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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一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二
凡在20xx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xx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20xx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申报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在正式申报汇算清缴软件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提前及时办理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前申报的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xx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8号)。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
(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xx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备案类的,应附送备案相关资料。
(4)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xx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跨省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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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三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四
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79号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8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2]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3.国税总局: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公告。
4.2015最新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5.2015年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6.201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7.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新规。
8.2015国家税务总局:固定与工薪发放的补贴将税前扣除。
9.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五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新老税法衔
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以独立核算的三
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比对审核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及时要求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审核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
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我们应着重对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
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存在差异。在汇算时,要注意20xx年纳税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的节余,不足部分在按新税法规定进行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旧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每一个企业基本都有业务招待费,在审核报表时,要特别注意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要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要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六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中。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中国会计社区。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七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xx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将重点放在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检查两方面,通过各片、组人员的大量,汇算清缴取得较好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的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责权及程序。下面将各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税源分析。
自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20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5.7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三)、投资较大、但尚无收入、无收益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增11户,均无收入;xxx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上亿元,主要进行“xx路”的管理收费,仍在筹建阶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财政局和交通局投资上亿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设的目的,目前尚未启动。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三、税收政策和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准确计算税款。二是对内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权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主要做好下列:
1、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审核资料。由于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管理征收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2、重点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界限仍有不明显之处,经常和地税部门有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各自看法不一。
缴纳营业税户,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无法有效监控,易造成税收漏洞。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核定原则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应采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
(二)、建设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目前,我们已发现部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银行帐号一开具就找不见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实际,搞好征收方式的认定。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八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流程,欢迎阅读。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九
(三)、投资较大、但尚无收入、无收益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增11户,均无收入;xxx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上亿元,主要进行“xx路”的管理收费,仍在筹建阶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财政局和交通局投资上亿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设的目的,目前尚未启动。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三、税收政策和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准确计算税款。二是对内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权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主要做好下列:
1、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审核资料。由于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管理征收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并督促、引导#fromend#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2、重点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界限仍有不明显之处,经常和地税部门有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各自看法不一。
缴纳营业税户,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无法有效监控,易造成税收漏洞。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核定原则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应采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
(二)、建设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目前,我们已发现部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银行帐号一开具就找不见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实际,搞好征收方式的认定。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
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79号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8条,自20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2]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3.国税总局: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公告。
4.最新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5.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6.201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7.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新规。
8.2015国家税务总局:固定与工薪发放的补贴将税前扣除。
9.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
居民企业概括起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本系列着重介绍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知识,如果有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给我们留言互动,以便为您专属指导帮助)
小贴士:
需要!企业一定要注意,不能凭感觉可能免税而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还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及“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
亲!只有查账征收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才需参加汇算清缴。
小贴士:
那为什么“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也需汇算清缴呢?因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3.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不仅要申报开票收入,还应申报未开发票取得的收入或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因此在年度结束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也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申报时间牢记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为企业所得税正常申报期;汇算一般是指对上一年的所得税进行汇算。
(二)预缴金额算清(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计算上一年度(本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并结合日常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并结合日常已预缴税款情况,在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结清当期应纳税款。
(三)资料报送及时
按时、合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准确真实的申报表!此外,如果企业涉及到的所得税相关事项(如减免税享受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特殊性交易情况等),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备案或申报!
对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也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二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设立时的和以后变更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4、期末存货盘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本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未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9、纳税申报表。
10、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1、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2、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一、补缴上的所得税。
补缴上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的所得税,应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留抵。
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作了账务处理,下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其他的如应付工资,严格来说,应是按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来进行扣除,但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其他的如水电费,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三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条例明确的,但一般是按季),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即由纳税人在税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行汇算,也称为自查。以后如果被税务检查出问题,就可能被定为偷税,除了补税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应及时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最好能参加税务的汇算培训)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不仅是所得税方面的,还有其他税费方面的政策,因为税前列支的税费如果计提缴纳有错,也直接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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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四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其中,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
(三)财务报表;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九)“三资”企业应提供审计报告;
(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报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纳税人汇算清缴要求。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上述要求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相关情况处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六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3、本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4、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
5、验资报告。
6、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
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
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
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
11、基本情况表。
问:企业所得税向国税申报还是向地税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这个问题会困扰刚参加工作的会计。之所以困扰,是跟我国变来变去的相关规定有关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2002年1月1日是个分水岭,在这之前成立的企业在地税交企业所得税,在这之后成立的企业在国税交企业所得税。
之后又出一个调整通知:2009年起新注册的企业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就去国税交企业所得税,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就去地税交企业所得税。两种税都交的就看税种核定表,主营业务的流转税在哪里交,企业所得税就在那里交。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七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条例明确的,但一般是按季),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即由纳税人在税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行汇算,也称为自查。以后如果被税务检查出问题,就可能被定为偷税,除了补税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应及时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最好能参加税务的汇算培训)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不仅是所得税方面的,还有其他税费方面的政策,因为税前列支的税费如果计提缴纳有错,也直接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八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预缴税额多缴了(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类)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补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类)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报表的调整
2、调整本年度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
四、疑问:没有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会计报表上没有体现,只是一个过渡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一、预缴税额多缴了: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补缴企业所得税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疑问和支持
1、来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更不用说调整了!
另说:如果企业所得税税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也就没有办法算出企业所得税了,计算过程是死循环。
2、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规定
根据该准则规定,会计差错分为三种情况进行更正: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此类情况不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此类情况不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根据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差错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此类情况应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也就是说,影响不重大,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
如:补缴企业所得税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利润分配”科目是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也就是不能直接进“利润分配”科目。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十九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研报告(通用20篇)篇二十
出纳机构一般设置在会计机构内部,如各企事业单位财会科、财会处内部设置专门处理出纳业务的出纳组、出纳室。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六个新变化,欢迎借鉴参考。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5、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原文不再展示,对文件重要注意事项做一汇总如下:
1、明确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操作: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2、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凭据即可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
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发票不合规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5、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处理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注意事项:
优惠扩大从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预缴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算,多交税的可以退税或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意事项:
(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