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篇一
单位采用调剂、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资产台账信息,严把数量、质量关,并在收到发票或调拨资料等材料后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资金预算文件中已列明调拨给其他单位、下属单位的资产,资产配置单位不需要进行资产登记,由资产实际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登记。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经营(含承包经营、委托经营,下同)、对外投资(含合作,下同)和担保等。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篇二
(二)涉密资产。涉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根据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教育局负责对教育局本级及下属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勤工岗)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级和下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向县财政局报告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教育局负责对教育局本级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教育局办公室(财务室)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具体办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
(四)负责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单位购置资产应优先考虑国产自主品牌。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篇三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四)整体或部分出租资产的租金价格;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经确认,资产评估费高于资产经营、出租或者处置收益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可逐次降价后继续进行公开交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80%的,需重新评估后按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谁委托谁付费。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篇四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条 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原则上由教育局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按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
第十二条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股室(中心)会同财务室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二)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篇五
第八章 资产基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事项均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应及时在资产系统登记入账,原则上“一卡一物”,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资产管理系统为非涉密系统,涉密资产不得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前开展资产盘点、对账,完善资产卡片信息。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定期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国有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同,依法依规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超权限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