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合同写作(优质9篇)

时间:2023-09-22 作者:雁落霞最新经济合同写作(优质9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经济合同写作篇一

出租方(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路(村)街(坊)号的房屋,建筑面积m2,(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年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甲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经济合同写作篇二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源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前提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因缺少前提条件而不能成立。

额外经济补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明显带有惩罚性质。根据民法罚则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就同一事实惩罚不可重复使用,故给付赔偿金的就不应再给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外,《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第4款及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但损失赔偿中没有规定“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类似经济补偿的条款,更没有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得不到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合同写作篇三

1.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及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劳动者没有犯下任何错误的前提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解约,公司需要在劳动者失业到劳动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间赋予劳动者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对倾向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对实现我国达到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偏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解约的合理补偿,是对公司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性的特征,且仅仅具有单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是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以及赋予公司的一种义务,任何公司都不可以违背《劳动合同法》,否则会收到法律的惩罚。

1.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

第一,我国处于法制社会,公平化与合法化是我国致力于追求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施的一大优势在于适应我国法律规范,有助于对劳动和资本进行法律规范化。第二,劳动与资本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形式,自古以来,我国劳动者不断被资本家压迫与剥削,而资本家通过剥削劳动者从而达到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从而加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对改善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大大有助于减少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如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并没有助于我国的就业情况,相反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失业率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减少劳动者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可以减少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合作的风险。总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的优势在于研究劳动合同终止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劣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金额限制标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没有最高补偿金额的界定,也没有最低补偿金额的界定。这就说明了确切的补偿金额是在劳动者与公司双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处在了优势地位,而劳动者自然就处在了劣势地位,公司就会加大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公司会尽可能的减少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为了偏向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对有劳动者来说却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大都仅仅把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考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素内,而没有把劳动者的年龄等其他因素考虑在内,这对劳动者合同关系的保护往往是不全面的,劳动者不同的年龄应该有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就像人寿保险对于年龄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会更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制度的劣势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对大龄劳动者的特殊赔偿。国外补偿金对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优待,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势在于一旦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矛盾之时,在解除劳动合约时由于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合理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纠纷之时,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由行政部门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超过约定的期限公司还不进行支付时,才由法院介入进行裁决,这种规定让劳动者无法选择程序执行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机遇

机遇与挑战相互依存,自从《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劳动者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劳动者不仅在其合法权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优惠,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设立的法律,与此同时,企业解除员工受到限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是机遇,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是挑战,企业面对挑战之时,只要认真对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对劳动者加强保障,这样不仅可以聚敛人才,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利润最大化,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企业可以抓住机遇,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挑战

(1)企业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企业同员工的解约进行补偿金的限制。但因为解约公司需要向劳动者赋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企业解约劳动者受限,企业间老员工积聚,很难吸引人才,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障碍,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却没有及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2)企业形象的创立面临危机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司决定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赔偿压力,而且经济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一定会层出不穷,于是公司将花费更多的精力、财力在解决相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3)企业间的成本增大

对待员工的福利性问题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企业在解除劳动者方面要设计更加严格的条件,在劳动者合同时长的设计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1.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不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进行限定,也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金额进行限定,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获得确切的赔偿金,于是,实现劳动者权益最大化。

2.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效仿国外,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我国不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考虑到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确定一定的年龄,对于这个年龄以上的劳动赔偿金要高于普通的劳动赔偿金,这是对高年龄工作者的优待。

3.一但违反赔偿金制度,逾期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劳动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我国需要弥补《劳动合同法》这一不足和漏洞,对一旦发生公司违反赔偿金的情况,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劳动者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自从《劳动合同法》设计以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资本与劳动者的协调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来说还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现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优势与劣势,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本人通过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完善后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2]张楠.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xx.

