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一种自我思考和总结的方式,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并找到自己的优缺点。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呈上了一些成功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一
合规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管理人员在企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合规管理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和推行合规政策和流程,以确保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保持高度透明度和诚信。在这篇文章中,将探讨合规心得和体会对管理人员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实施合规措施。
第二段:合规心得的重要性。
合规心得在管理人员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首先,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运营的基础。管理人员应学习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的业务活动符合法规要求,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其次,合规心得激励管理人员以诚信和透明的方式开展业务。诚信经营和合规遵循可以建立企业在客户和合作伙伴中的良好声誉和信任。最后,合规心得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建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管理人员的榜样作用将对员工产生积极的影响,激励员工遵循合规规定。
第三段:如何培养合规心得。
培养合规心得需要有效的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合规培训,以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培训可以包括案例研究和实例分析,帮助管理人员理解合规问题的现实影响。另外,公司还可以建立合规部门或雇佣专业的合规顾问,为管理人员提供咨询和支持。此外,公司内部也可以设立合规委员会,定期审查合规政策和流程,及时解决合规风险。
第四段:如何有效实施合规措施。
实施合规措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首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交流和沟通能力,以确保合规政策和流程能够有效传达给各部门和员工。其次,管理人员需要引入合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问题。最后,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内部合规文化的建设,通过奖励和精神激励手段,鼓励员工遵守合规规定。
第五段:总结。
合规心得对管理人员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通过培养合规心得,管理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道德标准,确保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保持高度透明度和诚信。为了有效实施合规措施,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并积极推动合规文化的建设。只有在合规的指导下,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并赢得市场的信任和支持。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二
自主管理是企业管理方式的最高境界,理应成为我们的追求目标,尽管我们都在以各种方式推进这项工作,但从公司目前的管理情况来看,在认识上和落实上还各有不同,坚持以人为本、人为核心应该是我们的中心,因为所有的工作都是靠人来完成的。通过三天的学习和提高,自己对自主管理也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作为生产计划科科长,结合自己所在的部门,怎么做好下一步的生产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认同感就是员工在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过程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达成组织目标的心理基础,所以,在日常管理中,一方面要让员工对本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重要性、目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要使员工对自己的岗位从内心认可,认识到本岗位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在本岗位对生产上的贡献,把对生产的贡献作为激励员工不断努力的动力;另一方面要充分使员工认识到工作兴趣是不断创新的动力,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培养员工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兴趣,才会使员工在本岗位工作过程中有一种心情愉悦的感觉,而不是一种精神负担,为员工更好履行安全职责提供精神支持,更好地发挥员工在本职岗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安全感是人类生来具有的一种需要,煤矿供电是一种高压力行业,这是自有煤矿开采以来工作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对参与煤矿供电的员工形成一种本质的思想影响,如何使员工树立煤矿供电事故可以避免、事故可以做到可防可控的理念,特别是生产管理人员,要改变固有观念认识,让大家认识到自己的思想直接影响到生产系统的安全性,各个生产岗位的安全包括了人、机、物、环四个方面,它需要在日常管理中,通过生产的科学管理让员工对本岗位设备的安全性能、所使用工具的安全操作、环境的.安全系数必须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和掌握,让员工在上岗前从心理角度有高度的安全感,在安全感的支持下,员工才有信心在本岗位上积极履行安全职责,规范操作,促进安全生产,确保矿区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是对公司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有责任感的员工大多能够处理好份内与份外的工作,主动解决问题,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对于煤矿供电而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每名员工所在的岗位都事关矿井的安全生产,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管理中一直重视的责任意识,在培养员工责任意识方面应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作为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起到模范作用,行为教育最好的方式就是管理者身体力行,特别是生产计划科的每一名同志都直接参与到各个生产环节,因此,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每个人都要目标明确、注重细节、尽职尽责、勇于担责,为基层车间管理人员起到榜样的作用,二是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要保证员工尽职尽责,就必须合理设计工作流程,从领取工作任务到完成任务,都应做出严格细致的规定,促使员工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员工能否按照工作流程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生产监督制度,形成相互监督、通力配合的监督机制,共同促进员工在岗位上自觉履行安全职责的意识。
成就感是指一个人做完一件事情或者做一件事情时,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愉快或成功的感觉。成就不一定是实现大目标带来的良好感觉,有时小目标得以实现,同样会有成就感。对于生产计划科而言,每一名岗位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凭借一技之长做出不同的贡献,而对于所做贡献的肯定,都是我们生产计划科的无形财富。我们生产管理者还应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基层车间员工的自信心和责任心,使员工认识自我,坚定信心,发挥潜能,更好地在本职岗位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员工薪酬也是体现员工在本岗位上取得成就的关键经济指标,大家来工作在体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需要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每个员工在岗位上的表现往往都以薪酬的考核作为结果。因此,生产薪酬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奖优罚劣,杜绝滥奖滥罚,以免挫伤员工生产积极性。
总之,培养生产岗位自主管理不仅需要员工个人努力,更重要的是还需要管理者坚持不懈的引导,我个人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今后将着重在计划能力、组织能力、指挥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上下功夫。在生产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作用,达到人尽其才,知人善用,同时注重在团队中工作,在团队中成长,提升综合能力,实现自主管理,推动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三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公司系统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正,下午1时正至5时正,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部门负责人负有考勤监督责任。
