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

时间:2024-11-19 作者:雅蕊

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法。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一

从初中开始,我便开始接触到教育督导。每年,都会有一批督学来到学校,检查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如今,我已经到了高中,督导频率更加频繁。在这些年里,我深刻感受到教育督导在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要做好这份工作,首先需要的是心态。教育督导不能只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一个“抽查”,而是一种倡导和指导。因此,进入校园之前,我们应该先消除自己的“功利心理”,以真诚的态度和平和的心态面对检查、面对学校。

其次,教育督导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督导应当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需要,提出专业化的标准和检查方法。比如,在小学的督导中,要注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卫生习惯;在高中的督导中,则可以重点关注学生的课业和考试情况。只有真正了解学生和学校,才能提出有效的建议。

教育督导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发教学创新。一份好的教育督导报告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建议。例如,督导员可以给予教师一些教学创新的启示,比如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同时,督导员也应该注重学校的特色发展,为学校提供有关教育发展方向和支持。

在学生看来,教育督导对提高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督导,我们可以更加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教育资源的作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以推进教育改革。

总的来说,教育督导是当今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对学校和教师的激励,以及对学生的关注,教育督导可以大力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我相信,在未来,教育督导的作用会更加显著,为国家和学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二

教育督导是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教育督导员,我多年来一直在不同学校进行教育督导工作。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体会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价值。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今天我将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做好策划和准备。

教育督导的第一步是策划和准备。在进入学校前,我会提前研究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制度、师生情况等。在这个过程中,我会与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主要需求和关注点。同时,我也会确保自己熟悉教育督导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指南。通过充分的策划和准备,我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学校。

第三段:注重个性化指导。

在进行教育督导时,我注重个性化指导,因为每个学校和每个教师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我会与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的教学方法和资源情况,然后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每个学校和教师都是独特的,我相信通过个性化的指导,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进而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段:维护教师尊严和权益。

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我注重与教师的沟通和交流,尊重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会在肯定他们的优点和长处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避免过度批评和指责。同时,我也会帮助教师解决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创造一个积极的教学环境。在我的督导中,教师的尊严和权益始终是我最关心的事情之一。

第五段:持续学习和改进。

最后,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和改进的过程。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和教育理念都在不断变化,作为一名教育督导员,我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我会参加各种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教育领域的最新动态,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同时,我也会不断反思和总结自己的工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积极地进行改进。

总结:

通过多年的教育督导工作,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价值。在工作中,我注重做好策划和准备,个性化指导,维护教师尊严和权益,持续学习和改进。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我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促进教育的持续发展。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三

近年来,教育督导在推动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名教育督导员,我有幸能够参与其中,亲身感受到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价值。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些我在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督导是一项艰巨而使人满足的工作。教育督导员需要深入学校,对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为学校提供科学、针对性的改进建议。这项工作不仅需要我们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还需要我们具备较高的敏感度和洞察力,能够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每到一所学校,我都会陷入繁忙的工作中,但当看到学校的教育质量得到提升,学生的学习成绩有所突破时,我感到非常满足和自豪。

其次,教育督导需要与学校和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教育督导员既是教师的评估者,也是他们的指导老师。在进行教学评估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教师都非常乐于接受我的评估意见,并把它们作为改进的方向。然而,也有一部分教师对评估持怀疑态度,甚至有抵触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督导员,我们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理解他们的困难和挑战,并与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只有通过积极的交流和合作,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校的教育发展。

第三,教育督导是一个持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作为教育督导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和方法,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参加培训和研讨会等活动,与其他督导员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这样的学习和交流,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还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为我们的教育督导工作带来新的思路和灵感。

此外,教育督导还需要注重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工具。教育督导员需要掌握各种评估工具和技巧,能够对教学过程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细致的评价。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数据,为学校提供准确的参考和建议。只有基于科学的评估和数据,我们才能提供真正有益的改进方案,促进学校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最后,教育督导需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人,因此,我们在进行教育督导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学生的需求和发展为出发点。督导员应该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心理健康,为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我们要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关心他们的困难和挑战,帮助他们克服障碍,实现自己的潜力。

总之,教育督导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还需要与学校、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督导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教育理论和方法。我们要注重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工具,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学习,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校的教育质量提供持续的支持和推动。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教育督导是指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指导,旨在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成果。大学期间,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教育督导实践,通过亲身经历和参与,我深刻体会到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意义。本文将分享我在教育督导中的所思所悟,以及对于未来教育督导工作的展望。希望能借此机会,与读者分享与交流。

第二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250字)。

教育督导在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教育督导可以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和短板,及时进行矫正,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其次,教育督导可以促进教师之间的经验互换和共享,增加教学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再次,教育督导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总之,教育督导对于整个教育体系的发展和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教育督导的责任和使命。首先,作为教育督导者,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曾遇到一位教师对于我的督导意见持怀疑和抵触的态度,通过耐心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源,最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次,教育督导需要善于发现和引导教师的优势和潜力,激发他们的创新与热情。我曾督导一位教师在教学中融入游戏和小组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创造力,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后,教育督导需要注重个别教师的需求和特点,针对不同教师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计划和指导方案。我曾针对一位缺乏教学经验的教师,提供了详细的教学步骤和教材建议,帮助她提高了教学质量。