经济合同写作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济合同写作篇五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是煤矿企业效益合法化的关键形式。签署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合理途径和保证,而加强合同管理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下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企业管理人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煤炭产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对经营情况重视度不够,以致于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方法不够先进,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相关工作做得不到位,甚至造成一些经济损失。因此,煤矿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仍存在改进的空间,需要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

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合同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风险,调整各经济实体平衡关系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对煤矿企业而言,合同的签定是企业自身权益的法律保证,必须认真对待。如果在签约重大投资,技术等方面的合同时粗心大意,出现纰漏,不仅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而且甚至可能直接导致破产。一些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经营理念不够先进,仍坚持“以产能为导向,管理为辅助”的方针,导致合同管理观念落伍,方式陈旧,以至于造成无谓的经济亏损。尽管大多数煤矿企业都注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也针对合同管理定制了相关规章条例,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经济合同管理不被重视

经济合同管理过程缺乏专业部门人士负责。许多企业并未设立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的管理工作由内部的管理部门职员协管,除却合同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仍肩负人事管理等工作任务,这就导致合同管理工作混乱,工作效率和稳定性都大大降低。有的煤炭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由业务部门人员在具体业务中制定销售合同,从制定各项条款到合同签章,所有流程均由业务人员自行完成,这样的合同程序难免出现漏洞,不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利益。在签署合同后,仍需进行大量详细和专业的调查,包括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和履职能力,都要进行全面严格审查。在合同规定的具体规定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否存在歧义,违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等都应做出详细的解释。为改善煤炭经济合同管理的落后,还需跟踪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数据收集进行评估和分析,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签订的合同专业性不强,甚至影响合同管理质量,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引起经济纠纷。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步,科技已经普遍应用于企业管理,对合同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专业。但是一些煤炭企业的合同管理,仍未使用先进的管理软件,不仅浪费人力资本,还有可能造成经济效益的损失,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着不利影响。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经济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煤矿企业的类型决定了必须以工业生产为重,企业最为重视的是生产安全生产工作,把提高煤炭产量作为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不能从根本上给予合同管理足够的重视。

2.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不理想

虽然煤矿企业目前对合同管理设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大多没有落到实处。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所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理论脱离现实导致规章制度过于僵化,最终执行起来阻力重重。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由于签约合同对象始终发生变化,合同内容不统一,合同签订的限制水平,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信息不完善,甚至条文语言表达词不达意,都会造成审计和监督执行合同的麻烦,提高法律风险。

如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使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符合理合法,让能够使企业快速发展的一切资源快速整合,成为企业的迫切问题。为此,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培训专业化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署合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1.制定和使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

由于煤矿企业合同制定没有统一规定,缺乏严谨性,导致在未来易出现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与专业法律咨询机构进行协商,制定出可以反映企业自身利益和遵守法律的严格合同样本。这样可以减少非标准业务造成的缺陷,解决合同双方违约时的纠纷。授权和委托代理制的合同应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具体负责的销售人员应由有关领导经过认真考虑后授权,在法律顾问协助下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手续符合法律要求,方便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目前,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对合同的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纰漏。因此必须做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无论合同文本多么好,规章制度如何详细,没有合同管理人员来履行,都不可能完成合同管理水平的质的飞跃。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煤矿企业法规管理力度,作为煤矿企业管理层的领导,必须率先学习,发挥榜样作用,邀请专家教授法律法规,运用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通过案件分析,提高法律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操作,使煤矿企业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成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规范化

由于大多数煤矿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并不独立,以致合同管理过程中涌现了较多问题,缺乏监督机制,操作过于武断,对此,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煤矿企业合同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实行集中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合同管理部门一般肩负法律管理职责,有权建立和修改合同管理制度,有权对合同管理企业各部门的审计,履行等活动进行监督引导。国外签订合同的,应使用专用印章或合同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外国企业签字,也可以授权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管理由合同承办单位,考核机关,审计机关问责制管理。合同审查应进一步规范化,企业合同管理应履行包括正常审计在内的职能,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合同项目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审查合同应符合国家技术行业和企业标准,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合同事项是否通过投标确定交易对象,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最后,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工作,利用网络管理体系对合同进行分类妥善保管,方便随时查阅。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纠纷总是不可预测的,当出现纠纷时,合同成为企业利益最大的保障依据。因此,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科学严谨地缔结合同是企业开展正常经济活动的保证。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煤炭企业必须做好相关工作,才能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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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写作篇六

1.1高校经济合同

合同,是契约经济中各个主体相互往来的桥梁,是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对活动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依据。它能够使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有效的落实。是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经济活动合法化的保障。目前,我国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指高校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其它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平等、公平”为原则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2高校经济合同特征的分析

1.2.1从高校经济合同主体方面来看

在经济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在鉴定合同时,被称之为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依法享有合同中所规定各项权利,并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而高校经济合同中,至少会有一方主体,是与社会经济活动相关联的,并以自身发展为目的高等院校。这是其经济合同中最为主要的特征。

