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

时间:2024-11-18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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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一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对于我们的学习生活有着重要意义。最近,我有幸参与了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试行督学活动,从中收获了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督导活动是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督学们通过场地、设备设施、教材使用等多个方面的考核,全面了解了学校的教育情况,以此为基础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帮助学校更好地提升教育质量。

其次,教育督导活动对于学生的学习有着直接的影响。不仅能够促进教师的专业性和教学水平的提高,还能够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因为督学们不仅仅会关注教育质量,还会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通过观察、采访等反馈,让学校和教师更加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

在督学活动中,我也深深地感受到了教育督导对于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在活动中我们发现,学生宿舍有的地方洗手间不够干净,床铺布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及时对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得到了落实。这些微小的改善也是我们为学校教育做出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应在督学工作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教育督导不是批评教育,也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而是讲求客观、公正。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为出发点,把意见建议提出来,勇于发声,同时也要合理使用批判之笔。

总之,在这次教育督学的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了解了教育督导的程序和规则,收获更多的是对于学习的新认识、新要求和新目标。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二

《教育督导条例》是国家为完善教育督导机制、提升教育质量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教育督导机构纷纷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不断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提升。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教育督导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探讨,从而深入思考教育督导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

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育督导能够规范教育行业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其次,教育督导可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最后,教育督导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手段,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基层教育工作情况,进而制定更为科学可行的教育政策。

第三段:教育督导的现状。

目前,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已经逐步对《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落实。例如,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导职责的范围更加明确,制定了针对性更强的督导方案,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价体系等。同时,教育督导机构还在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例如开展网络督导、多方联合督导等,以适应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虽然已经有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但教育督导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督导时过分注重考核、评价和处罚,而缺乏及时指导、帮助和引导;一些地区督导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因此,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提升督导质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深入挖掘问题根源等,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方向。

第五段:结语。

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名从业者,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看到了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努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我国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三

教育督导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工作,它能够促进学校的改进和发展,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在我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教育督导,我们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督导的目标是推动学校的改进和发展,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因此,我们要坚信每个学校和每个教师都有潜力变得更好,我们要尊重他们的努力和付出,并给予他们支持和帮助。同时,我们还要具备正确的价值观,明确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不能只追求分数和名次。只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推动学校的发展。

其次,教育督导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繁多,需要我们掌握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教学经验。我们要熟悉教师的职责和教学要求,了解课程设置和评价制度,还要了解教育政策和改革方向。同时,我们还要具备观察和分析的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所在,并提出科学的改进方案。所以,不断学习和积累知识是提高教育督导能力的关键。

再次,教育督导要注重与学校和教师的沟通和合作。教育督导是学校的外来力量,要想推动学校的发展,就需要与学校和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要与学校领导和教师进行深入的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惑,进一步明确学校改进的方向,并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同时,我们还要与学校一起研究并制定改进的计划,共同努力实现目标。只有通过与学校的紧密合作,才能够提高教育督导的效果。

最后,教育督导要善于思考和总结经验。教育督导工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我们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查找不足和问题,并加以改进。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要注重问题导向,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将问题转化为改进的机会。同时,我们还要关注教育发展的前沿动态,了解最新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只有不断思考和总结,才能够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

总之,教育督导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能够推动学校的改进和发展,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我们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具备丰富的知识和能力,注重与学校和教师的沟通和合作,善于思考和总结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的职责,推动学校和教师的发展。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四

教育督导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的一项规章,旨在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而微博则是近几年来流行起来的一种社交媒体平台,人们可以通过微博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交流意见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这个微博时代如何通过教育督导条例实现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督导条例实施以来,教育评价标准、教育质量监测手段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激励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和薄弱地区倾斜,加强了教育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微博的发挥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教育督导机构、专家团队、教育工作者等人们在微博上互动,分享经验和反馈意见,及时纠错,推动教育改革的质量和效率。

教育督导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地教育部门将中央政策解读,用好“看数据、听声音、实打实”的口号,重视社会评价的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改善。各级领导班子以身作则,表率作用明显,推动了地方教育工作的全面落实。微博则成为评价结果公示和问题处理的信息平台,通过微博宣传教育成果和先进经验,倡导诚信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段:微博在教育督导中的优势。

微博的运用为教育督导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和优势。首先,微博的互动性和及时性非常强,可以迅速传达信息和反馈意见。其次,微博是互联网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覆盖范围广、群众参与度高,可以扩大督导工作的影响力。此外,微博还具有数据管理和挖掘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通过数据分析获得更加精准和有效的督导结果。

第五段: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博作为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已经被广泛应用到教育督导的工作之中。教育督导条例作为法规性的文件,通过对教育政策的落实和教育质量的提升,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而微博则在宣传教育成果和声援教育工作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借助微博开展教育督导是一种创新方式,具有实际意义和现实举措。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学校教育管理的关注和探讨。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学们的职责重大,更需要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和优秀的职业素养。笔者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有了许多心得体会,本文旨在分享我的个人感悟。

