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翰墨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

征文可以展示我们的才华和个性,给我们带来自信和满足感。在写征文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细节和方面?请大家放慢脚步,与我一同回味这些触动心灵的征文之美。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一

近年来,虚假诉讼事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在接触实践中遇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反思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并得出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危害严重。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主体故意虚构或夸大诉讼事实,干扰司法审判正常进行的一种行为。虚假诉讼会给被告方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害,有时甚至会导致其生活的重大改变。对于受害者而言,如果无法及时辨认和应对虚假诉讼,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虚假诉讼也会对社会法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为社会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法律公信力。

其次,虚假诉讼问题是制度瑕疵的产物。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既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也与法律实施中的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在当下司法体系中,虽然法庭有严格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但仍有不少漏洞被人利用。虚假证据的制造和伪造往往屡禁不止,且制造难度越来越低。与此同时,一些诉讼参与者例如律师、法官等在案件审理中出现失职、疏忽等现象,使得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因此,虚假诉讼的解决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管机制的加强以及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提升。

第三,培养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是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的根本途径。虚假诉讼是一种利益追求的行为,而法治意识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树立一个守法诚信的思想,不以谎言欺骗他人,不以诉讼追求不义之财,那么虚假诉讼问题自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从教育入手,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同时,应当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树立诚信和守法的风尚,让人们明白虚假诉讼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第四,法律职业人员应承担起责任。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律师和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应当秉持职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我们需要坚守法律边界,不为诉讼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不帮助虚假诉讼行为的进行。此外,法官作为审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对虚假诉讼持零容忍的态度。只有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根治虚假诉讼问题。

最后,构建完善的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为了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防范机制。这包括建立起信息共享和巡回法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行动。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能力,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另外,加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审核和资质认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解决虚假诉讼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只有通过这些举措的共同推进,才能够最终消除虚假诉讼的危害,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法治社会。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二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理由。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社会、媒体越来越关注虚假诉讼。然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导致类似的虚假诉讼行为却有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冯某欠了几笔债务,当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债务总额达70万元。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拟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然而,这时冯某想到了通过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与潘某协商虚构借条,让潘某也告自己,意图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发现。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声称“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为了逃避债务,漏某与陈某串通虚构了漏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两张借条。然后,陈某将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决后,待王某提起诉讼时,因漏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使执行终结,王某的债权被侵害。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丁、戊均被判败诉。该地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真相,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几乎都出自同样目的,使用同样手段,然而却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何会有如此多的虚假诉讼,会有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呢?本文拟对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缺乏法律规制力度。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滥用诉权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有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受害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能否提起赔偿之诉以及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虚假诉讼的成本很低,提起虚假诉讼的风险远不及其所能带来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虚假诉讼频频发生。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违法除外。这就导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人能最终从诉讼中获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手段赢得裁判。若想虚假诉讼得逞,必须顺利通过法官这一“关”。因而,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少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我国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制裁的相关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少有媒体介入曝光,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关处罚规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欺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主张认定为诈骗罪;。

(三)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必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按侵权行为来处理。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那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错误的判决必定有损司法部门形象,被害人当然不会认可,其他社会上知情人自然会联想法律黑暗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它使诉讼相对人被无端地卷入民事诉讼中,相对人为该子虚乌有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有些诉讼还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无论最终相对人是否胜诉,其损失是必不可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还可能因提出虚假诉讼后而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而这“无本万利”的活动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导致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受害人利益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具备了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虚假诉讼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当事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而获得有利的判决,它不是要破坏司法活动,破坏司法活动只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在民诉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侵害到他人财产权,只能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时,当事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既妨害了司法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应该将该犯罪规定在哪类罪名下,是看该犯罪罪名的设置主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又如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人身权明显是优先于财产权的,因为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但刑法却把该犯罪放在财产罪中规范,这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在财产罪中加以处罚以保护公私财产权。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三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五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虚假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广大青年学生,我们要深化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认识,积极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来。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我在反对虚假诉讼问题上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我认识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破坏了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虚假诉讼也给被诉方带来了无辜的伤害,不仅让其在清白受损的同时还要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虚假诉讼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败坏,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去。

其次,我认识到虚假诉讼的根源是一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当代社会是一个极富竞争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非常强烈。一些人为了谋求不义之财,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利己主义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一些利益,却无法长久地持续下去。因此,我们应该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在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能够懂得自律和自律,并且抵制不诚信行为。