第六条 月度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考勤员于每月26 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汇总表及原始单据报送公司干部人事部。
第三章 请假
第七条 员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员工休假,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由主管领导批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休假
第一节 法定公休假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六)青年节(5月4日)14 35周岁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条 公休假日为:每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一条 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二节 年休假
第十三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标准:
连续工龄
满1年
不满5年
满5年
不满15年
满15年
不满25年
满25年以上
年休假天数
5
9
13
18
第十五条 员工有年休假待遇在5天以上(不含5天)者,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连续5天以上(含5天)。
第十六条 员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可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不休假作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不妨碍工作情况下,自行安排员工休假日期。
第十八条 年休假仅限员工本人使用。
第十九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节 事假
第二十条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一 条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节 婚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二十四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节 丧假
第二十六条 丧假标准:
(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二)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2天丧假。
(三)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予1天丧假。
第二十七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节 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公司干部人事部审核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第三十一条 员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员工。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婚,而且身边无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待遇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给予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2天。
第三十三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三十六条 探亲假期间公司支付假期工资(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节 病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期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员工在公司(包括公司各系统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医疗期,标准为: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标准为:
患病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患病6个月以上
(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
不满
2年
满2年不满
4年
满4年不满
6年
满6年不满
8年
满8年及以上
不满
1年
满1年不满
3年
满3年及其以上
本人工资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第四十条 员工病假工资或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员工个人缴纳的四金)的80%。
第八节 生育假期
第四十一条 生育假期标准:
(一)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二)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三)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1小时授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第四十二条 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已婚男员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条件,该员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 产假期间按《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产或流产员工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公司发放。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第九节 节育手术假期
第四十四条 女员工施行节育措施种类及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当年内,每月经期休息1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二)单纯输卵管节扎休息30天。
(三)皮下埋植休息5天,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四)输卵管药物粘堵休息30天。
(五)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5天。
(六)人工流产:第一次因放环、节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凡小于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大于或等于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
第四十五条 男员工施行节育措施,输精管节扎休息7天。
第四十六条 节育手术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节 工伤假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干部人事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干部人事部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四十八条 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工伤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其原待遇按月支付薪酬福利。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则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十一节 公假
第五十条 员工按照国家法令,因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等,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领导按权责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年休假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原先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干部人事部。
一、公休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假期可与下一年的假期合并使用,但隔年作废。
3、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
4、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休假。
5、当年疗养(含休养)的时间达到第1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奖励性休假除外),不再安排休假;没有达到的,可以补足。
6、受党内严惩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7、从外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和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不安排休假。
