食品安全承诺:
(2)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检查监督,支持甲方相关工作;
(3)做好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安全及生产安全工作,在安全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制。
1.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便食堂能保持正常经营。
2.本协议到期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约。
3.如甲乙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提前解除协议。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四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责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该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五
姓名:国籍:出生年月:。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湖南省怀化市龙门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邮编:。
联系电话:0745-88333888传真:0745-88339933鉴于甲方自愿将自己购买的怀化市鹤城区威虎山德荣居项目内物业(以下简称“托管标的物”)层室房屋委托乙方进行经营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主经营酒店式公寓或租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物业的特殊性,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乙方对甲方所购买的该房屋所在的德荣居项目以统一经营管理的方式进行经营和收益:即统一业态规划、统一对外租赁、统一商业形象、统一营销活动、统一向业主支付租金或收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条款:
一、定义。
1、标的物。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自己已购买的怀化市鹤城区威虎山德荣居项目内物业层室住房(下称甲方物业)完全及无阻碍的住房占用权及住房使用权,并允许乙方在合同期内全权经营管理该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与物品。
2、合同属性。
3、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
2)甲方将托管标的物实际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委托经营回报。
3)甲方指定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甲方物业的期限。
4、统一标准与管理。
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将甲方物业全权委托给乙方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维护、宣传、经营。甲方声明在合约期内,不对甲方物业自行进行改造、装修;以及增添或减少物业内部附属之设备及物品。以保留统一之标准,由乙方全权经营与管理。
5、委托权限。
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完成甲方物业在委托期限内的全部经营与管理,及全权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其行为视同甲方亲自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保证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存在任何阻止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物业及其附属设备与物品的无阻碍的占用和使用权的因素。
2、乙方声明:乙方将本着专业与负责的态度进行经营与管理,并始终致力于使酒店物业达到星级酒店公寓之标准。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通过委托乙方经营甲方物业获得投资收益,该投资收益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每年最低为甲方物业总房款的6%。
投资者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甲方物业建筑面积。
收益率=(总营业收入-总经营成本费用)×该酒店总建筑面积×100%如乙方通过受托经营甲方物业实际获得的收益超过甲方物业总房款的6%,则超出部分的60%为甲方收益,40%为乙方收益。如甲方物业实际获得的收益不足6%时,则由乙方无条件补足6%。
2)如果甲方所获投资者收益超过物业总房款的6%,但仍不足以偿还当年应偿还的银行按揭本、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垫支差额部分;甲方再从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中抵偿乙方垫支的部分。
3)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合法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与乙方受托事项有关的财务账目、经营数据记录。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委托期限内,甲方非黄金周入住甲方物业,乙方应确保甲方每年入住天数为21天;如甲方黄金周(五一、国庆、春节期间)入住甲方物业,则乙方根据当时之房价折算入住天数,甲方享有折合人民币元之客房消费权益。此消费权益可转让、赠送,但不得跨年度累计享用。
5)甲方免费入住的客房可是甲方物业,亦可是同等标准以上的客房。当甲方由乙方安排入住甲方物业标准以上客房时,其房价折算仍按甲方物业当时柜台价折算;当甲方自行指定入住高于甲方物业标准客房时,以甲方入住客房之当时柜台价折算应享受之免费入住该客房天数。
6)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拥有收回委托物业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不干涉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自主决定的经营管理方式。
2)同意甲方贷款银行从委托物业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中,优先扣缴银行按揭本息。
3)甲方同意乙方从委托物业的总营业收入中提成5%,作为乙方管理费用。
4)遵守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甲方同意乙方每年从委托物业的营业总收入中提取5%作为酒店大修基金。
3、乙方的权利。
1)自主决定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市场推广政策、服务规范等。
2)有权享有总营业收入5%的管理费用提成。
3)从甲方物业经营所得收益中代扣代缴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以及税收等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
4)有权要求甲方在享受免费入住甲方物业时,非黄金周提前7天,黄金周提前30天预约,乙方根据供求情况给予确认,否则乙方不予保证甲方按计划入住。
4、乙方的义务。
1)按高标准管理甲方物业,并确保甲方物业委托经营的回报最低为甲方物业总房款的6%。如经营回报超出6%,则超出部分的60%列入投资者收益。如经营回报不足6%,则由乙方无条件补足6%。
2)如当年的投资者收益达到物业总房款的6%以上,但仍不足以支付甲方当年应偿还银行按揭本、息时,乙方同意对差额部分垫支,该部分垫支可以从以后年度甲方的投资者收益中扣偿。
3)为甲方在酒店其它项目消费时提供八折优惠,但承包项目与代办项目除外。
4)在甲方入住期间,有偿组织适合甲方需要的游览与活动。
5)依法经营,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准。
6)定期对甲方物业进行维护与更新改造,大修基金按总营业收入的5%提取。
7)建立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自行承担因经营活动带来的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
8)按照国家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财会制度。
9)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0)每年元月20日前,向甲方和其他业主递送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年终财务报告。
11)依照财务年度决算,将甲方投资收益扣除本合同规定应优先扣除部分外的净收益,于次年2月10日前支付予甲方。
四、业主委员会。
1甲方可以与其它业主共同选举业主代表,与发展商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行使对乙方客房管理的监督权。
2、乙方负责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以便保证业主委员会行使对乙方客房管理的监督权。
五、所有人与变更。
1、在委托期限内,如果甲方将其客房抵押、转让、赠送或继承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下简称“受让人”),受让人便代替甲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受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和条件的制约,即受让人作为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并同时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
2、如果发生上述合法所有人变更情况,甲方应将该变更在变更前书面通知乙方。
3、在乙方履行管理合同项下其全部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本合同转让给其任何公司,该公司应能够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在该转让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
六、租赁禁止。
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将甲方物业租赁给任何其他第三方,从而阻碍乙方无阻碍地受托依约经营与管理甲方物业。
七、利润分配。
在委托期内,甲方每年所能分配的净收益为甲方在每个会计年度应获得的投资者收益(该收益不能低于甲方物业总房款的6%,超出部分按超出部分的60%列入投资者收益),扣除乙方受甲方委托支付的各项支出以及甲方应付的各种税费后的全部净收益。当年如果出现负收益,则往以后年度递延,从以后年度的净收益中冲抵。
八、税费。
在受托经营期间,乙方受托经营甲方物业所应缴纳的经营税费应由乙方代为负责依法缴纳,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需由甲方自行支付的税费则由甲方负责依法缴纳。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当事双方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事件。如战争、地震等天灾人祸。
2、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难以履行的,或者造成当事另一方损失的,或者因此增加当事另一方的风险、义务或负担的,该当事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后可以免除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或合法依据而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引起的责任。
