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计准则报告准则(通用5篇)

时间:2024-09-28 作者:XY字客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篇一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篇二

各位领导:s0100

《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客观中肯地评价政府工作,找准存在问题,结合县情提出操作性强、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意见,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极为重要。为认真总结好我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任期第一年的工作,向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一份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承上启下、操作性强的《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对《报告》的拟写高度重视,经过政府办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政府工作报告》已顺利完成起草工作。下面,我就起草情况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报告》的起草情况

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是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从《报告》提纲的起草,到形成初稿前后100多天时间,经历了一个集民智、聚民意、凝民心的过程,政府办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拟写做到了“早安排、早动手、早落实”。

(一)整个《报告》的形成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亲自参与的结果。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一年来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报告》的起草工作。去年9月初,政府领导就要求政府办着手思考、策划《报告》的起草工作,根据领导的要求和布置,政府办及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专题研究,着手《报告》提纲的起草。10月中旬,经过多次征求政府领导意见和反复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起草提纲,马志山县长认真审定《报告》提纲后,对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要求《报告》的起草要“限制篇幅,简明扼要,朴实无华,尊重事实”。按照提纲内容要求,从10月下旬正式着手《报告》的草拟,在起草过程中县长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对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位副县长对分管业务部分的起草也及时提出了建议,由于领导重视并亲自参与,12月上旬《政府工作报告》初稿顺利完成。初稿形成后,县长亲自动笔作了深入细致的修改,各位副县长也从分管业务部分入手对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分别综合县政府领导修改意见后,又将《报告》提交到政府党组和第13次常务会上进行集体讨论修改,通过采取个人分别修改和集体讨论修改等形式,力求《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就,科学合理地安排部署的政府工作。

(二)整个《报告》的形成是政府办公室团结协作当好参谋的结果。为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办首先针对20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拟写好年的工作总结和20的工作意见,为《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打牢基矗在收集各级各部门报送材料的同时,安排两位秘书从总结回顾与工作安排两大块分工进行全封闭式的拟写,历时10余天后形成初稿分发到各位秘书人员手中,根据其所联系部门工作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形成第二稿,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凝聚集体智慧,召集办公室全体文秘人员集中进行统一修改后形成第三稿,为使《报告》在内容上更加充实完善,根据秘书人员所了解的部门工作情况,在第三稿的基础上再次将《报告》分块落实到个人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综合后形成第四稿以书面形式送县政府领导征求意见,综合县政府领导意见对《报告》内容作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后形成第五稿。在整个《报告》的起草及修改过程中,政府办所有参与人员以强烈的责任感,密切配合,殚精竭虑地认真工作,一次次广泛讨论,一次次集中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好的意见,不断补充、完善、修改、推敲,形成了团结干事,一心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的良好氛围,较好地发挥了为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的“智囊团”作用。

(三)整个《报告》的形成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化对县情认识的结果。为在拟写《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据可依,有资料可查,2004年8月下旬,政府办就安排专项经费和人员组成三个调研组,深入有关乡(镇)就全县产业结构调整、热区开发、政法工作、社会事业及各项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及时了解全县2004年以来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共收集、拟写各种调研材料80余份,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政府工作报告》夯实了基矗同时广泛深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倾听基层群众呼声,掌握群众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为全面真实地总结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履职一年来的工作打牢了基础,同时,也为周密安排部署年的政府工作提供了详实、可靠的依据。在《报告》的起草过程中,针对办公室文秘人员调整较大,新手较多的实际,除布置专题调研外,要求各位文字秘书人员了解、收集、掌握全县各行各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老、少、边、山、穷”的县情进行如何加快发展的讨论,从资源区位优势、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及发展情况、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及人口素质等方面深化对县情的认识,为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积累了大量资料,作了充分准备。

(四)整个《报告》的形成是认真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写作水平的结果。作为指导全县政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既要符合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又要符合县情实际,如何才能把中央和盛州、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县政府的具体工作中,我们着重在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上下功夫。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州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二是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农村工作、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从宏观上把握中央对经济工作、农村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特别是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理解“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实质,在结合富宁实际抓落实方面认真开展讨论,提高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大意义的认识,科学的发展观为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打好理论基矗三是认真组织学习县委十届二次全委会《工作报告》和县委熊书记的讲话精神,围绕县委对2005年全县工作的部署,具体安排政府的各项工作,即按照县委提出“做什么”,政府着重在“怎么做”上具体落实,使政府200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各项重点工作都与县委的部署保持一致,一脉相承。

