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

时间:2024-11-22 作者:飞雪

撰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知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接下来,请欣赏一些创业者的心得体会,他们分享了他们创业路上的坎坷和成功经验。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一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二

是我国颁布的倍受人们喜欢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他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板来说当然是为了钱了,毕竟没有几个人是没有贪欲的,这就导致了民办的学校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学校建设初期为了使学校成立让某些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人把证书寄存在学校里,建立之后没找到足够的教师进行对学生的教育,就聘请了一些没有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教师参与教学,使得教学水平远远不如同级别的学校,对于这些学校就应该勒令重整,加强的管理与监督能力。

说道管理与监督涉及到大多数方面,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只有严格的执行此条法律才能使民办学校有效的提高各方面的措施和意义。另外说到管理与监督,不只是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与我们息息相关,作为受教育者,我们有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中有一条法律说到:“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所以在学校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必须与学校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应,使得学校有所改进和进步,不会踏步不前。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也就是说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学校的收费都是有公示的,如果对于一些可能是不正常的收取费用我们不能随便妥协,不能由学校随意收费,我们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公示了解,如果这笔费用不属于合法受费我们有权不缴费,如果应为不缴费而出现被学校对我们的恶意不法行为,我们不能无理取闹,可以寻求司法程序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请有关部门处理。

不出什么重大事故;还有我希望加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取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的集团或个人,减少人们的潜在损失程度,不让人们受企业和个人欺骗,因为很多困难家庭学费都是辛辛苦苦挣来的或是借来的,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对于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观点,有的人喜欢有的人憎恶,我个人来说是比较喜欢的,虽然说还并不完善,出现了一些漏洞,导致一些受教育者不能蒙受损失,但是却为大多数人解决了许多困难,例如高考没考好的学生他可以去读大学,读完之后比没上大学前有了更多的生活能力,最重要的是学习很好但没考好的人可以不用复读而是通过就读民办学院获取研究生考试资格,所以说虽然有点漏洞,但是利大于弊,希望国家可以不断的完善,来增加国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这样中国就会越来越强,成为强大的文化大国,也是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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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三

第一段:引入背景(200字)。

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民办教育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许多民办学校举办了各种研修活动,提供机会给教师深入学习和交流教学经验。近期,我参加了一次民办教育研修,通过此次研修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分享学习内容(200字)。

在研修中,我们学习了很多有关教育教学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多元智能教育理论的讲解和实践。这种教育理论认为每个学生都具备多种智能,而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教学方法来满足学生的不同智能需求。在实践环节,我们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设计了一节课,将多元智能理论融入其中。这让我意识到,传统的教学方法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需求,我们需要不断改进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第三段:交流经验心得(300字)。

除了学习新理念和方法外,我还通过与其他教师的交流,了解到了许多实用的教学经验。在课堂管理方面,我学到了如何制定合理而严谨的纪律规定,以及如何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在教学设计方面,我了解到如何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合作性,如何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经验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也将我自己的教学经验分享给其他教师,希望能给他们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第四段:思考挑战和应对方法(300字)。

在研修中,我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将学到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到实际的教学中。教室和学校的环境与研修中的模拟环境有所不同,如何在面对实际情况时灵活运用所学成为了我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个挑战,我决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同时向其他教师请教和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和进步。

第五段:总结体会(200字)。

通过这次民办教育研修,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新理念和方法,还交流了许多宝贵的教学经验,深刻感受到了民办教育的活力和发展潜力。同时,在面对挑战时,我也思考了解决方法,并积极寻求帮助。这次研修让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也激发了我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动力和决心。我深信,通过持续的学习和研修,我能够在自己的教学工作中做得更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四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时表示,民办教育将实施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此次分类管理登记不设过渡期。

那么,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五

最近我园进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 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

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江化幼儿园:余盼盼

2017年9月26日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教育的不断关注,民办教育逐渐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许多教育工作者选择参加民办教育研修,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教育观念。近期我也有幸参加了一次民办教育研修班,并从中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对这次研修的心得体会。

民办教育研修不仅是教师个人提升的需要,更是推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研修可以了解最新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拓宽自己的教育视野。此外,研修还可以加强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需求。而对于学校来说,教师的研修不仅可以提高整体的教育水平,还可以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近年来,我国的民办教育研修机会逐渐增多,无论是政府组织的研修培训,还是民间的教育机构提供的专业培训班,都给教师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平台。在这些研修中,我们不仅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技巧,还可以结识各地的教师同行,分享经验、交流思想。这不仅能够打破教师单一、封闭的教育观念,还能够激发教师的创新思维和教育热情。