第二段:有效沟通与敏锐的观察力(250字)。

作为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内的各方面、各层次的人员进行沟通是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了成功开展工作,督学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包括倾听和表达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我了解到,不同的学校、不同类型的人员对于同一问题的评价和看法存在差异。这时,督学就需要通过聆听他们的意见和理解他们的立场,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当然,敏锐的观察力也是成功沟通的关键。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发现,督学必须具备敏感的观察能力,能及时洞察学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段: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250字)。

教育督导岗位是一项职责重大的工作,要求督学们始终保持责任担当和公正执政。我曾在一所学校中发现学生信息数据库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学生流失。我认真分析了原因,协助学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学校进行了全面指导和督促。通过坚定的责任担当和坚决的执政决心,最终使学校解决了这个问题。公正合法的监管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坚实基础。督学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四段: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300字)。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集体劳动,督学必须与学校内部各方面的人员合作,以达成共同的目标。作为一个督学,应该始终保持谦虚、友善、专业。更要注重个人素养的提升和团队协作的加强。有意识地保持学习的姿态,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馈,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同时,注意积极主动地向其他督学学习,借鉴优秀的工作经验,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结论(200字)。

作为一名教育督导工作者,我一直保持着对工作职责和职业操守的坚定信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是督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通过与学校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推动教育改革的进程。督学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好,以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持续地提升,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未来。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教育督导是指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指导,旨在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成果。大学期间,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教育督导实践,通过亲身经历和参与,我深刻体会到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意义。本文将分享我在教育督导中的所思所悟,以及对于未来教育督导工作的展望。希望能借此机会,与读者分享与交流。

第二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250字)。

教育督导在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教育督导可以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和短板,及时进行矫正,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其次,教育督导可以促进教师之间的经验互换和共享,增加教学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再次,教育督导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总之,教育督导对于整个教育体系的发展和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教育督导的责任和使命。首先,作为教育督导者,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曾遇到一位教师对于我的督导意见持怀疑和抵触的态度,通过耐心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源,最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次,教育督导需要善于发现和引导教师的优势和潜力,激发他们的创新与热情。我曾督导一位教师在教学中融入游戏和小组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创造力,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后,教育督导需要注重个别教师的需求和特点,针对不同教师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计划和指导方案。我曾针对一位缺乏教学经验的教师,提供了详细的教学步骤和教材建议,帮助她提高了教学质量。

第四段:对未来教育督导工作的展望(250字)。

未来,我希望能继续从事教育督导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首先,我将深入研究教育心理学和教育评估学理论,提高对于教师和学生的理解和指导能力。其次,我将积极参与教育督导培训和研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再次,我将加强与其他教育督导者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探索教育督导领域的新思路与实践。最后,我将不断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教育督导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更好地服务于师生的发展和成长。

第五段:总结(150字)。

通过这次教育督导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自身的成长与进步。未来,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教育督导的作用将越来越被重视,也将会为教师和学生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机遇与挑战。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七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八

教育是国家的重要事业,也是每个家庭的必要任务。而教育督导则是保障教育质量和圆满完成国家和社会对教育工作的任务的重要手段。在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教育督导的意义也更加凸显。作为一名教育人员,我也有着许多的心得体会。

对于任何一名教育督导,都面临着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教育督导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背景,以便在工作中能够适应各种情况。我们必须重视每一个环节,从教学的方法、内容到教学的效果,以便为老师和学生提供更好的、更有效的教学体验。同时,教育督导也需要不断发展自身能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

教育督导在教育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教育督导可以发现和解决教学中的各种问题,例如教学进度的落后、教学方法不当、教学内容不合理等等。教育督导也可以及时地发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改正。教育督导还可以通过及时反馈和评价,在教学质量上进行严格监督,全方位的评估教学效果,为课堂中的教师以及学生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段:教育督导的应对策略。

任何一名教育督导都要时刻保持高效的工作状态。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必须遵循“思维全面、理解充分、全面分析”等观念,在不断发掘学校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努力寻找改进的空间,提高学校教学管理的质量。此外,教育督导还需要对教学中的内容和方法有更多的了解,学习并掌握不同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种问题。

第五段:总结。

作为一名教育督导,我深深地感知到工作中的挑战和职业使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努力提高工作能力,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实现教育督导的职责和目标。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个人的职业素养和技能,以便在未来工作中越来越好地完成接下来更多的任务和目标,为教育发展和学生创造更好的未来。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九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七条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

我校于2012年11月10日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组织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教育督导条例》是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督导领域的第一步法规。《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方向;对于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教育督导条例》的内容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和行政责任,提高了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意识。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教育督导队伍,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改善教育督导工作环境。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让《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首先深入到教育一线管理者的头脑,作好学习宣传《教育督导条例》作好了组织准备,通过学习和研讨,提高了教师的素质,加强了教育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为科学规范督政与督学提供了保证。

通过学习,使学校领导、教师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对象范围、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行政责任等,为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 1