再次,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监督力度。虚假诉讼能够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法律的知识匮乏和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因此,在学校教育中,必须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同时,法律部门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相应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才能够逐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努力。虚假诉讼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除了法律部门的打击行动之外,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度,引导广大市民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念,宣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从而增加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面对虚假诉讼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怀揣警惕的心态,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明辨是非。只有这样,才能够从个人和社会的层面上,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从而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认真反思,我们必将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反对虚假诉讼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六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故意隐瞒真相或编造事实等手段,以达到欺骗法院、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虚假诉讼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影响。在我个人的诉讼经历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虚假诉讼的危害,也有了一些体会与思考。

虚假诉讼所造成的法律问题及其危害不可小觑。首先,虚假诉讼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司法是一项严肃而庄重的工作,而虚假诉讼的存在使得法官的判断受到干扰,无法准确、公正地处理案件,其导致的判决往往偏离事实真相,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正的结果。

其次,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虚假诉讼不仅耗费法官的精力和时间,还使法院的资源浪费在了无用的辩论上。这种情况下,真正需要司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最后,虚假诉讼导致了法治观念的重创。虚假诉讼是对法律精神和道德观念的彻底背叛,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示范,破坏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信仰。长此以往,法治社会将变得摇摆不定,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

经历过虚假诉讼的痛苦和煎熬,我对于虚假诉讼有了更深刻的体会。首先,虚假诉讼实则是对自己诚信和人格的伤害。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以真诚和正直的态度对待法律,不得用虚假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其次,虚假诉讼所带来的一切并不值得。通过弄虚作假只会蒙骗自己,丧失了曾经拥有的道义和良知,并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更大的麻烦和后悔。最后,诚信和信任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只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法治社会才能良性运转。

第四段:如何应对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既然存在并带来了种种问题与危害,我们必须积极应对。首先,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只有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从法律层面加以防范和制约。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对事实真相的追求,不追求以虚假证据或故意隐瞒真相来获取不当利益。最后,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监督与揭露机制,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及时报案,让诚实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公正。

第五段:总结。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通过我个人的亲身经历,我深深体会到虚假诉讼所带来的恶劣后果。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虚假诉讼的存在,并积极参与到对其的防范和制约中。只有以真实和诚信的态度面对诉讼,促进了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环境,才能建设更为美好的社会。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七

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9月20日结婚,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八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法官如何审查虚假诉讼,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

借条。

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虚假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采用不正当手段,并使用伪造的证据或虚构事实等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行为违背了维护正义和法律公平性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社会的稳定。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律师,我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法律秩序的危害,通过这段时间和同行的交流,我有了一些关于虚假诉讼的重要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250字)。

首先,虚假诉讼损害了法律公信力。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底线,是人们追求正义和公平的基石。而虚假诉讼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让人们对诉讼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产生怀疑,从而进一步破坏了社会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任。

其次,虚假诉讼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而虚假诉讼旨在通过欺骗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获得不公平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导致正当权益的受害者被侵害,即使真正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其无辜,他们也需要承受不必要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第三段:探讨虚假诉讼的影响(250字)。

虚假诉讼不仅对当事人产生了消极影响,对整个法治社会也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庭和相关机构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处理这些虚假诉讼案件,而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解决更多实质纠纷或专注于对真实有罪的当事人进行审判。

其次,虚假诉讼削弱了法治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体系的基础是社会共识和道德规范,而虚假诉讼是对这种道德底线的践踏。如果律师们纵容虚假诉讼行为,公众对法律及其执法机构就会产生质疑,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有害影响。

第四段:倡导诚实守法的律师行为(300字)。

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法治的稳定。倡导诚实守法的律师行为是应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必然要求。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律师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其次,律师们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增强法律职业的诚信意识,自觉远离虚假诉讼,为客户提供真实合法的法律服务。最后,律师行业的自律机构应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律师严肃追责。

第五段:结语(150字)。

虚假诉讼的存在对社会和法律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我们每一位律师都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一问题。通过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倡导诚实守法的律师行为,才能维护法治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作为律师群体,我们应当携手努力,共同为社会和法治的进步贡献力量。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十

立案登记制度导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现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终于有了新的发展,几乎可以确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将会取消——这得益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地。

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2019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

作文。

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十一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采用不实的陈述、虚构的证据或者其他手段,以达到欺骗法院、迷惑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作为一个法学院学生,我在实习期间接触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并认为与其追求短暂的不义之财,不如遵循正义之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长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

