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分享和交流。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一
学习法律,不只是对自己未来职业的投资,更是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法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进而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法律教育是一个终身的过程,促进法学习,是每个法律学习者理应承担的责任。在自己学习的同时,也应该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和体会,促进法学习的传播和普及。
第二段:加强自学。
法学习,离不开自学。自学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和能力,更可以锻炼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自学也不仅仅是读书,还可以通过观看法律类电影、听取律师的讲解等多种方式进行。自学还需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技巧,比如用笔记录、归纳整理等,以此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
第三段:与他人交流与分享。
与他人交流学习,能够拓宽学习的视野,优化学习效果。可以与学友进行学习讨论,并及时了解不同人的学习心得和体会。更可以在社交网络上,分享自己的学习成果和体会。分享不仅能够促进法学习的普及,更能够让自己收到更多的学习反馈和启示。
第四段:参加法学习辅导班。
参加法学习辅导班,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的体系,并获得专业知识的指导。通过辅导班,可以依托老师的帮助,针对性地提高自身的学习效果。同时,辅导班也是学习交流的场所,可以与同学互动,共同提高。当然,在选择学习辅导班时,需要注意找到正规认证的学习机构,保证学习的同时,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段:结语。
法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和坚定的决心。我们可以加强自学,与他人交流分享,参加法学习辅导班等多种方式,以此提高自驱力和学习效果。法学习,不仅关乎自身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在当代,法学习已经成为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更加坚定地走好这一路。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二
第一段:引入背景(200字)。
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民办教育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许多民办学校举办了各种研修活动,提供机会给教师深入学习和交流教学经验。近期,我参加了一次民办教育研修,通过此次研修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分享学习内容(200字)。
在研修中,我们学习了很多有关教育教学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多元智能教育理论的讲解和实践。这种教育理论认为每个学生都具备多种智能,而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教学方法来满足学生的不同智能需求。在实践环节,我们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设计了一节课,将多元智能理论融入其中。这让我意识到,传统的教学方法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需求,我们需要不断改进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第三段:交流经验心得(300字)。
除了学习新理念和方法外,我还通过与其他教师的交流,了解到了许多实用的教学经验。在课堂管理方面,我学到了如何制定合理而严谨的纪律规定,以及如何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在教学设计方面,我了解到如何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合作性,如何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经验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也将我自己的教学经验分享给其他教师,希望能给他们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第四段:思考挑战和应对方法(300字)。
在研修中,我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将学到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到实际的教学中。教室和学校的环境与研修中的模拟环境有所不同,如何在面对实际情况时灵活运用所学成为了我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个挑战,我决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同时向其他教师请教和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和进步。
第五段:总结体会(200字)。
通过这次民办教育研修,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新理念和方法,还交流了许多宝贵的教学经验,深刻感受到了民办教育的活力和发展潜力。同时,在面对挑战时,我也思考了解决方法,并积极寻求帮助。这次研修让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也激发了我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动力和决心。我深信,通过持续的学习和研修,我能够在自己的教学工作中做得更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教育的不断关注,民办教育逐渐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许多教育工作者选择参加民办教育研修,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教育观念。近期我也有幸参加了一次民办教育研修班,并从中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对这次研修的心得体会。
民办教育研修不仅是教师个人提升的需要,更是推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研修可以了解最新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拓宽自己的教育视野。此外,研修还可以加强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需求。而对于学校来说,教师的研修不仅可以提高整体的教育水平,还可以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近年来,我国的民办教育研修机会逐渐增多,无论是政府组织的研修培训,还是民间的教育机构提供的专业培训班,都给教师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平台。在这些研修中,我们不仅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技巧,还可以结识各地的教师同行,分享经验、交流思想。这不仅能够打破教师单一、封闭的教育观念,还能够激发教师的创新思维和教育热情。
在这次研修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也看到了教育领域中的许多先进经验和教学方法。通过与其他教师的交流和学习,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教学技巧,比如如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如何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此外,我还认识到了教育应该是一种关心和关爱,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通过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思考空间,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实现全面发展,这才能真正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人才。
研修的收获不仅仅体现在个人上,也将对学校和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我相信,通过我在研修中学到的知识和技巧,我能够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也能够更好地与家长沟通和合作,形成家校共育的积极氛围。在学校层面上,教师研修的共同成长将带动整个学校教育水平的提升,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