8、公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依据文件:国务院国发[1998]36号)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其配偶在外地的(除本市区、县),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年给予20天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往返路程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也可根据车、船票)确定。
5、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假期应在规定的探亲期内享受,不得提前或移后合并使用。
6、见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7、不论其父母或实际居住在何处,只要与父亲与母亲户口在一地,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实际与父亲或母亲团聚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也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只要女职工利用产假与父母团聚20天以上,其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便不再享受。对于回家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办理。
9、原夫妻分居两地,后工作调动解决了分居问题,原未休的`探亲假不能补给。
10在探亲期内,因发生急病确实需要及时治疗而超过探亲假时,须持有乡镇以上医疗机关证明,连同病历、化验单等,经单位领导审查核实后,可以按病假处理。无上述手续或弄虚作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
2、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
四、产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1、怀孕女工作人员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
2、女工作人员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如果是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对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产前假);男主可享受护理假7天。
4、工作人员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哺养),每次30分钟,也可根据本人自愿,合并使用。
五、计划生育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1、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2、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六、丧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工作人员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不含配偶的祖父母辈)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如需去外地,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往返时间。
2、如享受的丧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则其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
七、病假
1、凡休病假须出具定点证明(急症除外)。
2、如病假时间跨年度时,则分别计算。
八、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4天,超过天数的应抵自公休假,一年内抵算不完的,下年度继续抵算。
九、其它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经局批准的学历教育考试(含自学考试),在工作允许的条件下,可给予一门课2天的复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周(含节假日);凡参加重考或补考时,不再给予复习时间(因公缺考的除外)。
十、批假权限和办理手续
3、处级干部请(休)假,一周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5、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学习、开会等,凭有关部门的通知,处以下人员报分管局长批准,处级干部由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局长审批。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四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管理人员越来越意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合规不仅仅是遵循法律法规,更是企业文化建设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管理人员,合规心得体会对于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管理水平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管理人员在合规方面的心得体会,包括价值观建立、制度建设、风险防范、培训教育以及践行合规。
第一段,价值观建立。合规的第一步是建立正确的价值观。管理人员应该具备道德操守、诚信、公正和廉洁的专业精神。世界各地纷纷建立了反腐败法律法规,彰显了对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重视。管理人员应秉持合规的价值观,注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树立起员工合规的榜样,促使全员在工作中合规经营。
第二段,制度建设。合规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的基础。管理人员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控和防范。制度建设既能够规范员工行为,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段,风险防范。合规管理的核心是风险防范。管理人员需要深入了解企业业务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例如,对于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可以加强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市场风险,管理人员应加强市场调研和竞争情报收集,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只有积极主动发现和应对风险,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保证企业合规运营。
第四段,培训教育。合规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管理人员应制定并推行相关合规培训教育,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培训教育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解读、合规的案例分析以及实际操作流程的演练等。通过培训教育,充分普及合规知识,引导员工学会辨别和规避合规风险,达到预防违规的目的。
第五段,践行合规。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应当以身作则,践行合规。他们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同时,管理人员还应鼓励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合规工作,建立良好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企业的经营合规。只有以身作则,才能有效地传导合规理念,形成企业文化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红线,提高企业合规水平。
总结来说,合规心得体会对于管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制定完善的制度、防范风险、加强培训教育以及践行合规,能够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的道德形象和社会责任感。管理人员应始终坚持合规的原则,以身作则,促进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五
做管理,首先是要做人,虽然说我们的工作是为了最后的一个目的去服务的,但是我们管理人员却并不同,要想下面的员工能朝着一个目标去努力,那么我们做为管理人员就不能只是只看目标,不去关心他们的工作状况,生活的情况,虽然我们是上级,但是我们更应该去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一个工作情况,对于一些需要帮助的员工更是需要去给予帮助,只有会做人了,大家都愿意跟着你干,那么达成目标也就变得是一件更简单的一件事情了,如果只是有目标去压员工,那么可能有逆反的心理,同时他们也是不乐意在工作上,可能目标不但没有达成,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那么更是不容易把工作给去做好的。特别是现在的管理是非常人性化的,工作的机会也不是很少,如果让员工跳槽了,那么想再找一位合适的并不是那么的容易。
管理中,要懂得松弛有度,在管理,大家一起朝着目标努力的路上,对于员工的要求是要严格的,但是也不能一直紧绷着,得有张有弛,让他们知道我们是关心他们的,对他们的工作状况要了解的清楚,有时候并不是他们的工作没有做好,而可能是我们管理的方式没有做好,从而让工作的进步拖慢了。只有懂得让员工休息,那么工作也是会更加的有动力,在管理中也是要对员工的一些情况多去了解,不能给予太大的压力,每个员工承受的能力不一样的,有些可以抗压,有些不行,那么我们管理的话更是要适时的去调整,了解具体的情况,让他们既有工作的动力,又不会被压力压垮了。