在这次研修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也看到了教育领域中的许多先进经验和教学方法。通过与其他教师的交流和学习,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教学技巧,比如如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如何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此外,我还认识到了教育应该是一种关心和关爱,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通过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思考空间,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实现全面发展,这才能真正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人才。

研修的收获不仅仅体现在个人上,也将对学校和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我相信,通过我在研修中学到的知识和技巧,我能够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也能够更好地与家长沟通和合作,形成家校共育的积极氛围。在学校层面上,教师研修的共同成长将带动整个学校教育水平的提升,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

尽管民办教育研修给教师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和交流平台,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研修活动的方式和时间安排需要更加合理和灵活,以便教师能够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学习。其次,研修的内容需要更加贴近实际,针对教师的实际问题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教育研修还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评估机制,以确保教师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以应用和提高。

总结起来,民办教育研修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对于教师个人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研修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相信民办教育研修将会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不仅对教师个人有益,也对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七

法学习是一种必须认真学习并不断提高的学科。通过学习法律的规定和案例,我们能够更加了解有关社会中的法律政策。法学课程可以增加我们对社会和我们的责任的想象力,也可以提高我们的思考能力和推理能力。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关于促进法学习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阅读案例有助于获得知识和技能。

学习法律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通过阅读案例来了解法律的应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容易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实施方法。如果我们能够准确理解案例的要点,并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有深刻理解,那么我们就有了更好的学习基础。同时,不断尝试分析和动手处理法律事件,将有助于我们更快地获得法律知识和技能。

第二段:与其他人交流和讨论可以加深理解。

交流和讨论就是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学习体会、听取他人的看法和意见来增进自己的理解和知识。通过与同学、讲师或其他人的讨论和互动可以加深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熟悉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积极主动地提出我们的问题、疑惑和斟酌。同时,与他人的交流和互动也能够帮助我们跟随讲师和其他同学的思路,以获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第三段:积极参加课堂和讲座可以提高学习效果。

通过积极参加课堂和讲座,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因为法律课程通常是由讲授分析和案例讲解构成的,课堂讲解极为重要。如果我们能充分地参加和听讲,在课堂上将遇到的问题提出并在课堂上得到解答,就会更容易地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与同学和讲师的讨论和互动也可以扩展我们的视野和用法式的多样性。

第四段:观察和注意法律应用是一个学习成长的过程。

在学习法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关注法律的应用方式。通过观察案例、法律文书和实场拍摄等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最新法学动态和法规变化,以及即将提出的变革,这也是保持学习成长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段:总结。

学习法学需要长期不断努力和学习,监控时间表和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能够帮助推进学习进程。同时我们也需要用一颗平常心对待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后,帮助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也是一个重要的学习环节。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获得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法学水平。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八

——做一个真正的引领者有人说:当老师难,当民办学校的老师更难,当民办学校的班主任是难上加难,你付出一片大海,只能收获一朵浪花。可是我要说:正是因为难,才能体现出班主任的价值;如果你付出整个宇宙,那不就收获了一个太阳系吗?我是一名民办学校的班主任老师,更能体会“学困生”的艰辛和痛苦!班主任就是改变孩子不良习惯的引领者,是孩子人生发展的指导者。所谓“学困”其实是“心困”,缺乏自信,认知存在问题,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正因为这样,他们得不到家长、老师、同学的认可,只有在失望中浪费时间。要想转化这部分学生,必须解决“心困”。下面谈几点做法:

一、让孩子看到希望,产生梦想刚接手一个班级,学生普遍缺乏自信,口语表达能力较差,对此我规定每天晨会让学生登台发言,内容可以读美文,也可以是自己写的文章;可以读,也可以背。一开始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我在前一天晚上先进行个别辅导,并告诉他,明天一定要给大家一个惊喜,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嘛!与此同时,我也要求全体同学,在别人发言后一定要热烈鼓掌,给予鼓励,因为“掌”字是由“尚”加“手”组成的,高尚的手一定源于高尚的心,有了高尚的心,终究会成就高尚的事业。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九

家校促进法的实施是中国对教育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旨在加强家校合作,推动教育的全面发展。通过家校互动,可以更好地培养孩子的良好品质与能力,为孩子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文将介绍我对家校促进法的心得体会,并从家校合作、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沟通方式、家校互动的实践和家校携手共筑未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段: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家校合作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为孩子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家校合作中,学校应根据孩子发展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和教育目标,家庭则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家长要主动与教师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解决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教育的合力,最终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第三段:沟通方式的改善。