首先,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信用,还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虚假诉讼者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他们往往忽视了相应的代价。法律是社会的基石,说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使命。虚假诉讼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败坏了法律的威信,使公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如果虚假诉讼得逞,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因此,我们应该牢记法律的威严,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并积极践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虚假诉讼对当事人自身的发展和人格修养也造成了伤害。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背离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他们也会为此付出不可估量的精神和经济代价。虚假诉讼涉及到虚构证据、拒不提供真实材料等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被法律惩罚,更被社会道德所谴责。而且,虚假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高昂律师费用等经济成本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造成了日益加重的负担。相比之下,遵守法律,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能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实现个人的长期发展。

再次,虚假诉讼也会对司法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而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正常运行的秩序。一旦虚假诉讼影响了判决的结果,这不仅让犯罪者逍遥法外,也会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此外,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也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我们应该重视虚假诉讼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遏制。

最后,虚假诉讼案例提示我们要以法治为根本,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虽然虚假诉讼在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难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来增强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抵抗能力。同时,加强法律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减少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公民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才能建立和谐繁荣的社会。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人自身有害,也对社会和司法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实现长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而努力。真正的胜利不是来自于不义之财,而是来自于奋斗和努力所取得的成就。在法治建设的大潮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发出真诚的声音,共同致力于打造一个公正、诚信、和谐的社会。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十二

先来看个真实的案件: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需法院就能解决,来法院干什么?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如此蹊跷的案件还不止一起。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借条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这根本不是一个真实的纠纷?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那么问题来了,案子该怎么处理?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看看法官的答案。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这哪是办案,分明是在破案。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十三

近年来,虚假诉讼事件频频曝光,给司法领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在我国,虚假诉讼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广泛关注。通过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我深刻地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法是为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机构。然而,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戕害了司法的公正性。通过虚假陈述事实、伪造证据、故意掩盖真相等手段,当事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益或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对他人造成了直接的损害,也对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和公信力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其次,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每一起诉讼案件都需要法院、检察院、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参与,涉及到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虚假诉讼不仅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影响了其他正常案件的审理速度,导致了司法效率的降低。这些虚假案件往往繁琐复杂,审理周期长,并且常伴随着追责、申诉等诉讼程序,给司法机关和其他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第三,虚假诉讼的存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目的通常是通过构造虚假事实来谋取私利,他们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压迫对方缴纳款项,以期达到非法目的。而那些被告上法庭的当事人,往往是无辜的,却被卷入了旋涡无法自拔。他们不仅要经受长时间的法律纠纷的折磨,还需要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而奋斗。对于那些被诉讼的人来说,既需要花费不菲的律师费用,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第四,虚假诉讼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环境的建设造成了威胁。虚假诉讼的存在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破坏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交往方式。虚假诉讼扰乱了社会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虚假诉讼还会进一步影响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社会法制环境的恶化。

最后,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首先,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官和律师的从业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诚信环境。其次,加强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审判水平和工作效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此外,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信守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培养和弘扬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

总之,虚假诉讼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我们应该积极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树立正确的法律和诚信观念,推动社会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十四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编造证据、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以欺骗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达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员,我对于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如下:

首先,虚假诉讼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手段,而虚假诉讼的存在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诉讼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解决纠纷方式,需要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以便法庭做出公正判断。虚假诉讼不仅误导了法庭,更侵害了无辜方的权益,对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也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其次,虚假诉讼反映了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健全。虚假诉讼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当事人对法律的错误认知和不良心态。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可能对法律制度不够了解,无视法律的约束,从而敢于故意编造事实。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可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从而违背了法律规定和道义原则。这种不健全的法律意识是虚假诉讼的滋生土壤,需要我们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再次,虚假诉讼给当事人自身带来负面影响。虚假诉讼往往需要编造大量的假证据和虚假陈述,这不仅增加了被诉方的辩护难度,也会给自身带来不良后果。虚假诉讼一旦被揭穿,不仅会丧失诉讼的权益,还可能面临法律处罚和诉讼费用,对当事人造成双重打击。此外,虚假诉讼还会使其声誉受损,不仅被视为不诚信的当事人,还可能被周围人们谴责和孤立。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虚假诉讼实质上是一种自毁前程的行为。

最后,虚假诉讼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反败为胜的压力。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监督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对于虚假诉讼来说,既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也要及时发现、查处虚假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处理虚假诉讼时要具备敏锐的辨别能力和全面的调查能力,同时要高度负责地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正义的形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虚假诉讼是一场对法律学识、职责担当和业务水平的全面考验,但积极应对虚假诉讼的挑战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对司法公正、当事人自身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都带来了负面影响。我们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员,要认真对待虚假诉讼,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模板15篇)篇十五

宏达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张某等11人与被告王某均系该企业股东。王某于至20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

在20至20期间,王某以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机关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1000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50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00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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