管理的工作并不好做,这次的学习也是让我懂得了更多管理方面的一些技巧和要求,明白想要做好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并不是那么的容易和简单,在今后的一个工作中,我会将这次的所学运用到我的管理当中去,只有去实践了,那么我的这次培训才算是真的学到了,而不是说听过一遍就忘,那样就白费了培训的这个机会。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六
厂在公司党委行政的正确指导下,按公司构建“4+x”综合管理体系要求,将基础管理作为“固企之基、强企之道、盈利之源”,认真研讨实践如何推进基础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提高全员认识水平。
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管理的要求和标准,会与部分员工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做法产生冲突,因此工厂从提高广大员工对基础管理的认知度入手,加强基础管理,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特别是基层管理者对基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转变重生产、轻基础管理的工作态度,选择亮点单位做为标杆,比如检修运行车间检修班作为定置管理标杆,11万站作为现场管理标杆等,并开展现场管理流动红旗活动,通过比、学、赶、超,牢固树立“加强基础管理为荣,削弱基础管理为耻”的观念,营造全员参与、全员重视基础管理的良好氛围。二是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目标导向作用。不断完善、落实加强基础管理的激励机制,以正向激励为主、综合运用现代激励理论和方法,通过物质和精神奖励等措施,提升员工的协作意愿和行为强度,调动员工自动自发的做好本职工作,接受并积极参与到加强基础管理的各项工作中。通过合理化建议、隐患排查、指标对标奖励等活动,运用绩效考核的指挥棒,调动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业绩指标的快速提升。1-5月份,12项对标指标中,两项指标达到了对标要求,一项指标完成指标对标值的50%,其余技术经济指标运行平稳,?、?、?单耗指标同比分别降低3.64kg、4.03kg、0.24kg。共收到员工合理化建议项目55条,实施26条。
其中完成二期系统阴极液泵、脱氯盐水泵等设备的泵冷却水收集、循环再利用,平均每天节约纯水?吨左右。三是调动班组的基础管理积极性。工厂不断加强班组和队伍建设,继续健全各班组班委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完善包括劳动纪律、假勤管理、现场管理等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岗位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和分工,提高了班组的自主管理能力,实现日常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了班组核算体系,形成班组主要工艺指标控制流程图,强化了班组经济运行能力。调整了部分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岗位,增强了生产一线的力量。
二、加强制度建设。
工厂坚持以四大体系为基准,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标准体系。一是要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为重点,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工厂照5w1h的方法对各岗位的岗位操作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修订,将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权限、工作流程技术和管理标准等关键内容挑拣出来,使其变“薄”,让员工明确干什么、什么时间干、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如何考核,并明确数量、质量、期量、考核等方面的要求。并以此作为题库,组织全员考试。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工厂成立了调度指挥控制中心,主要生产车间dcs控制室为车间级调度,形成了统一的生产组织协调管理,重要生产数据、信息实现调度实时监控。完善各类计量检测设施,规范了数据采集、处理过程建立了计量核对机制,定期校验、对数,确保各类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加强数据的分析、传递、使用管理。?科每天分析重要指标,对异常波动及时找出原因,制订对策,并在生产调度会上给予说明。配合公司建立了调度系统自动化信息平台,实现数据流的在线显示以及异常现象的趋势预判。二是从狠抓原始记录入手,提高记录质量和效率,坚持每月组织原始记录检查和展评活动。三是开展制度梳理工作。工厂以公司三大体系整合为契机,进一步对三大管理体系、党建以及体系未涵盖的管理事项等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系统策划、科学设计企业的制度标准体系,并以流程为基础,全面开展制度标准的整合清理工作,确保同一工作事项在不同管理体系之间要求一致,实现制度标准对各项业务及管理单元的全面覆盖,使各项作业行为有章可循,管理有据可依。上半年,完善了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工作管理办法等,新订了设备设施检修项目管理办法等24项办法或制度,完善了绩效管理体系,提高可执行性。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采购过程中车辆调配、数量核对、数据统计等环节的业务流程,做到准确、高效。
三、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工特色文化是从多年生产经营工作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成为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促进基础管理向制度管理、自主管理,推动文化管理的转变,实现制度管理、文化管理的有机地统一,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人性化,最终达到有序高效的管理状态。一是全员素质提升。引导全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积极进取的工作学习态度,培育正确做人做事的优秀品格。准确理解岗位职责,熟练掌握工作技能,精益求精做好本职工作。没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就不会有良好的企业发展与运营管理。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继续丰富《工厂》内容,发动全员对企业发展中热点问题展开思想大讨论,以形势任务教育材料形式及时剖析工厂各阶段政策、制度等,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员工正面认识和解决问题,倡导更加阳光坦诚的同事关系,构建和谐工、平安工、阳光工。要逐步培养成良好的思维意识。三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舍我其谁意识和亮剑精神,彻底根除“归罪于外”的习惯性思维,特别是科室、车间、班组主要负责人要能独立撑起一片天,带领一班人不等不靠,自觉自信地解决问题。强化资源与责任分立理念,充分运用兄弟单位、上级的资源去解决所有的问题。善于运用目标管理法,做好各项工作的分解落实,讲计划,讲时效,讲质量,讲到位。四是加强管理制度,严格检查考核,提高标准并严格执行,解决反复出现的管理问题。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合规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建立透明、公正、合法的经营环境。作为合规心得体会管理人员,我们负责确保企业各个方面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合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行业发展动态。在过去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合规管理的心得体会,我们应该始终把合规放在首位,并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第二段:合规政策制定与执行(200字)。
合规的基础是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企业的合规目标和原则。其次,针对企业的具体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合规政策,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沟通,确保他们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要积极收集员工的反馈和建议,不断完善合规制度和流程。
第三段:监测与风险防控(200字)。
合规管理需要持续关注和监测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我们要通过制定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在风险防控方面,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和审批流程,确保企业各个环节的合规操作。另外,我们还要与外部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
第四段:合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200字)。
