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薇儿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

合同协议可以明确交易的条件和限制,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二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五、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三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四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资料。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五

尊老爱老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赡养老人不仅是个人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推荐的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六

甲方________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次女____。

甲方____和______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____社区居委会。

日期: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七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须注意以下细节: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其他协议细节。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尤其应注意的是,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下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八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资料。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九

赡养老人,没有限制年龄赡养,只是在老人需要的情况下,作为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十

赡养父母是我们作为子女天经地义的事,不仅在物质与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还颁布多个法律法规来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阅读!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十一

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十二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生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20xx年5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母亲再婚之后引发的赡养案件,一审判决原告朱老太的子女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原告朱老太与前夫闻某生二子一女,前夫因病去世后,朱老太于1968年改嫁给同组村民于某,并落户于某家中,后又与于某生二个女儿。朱老太改嫁后,闻氏三兄妹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集体的照顾、政府的救济相依为命。现闻氏三兄妹均已成家单独生活。朱老太一直与和于某所生的大女儿夫妇共同生活,现朱老太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五个子女就朱老太的赡养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朱老太遂将其五个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闻家大儿子辩称:前几年逢年过节我都给母亲送百十块钱。母亲1968年改嫁后,我们三兄妹单独生活,母亲没有贴给我们一分粮草钱。于家大女儿是招女婿上门,所以他们应当对母亲尽赡养义务。我可以赡养母亲,但她必须跟我一起生活。

闻家二儿子辩称:我动过手术,家庭困难,无赡养老人的能力。

闻家三女儿辩称:赡养母亲我没有意见。但是农村有习俗,招女婿就应当养老送终,我是出嫁的女儿,可以送送东西,要我贴钱给母亲我不同意。

于家大女儿辩称:母亲一直跟随我一起生活,生病也是我一人负担的,现在要求兄妹们一起分担赡养责任。

于家小女儿辩称:我现在生病,没有能力赡养老人。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朱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五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参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农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朱老太自愿放弃要求于家小女儿承担除善后事宜之外的费用和赡养责任,应予准许。朱老太明确表示其生活田继续由于家大女儿耕种,并仍愿随其生活,本着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原则,法院照准。闻氏三兄妹辩称于家大女儿系招婿上门,就应当为母亲养老送终,是以农村旧俗规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其理由有违法律的规定,不予采信。朱老太生病产生医疗费后,可凭医院的正式发票由五被告平均分摊,因朱老太对于家小女儿应当承担的份额已表示放弃,故闻氏三兄妹、于家大女儿各承担上述医疗费的五分之一,住院期间亦由上述四人轮流护理。朱老太的善后事宜由于家大女儿牵头办理,所需费用由五个子女共同分摊。法院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第1款、第14条、第15条第2款、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

俗话说:“出嫁的女,泼出的水。”意思是说女儿出嫁后,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与娘家就不再有多大关联了。但如果是涉及到法律问题,这句俗语就不适用了。日前,南汇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涉及已出嫁女儿尽赡养义务的案件。

现年80高龄的朱老太与丈夫钱某(已于1991年过世)生有四男四女,均已成家。目前居住在二个儿子出资的建造的房屋内。现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又无生活来源,因八个子女意见不一,或以无工作、或以收入低不愿出赡养费,老太的二个已嫁出去的女儿以分不到房子为由不同意出赡养费。老太无奈诉诸法院要求八个子女每人每月出50元生活费并共同负担其今后的医药费。

朱老太的二位嫁出去的女儿辩解,老母的房屋已给了二位儿子翻建成新房,当初约定由得房人即二个儿子赡养老人,故不同意老母的诉求。

审理期间,尽管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老太的二位女儿坚持已见,使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处理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都有赡养义务。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为家庭贡献了大半生的精力,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义务。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而不应以子女间的矛盾和自身的客观因素而忘了自已的责任和义务。本案朱老太的子女或以收入低、或以财产传男不传女等为由拒不同意赡养与法不合、与情不符。遂根据朱老太的实情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朱老太的生活费由八个子女各人每月各出50元,今后的医药费由其八个子女共同负担八分之一。

试想,没有了互敬互爱、尊老爱幼的家庭氛围,没有了和睦的母子、母女关系,家庭人员之间形同路人,甚至怒目相对,犹如生活在狱一般,那么,由法院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还有什么价值意义!须知嫁出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无论如何,父母与儿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十四

1、如何赡养老人: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1)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范文(15篇)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通过。现行版本是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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