家校沟通是家校合作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双方对孩子的教育成果和问题的交流。在过去,家长与教师之间的沟通方式主要是通过家长会和家长信箱,由于信息传递缓慢和双方交流不畅,很难及时解决问题。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使得沟通方式得到了改善,学校建立了家长微信群和家长课堂等渠道,方便家长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而家长也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向学校反映问题和建议,增加了沟通的及时性和便捷性。这种改善的沟通方式为家校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段:家校互动的实践。

促进家校合作离不开双方的积极参与和互动。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家长讲座、家长参观课堂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交流,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同时,学校还可以邀请家长担任家长学校教师或家委会成员,共同参与学校的决策与管理,增强双方的互信和互动,达到真正的合作共赢。而家长也要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主动参与学校的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工作方向,与教师进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第五段:家校携手共筑未来。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也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通过家庭教育,孩子可以获得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学校是孩子的第二课堂,是孩子的社交和学习的场所。家校促进法的实施,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紧密结合,使家庭和学校形成了教育的合力,共同为孩子的身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家校合作不仅有助于提升孩子的综合素质,还能够培养孩子的自信心和动手能力,为孩子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为家校携手共筑学生的未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结尾:

通过家校促进法的实施,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家校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教育的效果也得到了明显提升。在未来的实践中,学校和家长要进一步加强沟通,更好地合作,形成共识,共同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只有家校携手,才能共同为孩子的未来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

第一段:导言(100字)。

《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家校合作一直以来都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家校促进法》的出台更是加强了这种合作的力度。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家校促进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保障的作用(250字)。

《家校促进法》对于家校合作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法律的出台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保障与支持。法律规定了学校与家庭应当在教育育人方面相互配合与帮助,明确了学校与家庭应共同参与学生教育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其次,法律明确了学校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家庭对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督权。这些法律规定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双方合作更加有序与稳定。

第三段:优势与挑战(300字)。

家校合作的实践中,我发现《家校促进法》给家校合作带来了一些优势。首先,法律的出台增加了各方的责任感与义务感。学校与家庭都明确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且有法律强制力的支持和监督。其次,法律规定了学校与家庭的合作方式与手段,为双方提供了有效的沟通途径。然而,家校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是法律本身的执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其次是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理念差异与沟通障碍。有时家庭过于关注学生的成绩,而忽视了其它方面的发展,这需要学校与家庭共同协调,形成共识。

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家校合作对于学生的重要性。学校与家庭是孩子成长教育的两大支柱,只有两者紧密合作,孩子的发展才能得到全面的关注和促进。通过与家长沟通交流,我了解到家庭对于孩子的期望和需求,并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同时,我也会向家长们介绍学校的教育理念与目标,共同商讨与制定孩子的培养方案。在家校合作中,我还会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及时了解孩子在家庭环境中的情况,并与家长协商共同解决问题。通过家校合作,我发现孩子在学校和家庭两个环境中的表现都得到了提升,他们更加自信、积极参与学习和生活。

第五段:总结(150字)。

《家校促进法》的实施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通过家校合作,学校与家庭可以共同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共同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但同时,家校合作也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克服挑战与困难。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也体会到了它带来的巨大成效。我相信,在《家校促进法》的指导下,学校与家庭将能够更好地合作,为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携手努力。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一

学习法律,不只是对自己未来职业的投资,更是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法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进而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法律教育是一个终身的过程,促进法学习,是每个法律学习者理应承担的责任。在自己学习的同时,也应该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和体会,促进法学习的传播和普及。

第二段:加强自学。

法学习,离不开自学。自学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和能力,更可以锻炼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自学也不仅仅是读书,还可以通过观看法律类电影、听取律师的讲解等多种方式进行。自学还需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技巧,比如用笔记录、归纳整理等,以此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

第三段:与他人交流与分享。

与他人交流学习,能够拓宽学习的视野,优化学习效果。可以与学友进行学习讨论,并及时了解不同人的学习心得和体会。更可以在社交网络上,分享自己的学习成果和体会。分享不仅能够促进法学习的普及,更能够让自己收到更多的学习反馈和启示。

第四段:参加法学习辅导班。

参加法学习辅导班,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的体系,并获得专业知识的指导。通过辅导班,可以依托老师的帮助,针对性地提高自身的学习效果。同时,辅导班也是学习交流的场所,可以与同学互动,共同提高。当然,在选择学习辅导班时,需要注意找到正规认证的学习机构,保证学习的同时,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段:结语。