合规管理需要我们保持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都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我们要密切关注相关的政策和动态,并进行合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此外,我们要广泛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相关的会议和研讨,与同行交流经验,从中汲取合规管理的新思路和实践。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作为合规心得体会管理人员,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原则,将合规纳入企业的DNA中。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我们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未来,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保持开放思维,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合规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总结:以上就是我作为合规心得体会管理人员对于合规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通过对合规政策制定与执行、监测与风险防控、合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应该认识到合规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应该始终将合规放在首位,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合规能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作出贡献。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八
HSE(Health,Safety,andEnvironment)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HSE管理人员,我始终坚持着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确保环境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多年的工作经验让我深刻体会到HSE管理的重要性和挑战,同时也为我提供了不断成长和学习的机会。本文将从HSE管理意识的重要性、建立有效的安全体系、培养员工安全文化、持续改进和发展以及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分享我作为一名HSE管理人员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体会到HSE管理意识的重要性。作为企业的HSE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环境。只有树立正确的HSE价值观,我们才能将安全意识贯穿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中,从而预防和消除事故和危险。为了提高员工对HSE的认识,我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不断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此外,我也积极参与HSE领域的学术研究和行业交流,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其次,建立有效的安全体系是HSE管理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一个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在这方面,我注重将安全管理体系与企业的实际工作相结合,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和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此外,我还加强了对各项HSE指标和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运营处于安全与稳定的状态。
第三,培养员工安全文化是HSE管理人员的核心职责。只有员工始终把安全作为第一任务,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为了培养良好的安全文化,我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分享他们的安全经验和教训。我还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通过这些努力,员工逐渐形成了自我保护和互助合作的良好习惯,大大减少了工作中的事故发生率。
第四,持续改进和发展是HSE管理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HSE管理人员,我不断总结和分析工作中的问题与挑战,寻找改进和提升的空间。我积极参与内外部的审核和评估,与同行业的企业进行交流和对比,发现不足并及时改进。同时,我也鼓励员工提出改善的建议,并积极落实。通过持续改进和发展,我成功地推动了企业HSE管理的发展和进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最后,个人职业发展也是我的关注重点之一。HSE管理是一个充满挑战和竞争的领域,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是我不断成长的动力。我积极参加行业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同时也不断扩充自己的专业知识。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努力提升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HSE管理人员,我一直致力于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注重保护环境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入理解和实践HSE管理的重要性、建立有效的安全体系、培养员工安全文化、持续改进和发展以及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我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幸福付出了努力。未来,我将继续保持对HSE管理的热爱和追求,为实现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九
1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15、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16、使用会员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17、以各种方式接受协作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娱乐活动。
18、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19、参与赌博活动。
20、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1、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2、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3、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为本项目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
第八条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其清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 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 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 定 义:
廉 洁: 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 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 职责权限
3.1 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 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 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接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 / 礼金进行保管和处理。
3.5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督权和举报权。
2 .主要内容:
2.1 成立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
组 长:总经理
成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
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
2.2 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
2.2.1 案件的受理: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督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2.2.2 案件的'调查:对反映的廉洁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监督委员会应将相应证据材料及书面调查报告一并上交至总经理。
2.2.3 案件审理:监督委员根据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笔录,进行案件的定性,并经综合汇总评议后进行统一发布公告处理。
2.3 廉洁自律规范
2.3.1 不准收受任何业务单位的个人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2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业务单位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申报统一处理。具体需申报的情况如下:
? 业务单位不回收的样品和商品赠品;
? 业务单位节假日馈赠的礼品、礼篮等;
? 业务单位赠送的其他具有实际价值实物、活动等。
