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是建筑工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下面是一些施工项目的成功案例,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施工热情和创新能力。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一
(监督机构):
我单位(建设单位)建设的。
工程项目,工程地址,于年月日办理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告知书编号:),目前该项目准备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自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自查验收报告。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大城工业园区一期路网工程项目施工a标段工程进行复工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及各工种工人已进场并已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施工现场使用机械已检验正常、保养及维修情况已满足要求。
3、现场临电、临水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4、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已符合要求。
5、施工所用原材料计划完备,原材料已陆续进场。
6、生活区所有电器设备及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整理,确保用电安全;
7、工程资料已准备齐全,原材料及砼试块报告均齐全合格。综上所述我项目部已经具备复工的条件,希望各位领导批准复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二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备案注册编号:)工程施工结束,人员、设备已退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现场照片)》。
申请人:
****年**月**日。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就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就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核定表》。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三
(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的参建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该工程于。
****年**月**日开工,已于。
****年**月**日完成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起重机具设备已拆离现场,施工项目无任何工伤(亡)事故(施工项目工伤(亡)事故已经处置完毕)。
恳请完善安全竣工相关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四
(监督机构):
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因情况,计划自年月日起中止施工,特此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计划中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止施工的原因(可附件说明):。
目前,在施部位形象进度描述:。
安全保障措施(可附件说明):。
建设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五
站:
我单位施工的项目,于2018年3月29日已施工结束,我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终止施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了现场安全检查,并确认已排除所有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机构各一份。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六
穆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我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现已终止施工。施工现场经相关单位验收已达到终止施工标准。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七
(监督机构):
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因。
情况,计划自。
年
月
计划中止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中止施工的原因(可附件说明):。
目前,工程形象进度描述:。
安全保障措施(可附件说明):。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八
我单位承建的(工程名称)于年。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章)。
项目经理:;年月日(公章)。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九
编号:
(监督机构):
我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现已施工到(工程形象),该项目因原因,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中止施工。我单位已经做好现场相关防护,现提出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并附《中止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相关资料。中止施工期间,我单位保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现场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公章)。
注:
1、此表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机构各一份。
2、提交此表时,需后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盖章确认的《中止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书面材料。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施工至(在施部位),因(原因)将于年月日起停止施工,现申请中止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在此期间我单位负责落实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依据陕建监总发〔2015〕43号文件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一
由(公司)承建、(公司)监理的项目(安全报监备案编号:),现因原因暂时停止施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等规定,特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附件: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许多高层建筑和大中型住宅区雨后春笋一般勃起,但是在深基坑土方坍塌,建筑火灾,坠落物体打击与触电等问题逐渐出现,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威胁。
中国的建筑市场整体的情况有许多达不到施工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应用,极大地避免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政府与相关部门应该认识到在中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的新背景下,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已经降到了最低。近些年来,即便中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并没有随着技术的改进而显著下降。
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着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和安全保护措施不足,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率,而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也阻碍了有效管理项目。所以在建筑施工事故愈演愈烈的今天,施工队伍应该树立正确的安全建设理念,严格的管理,且要对施工活动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制定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这样就会提高了建筑的施工质量。图1为安全施工现场组织培训图。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三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四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工程施工结束,人员、设备已退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申请人:*****建设单位(签章)。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五
施工单位(乙方):四川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继学施工队)。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控制措施》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主要工程内容:**铅矿职工住宅小区1组团工程及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材料及物资上下车、施工机械的操作与维护等。
1.4计划开工日期:年08月27日
2.施工单位(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1施工安全责任地段(范围):、整个施工工地;、各种施工物资及材料制作、堆放场地;、施工围墙外的人行道;施工单位(乙方)保证在这一地段(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并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2.2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常驻施工现场,负责现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2.3结合本工程性质和特点,保证安全的`安全防范内容为。
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状况、周边车辆。
及行人安全。
主要安全防范措施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
保障体系,设专职安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
安全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现场搭设双排脚手架、围栏等进行施工隔离防护,材料进出堆放、垃圾清运,保护环境,四口五临边防护,工地消防保卫等工作,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4向管理单位(甲方)提供相关的施工计划安排、方案、现场施工组织机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等资料,以利管理单位(甲方)掌握工程施工情况,全过程监督施工安全。
2.5切实做好对通讯、电气、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的防护,如因施工防护不当造成通讯电气、给排水管网等既有设备的损坏,须及时恢复到原设备状态;造成通讯电气、给排水管网等既有设备的损坏,须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配合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由于施工防护不当损坏设备而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或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
2.6坚持文明施工,加强施工周边环境,行人、车辆安全的防护及施工机具、材料的管理,如因施工管理、防护不力和机具、材料工程废弃物放置、管理不当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或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
2.7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人生安全保护和管理,如因管理不善,保护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人生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2.8因工程施工,需拆除、迁移通讯电气、给排水管网设备,按规定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9主动接受管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出现的安全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
2.10其他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积极配合管理方切实做。
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及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2、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人员、设备、车辆等安全事故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乙方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安排进行救护处理,不得找借口推诿延误,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2.11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工地上不得留宿与工程无关的人员。施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所雇佣的工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和暂住证,并报一份完整的名单到甲方,再由甲方报辖区派出所备案,以便加强管理。
2.12施工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防爆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地上应按甲方规定悬挂、配置消防器材,严禁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上述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13施工队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严禁闲杂人员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3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1对本工程施工中涉及人员、设备、车辆安全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
3.2因施工造成通讯、电气、给排水管网设备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力减少损失和影响。
3.3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工作,尽力为工程施工提供条件。
3.4管理方(甲方)在乙方施工期间有权对乙方施工中所造成的安全质量隐患及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及处罚,视情节危害大小给予1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4.发生事故时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5.协议生效与终止。
5.1本协议双方签章并报项目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或核备后生效,工程完工且有关费用清算完毕后即告失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管理单位:甲方中铁八局**铅矿项目部。
代表签字:
项目部安质部经办人:
施工单位:乙方四川畅阳建筑工程限公司(柏继学施工队)。
代表签字: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八
建设工程在我国的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比于其他行业,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安全问题。
摘要:伴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市场发展迅速。因为施工现场风险高、施工机械繁多、环境特殊等原因,促使人们注意施工安全,必须进行安全监理。本文阐述了新形势下安全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望能够给其他从业者提出宝贵的意见。
实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9篇)篇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时,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受理并审查、核实。
第十条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1),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人员、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第十一条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二)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三)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资料后,应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计划,正式实施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在抽查前应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和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应进行重点抽查。
安全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下列情况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二)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附件4),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安全隐患整改合格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安全监督抽查记录》(附件6),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附件7),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附件9),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10),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附件11),以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12),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3)。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潍建监字〔2011〕38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国家、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禁止恶劣天气施工发生事故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存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