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组织严明意思 如何组织基础训练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4-10-21 作者: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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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严明意思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训练是提高个人能力和技巧的重要手段,而基础训练是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基础训练,我们可以打下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的训练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然而,如何有效组织基础训练却是一个有挑战性的问题。在我个人进行基础训练的过程中,我总结出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明确目标(200字)

在进行基础训练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训练目标。无论是增强体能,提高技术水平,还是培养专注力,我们都需要确切地知道自己想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只有明确目标,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制定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训练内容,确保训练的效果最大化。

第三段:合理安排训练计划(300字)

合理安排训练计划是组织基础训练的关键一步。根据目标和个人情况,我们可以将整个训练过程分为不同的阶段,并在每个阶段内制定具体的训练目标和方法。关键是要根据自己的体能和技术水平来确定训练的强度和频率,避免过度训练和损伤。同时,我们也要合理安排每次训练的内容,确保每个训练环节都能有重点和明确的目标,以提高效果。

第四段:科学选择训练方式(300字)

在组织基础训练时,我们应根据目标和个人情况科学选择训练方式。例如,如果目标是增强体能,我们可以选择跑步、游泳等有氧运动,以及力量训练;如果目标是提高技术水平,我们可以进行技术练习和反复模拟实战。此外,我们还可以结合不同的训练方式,如有时候在团队中进行集体训练,有时候在个人时间里进行个性化训练,以使训练更加全面和有效。

第五段:持之以恒,不断总结(200字)

组织基础训练是一个需要坚持和付出努力的过程。我们需要克服训练中的困难和挑战,保持持之以恒的态度,坚持不懈地追求目标。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训练计划和方法,以适应自己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情况。只有坚持下去,我们才能持续提高,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和成果。

总结:

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关于如何组织基础训练的心得和体会。明确目标、合理安排训练计划、科学选择训练方式以及持之以恒和不断总结是组织基础训练的重要要素。希望这些体会和建议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基础训练,提升个人能力和技巧。

组织严明意思篇二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实施及其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计划、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了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财政提供实施经费,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地图、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中其他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一)基础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基本地理要素以及大地测量控制网的信息。

(二)基本地图,是指列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按照国家统一测图、编图技术标准制作的表示基础地理信息的地图。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指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数据进行建库、维护、管理、输出及分发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基础测绘设施,是指为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用于基础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和提供的设备、软件及其他有关设施。

(五)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实施基础测绘过程中形成,通过各种信息载体表示的图形和数据资料。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的基础测绘职责分工、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必须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由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将基础测绘实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需由有关市承担有关经费的,按照有关市财政规定办理。

第九条基础测绘实施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全省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图;

(三)建立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测制基本地图(1∶500或者1∶1000或者1∶比例尺);

(三)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则定期、及时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须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二)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每5至复测改造一次;

(四)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和基本地图的更新周期,由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向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测绘投资的效益。

第十六条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实行项目公开、择优确定承揽单位的原则。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订立承揽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约定。

基础测绘项目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持有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测绘资格等级,并符合其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承揽项目转让、分包。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

第三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基础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法定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上交上一年度组织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提供使用。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未经测绘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

第二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国防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免收或减收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补充基础测绘经费。

第二十四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用户的联系,了解用户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及时编制和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

第二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资源共享。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专业测绘项目需财政支出(包括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报告测绘主管部门,由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拨款,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基础测绘成果依法应当保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基础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订立测绘成果使用合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擅自将承揽项目转让、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承揽单位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下、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或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复制或向他人提供、转让基础测绘成果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实施重复测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

(二)违规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单位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基础测绘成果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上交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与基础测绘工作有关的其他部门以及受委托参与基础测绘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组织严明意思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基础训练是任何成长和发展的基石,无论是体育运动还是专业领域。无论我们是学生、职场新人还是专业人士,都需要通过基础训练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能力。然而,如何组织基础训练心得体会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本文中,我将探讨一些关键点和方法,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总结和应用基础训练心得体会。

