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

时间:2024-10-22 作者:紫衣梦

担保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还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资金安全。以下是一些担保的成功实践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担保的意义和作用。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一

一、案情:

1999年,程某欲将其座落在某市市区的自有房屋一栋(二层楼房)出售。个体户刘某闻讯后,主动上门洽谈买房。经过协商,程某与刘某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价总共15万元,买方分三次给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万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万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万元。卖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层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层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还规定,如果卖方将房屋又私自另卖给他人或者买方届时悔约,不买此房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总房价的5%的违约金。同年4月17日,刘某支付房款4万元,4月28日支付9万元,程某依约将房屋第一层钥匙交与刘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层房屋内。刘某遂将该房的一层进行了装修,准备做为个体经营的店面。1999年5月,该市新设一个经济开发区,因程某的房屋邻近开发区,某贸易公司遂与程某洽谈,愿一次性给付其房款17万元购买此房。程某同意,双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6月20日,刘某依协议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万元房款时,得知房子已被别人买走,即与程某发生争执。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第一个买卖合同有效,解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购房合同。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哪一个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给予保护。因为根据民法理论,房屋是特定物,对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从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本案中双方已经依约作出了部分履行,可见该合同已经生效,为保护先买者的优先权,应当保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某贸易公司明知程某已将房屋卖与刘某,仍与程某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所以其与程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应确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的特定物,其买卖必须到房管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合同关系才生效。刘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该房出卖给他人。刘某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即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观上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刘某无权要求程某履行一个未生效的合同,也无权要求解除贸易公司与程某的购房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刘某无法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有权要求程某按约定实际履行合同,补办登记手续。但由于程某已将房屋登记过户给第三人,造成实际履行不能,所以刘某仅可就合同要求程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笔者的观点。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对于购房合同具有什么效力的问题。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已为各国民法所接受,但各国对登记的效力却有着不同的学说。一为成立要件主义,即物权变动如未进行登记,则确定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一为对抗要件主义,即登记虽具有社会公信力,但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未经登记的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的立法采纳了成立要件主义。目前已有许多学者对成立要件主义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因为这将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在非因其自己的过错而未进行登记情况下的利益保护。学者们的这些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应放在采纳何种学说更为合理上,因为无论学说合不合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仍须按现行法的规定去判决,而不能脱离现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按学者们的理论学说去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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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二

一、案情:

1999年,程某欲将其座落在某市市区的自有房屋一栋(二层楼房)出售。个体户刘某闻讯后,主动上门洽谈买房。经过协商,程某与刘某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价总共15万元,买方分三次给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万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万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万元。卖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层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层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还规定,如果卖方将房屋又私自另卖给他人或者买方届时悔约,不买此房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总房价的5%的违约金。同年4月17日,刘某支付房款4万元,4月28日支付9万元,程某依约将房屋第一层钥匙交与刘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层房屋内。刘某遂将该房的一层进行了装修,准备做为个体经营的店面。1999年5月,该市新设一个经济开发区,因程某的房屋邻近开发区,某贸易公司遂与程某洽谈,愿一次性给付其房款17万元购买此房。程某同意,双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6月20日,刘某依协议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万元房款时,得知房子已被别人买走,即与程某发生争执。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第一个买卖合同有效,解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购房合同。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哪一个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给予保护。因为根据民法理论,房屋是特定物,对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从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本案中双方已经依约作出了部分履行,可见该合同已经生效,为保护先买者的优先权,应当保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某贸易公司明知程某已将房屋卖与刘某,仍与程某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所以其与程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应确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的特定物,其买卖必须到房管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合同关系才生效。刘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该房出卖给他人。刘某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即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观上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刘某无权要求程某履行一个未生效的合同,也无权要求解除贸易公司与程某的购房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刘某无法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有权要求程某按约定实际履行合同,补办登记手续。但由于程某已将房屋登记过户给第三人,造成实际履行不能,所以刘某仅可就合同要求程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笔者的观点。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对于购房合同具有什么效力的问题。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已为各国民法所接受,但各国对登记的效力却有着不同的学说。一为成立要件主义,即物权变动如未进行登记,则确定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一为对抗要件主义,即登记虽具有社会公信力,但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未经登记的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的立法采纳了成立要件主义。目前已有许多学者对成立要件主义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因为这将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在非因其自己的过错而未进行登记情况下的利益保护。学者们的这些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应放在采纳何种学说更为合理上,因为无论学说合不合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仍须按现行法的规定去判决,而不能脱离现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按学者们的理论学说去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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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三

出租方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租赁地址: 路 小区 栋 单元 室;房型规格 ;

1.居住面积 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 b: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 ( )元人民币;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甲方如不愿继续租给乙方也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并告知乙方。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抄表日期: 年 月 日 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四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该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然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该对主合同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该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该提出异议,否则就应该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了减少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五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六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付款方式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租金为年付,乙方向甲方预付壹年租金,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

第四条各项费用的缴纳乙方承担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续租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房屋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八条 免责条件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七