? 业务单位组织的集体考察、学习、旅游等外出活动;
? 业务单位赠送的无法拒绝的各类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3 不准向业务单位及其个人借贷钱物。
2.3.4 不准在各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2.3.5 不借业务办理之机,对各业务单位吃、卡、拿、要。
4.3.6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3.7 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2.3.8 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公关或业务接待必须经总经办批准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3.9 不准接受可能对商品和设备供应价格、工程施工价格的业务合作行为产生影响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2.3.10 不准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生日宴请等借机敛财,收受下属及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等。
2.3.11 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3.12 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2.3.1 3 严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2.3.14 不准在推荐、选拔人才中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2.3.15 禁止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公司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2.3.16 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2.3 违规追责处理
2.3.1 对 违反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并进行调岗和降职的行政处理。
2.3.2 对 违反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直接上级均处以 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其直接上级调岗或降职留用。
2.3.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2.4 规定 的实施与监督
2.4.1 员工自查
所有员工 每 月对照廉洁自律管理规定进行 一次自查, 自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 自查报告 及时上交监察部 留存, 由监察部提交 监察委员会 进行处理 。
2.4.2 部门内部检查
每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岗位权责,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廉洁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检 查报告 及时上交监察部 留存, 由监察部提交 监察委员会 进行处理 。
2.4.3 检举和举报
公司设立廉洁 自律举报监督 电子邮箱 ( ** @ ** ) ,接受 全体 员工的举报 和监督 。
3. 附 则
3.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2 本制度自 2015 年 8 月 16 日起实行,暂定实施 1 年。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28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一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达标标准规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3、职责。
3.2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选用考核。
a)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厂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厂长、机动副厂长、总会计师、质量厂长、工会主席、安监处长、职工代表,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厂长担任。
b)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中应有员工代表,员工应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员工代表的职责应工作场所中展示,员工代表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
c)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d)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全部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必须包括工作项目清单,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发。
e)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环保处,安监环保处是安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安监环保处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是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c)安全管理机构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组织,除安全生产管理外,不兼做其他工作。
d)安监环保处为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5人,安全管理人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4.3人员的任命。
a)工厂依据特点按书面或调令形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b)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5、相关文件。
5.1关于成立(调整)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加强对公司各种通讯工具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各种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直线电话、传真机、移动电话以及为员工装备的电子邮箱等。
第三条:公司的各种通信工具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便利发展业务,公司不提倡员工利用公司的通讯工具进行私家用途。
第四条:电话总机的管理
电话总机由行政部的前台人员负责值守,所有外线电话均需由前台人员负责接转。前台人员的接听电话必须使用标准用语。标准用语如下:
接听外线电话时,应说“您好!迎海团体,请问你找哪位?”;
当对方告诉分机号码时,应说“请稍等!”;
如果分机占线时,应说“对不起,电话占线,请您稍后再打过来”
前台职员接听内线电话时,应说“你好,前台”。
第五条:电话分机的管理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和电话分机的资源情况,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一部电话分机。
员工应电话分机铃响三声内接听,接听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统一礼貌用语“您好,×××(员工姓名)”。讲电话时声音不可太大,以免影响别人。
电话分机个别不开通长途直拨功能,总监级以下员工因为工作实际需要而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初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开通。
对已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电话分机,由员工个人负责长途功能的运用管理。不得借予别人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现,除由其个人抵偿所发生的长途话费外,还可视情况重大,结束其电话分机长途直拨功能并按公司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员工因常设工作需要打长途电话的,须填制《长途电话申请单》,经局部经理初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递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后到前台挂拨,或由前台拨通后接入员工的分机上。
拨打长途电话时,必需应用ip特服号(如17909、17951),以节省费用。
禁止利用公司电话聊天。员工在上班时间如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应长话短说,免得造成电话线路的繁忙,时光不得超过三分钟。
严禁员工利用公司电话(包括分机和直线电话)进行拨号上网、拨打声讯台或信息台查问非业务信息。
未经公司或电话所有人的批准,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明,除由其个人抵偿所发生的长途话费外,还可视情况严格,给予记过以上的处罚,直至开革。
电话已开明长途直拨功效的员工一经离职,行政部应立即告诉前台将该员工的长途直拨功能关闭,同时做好登记。
第六条:直线电话的管理
总监级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可能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置一部直线电话,如需要开通国内长途功能的,应一并提出申请。