尽管民办教育研修给教师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和交流平台,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研修活动的方式和时间安排需要更加合理和灵活,以便教师能够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学习。其次,研修的内容需要更加贴近实际,针对教师的实际问题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教育研修还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评估机制,以确保教师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以应用和提高。
总结起来,民办教育研修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对于教师个人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研修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相信民办教育研修将会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不仅对教师个人有益,也对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四
——做一个真正的引领者有人说:当老师难,当民办学校的老师更难,当民办学校的班主任是难上加难,你付出一片大海,只能收获一朵浪花。可是我要说:正是因为难,才能体现出班主任的价值;如果你付出整个宇宙,那不就收获了一个太阳系吗?我是一名民办学校的班主任老师,更能体会“学困生”的艰辛和痛苦!班主任就是改变孩子不良习惯的引领者,是孩子人生发展的指导者。所谓“学困”其实是“心困”,缺乏自信,认知存在问题,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正因为这样,他们得不到家长、老师、同学的认可,只有在失望中浪费时间。要想转化这部分学生,必须解决“心困”。下面谈几点做法:
一、让孩子看到希望,产生梦想刚接手一个班级,学生普遍缺乏自信,口语表达能力较差,对此我规定每天晨会让学生登台发言,内容可以读美文,也可以是自己写的文章;可以读,也可以背。一开始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我在前一天晚上先进行个别辅导,并告诉他,明天一定要给大家一个惊喜,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嘛!与此同时,我也要求全体同学,在别人发言后一定要热烈鼓掌,给予鼓励,因为“掌”字是由“尚”加“手”组成的,高尚的手一定源于高尚的心,有了高尚的心,终究会成就高尚的事业。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五
是我国颁布的倍受人们喜欢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他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板来说当然是为了钱了,毕竟没有几个人是没有贪欲的,这就导致了民办的学校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学校建设初期为了使学校成立让某些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人把证书寄存在学校里,建立之后没找到足够的教师进行对学生的教育,就聘请了一些没有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教师参与教学,使得教学水平远远不如同级别的学校,对于这些学校就应该勒令重整,加强的管理与监督能力。
说道管理与监督涉及到大多数方面,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只有严格的执行此条法律才能使民办学校有效的提高各方面的措施和意义。另外说到管理与监督,不只是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与我们息息相关,作为受教育者,我们有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中有一条法律说到:“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所以在学校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必须与学校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应,使得学校有所改进和进步,不会踏步不前。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也就是说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学校的收费都是有公示的,如果对于一些可能是不正常的收取费用我们不能随便妥协,不能由学校随意收费,我们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公示了解,如果这笔费用不属于合法受费我们有权不缴费,如果应为不缴费而出现被学校对我们的恶意不法行为,我们不能无理取闹,可以寻求司法程序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请有关部门处理。
不出什么重大事故;还有我希望加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取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的集团或个人,减少人们的潜在损失程度,不让人们受企业和个人欺骗,因为很多困难家庭学费都是辛辛苦苦挣来的或是借来的,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对于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观点,有的人喜欢有的人憎恶,我个人来说是比较喜欢的,虽然说还并不完善,出现了一些漏洞,导致一些受教育者不能蒙受损失,但是却为大多数人解决了许多困难,例如高考没考好的学生他可以去读大学,读完之后比没上大学前有了更多的生活能力,最重要的是学习很好但没考好的人可以不用复读而是通过就读民办学院获取研究生考试资格,所以说虽然有点漏洞,但是利大于弊,希望国家可以不断的完善,来增加国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这样中国就会越来越强,成为强大的文化大国,也是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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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六
第一段:导言(100字)。
《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家校合作一直以来都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家校促进法》的出台更是加强了这种合作的力度。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家校促进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保障的作用(250字)。
《家校促进法》对于家校合作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法律的出台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保障与支持。法律规定了学校与家庭应当在教育育人方面相互配合与帮助,明确了学校与家庭应共同参与学生教育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其次,法律明确了学校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家庭对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督权。这些法律规定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双方合作更加有序与稳定。
第三段:优势与挑战(300字)。
家校合作的实践中,我发现《家校促进法》给家校合作带来了一些优势。首先,法律的出台增加了各方的责任感与义务感。学校与家庭都明确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且有法律强制力的支持和监督。其次,法律规定了学校与家庭的合作方式与手段,为双方提供了有效的沟通途径。然而,家校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是法律本身的执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其次是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理念差异与沟通障碍。有时家庭过于关注学生的成绩,而忽视了其它方面的发展,这需要学校与家庭共同协调,形成共识。
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家校合作对于学生的重要性。学校与家庭是孩子成长教育的两大支柱,只有两者紧密合作,孩子的发展才能得到全面的关注和促进。通过与家长沟通交流,我了解到家庭对于孩子的期望和需求,并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同时,我也会向家长们介绍学校的教育理念与目标,共同商讨与制定孩子的培养方案。在家校合作中,我还会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及时了解孩子在家庭环境中的情况,并与家长协商共同解决问题。通过家校合作,我发现孩子在学校和家庭两个环境中的表现都得到了提升,他们更加自信、积极参与学习和生活。