二、关于《报告》的框架结构

为了体现《政府工作报告》的严肃性和紧密性,《报告》采用了传统的写作格式,从八个方面对2004年的政府工作进行回顾,同时分析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也从八个方面对2005年的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

(一)《报告》实事求是地对2004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

过去的一年可以说是我县各项工作取得辉煌成就的一年,成功抗击“非典”,国民经济大部分指标两位数增长,扶贫三项工程大会战突飞猛进,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超过前总和,“普九”由可能变为现实,各行各业呈现繁荣景象,应该值得大书特书。但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因此《政府工作报告》中以较少的篇幅进行总结,以简洁的文字加以表现。2004年工作回顾共8个部分:一是抗击“非典”取得胜利,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县委、政府专门开过抗击非典表彰大会进行总结,《报告》在这部分重点总结国民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是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因我县是国家重点扶持县,所有工作都围绕扶贫开发来开展,所以把扶贫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总结。三是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基础设施日益改善。四是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支柱培育有新进展。重点突出我县林畜矿电支柱产业在2004年的具体成果。五是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招商引资取得突破。从企业改革和招商引资方面重点反映我县改革开放进程。六是农村税费改革稳步推进,财税金融运行平稳。突出了农村税费改革进展情况,财政管理成效和金融保险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七是“普九”工作顺利通过省政府验收,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重点反映我县举全县之力抓“普九”,推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状况。八是民主法制与政府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十件实事基本办结。重点将为民办十件实事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全县人民有个交待。

总的来说政府工作回顾既注重总结的全面性,又注重突出工作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准确应用综合数字和重要指标,总结评价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实实在在,不虚报,不浮夸。

(二)《报告》遵循县委制定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地提出了预期目标

2005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县委保持一致,除把县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列入指导思想外,其他内容都与县委制定的指导思想相吻合,内容一致。

《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2005年预期目标也是按县委决定的增幅来确定。即: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3%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倍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以上,边境贸易进出品总额增长10%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要完成以上各项指标的增长幅度,我们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剥隘库区交通建设、剥隘新镇建设、衡昆高速公路罗砚段开工、漂富县际油路改造、小集镇建设、县城城南开发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将会有效拉动经济增长;二是谷拉天生桥、阿用那柳、洞波坡令、木央黄果树、普厅河流域平昏、那娥等电站建设,将增加当地农民劳务输出,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活跃地方社会消费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广西洞巴电站林地补偿和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剥隘库区土地占用税、建筑安装税源明显增多,为财政收入提供了保障;四是我县国有工商企业改组改制后,企业效益将会有所回升,促进国民经济各项指标的完成和增长。

(三)《报告》针对县情实际进行2005年工作安排和部署

2005年的政府工作坚持抓重点、攻难点,实现整体推进。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然而农业以粮为主的格局还没有得到有效打破,水利程度低,产量效益低的状况仍然存在。因此,2005年继续把农业农村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首位,重点围绕“两增一减”来抓好农业农村工作。即: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根据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和县委的部署,着重抓好5万亩蔬菜产业的发展,从规划、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

扶贫开发工作是我县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县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心的中心工作,《报告》把扶贫开发工作列为第二部分,明确大会战第二战役的任务,突出安居工程、易地扶贫开发重点,提出了把异地劳务输出作为产业工作来抓的具体措施,丰富了扶贫开发的内容,拓宽了扶贫开发的路子。

《报告》在2005年的工作中重点对工业经济进行具体安排,这是因为没有工业化就没有现代化的条件所决定的,从全国、盛州的发展战略来讲,都把工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盛州还提出了发展新型工业的战略措施,无工不富的思想已成为共识。从我县的实际来讲,工业基础差,缺乏龙头企业,致使很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开发和升值。八角等农副产品缺乏精深加工,制约着经济结构调整。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贫困落后地区,加快工业并非轻而易举的事。因此,《报告》提出以立足我县抓好现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入手,依托矿产资源和水能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电力和采冶业,走矿电结合的路子发展工业,同时做强做大林畜产业,为发展加工业打好基矗可以说我县走新型工业发展道路就是立足四大支柱产业培育发展工业,通过工业发展带动壮大支柱产业。