2)如因甲方之意志或行为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本合同项下甲方物业的使用权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方的其它原因,使乙方不能或难以履行本合同,或者由于其他行为,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以致无法达到本合同预期目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之意志或行为致使本合同难以或者不能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事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有关规定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向本合同履行地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1、双方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并严格保守本合同之条款和条件的机密,防止其他同业模仿抄袭。
2、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书面签署。
3、本合同壹式贰份原件,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那么这种无效和不可强制执行条款和条件将不会影响本合同中任何其它条款或条件的继续执行。
5、本合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湖南省怀化市签署。
甲方:乙方:怀化龙门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六
我单位现委托_______(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职责。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性别:。
年龄:_____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年月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责任人。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该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八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购买的兰桂坊(谭桥商业街)店铺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希共同遵守。
乙方同意将其购买的________号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并将有关该房的完整文件及材料交于乙方后三年止。
1、乙方将该房在委托期限内的所有收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转移给甲方并不再需要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也即乙方在委托期内不再享有该店铺的任何收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享有该号的所有收受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
1、乙方应当按照购房契约的约定时间及时与开发公司办理该店铺的交付手续,并在办理该店铺交付手续后十日内将该店铺相关文件及材料完整的交给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该店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购买该店铺的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收取延迟交付违约金,直到乙方向甲方交付为止;乙方办理权证费用及拿店铺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100天内需办理完毕产权证交由甲方统一保管,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甲方在该店铺的收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否则给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该房的使用方式(如自己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或出租于他人),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4、在委托期内,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在不影响该店铺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该房进行重新布局、装潢和改造,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5、委托期限内因该店铺使用产生的水电费、广告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委托期内,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任何与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7、委托期满后,在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房的租金不低于________元/年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的同等条件继续将该店铺委托给甲方经营,且乙方需出具与房租等额的发票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1、甲、乙双方委托期限到期后,若乙方不再委托该店铺的经营,则甲方应该在委托期限到期后二十天内将该店铺及该店铺权证(原件)一起交还给乙方,交付标准为在不破坏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该店铺经营户撤场时的格局交还给甲方。
2、乙方在移交该店铺时,应结清该店铺移交前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如违反本协议需按照《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总价的20%在一周内赔偿对方的损失。
2、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其他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经由法律程序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有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九
经公司研究决定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
日期: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
甲方(委托方):。
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名称(中文):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0857-----5927777。
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确保招商质量、保证统一开业时间、快速做旺商业广场,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将其购买的“”大方时光“商铺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和经营管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毛坯,其他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商铺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甲方对该商铺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委托经营期限该商铺的委托经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委托经营期限。
(三)甲方应于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将该商铺交付乙方;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商铺不能立交付,则以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时间,并由开发商直接交付乙方。因开发商导致的上述情形,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的时间延迟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期。如因甲方未付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房款、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房产税等自身原因造成商铺无法交付使用的,则委托经营期限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顺延6个月起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消或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不得另行委托或出租,也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二)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出租商铺,不得直接向实际承租人直接收取与租赁商铺相关的任何费用(含租金)。
(三)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委托乙方经营的商铺。
(四)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如向第三人出让商铺所有权的应提前一个月(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商铺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事先确认继受甲方地位并受本协议之约束,继续遵守本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即属甲方违约,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及造成的损失(含可得利益之损失)均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方续签本协议之前,甲方不得办理商铺所有权转让手续。
(五)如果商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办理抵押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时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高产抵押。
(六)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同意乙方对大方时光市场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并同意接受乙方对甲方商铺的经营和物业管理。甲方购买的商铺必须符合乙方的业态规划,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
(七)为该商铺和相邻商铺的整体利益,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不一致时,服从整体利益,进行整体出租。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乙方拥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管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代为出租该商铺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等相关事宜。代为向承租方收取该商铺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与承租方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监督承租方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承租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以乙方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全权处理。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甲方应缴纳的税金乙方有权扣代。