第五段:总结(150字)。
《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通过家校合作,学校与家庭可以共同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共同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但同时,家校合作也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克服挑战与困难。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也体会到了它带来的巨大成效。我相信,在《家校促进法》的指导下,学校与家庭将能够更好地合作,为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携手努力。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七
家校促进法的实施是中国对教育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旨在加强家校合作,推动教育的全面发展。通过家校互动,可以更好地培养孩子的良好品质与能力,为孩子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文将介绍我对家校促进法的心得体会,并从家校合作、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沟通方式、家校互动的实践和家校携手共筑未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段: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家校合作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为孩子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家校合作中,学校应根据孩子发展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和教育目标,家庭则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家长要主动与教师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解决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教育的合力,最终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第三段:沟通方式的改善。
家校沟通是家校合作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双方对孩子的教育成果和问题的交流。在过去,家长与教师之间的沟通方式主要是通过家长会和家长信箱,由于信息传递缓慢和双方交流不畅,很难及时解决问题。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使得沟通方式得到了改善,学校建立了家长微信群和家长课堂等渠道,方便家长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而家长也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向学校反映问题和建议,增加了沟通的及时性和便捷性。这种改善的沟通方式为家校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段:家校互动的实践。
促进家校合作离不开双方的积极参与和互动。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家长讲座、家长参观课堂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交流,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同时,学校还可以邀请家长担任家长学校教师或家委会成员,共同参与学校的决策与管理,增强双方的互信和互动,达到真正的合作共赢。而家长也要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主动参与学校的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工作方向,与教师进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第五段:家校携手共筑未来。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也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通过家庭教育,孩子可以获得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学校是孩子的第二课堂,是孩子的社交和学习的场所。家校促进法的实施,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紧密结合,使家庭和学校形成了教育的合力,共同为孩子的身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家校合作不仅有助于提升孩子的综合素质,还能够培养孩子的自信心和动手能力,为孩子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为家校携手共筑学生的未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结尾:
通过家校促进法的实施,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家校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教育的效果也得到了明显提升。在未来的实践中,学校和家长要进一步加强沟通,更好地合作,形成共识,共同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只有家校携手,才能共同为孩子的未来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八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九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时表示,民办教育将实施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此次分类管理登记不设过渡期。
那么,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
最近我园进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 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
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江化幼儿园:余盼盼
2017年9月26日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一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
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
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二
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草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据知情人士透露,《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或于8月进行三审。修正案旨在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预留发展基金等问题,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业内人士表示,民办机构占比较高的职业教育、幼儿园等领域的市场化运营率先展开,教育资产证券化、行业兼并重组将加速。
据中国证券报7月27日消息,教育行业一直不乏政策推力。《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去年8月发布,强调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开发面向民族地区的教育课程。
今年6月发布的《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与国家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和“无线校园”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配备师生用教学终端;积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发展。
此外,《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于4月18日获通过。
