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

时间:2023-11-03 作者:碧墨

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书,它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有助于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编写合同协议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一

第二十四条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保护措施。

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根据保护通信设施的需要,在通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通信设施产权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架空通信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市区内地下通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2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2.5米;水底通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50米。

(三)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周边延伸1.5米。

(四)野外移动通信基站、机房、通信杆(塔)向周边延伸3米。

第二十六条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产权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铁路、机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

(四)钻探、爆破、采矿;。

(五)其他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行为。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标识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空中或者地下水、电、气、油等管线及道路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先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种植的植物应当与通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通信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或砍伐,产生的费用由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后建通信设施应当与已有植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通信设备等通信设施。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动或者迁移各类通信设施;。

(四)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通信设施上附挂其他物品;。

(六)未经批准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

(七)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的,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产权人,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阻碍通信设施建设,破坏、盗窃通信设施以及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对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场所的通信设施抢修人员及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处置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机制,提高通信应急处置能力。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未同步配套通信设施的、综合验收违反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未为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或者与通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协议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通信设备等通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通信设施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划或者在规划之外擅自建设通信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等设施造成损毁的,应当给予补偿;未给予补偿的,处以损坏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因擅自挪动、损毁、改变、盗窃通信设施造成通信设施和通信业务或者其他损失的,由侵权人负责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三

第七条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入地路由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一)开发区、园区;。

(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三)机场、车站;。

(四)学校、医院、公园、文化体育场馆;。

(五)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商场、人防工程;。

(六)旅游度假景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内配套的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部门意见并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配套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通信管线、电信间、设备间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二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所属的公共机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基站、铁塔、管道、杆路、室内分布系统、干线光缆等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通信设施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开放共享。

鼓励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共建共享。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本省通信设施与市政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目录清单,并适时修改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第十四条通信管道、线路通过或者跨越铁路、公路、河道、林地、桥梁、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应当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通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通信施工单位在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杆路、设备、工具、器材等;。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

第十九条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对通信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通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上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等信息。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进入放置通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通信设施周围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通信线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3米。

(三)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通信设施及配套设施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水平向外延伸3米。

第二十一条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侵入并危害通信网络系统;。

(三)擅自改动、迁移通信设施;。

(五)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

(六)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

(七)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标识;。

(八)向通信设施抛掷物体;。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的;。

(三)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

(四)违反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六)未设置警示标识,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配套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

(二)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配套通信设施的;。

(三)未验收投入使用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

配套设施是指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与保护,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四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对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运河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时,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九条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十条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自然环境、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防护标准。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内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电信设施: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机场、车站、港口;。

(三)宾馆饭店、商业、办公场所、住宅小区;。

第十九条因公路、铁路、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搬迁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在支付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搬迁。

第二十条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构)筑物;。

(四)实施采矿活动;。

(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六)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其他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威胁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电信设备,切断电源等;。

(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

(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第三十五条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五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应当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避免重复和浪费,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

已经建成的电信设施,具备共享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其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不断提高电信设施的承载能力,加大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第十条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机房、配线设施、电力接入等电信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当事先告知市电信主管部门,协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走廊及配套设施位置等。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设计和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

(二)开发区、园区;。

(三)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小区;。

(四)学校、医院、文化科技体育场馆等;。

(五)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电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电信设施保护职责:

(一)定期检修和维护;。

(二)进行巡回检查;。

(三)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标志,标明所有者、管理者及其联系方式;。

(四)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保护设施;。

(五)建立健全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

(六)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

(七)开展科普知识和保护常识宣传。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时,电信设施所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入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不得影响所在场所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进行爆破、采矿活动;。

(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六)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采用截断电信线路及电信设备供电线路、损毁电信设备等手段故意破坏电信设施;。

(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

(六)挪动、损坏、改动或者阻止依法设置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或者使用条件的;。

(二)拒绝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设施设置场所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基站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四)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时,严重影响所在场所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4月1日起施行。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六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在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区外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4.在区内高中中学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等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7.2016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大学、格尔木办事处、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学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只受理符合报名条件中第1条第(1)款规定的考生借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办事处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14〕890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6元,考试文具费15元,借考费18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20元。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七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本、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市地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

在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市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区外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4.在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地招生办确认信息。

5.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地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识别仪)进行身份认证。

7.2018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大学、格尔木办事处、成都设立考区。

因特殊原因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学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市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市地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

成都考点只受理符合报名条件中第1条第(1)款规定的考生借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办事处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市地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480×64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14〕890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6元,考试文具费每生15元,借考费每生18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20元。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八

1.为了减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的风险,缓解考生填报志愿的心理压力,2014年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专业)、本科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独立院校本科专业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3.提前录取批(含“对口高职”)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并设置院校服从调剂。

4.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每个批次第一志愿设置a、b、c、d、e、f、g、h、i、j共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征集志愿可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5.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九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部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和区内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5)音乐专业;(6)美术专业;(7)体育专业;(8)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9)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院校。

6.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

7.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不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密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梯度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4.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高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5.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志愿、第三批专科、高职志愿在6月26日至7月1日填报。

6.志愿征集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公开,志愿征集方式公开,志愿征集时间公开。

7.自治区招生部门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九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邮政用户的用邮需求。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或者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不具备条件设置村邮站的,由村民委员会确定邮件代办人员。村邮员或者邮件代办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二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动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

拨用地目录的,由邮政企业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旅游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统一验收,同步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合理场所或者划拨土地重建。新建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场所,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信报箱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验收程序组织验收,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完成整改。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邮政企业参与信报箱设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负责对其设置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邮政企业交运的邮政普遍服务邮件,并在车站、机场妥善安排装卸、储存等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

第二十六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应当标有邮政专用标志;经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认可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于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件。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在邮件运输寄递途中,通过检查站、桥梁、隧道以及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在通过收费公路(桥)时,给予减免优惠。

第二十七条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被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其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标有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管理,不得利用其从事邮件运输寄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标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智能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建设,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效率。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十

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1998年,尹。

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生抚养。

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蔚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分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十一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或者妨碍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利用标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输寄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标有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标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输寄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十二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调查,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法定业务开办、邮件寄递时限、邮件查询、邮件损失赔偿、寄递安全、用户满意度、用户申诉率等作为评价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指标,对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质量作出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箱、意见簿,公布用户投诉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监督。用户对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举报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用户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对涉及邮政企业的申诉,可以要求邮政企业进行核实、处理。邮政企业应当自收到邮政管理机构转办的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当地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十三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调查,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法定业务开办、邮件寄递时限、邮件查询、邮件损失赔偿、寄递安全、用户满意度、用户申诉率等作为评价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指标,对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质量作出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箱、意见簿,公布用户投诉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监督。用户对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举报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用户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对涉及邮政企业的申诉,可以要求邮政企业进行核实、处理。邮政企业应当自收到邮政管理机构转办的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当地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实用西藏办法协议范文(14篇)篇十四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以下邮政普遍服务:

(一)信件寄递;。

(二)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寄递;。

(三)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

(四)邮政汇兑。

第十条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清晰、规范加盖收寄日戳等业务戳记,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者发票等凭证。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指导用户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标准的信封明信片。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用户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单位设置的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

(二)住宅小区内用户的邮件,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可以投递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街巷门牌号投递到户或者用户与邮政企业协议确定的投递点。

(三)投递到农牧区的邮件,设置有村邮站的投递到村邮站,由村邮站投递到户;尚未设置村邮站的,由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办人员接收和代转。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办人员接收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签收,并负有邮件的保管、及时转交和保密义务;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新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在变更前及时告知邮政企业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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