缴。
(七)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代表甲方选举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
(八)在委托经营期内,若非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委托管理收益约定。
(一)物业收益约定: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将物业使用权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考虑市场初期的稳定与培育,为扩展招商和考虑甲方物业日后的更大收益,甲方同意放弃委托经营期内5年市场培育期向乙方收取的物业租金等收益权,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用于培育市场,包括改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档次、举办各种活动,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交易活跃程度,以期提高今后的市场租金水平,增进甲方的长远利益。如商铺交付时间早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开始期限的,在商铺交付乙方后至委托经营期开始前甲方放弃向乙方收取该期间内的任何形式的经营收益,如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收入。
(二)第四年、第五年每年租金收益为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扣除税费后的租金,在每一年的年未最后一个月支付给甲方,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则付款时间顺延。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间同内将租金打入乙方指定银行,甲方自行开设的的银行帐户中。
(三)委托经营第四年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已实际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的,租金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根据实际收取的租金所得,提留10﹪作为商业服务费,其余90﹪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25日前),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该商铺与其他业主商铺共同出租给同一承租户的,实际收取的租金收益按照各业主购铺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最大化。
(四)在委托经营期结束时,如乙方实际已经代理商铺出租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代理签订的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期相应顺延到租期届满之日止,顺延期内的租金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乙方必须将实际收到的租金收益转交甲方,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确认,在顺延期间内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商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向商铺承租人收取商业服务费。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的稳定性和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在委托经营期间内,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扩大甲方的长期利益,可能与承租人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故可能会导致委托经营期顺延较长时间,届时甲方不得以乙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过长为由或以顺延的委托经营期过长为由解除本协议。
(五)前3年委托经营期满时甲方要求收回甲方所购商铺自用,需提前6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即使届时该商铺实际未租出的,亦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影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在甲方自用期间,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
第七条其他费用。
(一)委托经营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实际承租人支付。以上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实际承租人约定具体支付责任。
(二)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税费后的租金,税收政策见贵州省地方税务关于房屋出租有关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为承担约定的维护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商铺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达三个季度以上的:
2、擅自更改商铺性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经营期间,甲方需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委托经营期间,乙方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效、解除、提前终止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委托经营期内,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因甲方违约,使乙方不能出租上述委托经营商铺导致乙方向第三人违约的,或者从而阻碍或影响本商铺或相邻及/或相关商铺出租的,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其他约定。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内,就该商铺与承租的商铺户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允许乙方或实际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一
受托人:__分公司。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2、向该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
3、就该职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并办理涉及法律纠纷事务。
授权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止。
(盖章)。
20__年6月25日。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行:开户人姓名:
帐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为有效培育实施商业物业的统一管理和整体形象塑造,获取商城的最大利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甲方已与开发商签署本商场《商品房销售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并办理完付款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产权商铺的位于世界湾项目____馆第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2、甲方将该商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委托乙方行使。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即可对商铺进行除了买卖、抵押以外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委托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经营或专项管理等)。
3、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卖场开业)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双方确认卖场开张日即为乙方支付甲方收益的实际起始日。若卖场开业时间提前,则支付收益的时间和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相应提前。
1、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每月可获得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元整(含税)的商铺收益,年收益共计元,大写元整(含税)。
2、商铺收益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季度收益。
3、商铺收益由乙方全权代理按季度打到本协议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按季度收取商铺委托经营管理收益,依法缴纳商铺收益的税费;
4、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由使用人承担该商铺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其它能源费;
5、有义务遵守乙方制定的商业经营、物业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6、保证商铺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准确和合法,并保持通讯畅通,否则后果自负。
1、按时支付甲方委托经营的商铺收益;
4、委托经营期届满,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
2、乙方若逾期支付收益金,应按照该收益金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署代表:签署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三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委托。
合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xx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20xx年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
x年8月21日。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位于___路___号的_____楼(以下称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
甲方拥有本物业___层_____房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三条本物业范围内所有的公共地上、地下建筑物,附属配套设施,其中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玻璃幕墙、楼梯间、电梯井、设备管道井、走廊通道、门厅等该物业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保养和管理。
第四条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供配电系统、供暖系统、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照明、安全秩序管理系统、消防系统、楼内消防设备、电梯、地下层的排风系统等。