教育机构主要分为四类,民办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在线教育。中泰证券分析师指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现代父母教育理念的升级,学前教育市场将逐渐进入快速增长期。“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有关政策密集出台,信息化已成为国家战略,教育信息化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国内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到1192亿元,同比增长19.4%。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到2019年,在线教育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019亿元。2019年,在线教育用户人数达到7000万人,同比增长20%左右,预计2019年在线教育人数有望超过8700万人。其中,近六成份额来自高等教育及语言培训类,未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将成为增长的主要动力。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纷纷把目光投向在线教育领域。去年12月,百度教育事业部宣布成立,与外部教育机构等合作伙伴,共同打造教育服务平台,贯穿教育服务产业上下游。阿里则推出教育频道“淘宝同学”,主要采用2b+2c的混合型平台模式。腾讯推出专业在线教育平台腾讯课堂。作为开放式平台,腾讯课堂计划帮助线下教育机构入驻,共同探索在线教育新模式。
不过,教育培训市场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行业呈现出高度分散、标准缺失等特点。
兴业证券分析师指出,线下教育很多业务围绕幼儿园、国际学校、职高、培训学校等展开,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入上市公司体内,有利于构建线下教育大生态基础。目前教育板块资产证券化程度远低于传媒板块。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教育行业资产证券化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19年后才刚刚突破4%,2019年的资产证券化率仅为4.3%。随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得到确认,有利于扫清资产证券化障碍。
从产业链角度看,教育培训产业主要分为内容供应商、平台供应商、技术供应商。根据ibiscapital的报告,平台供应商的市场规模约占整体规模的70%;其次是技术提供商约占21%;内容提供商仅占9%。其中,k12、职业教育、在线教育前景最为广阔。
中泰证券分析师认为,由于教育产业整体处于发展初期,并购和风投案例大都没有进入盈利期。“互联网+”发展迅速,逐渐融入教育产业化,这也是传统教育行业转型的内因。《2019-2020年中国教育信息化行业市场发展趋势及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指出,未来最有可能产生合作或者合并的环节出现在技术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环节,通过二者结合打造“优质平台+优质内容”。
上述分析师表示,学前教育相对成熟,进入扩张期的比例较大,融资额仅次于k12。k12投融资金额最高且大多数都在发展期,职业教育与学前教育大致类似。在行业并购重组的大潮中,k12吸引资金额度最大,未来将是行业整合的主轴。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四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有专家学者认为,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之路是一条完全不同于外国民办学校发展的非常特殊的道路。外国的民办学校由于宗教以及其他各方面社会背景,走的是一条捐赠办学的路子。但是我们国家的民办学校是一条从出资办学逐步走向分类管理的路子。所以修法要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留有足够的探索空间,特别是不能够简单武断地搞一刀切,要依法切实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为走出这轮利益博弈,实现《民促法》的促进作用,笔者建议:
明确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民办事业单位属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的政策和各种税收优惠。
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民办企业单位性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区分,并不影
响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或者说,营利性民办教育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因此,必须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作为企业的特殊性。在这里,法律应该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应该享受的各种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保障在民办学校举办期间作为举办教育事业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无偿使用权等。
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捐资和出资两类。目前国家正在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最新版本是拟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非营利性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成员享有社员权,也就是产权和回报;财团法人属于捐赠或遗赠。这种修订,也许会为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出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两类。出资办学享有产权和回报;捐资办学不享有产权和回报。
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办学权。有一种主张,是值得我们倾听的。他们说,要给予民办教育举办者最大的尊重,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民促法》修改过程中,可能我们更多聚焦在如何给办学者一点补偿或表示,让其退出,或者给点利息,其实这对于举办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人格或自尊上的伤害。
民办学校举办者最大的担心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各级政府通过资产清算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笔者认为,《民促法》修法应明确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资产清算的性质。这里,资产清算的目的,是为了明晰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而不是为了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地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第二章 合格评估(鉴定)
第七条 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 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有关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
第九条 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第三章 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条 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形式。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粗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通过校际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单项教育工作的比较评估,诊断教育工作状况,交流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评估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评单位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并作出评估结论,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不排名次。对结论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再次进行评估。
第四章 选优评估