申请设备直线电话,一律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传真的`管理
公司传真机由前台负责管理,收发传真时应由前台人员负责操作。
前台人员发送传真结束后,应检查是否有文件遗漏在传真机旁;传真接收停止后,应破即将传真文件交给收件人。
员工由于工作需要而发送传真的,应填制《传真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对传真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将《传真申请单》递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再由前台人员操作发送。
对发送保密性高的文件,可由前台人员进行领导,由员工个人亲自发送,并提前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现场接收。对波及公司重大机密的文件不宜使用传真机发送,省得泄密。
对传真收发业务频繁或者所收发的资料保密恳求较高的部门或个人,可以申请配置专用的传真机。
员工不得应用公司传真机收发私人材料、文件。
第八条:移动电话的管理
公司不为员工购置移动电话,但对员工因办理公务所发生的移动电话费用(简称移动话费),按具体情形给予一定金额的报销限额标准。
准则上,集团主任级及下属公司副经理级以下个别员工,不得申请报销移动话费,特殊工作岗位或确实因为业务需要的除外。
公司对移动话费实行“员工提出报销申请、公司核定报销限额、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部门员工自负”的管理方式,即:主任级以上的管-理-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公司提出报销移动话费的书面申请,公司根据员工职务、岗位跟业务的特点,以及公司的《移动话费报销限额参考标准表》,核定详细的报销限额。对在限额以内的移动话费,由公司据实报销;对超过报销限额的,公司只按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支部分不再补发给员工,而由其个人承担。
核定挪动话费报销限额的流程为:
主任级以上的管-理-员工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写出书面的报销申请,由部分经理出具鉴定看法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在公司的限额参考尺度内,主管领导能够直接批准。对超出公司划定的限额参考标准的,还须要报公司总裁批准。
对经理级以上的治理员工,除需报主管引导同意外,一律报公司总裁审批。
总裁、副总裁的移动话费报销标准由董事长核定。
移动话费报销限额参考标准如下:
对已核定报销限额的员工(包含一般员工跟管理级员工),如确因业务需要但原报销限额偏低而申请从新核定的,应供给申请日前不少于三个月的移动话费发票和流水清单,并表明私人用处的部门话费,由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具初审见解,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鉴定。
行政/人力资源部可对员工每月的移动话费进行统计分析,对报销限额核定过高的,有权提出从新核定的倡导。
凡由公司给予限额报销移动话费的员工,准则上须24小时开机(如不能24小时开机的,但须供应其余电话联系方式)。对享受限额报销但将移动电话置于关机状态,但又不提供其他电话联系方法,以至公司接洽不到的,一个月内浮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除取消当月移动话费的报销资分内,对因联系不上而耽误工作,还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分。
员工在有固定电话的场合(办公室、家里),应使用固定电话通话。使用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应使用ip特服号码(如17951、17909等)。
使用储值卡(如神州行、如意通、南粤行等)的移动电话,不给予移动话费报销。对使用实名入网并已核定报销限额的员工,不得随意更换移动电话号码,如确因需要而更换的,必须及时通知公司行政部门。
员工不得将实名入网的移动电话号码换成储值卡号码,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移动话费报销资格。
对员工因开明个性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如语音留言、转秘书台、订阅短信、移动qq或其余用度等),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新入人员工必须在入职满一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动话费报销。报销移动话费的时间从其入职日的第二个月起盘算话费报销,对其在自入职日的第二个月至正式批准日期间发生的移动话费,按日平均打算报销。
员工报销移动话费时,应按照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现场通讯设施、器材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证现场通讯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准备阶段:
1、项目部成立之初,由公司经理办公室根据工程情况,从当地电话局申请2—4部直线电话。
2、经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施工总平面图及当地具体条件,组织拟定初步通讯方案,协商项目部确定。
3、根据初步方案,经理办公室组织专业通讯人员现场考查,了解现场布局,研究现场平面图,设计主干电缆布线图、电话室通讯设备安装图。
(1)设计通讯电缆布线图,要保证最短路途及电缆安全。
(2)设计电话室设备安装平面图,要包括总机、电源、配线架、话务台、防静地板、地线的安装。
4、经理办公室确定使用已完工现场回收的设备清单及需购买的设备清单。
(1)经理办公室对需购置设备进行市场考查、选型。收集各厂家通讯设备的技术指标、报价,确定厂家并协商价格,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购置。
5、综合部组织安装。
(1)为防止通讯电缆损坏,主干电缆原则上采用架空方式,架空电缆要架设电缆吊线,电缆吊线造镀锌钢绞线。如无架空条件,采取地埋方式。电缆走向根据施工情况,绕开有可能被挖掘地区,并于电缆上覆细土20cm,铺经砖保护,回填土后,要用警示标志加以警示。
(2)经理办公室配合厂家对已安装设备进行调试,并检查、验收。
(3)综合部对所有设备建帐立志。台帐上报经理办公室一份。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项目部设专人负责通讯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建立管理与维护制度。
(1)通讯管理人员要每天填写总机运行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用户申报的故障,要于申报当时着手处理。
(3)每周2次巡查主干电缆,观察周围环境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与总机厂家、当地电话局保持密切联系。
2、根据现场及总机情况,设2-3名专职话务员。
(1)话务员接听电话要使用普通话,并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
(2)要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3)不得在话务室聊天、吃东西、干私活。
(4)接听电话要快速、准确,总机振铃三声,必须有话务员接听。
(5)转接电话快速、准确,外线转分机后,话务员应按规定监听三秒,如占线或无人接听,话务员应及时向对方反馈,或转接其它号码。
(6)注意观察总机运行情况,及时记录用户的故障申报并通知机务员。按时填写话务值班记录。
(7)交接-班前,填写中继线路测试记录表,发现故障及时通知机务员维修。
三、项目竣工阶段:
1、项目竣工后,经理办公室对设备台帐中所有设备进行验收,有回收价值的设备、材料等,由综合部负责运津。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进一步适应集团公司全国性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建筑设计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3、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4、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5、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四条 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五条 标准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中午十二点,下午二点至五点三十分。
第六条 因公需要轮班工作的岗位,其部门负责人于每月28日前报备本部门下月排班表。
第七条 写字楼上班的员工,须每天上午上班考勤一次。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打卡次数进行补充规定并及时报备。
第八条 全体员工须在各自办公所在地点考勤机上进行打卡方视为有效考勤。
第九条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外出不能按时打卡,须提前一天填写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十条 员工因手指受伤、脱皮等原因不能打卡的,在写字楼上班员工须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处签到,其他各考勤点员工须在各工作点考勤员处签到。
第十一条 违反考勤制度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迟到、早退的处罚标准: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五次(含五次)者,每次扣罚100元;超过六次(含六次)者,扣罚本人全部当月全部奖金。
2、旷工半日扣罚三个工作日的薪资额,最高扣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薪资总额。连续旷工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因各种原因(包括忘打卡、排队打不上卡等)不能按时打卡,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经两名以上证明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备案,同时予以当事人100元/次的处罚,否则将视同旷工。