第五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地漏、化粪池、各类地下管线及管井、泵房、地上下停车场等。
第六条安全秩序与消防管理,其中包括:维持该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巡逻、门岗执勤、装修管理、访客登记),项目区域内的警卫以及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火灾的预防和发生火灾的救护和处理;保安监控和消防监控;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
第七条道路交通与停车场管理,其中包括:负责物业道路交通管理,停车及车辆疏导服务等。
第八条日常保洁与定期清洁,其中包括:该物业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卫生;每日办公垃圾的收集、分拣和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掏服务等;物业室外通道的地面道路清洁。
第九条本物业绿化,其中包括为本物业的花木及绿地提供日常养护服务。
第十条管理本物业及本物业相关的工程竣工图纸、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与竣工验收数据。
第十三条对于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服务要求,在甲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在其能力及服务范围内,接受委托并另行收取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乙方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本物业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乙方须按照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向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三分之二以业主确定的代表或者其新聘选的物业管理公司交还有关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代管的专项维修基金等。
第十六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在本物业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将其房产用于餐饮、超市、银行等商业用途,物业服物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80元。
2、车库或车位费用:执行《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3、物业服务费、看管费每半年交纳一次,在每半年首月5日前交纳,甲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车辆看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交物业服务费、车辆看管费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车位租赁费每半年初月5日前交纳一次,逾期不缴纳的,乙方不再提供车位。
4、水费按照5.4元/立方,电费按照0.9元/度收取,如遇政策性调整水、电价,则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对于乙方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甲方应当于次月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拖欠应缴纳费用的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需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受甲方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另行收取合理报酬。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甲方将位于本物业的房产出租、出借的,应当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对基于其房产所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采暖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甲方有权利和本物业的其他业主共同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财务预算及决算,但上述制度、方案、计划、预决算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的程序确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管理服务方案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办理产权登记时,按购房价款的3%缴纳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由乙方代为保管。
6、甲方不得利用本物业外墙及本物业的其他任何公用区域为载体发布广告等任何图文信息。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0、乙方享有本物业的楼顶广告设置权,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收益的归属乙方;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间,考虑提升本物业整体形象、营造商务氛围的需要,可以在本物业的通道、楼梯、电梯、大堂等公用区域设置广告,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但所设置广告不得影响业主对上述区域的合理使用,不得影响上述区域的美观。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区域物业公用部位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收益归属乙方,以弥补乙方可能发生的管理亏损。
第二十二条如果政府部门需要对本小区建筑实施亮灯工程,如政府部门不承担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按照业主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第二十三条甲方与本物业建设单位基于委托建设合同所产生的任何遗留问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甲方与建设单位协调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同意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时间,直至乙方完成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但本物业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时,本合同解除。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材料设备供应商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xxxxxxxxxx××。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xxxx)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28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六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在与离婚纠纷一案的相关事宜,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20____年__月__日。
2023年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实用17篇)篇十七
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委托。不能委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两者容易混淆。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与委托没有关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才能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等同:
(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为。
(3)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合议。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继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今后遇到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非常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情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情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平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所有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解释。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根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由责任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的除外条款中所称的确切证据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直接明确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与委托人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纠纷发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协议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于违约原因的不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违约,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称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限制条款,就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委托人的直接抗辩权。
(2)委托人违约,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种选择就是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旦第三人选择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后,第三人不得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另委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支付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费。
(5)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居间是提供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报酬,不成要费用。
(4)居间责任比较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