第十三条 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 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极。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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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六
答: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答:这是两个问题,我先回答你修改后的法对民办教育促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第四,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就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我想促进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上五个方面。
接着回答第二个问题,我想澄清一个事实。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删去第五十一条。
十一、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四、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删去第六十六条。
十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七
备受瞩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于11月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我国民办教育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颁布实施来,我国民办教育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显示,截至20,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特色日益凸显,我国民办教育已经由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发展成为广大家长和学生的“重要选择”,是推动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经过了十多年的大发展大繁荣,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走到了一个新的路口,面临着新的抉择。为了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20通过的《民促法》根据当时的国情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做出规定,允许取得“合理回报”。但是,由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校”,民办教育举办者无法在营利性教育上取得真正的突破。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上位法的修订为《民促法》的修订铺平了道路。
“分类管理”是此次《民促法》修订的核心。新修订的《民促法》明确规定,将民办教育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提出了政府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多种方式予以扶持,包括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土地政策。分类管理为民办教育公益化、社会化办学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消除了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主要障碍。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后,政府的支持为学校长期稳定发展的提供了坚强后盾和保障,办学者可以集中精力提高办学质量,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探索特色办学。
一大批坚持非营利办学的举办者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分类改革。早在12月,由吉林华侨外国语大学、西安外事学院等26所具有很好办学基础的民办高校发起成立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明确提出了公益化、社会化和非营利性办学宗旨和目标。联盟高校共同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办学,不谋求任何经济回报,办学经费全部用于所在高校建设与发展。截至2015年,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已经扩展到74家。在政府部门指导和民间力量推动下,公益性办学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赞赏。
新修订的《民促法》也对营利性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效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分配。新规定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顺应教育产业国际化的新举措。
《民促法》的修订,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数千万学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们对修订通过新的《民促法》表示衷心的欢迎和拥护。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在贯彻落实新《民促法》的过程中,既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事业中来;同时也保护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促进各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随着新修订《民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将会迎来新的机遇。我们相信,针对社会上广为关注的各种问题也将会在实践中得到解决,就像新中国成立之初要解决旧中国体制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要解决计划经济年代的体制一样。民办教育有着天然的良好发展基因,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新的《民促法》必将为我国民办教育高速发展插上翅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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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教育将迎来一个新的时代。
三审期间,北京语言大学教授谢小庆曾担忧本次修法会因争议过大,与一审和二审同样延后审议。争议聚焦于“义务教育阶段能否举办营利性学校”。有声音认为,这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但在长期关注教育政策的谢小庆看来,新法堵住了原来的制度漏洞,接下来政府可以通过差异化扶持政策,真正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不管如何,修法通过,意味着民办教育的身份将变得清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将各有一套收费、监管、税收和土地优惠办法。这是继国家提出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之后,一个标志性的跨越。
中国的民办教育学校体量庞大。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学校总量超过1/3,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修法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中,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表示,他们对接下来地方要出台的细则更感期待,修法对民办学校的影响,更多要从地方细则来分析。
修法是为了让民办教育拥有“平等待遇”
之所以修法,是因为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存在模糊之处,使得学校法人属性不清晰,无法与公办教育拥有平等的地位和待遇。
本次修法,正是为拨开“迷雾”而来。
修法的核心在于“分类管理”。即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分类。两类学校将配套以不同的管理办法。
承认民办教育的营利性,是修法的重要成果。
因为按照修订前的《教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国内许多教育机构在创办时,都是以公益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资产的产权和营利性缺乏清晰的归属。