法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和坚定的决心。我们可以加强自学,与他人交流分享,参加法学习辅导班等多种方式,以此提高自驱力和学习效果。法学习,不仅关乎自身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在当代,法学习已经成为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更加坚定地走好这一路。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二

民办教育在中国发展迅速,为提升教育质量,我参加了一次民办教育研修。研修期间,我深入感受到了民办教育的优势和挑战,也有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历,谈谈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和思考。

民办教育相较于公办教育,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首先是运营机制的灵活性,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以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其次,民办教育鼓励教师和学生的创新。在研修中,我看到了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采用了新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这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民办教育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是师资力量的不足。相较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的教师队伍相对较弱,很多教师缺乏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其次是学生择校意识过重。在我参观的一所民办学校中,择校现象十分明显。不仅学生家长为了名校资源竞相排队,学校也为了招生赢得声誉不择手段。这种择校现象使得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以及教育质量的波动。

第四段:改进措施。

为了提升民办教育的质量,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通过举办教师培训、开展教学交流等方式,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创新意识。其次,加强监管,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支持优质学校发展,推动薄弱学校改进。此外,加强家校合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创新能力,减少过多追求分数和择校现象。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加民办教育研修,我对民办教育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虽然民办教育有其优势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充分发挥其优势、针对挑战采取相应措施,民办教育定能在中国教育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还能推动教育的创新和进步。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民办教育将成为教育改革中的一匹黑马。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的作用逐渐被人们重新认识和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保护家庭,我国于202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促进法》。本文将从家庭的重要性、家庭促进法的目的和重要内容、我们家庭对家庭促进法的理解和践行以及家庭促进法带给我们的启示四个方面来探讨这一议题。

首先,家庭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温暖、最安全的港湾。在家庭中,我们可以享受亲情的拥抱,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家庭也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最重要的场所,家庭和睦、氛围温馨的孩子们更容易健康成长。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关注家庭,加强家庭建设和保护。

其次,家庭促进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和保护家庭。家庭促进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旨在推动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谐。法律对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家庭促进法还对家庭教育、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规定,为社会各界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我们家庭对家庭促进法的理解和践行也十分重要。作为法律的主体和执行者,我们每个家庭都应该深入学习家庭促进法,并将其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增进亲子关系、共同参与家庭决策、积极传承家庭传统、提高自身法治意识等方式,来践行家庭促进法。在我们家庭中,我和父母通过与孩子共同制定家庭规则、互相尊重和理解来促进家庭和谐。我们还积极参与社区的家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家庭教育水平。通过这些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家庭促进法对于家庭建设的重要性。

最后,家庭促进法给予我们的启示也是不可忽视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只有保护好家庭,才能保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每个家庭都应该积极落实家庭促进法的要求,加强家庭教育,培养健康的家庭氛围,为社会的繁荣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家庭建设,为家庭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共同推动家庭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家庭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积极践行家庭促进法,为家庭的和谐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通过法律的保障和我们每个家庭的共同努力,相信家庭将成为我们每个人成长的阳光港湾,社会将因为家庭的和谐而更加美好。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五

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草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据知情人士透露,《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或于8月进行三审。修正案旨在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预留发展基金等问题,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业内人士表示,民办机构占比较高的职业教育、幼儿园等领域的市场化运营率先展开,教育资产证券化、行业兼并重组将加速。

据中国证券报7月27日消息,教育行业一直不乏政策推力。《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去年8月发布,强调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开发面向民族地区的教育课程。

今年6月发布的《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与国家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和“无线校园”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配备师生用教学终端;积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发展。

此外,《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于4月18日获通过。

教育机构主要分为四类,民办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在线教育。中泰证券分析师指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现代父母教育理念的升级,学前教育市场将逐渐进入快速增长期。“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有关政策密集出台,信息化已成为国家战略,教育信息化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国内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到1192亿元,同比增长19.4%。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到2019年,在线教育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019亿元。2019年,在线教育用户人数达到7000万人,同比增长20%左右,预计2019年在线教育人数有望超过8700万人。其中,近六成份额来自高等教育及语言培训类,未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将成为增长的主要动力。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纷纷把目光投向在线教育领域。去年12月,百度教育事业部宣布成立,与外部教育机构等合作伙伴,共同打造教育服务平台,贯穿教育服务产业上下游。阿里则推出教育频道“淘宝同学”,主要采用2b+2c的混合型平台模式。腾讯推出专业在线教育平台腾讯课堂。作为开放式平台,腾讯课堂计划帮助线下教育机构入驻,共同探索在线教育新模式。