「内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正文」。

中图法分类号:d941.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03―0184―(3)。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需要。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诸此等等。上述担保条款效力如何,值得讨论,以下分述之:

(一)失权条款或期限丧失条款。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皆规定买受人之需有一期价款未予支付,则出卖人得终止合同而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基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预测的经济困境发生,出卖人常得借其优越地位,以买受人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规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得扣留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为显然。为保护买受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损害,各国法律皆对此设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瑞士债务法规定须买受人积欠两期以上价款且所欠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10以上,出卖人方得请求全部价款的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前述价金比例提高到1/5.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64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虽然此法尚未获通过,但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应参照此规定办理,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当然,如当事人有高于上述标准的约定,为出卖人须于买受人连续三期迟延付款且迟延付款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4时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应予允许。因为上述规定意在保护房屋买受人,故当事人有优于法律规定而予买受人更佳保护的约定当属有效。应注意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扣留买受人全部已付价金的,应为无效。出卖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房屋的通常使用费用,如有毁损情形,再加上损害赔偿金额。房屋在交付与返还时减值是否应由买受人予以赔偿,法无明文,我们认为应依过错原则由过错方赔付。但此减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损,对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也不予赔偿。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换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买受人虽占有并使用房屋,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虽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权,以担保房款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担保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对此尚付阙如,所以,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房屋而损害买受人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上特赋予买受人以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预告登记制度(注:参见崔建远等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页。),将标的房屋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似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房屋买卖合同中。当然,这有待于法律的认可。)代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将该合同及有关文件交存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再行重复出卖该房屋,原买受人得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194―196页。)。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房屋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01页。)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理由是: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依社会需要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而且,买受人期待权借助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般物权的规定。

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如下:1.标的房屋的处分。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依约交付房屋给买受人(预售房屋须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时交付)。此时,出卖人虽保留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再行出卖,其所有权受买受人期待权的限制。买受人虽享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所有权,故也不得出卖房屋。不过,买受人期待权为一种财产权,得将该期待权予以转让或设定质押,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权受让人或质权人仅得在买受人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时才能行使其权利,法律也同时认可受让人或质权人得代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而后行使其权利。2.合同解除权。由于保留所有权并不改变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故解除条件应适用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权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得提出侵权诉讼。不过,鉴于买受人的特殊地位,其仅能请求侵权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如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4.强制执行的排除。房屋虽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受制于买受人期待权,故其债权人除对剩余房款得主张执行外,对房屋本身不得请求执行。如解除条件成立,出卖人得等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执行。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其债权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执行,但可代为支付房款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后执行。5.破产处理。出卖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不得将该房屋列入破产财产,仅得对剩余房款主张权利,道理同于前述。买受人破产时,有认为出卖人当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们认为应视解除条件是否成立而定,如买受人或其债权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卖人不得行使解除权;如否,出卖人可以迳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担保责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除能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外,不得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其还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得主张受让房屋的所有权瑕疵。7.风险负担。房屋因意外灭失所致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外国法上有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两种不同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内容,无约定的,因占有人对标的物有更好的管领能力,令占有人承担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比较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各种担保条款,可以看出,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均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不得另为特级约。根据这类条款,房屋所有权于交付时即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可能产生买受人转让房屋,影响出卖人债权实现的问题,故对买受人信用应有较为可靠的评估,以防止履约风险。如买受人信用和程度较高,当无此弊。抵押权设定条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出卖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同时,其设定基础有待法律认可,此为其局限。但其实现有《担保法》规定可资运用,从而具有安全、确实的优点。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内容上则吸收了前述担保方式的优点,较好地实现了债权担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问题尚需立法确认,在安全性上则不如抵押权设定方式。可见,前书方式各有所长,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以资利用。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八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_____号。

第二条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一)水、电费;

(二)煤气费;

(三)供暖费;

(四)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一)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二)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三)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九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屋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屋面事宜,订立本合同。

1-1.甲方的房屋座落于,甲方承诺合法拥有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现经甲方同意将屋面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屋面面积共平方米。

1-3.甲方承诺合法拥有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利,并担保该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

1-4.如甲方变更该房屋产权的,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基站在租赁期限内不受影响,如甲方变更房屋产权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屋面仅作为

2-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屋面的使用用途。

3-1.该房屋面租赁期共 年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屋面,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3.租赁期间,乙方无权自行转租或者转借该屋面。

4-1.该屋面经双方商定为每年人民币: 。

4-2.自租赁合同签定后,乙方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支付 元整。

4-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已包含物业管理及公用分摊费用,乙方不再另行支付甲方此项费用,如物业管理公司需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4-4.乙方用电自行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解决,甲方给予提供方便,电力接入费用及今后电费由乙方向电力部门支付。

4-5.如乙方选择按年支付租金,每年租金随市场价格调整,租金额由双方协调约定订立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并在每年期满前30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租金。

4-6.如乙方按年支付租金,但并没有在每年期满前30天与甲方协商因市场调整而变化的租金,甲方将认为乙方同意下年租金增加的额度,甲方订立本合同补充条款,同本合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5-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5-2.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或法定情况的,不得解除本合同:

(2)乙方擅自将屋面转租、转让或转借;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

6-2.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天主动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合同变更。

7-1.乙方若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租赁标的物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凭合同。7-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租赁标的物的优先租赁权。

7-3.如乙方未在租约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续租并在年租期满前15天交下年租金,甲方视乙方放弃续租权力,甲方有权收回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

8-1.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_元,所剩余租金甲方不需要返还。

8-2.乙方如若擅自将承租屋面转给他人使用的,按屋面合同总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屋面损坏的,还应照价赔偿。

9-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屋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承担屋面总租金10%的违约金,对于乙方已支付甲方租金,租期未满的部分,甲方应返还租期剩余部分租金。

9-2甲方承诺拥有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因出租方权利瑕疵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0-1.因不可抗力因素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无法继续使用,本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以转帐的方式支付甲方,甲方账号如下:

11-1.姓名:

11-2.开户行:

11-3.帐号:

12-1.在合同签订并取得甲方出具的普通收据后(甲方不负责提供任何税金发票,税金由乙方支付),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年的租金。

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双辽市人民法院起诉。

14-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及通知,通讯地址以本协议列明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14-4.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俩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负责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乙方违反甲方立即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押金

甲方收乙方押金 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甲方确认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第五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月/季/年)。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先交租金后入住,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租金。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附加协议。

第十一条 房内设施现状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方;

(2)电表现为: 度;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一

履约担保合同,对于合同应该怎样写履约担保合同,参考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方法》向受托银行_________申请出具人民币保函,受托银行批准出具此项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签署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存在(无)前提不可撤销的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元国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收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破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并一次存入_________元人民币。该存款只用于支付受益人的索赔。

四、委托人不能在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证金的,委托人由具备企业法人资历的_________供给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取代偿还本息时,_________(反担保人)应代委托人归还受托行所垫资金。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元(其中企业债券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元,国库券_________元)作为典质,当委托人不能定期偿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按商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共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跟证实其与委托人债权关联的文件,有权请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划付敷衍款项。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告诉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障金存款帐户划付。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余存款户支付。

六、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奉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本钱。超过30日不还,加收20%利息。

七、委托人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年)支付保费,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保证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缴纳。如过时不交,受托银行有权从委托人的存款中划拨。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双方任务实行结束后生效。

九、本协定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措施》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_________申请出具人民币保函,受托银行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委托人不能在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证金的,委托人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时,_________(反担保人)应代委托人归还受托行所垫资金。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企业债券__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国库券_________元)作为抵押,当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按约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合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划付应付款项。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帐户划付。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户支付。

六、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加收20%利息。

七、委托人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年)支付保费,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保证费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纳。如过期不交,受托银行有权从委托人的存款中划拨。

八、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 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 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电话: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二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人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三

连带保证人______简称乙方。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所订合同,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连带保证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________年__月__日。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四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权债务进行担保的事情,可以在主合同当中约定相应的担保条款,然后由担保人签字盖章,或者单独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像这样独立的担保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在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介绍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从文意的角度来理解,“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款的前半句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上述两种观点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分歧。关键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约定是否是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比如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这相当于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相互没有影响。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只要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便不受制于主合同的效力,那么无法体现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如果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理解为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这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解释,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我们理解的“另有约定”的意思应该是,否定从合同的效力受制于主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础上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与因主合同无效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在主合同无效时对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现行法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句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是,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了担保合同不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归于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是否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不可以由当事人来约定。比如《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也即,最高额抵押权并不是从属于其中的某一个债权的。如果某一个债权无效,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亦排除了当事人之间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的可能性。

对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来讲,其同样要手《合同法》的约束。我们在判定其法律效力的时候,只要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是自愿签署的,那么该合同就具有效力,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更多担保合同的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五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以下财产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担保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法》缺乏了解,经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生。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六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

代表人: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2、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和解和调解终结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项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如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情形延长审理期限,甲方须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纳担保费用。)若担保时间超出6个月,以人民币4166元/月收取。

2、甲方应承担此次担保所产生的财产评估费,计人民币。

3、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并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的责任。

第七条如果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

同的条款仍然有效。担保费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实用合同担保条款(模板17篇)篇十七

债权人(全名):。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实际履行,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对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所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减免税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为债权人提前付款之日起两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为贴现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人应当自延期协议中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保证两年。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自独立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保证两年。

第五条担保人承诺。

1.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

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担保人自愿履行担保责任。

3.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担保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应在事件发生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一)担保人变更隶属关系、变更高级人员、修改章程、调整组织结构。

(2)担保人发生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件,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三)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商业登记事项。

5.担保人采取下列行为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1)担保人变更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担保人为第三方的债务或其主要资产提供担保,为其自身或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抵押和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6.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担保人仍对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7条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生效合同: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1条提示。

债权人已要求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作出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出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合同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有相同的理解。

债权人(盖章):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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