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修法以来,多数观点认同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但具体怎么分、怎么管、原来的民办学校怎么过渡,存在巨大分歧。
也因此,民促法前后经历三次上会。事实上在三审期间,民间也出现一波质疑。焦点在于“不得设立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修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反对的学者认为,这不是“民促法”,而是“民退法”。这将打击民办教育者的热情。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就认为,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减损了家长和学生对更加丰富的义务教育产品的选择权,走向了设置此项规定的反面,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也有赞成的学者提出,为了保证教育的均衡性,这个设定是应有之义。如谢小庆就认为,过去有些民办学校,打着公益旗号牟利,把政府补贴,包括土地财政,化公为私,新法可以将此漏洞堵住。义务教育阶段还是要保持公益性,否则将拉大教育差距,影响教育均衡化。但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可以让资本进去,从而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服务,倒逼国内整体教育质量的提升。
对于争议,官方的表态也是以教育均衡化为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不营利不代表不收费,也不代表就是低收费。”
换言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同样可以有盈余,校长和教师可以领高薪,只是投资者不能分红,也不能将学校运作上市。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三审稿在争议声之中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获得了通过。
无论如何,修改后的民促法,将使民办学校的身份逐渐变得清晰。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将各有一套收费办法、监管办法、税收和土地优惠办法,以及不同的退出机制。
这是继十几年前国家提出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之后的,一个标志性跨越。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孰优孰劣?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各有利弊,”国金证券教育行业分析师吴劲草认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将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较为方便,以公司形式运营激励制度也较好。但需要缴纳相当数额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税务比率约30%,土地优惠少。办学成本提高。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是以营利组织形式存在,在税费和土地上有优惠,但举办者只能获得工资,不能获得投资回报,也不能进行资产证券化。”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将如何管理?从修法来看,其差别化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
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则被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安排。两者均需要向社会公示。
在税收方面,两类学校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吴冠雄律师认为:“营利性学校估计会由财政部再去制定更细的法规。”
在土地优惠上,新建和扩建的非营利性性民办学校,政府需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而对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至于停止办学后如何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学校则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目前的规定,选择成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几乎不受影响,”吴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它们只需要依照法律修改章程就可以继续办学。但营利性学校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还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
教育资产证券化迎来大潮?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外,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等领域,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得到认可。
“教育资产证券化或将迎来大潮,”吴劲草认为,“这些领域本身税务、机制等处理较为模糊,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障碍,目前主要是通过类vie的教育管理咨询公司的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他认为,民促法修订后,对于这些教育机构来说,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消除资产证券化障碍。但另一方面,其办学成本将会提高。总体而言,对幼儿园、民办高校等盈利能力强、且缺乏整合和资本推动的行业来说,是一波整合的机会,在整合中或将出现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
吴冠雄律师则认为,近期不大可能出现资本马上涌进大批民办学校。“因为仍需要等待国务院或教育部来修改实施条例以及一系列的配套规章,还会有各省的地方法规,我们统称为后续的立法过程。乐观地估计,至少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
对国际学校有何影响,也备受关注。深圳博纳学校的创始人陈晓民认为,此次修改,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学校,这有利于国际学校自身明确定位。国际学校目前经历了粗放增长,未来3-5年将会有一个洗牌过程。
对教育培训行业影响如何?私塾家sharingschool创始人胡国志认为,毫无疑问,这对教育培训行业整体上是利好的,标志着教育培训机构从“政策灰户”变成“合法公民”。但由于教育培训机构事实上是最早完成市场化的,因此,政策放开后也会进一步激化竞争。已经具备品牌先发优势的中型或大型机构借助政策东风和资本青睐会更加如鱼得水,小微型机构必须走出不同的道路才有可能后来居上。社区化、专业化和生态化将成为优秀教育品牌共同具备的鲜明特征。客户体验、科技亲密和共享战略将成为大教育时代的基本逻辑。
静待地方细则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民办教育举办者对地方细则的出台充满期待,也不乏担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学者称,上半年开始申请初中办学牌照的他,正在加快申请进度。他最为关心,也更为关键的是随后各地将如何制定细则。
“对民办学校的利好程度,也要看细则,比如在义务教育中,公办民办在用地、补助、招生等方面是否能落实一视同仁?”他举例称,“广州甚至规定民办招生要等公办招生之后,这显然不合理。还有,民办高中虽然允许营利,但审批门槛是否能因此降低,还是继续以规划名义严格控制?这些都要看地方教育部门的管理细则。”
这位办学者希望,地方政府制定细则时,对非营利民办学校,在用地、招生、老师身份等方面真正落实同性同权。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大幅降低准入门槛,教育部门的管理最好实行备案制。陈晓民也认为后续的地方细则更为关键。例如“营利性学校的注册,新建学校的土地使用等等。”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管过程多少波折,民办教育还是迎来一个“名正言顺”的时代。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一、立法意义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教育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规范教育行为,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过去虽然有不少教育法规文件,但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法规却很少,因此,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受教育者处于尴尬的境地。现在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胆地面向社会依法办学了,也必将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前景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民办教育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如雨后春笋,它将与公立学校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且有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民办教育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