对外招商引资是发展所需、形势所趋、民心所向,它不仅弥补了我县自身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且可以引进大量先进、适用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推进我县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加速我县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税收,对我县实现追赶式、跨越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报告》把大力招商引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为第四项工作来安排,将在去年的基础上把招商引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胆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兴办企业,通过抓好农业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做好企业改革改制和加强田蓬口岸建设等工作,来发展县域经济。

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县今年投资最为宏大的重点项目,衡昆高速公路在我县境内投资近50个亿,漂富油路投资近600万,那柳、洞平、谷拉等电站投资都超过亿元。为此,《报告》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作为第五项工作来安排。为避免内容重复,《报告》在这部分着重安排交通、水利、小城镇建设内容。移民工作因种种原因只作原则性的布置。

此外,《报告》根据县委的部署对财税金融工作、社会事业发展和加快民主法制、政府自身建设作了全面安排,特别提出了2005年办理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10件实事,这10件实事内容都与重大工作有关联,但文字上没有产生重复。

三、关于《报告》写作的特点

《报告》从构思到形成,前后经历了前期调查研究、理性思考、理清思路和脉络、认真组织拟写、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实在。《报告》从一年来“非典”防治与经济发展、扶贫开发与人民群众生活、重点项目建设与基础设施、经济结构调整与支柱产业培育、改革开放与招商引资、农村税费改革与财税金融、“普九”工作与社会事业、民主法制与政府自身建设等八个方面进行叙述。叙述中力求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年来各个方面取得的成就和所做的主要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体现了本届政府不回避矛盾、不畏惧困难的一贯作风。

二是坚持文风朴实,简明扼要。《报告》用凝练的语言扼要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整个篇幅力求简明,主要用事实、数据和工作思路、措施加以说明。《报告》全文共用了90多个数据,总结工作和提出建议,都力求减少一般性议论,无大话、空话、套话,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平实中凸现出本届政府的务实之风。整个《报告》共13800多字,比往年有大幅度减少。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具有操作性。《报告》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会会精神为指导,将加快发展作为执政为民的第一要务,对今年政府工作提出了“坚持打牢农业基础,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抓好扶贫重点工作,提高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大力发展工业经济,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大力招商引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具体工作,有明确的目标,有具体任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就是提出能够做到并能够完成的工作,对做不到的则不提,整个《报告》不贪大求多,不空喊口号唱高调。

各位领导,《政府工作报告》虽经多次修改,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断充实和完善。但由于写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内容多,难免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成熟的地方。请各位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发表真知灼见,再作一次修改,我们将把大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综合,继续补充完善,力图把集体智慧的结晶真正体现到《报告》中去,使之真正成为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篇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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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篇四

与原审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的规范内容更加系统和完整,进一步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下面是一篇谈论新审计准则中审计报告规范的变化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150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150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150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对这种审计报告,国际审计准则700号(修订)《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标准、法律或审判中的惯例可能要求或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或审计报告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单独的段落进行说明。”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或自愿选择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一些财务报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如果审计意见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确认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显著地区分开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显著区别,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但这并不能解除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经审计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责任。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则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规定,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讨论。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中提及两种情况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第一,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阅读其他信息(即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时,发现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中规定,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原准则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了适当处理,在标注审计报告日期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签署双重审计报告日,即保留原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者更改审计报告日,即将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日期。

按照1332号新准则――《期后事项》的内容,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二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对这两种情形,新准则中取消了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具体要求是:无论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还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相比之下,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范围,而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显然,取消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意味着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

除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即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的遵守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

对于上述4种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原准则规定,除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以外,其他3种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都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而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即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约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但是,新准则中要求在上述4种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中全部采用积极保证方式提出结论,即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在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编制基础编制;在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条款;在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的鉴证业务包括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则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否则提供的是有限保证。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并以此为依据,对审计对象(如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为依据,对审计对象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

新准则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中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该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中必须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设定为低水平,因此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因此,新准则中的规定提高了对审计业务和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篇五

审计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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