第四段:对未来教育督导工作的展望(250字)。

未来,我希望能继续从事教育督导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首先,我将深入研究教育心理学和教育评估学理论,提高对于教师和学生的理解和指导能力。其次,我将积极参与教育督导培训和研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再次,我将加强与其他教育督导者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探索教育督导领域的新思路与实践。最后,我将不断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教育督导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更好地服务于师生的发展和成长。

第五段:总结(150字)。

通过这次教育督导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自身的成长与进步。未来,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教育督导的作用将越来越被重视,也将会为教师和学生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机遇与挑战。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五

《教育督导条例》是国家为完善教育督导机制、提升教育质量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教育督导机构纷纷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不断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提升。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教育督导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探讨,从而深入思考教育督导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

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育督导能够规范教育行业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其次,教育督导可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最后,教育督导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手段,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基层教育工作情况,进而制定更为科学可行的教育政策。

第三段:教育督导的现状。

目前,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已经逐步对《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落实。例如,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导职责的范围更加明确,制定了针对性更强的督导方案,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价体系等。同时,教育督导机构还在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例如开展网络督导、多方联合督导等,以适应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虽然已经有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但教育督导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督导时过分注重考核、评价和处罚,而缺乏及时指导、帮助和引导;一些地区督导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因此,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提升督导质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深入挖掘问题根源等,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方向。

第五段:结语。

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名从业者,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看到了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努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我国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六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对于我们的学习生活有着重要意义。最近,我有幸参与了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试行督学活动,从中收获了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督导活动是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督学们通过场地、设备设施、教材使用等多个方面的考核,全面了解了学校的教育情况,以此为基础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帮助学校更好地提升教育质量。

其次,教育督导活动对于学生的学习有着直接的影响。不仅能够促进教师的专业性和教学水平的提高,还能够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因为督学们不仅仅会关注教育质量,还会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通过观察、采访等反馈,让学校和教师更加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

在督学活动中,我也深深地感受到了教育督导对于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在活动中我们发现,学生宿舍有的地方洗手间不够干净,床铺布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及时对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得到了落实。这些微小的改善也是我们为学校教育做出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应在督学工作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教育督导不是批评教育,也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而是讲求客观、公正。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为出发点,把意见建议提出来,勇于发声,同时也要合理使用批判之笔。

总之,在这次教育督学的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了解了教育督导的程序和规则,收获更多的是对于学习的新认识、新要求和新目标。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说明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及个人心态(200字)。

近年来,中国教育督导的力度不断加大,对各级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教育督导是推动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在过去的督导经历中,我深感自己处于一个受评估的状态,对此,我以谦虚的态度对待督导,并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取长补短,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段:教育督导带来的更多思考(200字)。

教育督导提醒我们,不仅仅是要关注教育教学结果,更要重视教学过程。作为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师生互动、参与度、反思等。我们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和理念。此外,教育督导也提醒我们要认真对待大纲和教材,注意与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学科特点相适应的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还要不断引导学生发展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第三段:教育督导对学生的影响(200字)。

教育督导的检查和评估不仅促进了教师的教学质量,对学生也有积极的影响。督导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热情得到了激发,学习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学生不再是单纯地被灌输知识,而是通过活动、讨论等方式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对所学知识进一步深化和理解。同时,教育督导提醒学生注意课堂纪律和习惯,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第四段:教育督导推动学校教育改革(200字)。

教育督导对学校的教育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督导过程中,在教学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督导人员还会提供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同时,还可以推进优秀的教育经验和教学方法在各个学校之间的传播和交流。这种激发和营造的教育氛围,也可以鼓励各个教学单位充分挖掘自身的特色和亮点,以优异的成绩来接受教育督导的检查。

第五段:结论,总结教育督导的作用及个人的收获(200字)。

教育督导是一种良好的教学改进手段,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教师来说,督导意味着他们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注重教学过程,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互动交流。在教育督导的推动下,教学会更加生动有趣,每个学生都会更加积极学习,教育质量则会更具可靠。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我将继续以开放的心态接受教育督导,通过督导检查和评估建立自己的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九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十

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下文是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十一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七条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十二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1、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各部门总监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总监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总监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1、对原始单据的一般要求:

(1)发票必须是发票联和报销联,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2)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严禁涂改。

(3)印章要齐全,须有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收据,要有财务专章;企业和个体户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车、船、飞机票等),因保管不善而被盗或遗失,后果自负。

2、对各项支出报销的审签,实行统一管理,由校长签字后,财务科方可付款。

3、差旅费报销单,须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数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结算人、负责人的签章。

4、由联校按计划统一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己购买时,须经校领导批准,验收入库。