为中国基础教育在普及小学教育、实行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农村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条件不足,要求监督、强化政府责任的结果。因此。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

这次学习不仅让学校领导和教师学到了许多新理念、新方法破解了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难题,更让我深深认识到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肯动脑筋,不肯付出艰苦的努力,没有高度的事业心是万万不能。

首先,教育督导工作肩负着神圣使命,关乎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国计民生和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对教育督导人来说再清楚不过。但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只有决策和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由教育督导部门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对上当好参谋,对下做好监督指导。这样,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能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纠正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仅仅是工作不作为的问题,而是在对国家和人民犯罪。

无止境的学习过程。不仅如此,要做好这项工作,还要善于协调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由于教育督导工作牵涉到政府及教育系统内各个部门的工作,处理不好各种关系,督导工作将很难顺利开展,即便是对下面学校的督导工作,也并非轻而易举。仅以对学校的评价为例,既要把问题说到位,不回避矛盾,还要让受检单位心悦诚服,不讲究点说话的艺术性,只是板起面孔教训人,效果显然是不能尽人意的。所谓“督从严导从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分寸的把握、拿捏何其难也。

再次,进一步增强了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信心。通过学习,使大家增添了责任感、使命感。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赢得别人的尊敬与认可,才能真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3

我镇于2015年2月26日-3月31日组织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现将我镇辖区各校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教育督导条例》是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督导领域的第一步法规。《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方向;对于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教育督导条例》的内容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和行政责任,提高了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意识。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教育督导队伍,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改善教育督导工作环境。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让《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首先深入到教育一线管理者的头脑,作好学习宣传《教育督导条例》作好了组织准备,通过学习和研讨,提高了教师的素质,加强了教育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为科学规范督政与督学提供了保证。

通过学习,使学校领导、教师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对象范围、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行政责任等,为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 1

为中国基础教育在普及小学教育、实行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农村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条件不足,要求监督、强化政府责任的结果。因此。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 这次学习不仅让学校领导和教师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难题,更让我深深认识到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肯动脑筋,不肯付出艰苦的努力,没有高度的事业心是万万不能。

首先,教育督导工作肩负着神圣使命,关乎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国计民生和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对教育督导人来说再清楚不过。但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只有决策和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由教育督导部门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对上当好参谋,对下做好监督指导。这样,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能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纠正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仅仅是工作不作为的问题,而是在对国家和人民犯罪。

导从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分寸的把握、拿捏何其难也。

再次,进一步增强了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信心。通过学习,使大家增添了责任感、使命感。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赢得别人的尊敬与认可,才能真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黑龙口镇中心校

2015年3月29日

黑龙口镇中心校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工作总结

黑龙口镇中心校

2015.3.29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二

(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权力,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9日天津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三

教育督导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一名教学督导员,我有幸参与了多次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深刻理解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结合个人实际经历,探讨教育督导的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全面考察,紧密跟踪。

教育督导的关键是全面考察并紧密跟踪。我们出发之前,要仔细准备教育督导计划和任务。在督导过程中,要结合学校特点,全面考察学校办学水平和校园文化氛围,关注师生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痛点,了解教学环节、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质量、校风校貌等各方面情况。并且要保持跟踪,及时反馈,确保随时了解学校工作的进展。

第三段:坚持立人本位,促进教学质量。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促进教育教学的持续发展,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要坚持以立人本位为根本,注重发掘教师的潜力和优势,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能力,激发他们的教学热情和内在动力。同时,还要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正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段: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教育督导不仅仅是对教学的检查,更是对学校管理的全面评价。通过对学校行政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彻底的了解,推进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步伐。要重视学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能,保障学校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建立可行、优良的工作体系,推动学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五段:结合实际,推进教育改革。

教育督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要保障学校教学教育的顺利开展,也要与第四轮校园周边及全国性的教育改革同行。监督教师观念的变革、教学方法的创新,推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旨在使得教育改革能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更快更深入地渗透到学校的各个领域,大幅提升中国的未来和竞争力,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和科技革命的强劲背景下。

总结:

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与学校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树立互信、合作、奋斗的共同目标。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可以共同推进教育改革,创造更为优良的教育管理环境。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及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被督导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青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和督导经费。

第七条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特聘教育督学。特聘教育督学、兼职督学和专职督学享有同样的职权。

第八条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七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级教育督导规划和计划,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七)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局部的、单方面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访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或者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调查、指导。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一)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并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或者建议,通报督导结果,发出书面督导结论。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活动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经教育督导机构指派,教育督导人员两人以上可以进行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

(五)进行问卷调查和测试;。

(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进行综合测评;。

(八)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时,应当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者或者主管部门参加。

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教育督导活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估、检查。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教育督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应当出示《督学证》。

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教育督导工作;。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教育督导公正;。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

(五)泄露教育督导信息影响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

(四)阻挠、抗拒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五)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被督导单位。

第二十一条实行督导结论通报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论通报同级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布。

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将督导结论作为考核、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教育督导人员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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