1.2.1从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来看

在开展高校经济活动的时候,一定要预先制定出科学完善的规范计划,并且要与其教育、学术、公共服务的内容相结合,在保障学校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其各项职能。由此可见,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仅限于教育,服务,科研等方面。与其它经济合同内容相比,范围很小,区别很大。

1.2.3从高校经济合同签订程序来看

高校参与在社会经济活动的时候,其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与其它经济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其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及其履行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相关规定,学校在需求经济合作伙伴之前,需要首先进行投标招标活动。在履行合同规章制度的方面,高校一般都是要以学校的名义为前提,派遣法人代表与合同其它主体进行签订活动,而另外部分的工作,则是交由其它相关部门来进行。

2.1合同内容不完善、不明确

经济合同,其内容首先要规范,对于各项责任与义务分配,一定要明确。合同的适用性是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前提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也是要在合同生效之后方可适用的。因此,目前我国高校内部执行部门与对外业务部门联系不紧密,对于合同的制定标准不够专业,了解不够全面等现象,都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签订后,学校主动权的丧失,这会造成学校经济利益的损失。

2.2合同生效时间不明确

经济活动中,参与活动的各个主体,之所以签订经济合同,就是为了使其活动内容受到法律的保障与约束,因此合同就是约束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我们要明白的是,合同并不是法律,它只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只有在得到了法律认可并对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时候,才能生效。

2.3经济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合同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但是在其执行的过程中,合同中各个主体的行为活动依旧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好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是,由于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随意变更以及其财务监督部门的监控措施不够完善等原因,使其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不安隐患。这非常不利于高校经济的发展。

3.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定

在高校经济活动中,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定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也是其行为的`指导和规范。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要从学校的经济模式与发展需求方面考虑,在分析了学校实际的运营特点之后,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制度的创建。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高校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其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纠纷的发生几率,在维护了学校权益的同时,也将学校的各项义务有效的落实下来。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

3.2各个机构紧密配合,团结协作

在对高校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之外,还要将组织结构的设置工作做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个人所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各个部门的团结协作。也就是说,在高校内部,应该就有一个分工明确,脉络清晰,层次多样的管理网络。对于一些重大的经济决策,应该经过先关部门的分析,表决之后,方可施行。这样一来,不但合同的中虽规定的任务能够得以有效完成,也能够减少很多无用功的产生。各个部门的有效配合,还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定期开展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任何社会活动都是以人为主体而进行的活动,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然也要以人为主体,在推行高校管理模式多样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在学校内部,要定期开展管理知识普及活动,也要定期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好的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与职业素养,进而提升其法制观念与工作能力。

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各项事业都处于相对繁荣的时期,为了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以及提高其自身的经济实力,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模式也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开始发展。经济合同,是高等院校与经济活动中其它主体的链接桥梁,也是其经济利益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合同写作篇七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格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第二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索赔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2.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降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出售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1、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__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经济合同写作篇八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本的法律,人们实践中多重视对交易关系的调整,忽视着其组织经济,导致合同法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基于此,本文从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体现及合同法的完善。

合同法;经济功能;体现;完善;

合同法作为一种交易法,不但在双方交易中发挥着纽带作用,还在关系性、合作性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法人是一样的,都具备相对复杂的经济功能。因此,需积极回应合同法变革,充分了解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合同规划的设计上,进行重新的安排,现从以下几点探讨。

合同法通过强制性、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组织经济活动,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政府、市场的干预结果:一方面,合同法应在任意性的规范下,发挥经济市场功能;另一方面,合同法能根据经济市场的失灵,强化政府干预。而合同法作为自治法,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合同的成立,都和自治密切相关[1]。现代社会中,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会的模式,因当事人最为了解自身的经济需求,也具有强烈动力实现经济目标,对于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另外,合同法将任意性的规范作为基准,不仅能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

公司法更加重视规范组织活动,比如:公司的创立、运行等,而合同法则重视对交易活动的调整。合同法虽能从某种层面上调整经济活动主体,但交易活动是调整合同法的中心。从市场经济概念上看,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经济活动主体,而是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两者相比,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明显大于公司法。