5、临时工的工资,由会计填制临时工工资花名册,由领酬人、经手人、校领导签章。

6、中心校和村校各部门的经费支出严格按《清平联校财务管理制度》中计划管理的要求,实行计划用款。对于一次业务、一张票面金额超过200元的用款,事先必须向联校校长申请。对用款不事先申请的单位或个人,财务处不得安排该部门的用款计划。

7、学校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教学、教辅、后勤部门的经费支出,须经校长审批;对计划外支出,除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须事先向校长室申报同意并备案。

8、各部门科室要严格控制差旅费和会务费支出,对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无特殊原因的超标准支出,由出差人员自理。

9、中心校和村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对非安排不可的业务招待,中心校校长向联校请示同意后安排,实行先申请后招待制度。否则,招待费自理。

10、为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在业务发生后1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有关财务人员应严格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11、各种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凭据,下列票据财务处原则上不予报销:

(1)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2)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12、外出业务培训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元;公务出差每趟10元(车票);三人以上出差由联校派车。

13、各中心校每月所发生的业务,要在每月的20号-21号到联校报账,过期不再办理。

为了加强所机关的财务管理,严格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支出的审批原则。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依照有关的财经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先批后支的原则,对超出预算定额的费用支出,不予审批。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包括购买办公用品用具等),500元以下的,由需购买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2、大额会议费支出,根据财政预算定额标准由财务人员核定会议费支出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各类专项经费的支出,有关部门需列出详细支出科目,经分管所长同意后,由所长批准,由财务人员执行。

4、差旅费的支出和一般性的支出,根据出差单和出差发票,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所长批准;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的,事前需经所长同意。

5、定额内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开支的,经所长批准后,由财务人员执行。定额内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司机出车补助的支出、房租费、水电费、食堂伙食补助费和修缮费的支出,需由经办人提出,经所长审批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6、办公设备购置费支出,由所需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长或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7、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学费、奖学金及其它有关支出,经所长或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

1、取得的发票、票据及其他原始单据须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票据填写规范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报销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部门领导、所长签字后,财务部门才能予以报销。

2、所内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采购、保管和发放,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审核后统一采购、领用。对所内办公用发生的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食堂补助等由办公室集中支付。

3、机动车消耗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车辆保险费、检车费等由财务部门统一支付;汽油款和过路费据实予以报销;车辆维修需由司机提出申请,注明维修项目,经办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修理,支付维修费用;购买车用饰品,需经领导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办理。

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严格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规范费用报销的程序及规定,加强费用开支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管理部。

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超费用标准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负责费用报销的审查、费用报销、费用开支的分析、控制及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费用开支的管理和标准的控制,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及员工费用报销的审核。

第六条公司领导。

1、副总经理负责对分管部门费用开支的管理和标准的控制,负责分管部门及员工费用报销的审核。

2、总经理负责公司费用报销的审批。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

第七条出差申请。

2、填好“出差申请单”后,报上级领导核准后转管理部登记后方得出差。

3、如遇紧急情况,由主管临时派遣出差者,可先行出差,事后补填出差申请单,并呈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八条出差核准权限:

1、员工出差不超过3天的,由部门主管核准;。

2、员工出差时间3~7天的,由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核准;。

3、员工出差天数超过7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4、部长以上管理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借款。

1、员工出差需要预支差旅费的,可以办理借款;。

2、出差人员借款,应填写“借款申请单”;。

4、前次借支未清者,不得再借款。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十三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 学。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和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了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十四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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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篇十五

教育督导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一名教学督导员,我有幸参与了多次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深刻理解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结合个人实际经历,探讨教育督导的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全面考察,紧密跟踪。

教育督导的关键是全面考察并紧密跟踪。我们出发之前,要仔细准备教育督导计划和任务。在督导过程中,要结合学校特点,全面考察学校办学水平和校园文化氛围,关注师生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痛点,了解教学环节、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质量、校风校貌等各方面情况。并且要保持跟踪,及时反馈,确保随时了解学校工作的进展。

第三段:坚持立人本位,促进教学质量。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促进教育教学的持续发展,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要坚持以立人本位为根本,注重发掘教师的潜力和优势,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能力,激发他们的教学热情和内在动力。同时,还要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正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段: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教育督导不仅仅是对教学的检查,更是对学校管理的全面评价。通过对学校行政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彻底的了解,推进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步伐。要重视学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能,保障学校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建立可行、优良的工作体系,推动学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五段:结合实际,推进教育改革。

教育督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要保障学校教学教育的顺利开展,也要与第四轮校园周边及全国性的教育改革同行。监督教师观念的变革、教学方法的创新,推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旨在使得教育改革能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更快更深入地渗透到学校的各个领域,大幅提升中国的未来和竞争力,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和科技革命的强劲背景下。

总结:

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与学校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树立互信、合作、奋斗的共同目标。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可以共同推进教育改革,创造更为优良的教育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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