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都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身后有地产、企业、开发商、公司集团及政府机关作坚强后盾,甚至还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民办教育这一社会性公益事业长期捐资赞助,他们支持和倡导民办教育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培养地方所需专业人才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服务。仅就教师个人收入而言,“民办教师”的工资通常都是“公办教师”的3至4倍。这正如社会个私企业员工待遇优于国企而致使许多国企破产、工人失业一样,公立学校单凭国家财政养活一班人,而在国库有限、地方经济又滞后的情况下,迫使被强校兼并或取谛办学资格,这便使得民办学校如虎添翼,更显其优势。生源就是学校的生命线。
其次,民办教育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众所周知,“公办教师”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国家钱,讲究“资格”二字。其教师途径多是人事部门的指派,或周边学校的相互流动,或通过人情关系的借调等,师资力量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而民办学校则不同,它讲的是诚信,靠的是质量,崇尚“能力”二字。其师资来源广阔,优胜劣汰,竞聘上岗是它优于公立学校的用人机制。它能够面向社会自由招贤纳士,凡是有教师资格和能力的社会公民都可以被吸收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教师”为了取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他们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更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私立学校,他们能真正体会到同工同酬,优质优酬的工作回报与快乐,看到自身的价值所在,从而发挥出更大的工作热情与动力。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大部分民办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发展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第一、招生工作难。特别是办学初期,学校在软件设施即人才质量方面没有让社会信服的资本和理由而导致招生困难。对此,我们应大力学习宣传《办民教育促进法》,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媒体、报纸、标语、广播、电视、墙报、专题报道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性质内容,明白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平等的办学权利与义务,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形同姐妹,其培养的学生同样可以升学与就业。只要措施得力,宣传到位,消除社会、家长和孩子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招生工作难终会雨过天晴,苦尽甘来。
第二,生源素质差。这是招生工作难的直接后果。私立学校起初几年的学生大多是有名望的公立校招剩下的二、三类苗子,他们普遍是思想和学习双差生,为混张文凭或被父母所迫而来。对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强化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拔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此外,还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
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不受学校所在地的影响,不受招生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影响。只要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从总体上看,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大于公办学校。二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在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这一点上有别于公办学校。公办中小学要满足其服务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不能进行考试、考核选拔,也不能确定其他的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则可以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发展要求,在不违背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被招收对象的条件。三是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如可以选择网上招生、面试招生、联合招生等。另外《》还提到,政府有关部门有保障民办学校招生权的义务。
1.在出台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或办法时,必须首先强调依法行政。不能以规范招生行为为借口,对民办学校实施歧视性政策。规范招生,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要做好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真正担负起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职责”。
2. 在招生的范围上,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已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省级示范小学、初中和省级重点高中的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同意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学校,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开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实行跨县、市招生的民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其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需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
3. 在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但对民办学校来说,不受此要求限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提倡用面谈的方式,也可以用电脑派位等方式确定招收对象。
要在尊重家长选择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自己决定子女去哪所学校就读,而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5. 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方面,建议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办理。改变现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签发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做法,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设立窗口,专门负责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服务的质量。同时,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留对不及时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和人进行处分的权力,以便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