合同法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促使当事人在约定下履行自身义务。通常情况下,合同法更为重视保证当事人关系,这也是体现合同法作用的关键。合同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通过规范性的协议,构建市场体制。从公司法的模型上看,代理利益需通过各种成本的支出,保证效益的均衡性,预防道德风险[2];而合同法的网络中,因不存在代理环节。所以,交易成本高,监管成本低。

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在合同的缔结、履行上进行的,从而构成完整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础的关系。根据合同功能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组织型、交换型合同,其中,交换型合同能很好的调整交易关系,而组织型合同除调整单个交易关系外,还能用于复杂性的经济活动。该过程中,合同被当成管理、组织工具。

一般来讲,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对立的,是具备商人身份群体所缔结的合同。因消费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务、商品的交换和供应外,还包含其他的经济交易,比如:转让协议、投资等。在某些国家,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学理,商事合同都具备相对明确的术语。比如,颁布《法国民法典》前,法国已通过对交易习惯的总结,制定相对独立的商法典,便于区分合同。总之,消费者、商事合同在过错责任、合同效力的稳定、赔偿、调整违约金等方面存在差异[4]。

合同关系通常是临时性的关系,但也存在部分长期性的合同,在调整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经济功能。长期性的合同多具备这样几个特征:(1)履行期限长。长期合同最为主要的职责是调整当事人关系,多具备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该合同中,当事人必须通过反复、多次的履行,才能满足合同需求。然优于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制定合同时,极有可能无法周密的规划经济活动,导致纠纷频繁发生;(2)参与人数多。和其他合同相比,长期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即且各当事人之间又具备关联性;(3)经济行为的协同性。对于相对传统的合同关系,根据信用、城市的原则,虽当事人承担着保护、协助的义务,但该义务多在这些原则下产生,只要满足基本需求即可,即便违反义务,也不会影响着合同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长期合同来讲,为实现合同目标,当事人行为必须协同,且协同度也不能超过保护、协助等义务[5]。

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为特征的合同,比如:租赁、买卖等,忽视着为实现经济目的对合同的调整,该安排不但使交易现实、特别法脱节,也使法院在面对经济行为产生纠纷时间,缺乏针对性的裁判依据。实际上,合同法的制定,不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需求。对合同法来讲,合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对立,不会改变本身属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

上述得知,从交换型合同,转变为组织型合同,是当前合同法的新发展。我国的合同法,多将一次性合同作为形态,其大量规则也是在这种合同下构建出的`。但从实际看,除这种合同外,交易中还存在长期性的合同,具备一次合同所不具备的功能。为充分发挥合同法的经济功能,必须完善长期合同体系。同时,还要根据交易形式,设置专门的规则,在逐渐凸显经济功能的基础上,规范长期合同的交易行为。

合同法规则并未将继续性合同特征考虑在内,只将一次性的合同作为样本。比如:对于合同的解除来讲,合同法曾明确规定着违约规则,但主要针对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继续性合同中,若当事人出现一次未履行合同现象,是不会造成违约的。并且,双方也不会根据此,将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原则上也不具备以往的效力[6]。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着服务合同。但是,缺乏着对服务合同的明确规定。随着近年服务业的增加,各种类型服务业的分工日益精细化,这就要专门调整服务合同规则,满足服务业需求。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存在对实现交易双方共同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充分、全面的了解各种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和功能,在重新安排合同规则的基础上,完善合同法,实现最终目标。

经济合同写作篇九

抵押承包方: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调动乙方的经营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责任,保证承包指标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合同。承包指标一年一定,实行三包四定的抵押承包方法,即:三包:包产值、包利润、包上交;四定:定职工收入、定应收款控制额、定管理费用、定承包人工资。甲方为进一步落实年度内承包任务,决定聘任王荣辉同志为建筑二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周村客运中心等工程,其责任是向甲方负责。为保证承包期内各项承包指标的完成,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规、政策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承包指标(三包内容):

1、总产值3600万元;

2、利润432万元;

3、上交款57万元。

(1)上交款是按照实际销售收入13%上交(三大材自己供应的结转销售时由技术处测量出三大材的价值,用财务转帐形式将销售收入跟成本直接兑转),上交款内容包括:利润、税金及1%的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由甲方按照规定比例从收回工程款中扣交,年终汇算清交。

(2)上交税务部门的税金由甲方统筹上交,乙方不负责。

(3)承包人工资由乙方按季上交,甲方统一按月发放,年终找补。

二、四定指标:

1、职工工资总额

采用产值工资含量的计算办法产值工资为23%,实际完成产值×产值工资含量=全年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连续两个月超出规定的产值工资含量,工资总额进行下调(重新计算审批)。

(1)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他补助性质的津贴等。

(2)工资总额的考核,按实际含量与指标含量考核,对比控制。

(3)各种报表必须按规定日期上报,不准拖延。当月工资表下月15日前,考勤表(原始考勤)每月30日前报。地方材料,甲方材料耗用表,各种调拨材料,每月26日前报。每迟报一天,罚工程负责人50元。

2、应收款控制额:

以年初帐面数为基础上下浮动(2万元至20万元)进行严格控制,年终若超出规定数额按增加5%的利率计息减少当年利润。另外扣承包人10%,由个人工资、奖金或风险抵押金中支付。

3、自交工之日起,五年未收清工程款的,年终核算从利润中扣20%~30%。

4、费用开支

(1)非生产性开支必须报公司批准,批准后方可办理。对业务招待费必须先请示后办理,不准先办理后请示,发现自请自的,甲方将辞去承包人职务。业务招待费不能大于产值的5‰,招工费不大于产值的10‰,超出部分从承包人工资中扣回。

5、承包人收入总额

(1)平时月发放900元,剩余款待年终审计结束后,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发放。收入总额平时发放额=年终补发工资额。

(2)利润指标是保底数额,完不成指标由奖金和风险抵押金中抵补,完成指标超出部分按照4∶6分成的办法进行分配,即:甲方占40%,乙方占60%作为奖金。承包人奖金20%~30%,余额部分由承包人分配,报公司批准。

三、风险抵押承包金

保证合同指标的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实行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承包办法。即风险抵押金为10万元。此风险金不计息、不分红,只是做风险抵押,指标完成的按照合同规定到期,并且不再继续进行承包的风险金可以退出。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耐用年限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可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可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2、固定资产报废及变价处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五、工程工期、质量

1、乙方施工的一切工程,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期竣工(交工),否则。所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要强化工程质量意识,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争创优良工程,杜绝不合格工程及质量事故的发生。若出现不合格工种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奖金全部扣发。年内计划创优工种的奖罚和其它工程质量的奖罚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规定。

六、安全检查考核

1、公司设专职安全员对项目部施工工程进行不定时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将改结果上报质安处,每拖一在罚款100元。

2、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得分少于80分低一分罚项目部20元。

七、伤亡事故控制率

1、轻伤负伤频控制在10‰以内。

2、重伤负伤率控制为0。

3、死亡率控制为0。

4、杜绝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控制为0。

5、杜绝重大设备事故,设备完好率控制在95%以上。

乙方保证甲方规定安全目标的实现,每超过一个千分点扣发乙方年工资总收入2%-5%。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外,另扣罚乙方年工资总收入的10%-30%,并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相应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并取消评比活动。

八、文明施工

1、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文明施工必须达到优良,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2、文明施工现场要按q/lw.g02-20xx《关于下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q/lw.g01-20xx《关于下发〈20xx年质量安全设备行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进行整理,否则按公司规定处理。

3、公司要求创安全文明要地时必须创出安全文明工地,否则罚项目部5000元。

九、安全设施完好率

1、现场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到省、市安监站指定的厂家或指定的交易市场购买,若出现私自购买无准用证和质量保证书的防护用品,除了不准使用外,还将对其处以2倍的罚款。

2、密目安全网要使用好、保护好、严禁穿洞。否则新网每片罚款50元,旧网每片20元。

十、培训

1、全员持证上岗率100%。

2、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3、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搞好以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若发现一人次未进行三级教育罚款100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如出现无证或让外包人员随便操作现象罚款300-500元。

4、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十一、合同指标兑现

承包人及工资管理人员奖金,在各项指标都完成的情况下允许兑现并且实行先审批后兑现的办法进行。如果年终上交款完不成的一律按照当年上交款完成的同比例进行兑现,奖金发放来源从原拖欠工程款中支付,严禁使用工程进度款。

十二、其它

1、甲方供材应严格按图纸用量,变更增减部门按实调整,并及时通知公司技术科,其超用部分及甲方变更后剩余材料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处理,否则从奖金中扣出。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甲方有关制度规定。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付本两份,报总公司有关部门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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