第二段:设定目标(200字)

在组织基础训练心得体会之前,我们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这个目标可以是在特定领域取得进步,或者掌握特定技能。设定目标有助于我们更加专注于训练过程,并鼓励我们为之努力奋斗。我们可以将目标分解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有计划地迈向成功。同时,确保设定的目标具有可量化和可实现性,这样我们才能有更好的动力和执行力。

第三段:记录和总结(300字)

记录和总结是组织基础训练心得体会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我们可以通过写日记、拍照或录像来记录自己的训练过程。在实践和实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请确保将这些问题和挑战详细记录下来,并尽可能寻找解决方法。此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反思和自我评估的方法,总结自己的训练进展和收获。将这些记录和总结整理为清晰的文档或报告,以便日后的参考和回顾。

第四段:分享和讨论(300字)

与他人分享和讨论是组织基础训练心得体会的另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与他人交流,我们可以从其他人的经验中获取灵感和启发。可以参加训练营、工作坊或小组讨论,听取他人的观点和建议。此外,社交媒体也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可以与全球的同行交流心得体会。在分享和讨论中,我们不仅可以寻求反馈和建议,还可以向他人传授自己的心得体会,提高自己的领导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段:应用和反思(200字)

组织基础训练心得体会的最后一步是应用和反思。通过应用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所学应用到实际情境中,并评估其有效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发现不足之处,我们需要及时调整和改进。同时,定期进行反思,审视和评估自己的训练成果和效果。这有助于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训练方法和技能,实现个人和职业发展的目标。

结论(100字)

组织基础训练心得体会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过程。通过设定目标、记录和总结、分享和讨论以及应用和反思,我们可以更系统地组织和应用自己的心得体会。这将为我们的个人和职业发展带来持久的收益。让我们坚持这个过程,并致力于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组织严明意思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

第七条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经依法审定后方可公布。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评估意见。

规划实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修改规划和制定新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三)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省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省海洋测绘,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九)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八)测绘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线、轨道交通等设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九)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十)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确定基础测绘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经费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规定需由设区的市承担有关经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与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依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按照《基础测绘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更新周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

(二)1∶2000、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2年更新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运输、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共享。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其他测绘活动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使用财政资金的除基础测绘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认为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

确属重复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地理信息,对一定区域内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要素进行定量化、空间化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的检验、汇交、保管、提供、利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基础测绘财政经费的;

(三)未按照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涉密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基础测绘设施,影响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组织严明意思篇五

国家重力基本网是确定我国重力加速度数值的坐标体系。重力成果在研究地球形状、精确处理大地测量观测数据、发展空间技术、地球物理、地质勘探、地震、天文、计量和高能物理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目前提供使用的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包括21个重力基准点和126个重力基本点。

国家高程控制网是确定地貌地物海拔高程的坐标系统,按控制等级和施测精度分为一、二、三、四等网。目前提供使用的1985国家高程系统共有水准点成果114041个,水准路线长度为416619.1公里。“十五”期间,将在全面规划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高程控制网的新一轮复测工作。

国家平面控制网是确定地貌地物平面位置的坐标体系,按控制等级和施测精度分为一、二、三、四等网。目前提供使用的国家平面控制网含三角点、导线点共154348个,构成1954北京坐标系统、1980西安坐标系两套系统。

“十五”期间将对现有的国家平面控制网和国家高精度卫星定位控制网进行联合处理,形成新的覆盖我国全部国土的动态三维地心大地坐标系统。

“2000国家gps控制网”由国家测绘局布设的高精度gpsa、b级网,总参测绘局布设的gps一、二级网,中国地震局、总参测绘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共建的中国地壳运动观测网组成。该控制网整合了上述三个大型的、有重要影响力的gps观测网的成果,共2609个点。

通过联合处理将其归于一个坐标参考框架,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体系,可满足现代测量技术对地心坐标的需求,同时为建立我国新一代的地心坐标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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