不过,教育培训市场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行业呈现出高度分散、标准缺失等特点。

兴业证券分析师指出,线下教育很多业务围绕幼儿园、国际学校、职高、培训学校等展开,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入上市公司体内,有利于构建线下教育大生态基础。目前教育板块资产证券化程度远低于传媒板块。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教育行业资产证券化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19年后才刚刚突破4%,2019年的资产证券化率仅为4.3%。随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得到确认,有利于扫清资产证券化障碍。

从产业链角度看,教育培训产业主要分为内容供应商、平台供应商、技术供应商。根据ibiscapital的报告,平台供应商的市场规模约占整体规模的70%;其次是技术提供商约占21%;内容提供商仅占9%。其中,k12、职业教育、在线教育前景最为广阔。

中泰证券分析师认为,由于教育产业整体处于发展初期,并购和风投案例大都没有进入盈利期。“互联网+”发展迅速,逐渐融入教育产业化,这也是传统教育行业转型的内因。《2019-2020年中国教育信息化行业市场发展趋势及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指出,未来最有可能产生合作或者合并的环节出现在技术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环节,通过二者结合打造“优质平台+优质内容”。

上述分析师表示,学前教育相对成熟,进入扩张期的比例较大,融资额仅次于k12。k12投融资金额最高且大多数都在发展期,职业教育与学前教育大致类似。在行业并购重组的大潮中,k12吸引资金额度最大,未来将是行业整合的主轴。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六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有专家学者认为,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之路是一条完全不同于外国民办学校发展的非常特殊的道路。外国的民办学校由于宗教以及其他各方面社会背景,走的是一条捐赠办学的路子。但是我们国家的民办学校是一条从出资办学逐步走向分类管理的路子。所以修法要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留有足够的探索空间,特别是不能够简单武断地搞一刀切,要依法切实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为走出这轮利益博弈,实现《民促法》的促进作用,笔者建议:

明确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民办事业单位属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的政策和各种税收优惠。

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民办企业单位性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区分,并不影

响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或者说,营利性民办教育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因此,必须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作为企业的特殊性。在这里,法律应该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应该享受的各种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保障在民办学校举办期间作为举办教育事业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无偿使用权等。

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捐资和出资两类。目前国家正在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最新版本是拟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非营利性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成员享有社员权,也就是产权和回报;财团法人属于捐赠或遗赠。这种修订,也许会为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出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两类。出资办学享有产权和回报;捐资办学不享有产权和回报。

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办学权。有一种主张,是值得我们倾听的。他们说,要给予民办教育举办者最大的尊重,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民促法》修改过程中,可能我们更多聚焦在如何给办学者一点补偿或表示,让其退出,或者给点利息,其实这对于举办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人格或自尊上的伤害。

民办学校举办者最大的担心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各级政府通过资产清算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笔者认为,《民促法》修法应明确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资产清算的性质。这里,资产清算的目的,是为了明晰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而不是为了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七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2.2016最新修订颁布的劳动法全文。

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八

民办教育即是由民间投资、融资,靠社会力量捐赠兴建的学校举办的教育。《民办教育法》第一次使用了“民办教育”这个概念。以前国家行政规章中也极少使用“民办教育”这个概念,基本上使用“社会力量办学”概念。从1982年我国《宪法》首次对民办教育做出规定,到《民办教育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民办教育的立法经历了20年的历程,这个过程是与民办教育的发展与逐步完善紧密相连的。国家先后颁布的多部教育法律均涉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即民办教育,但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公办教育,对民办教育的适用性不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法律上对民办教育给予保护、扶持和约束的必要性逐渐增加。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使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积聚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为教育的超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办教育能够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是机制灵活,从不同的方面汇聚资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财政投入能够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弥补公共教育财政的严重不足,从而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够满足老百姓对教育的不同需求。迅速发展起来的民办中小学,承担了基础教育普及与提高的双重任务,对于缓解入学高峰给公办教育带来的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推动了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1997年7月以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以及其他规章政策的出台,使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得以落实,“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规章,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和具体措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办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改进。如有的民办学校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有的在办学过程中不够规范,办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民办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冠以“促进”名称的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不仅要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而且要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这充分体现了民办教育的积极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公共管理教育行政职能方面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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