4、由公司发文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须统一考勤管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按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如班车晚点,需在专线车司机处做好登记,统一由客运公司出具证明。但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打卡,因班车晚点造成员工迟到的,不列入迟到处罚范围。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各工作点进行考勤的特殊岗位员工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到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后方可多点考勤。
第三章 请假、出差规定
第十四条 请假及出差批准权限如下:
2、请假或出差超过10个工作日,一般员工须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部门中层干部及总裁助理须经集团总裁审批;副总裁及以上须经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五条 请假规定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旅游假等。
1、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
2、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3、婚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登记手续者,给予带薪婚假三天,请假时原则上需交验三个月内《结婚证》。
4、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5、丧假:员工亲属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丧期。
6、工伤假:因公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办理工伤假。
7、旅游假:公司正式员工原则上每年享受集体旅游假期一次,每次旅游时间为四天(含周六、日)。
8、年休假:公司员工原则上每年春节期间享受十五天带薪年假(含法定节假日),员工的探亲假及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
第十六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须至少提前一日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早退、旷工等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出差手续的办理
员工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备案。
第四章 假期、加班、调休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如下: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国际劳动节一天
4、国庆节三天
5、清明节一天
6、端午节一天
7、中秋节一天
员工具体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和具体放假日期以政府相关规定及公司发文为准。
第十九条 加班规定
1、公司因组织大型活动需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的,以集团公司下发文件为准,并按政府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2、财务部门等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日加班的,须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值班表提前二天报备。
3、在法定节日加班后申请调休的,原则上准予当月完成,调休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五章 员工培训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学习培训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一天以内的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两天(含两天)以上的须再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期间不允许请假,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2、培训期间全勤、考试合格且上岗满一个月的新入职员工,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六章 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1、集团系统之间的人事变动,每月十五日前(含十五日)到岗者,由新岗位所在单位统计当月考勤;每月十五日后到岗者,由原岗位所在单位统计当月考勤。
2、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人力资源中心不予以统计考勤。
3、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岗手续的员工,需在规定到岗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最长延期至五个工作日,否则按旷工处理。
4、因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而待岗培训者,待岗培训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考勤员职责如下: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确定部门考勤员并及时报备。
2、部门考勤员具体负责督促及指导本部门员工办理外出登记、请假及出差等手续。
3、对无故不上班的员工,考勤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超过三日的须书面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应报未报,给予该部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4、考勤员于每周五及每月最后一天中午12:00前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将本部门本周的出勤异常情况、经审核批准的外出登记表、请假单、出差单及签到表等考勤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外地公司行政人事部须将隶属集团直线管理人员的当月考勤统计表经当地公司领导审批后,于每月最后一日中午12:00前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报未报,给予相关外地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职责
1、考勤专员负责于每月2日上午9:00前将经审批后的上月考勤统计表交财务总部。
2、考勤专员负责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考勤资料,原始考勤资料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中心是员工劳动纪律的职能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各中心、部、室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员工在岗情况及上班秩序,如上班时间脱岗、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罚奖金、降级、降职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文件各条款中所提备案一词指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处报备。
第二十八条 在oa办公系统未正式上线前,所有考勤资料的报送以纸质为主,同时可以按集团公司要求在oa办公系统上按规定办理流程。oa办公系统考勤管理的正式使用以公司发文为准。
第二十九条 如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勤资料或考勤资料不全、错误的,则记录不全部分的工资暂不发放,并视为自动放弃当月月度奖金的评定。
第三十条 员工每次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如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员工请假时间或续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须预先缴纳本人请假期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应缴费总额,并经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公司领导审批;在员工假期结束后,上述预先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公司缴纳部分,员工可到财务中心办理手续,由财务中心凭员工本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的预缴收据在员工薪资中核退。
第三十一条 指纹考勤机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的人员编制及需求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材料设备公司、各地区地产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考勤管理须遵照本文件精神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制度如与本制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一、护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治疗和护理工作。
二、护理人员上岗后,护士长应认真执行全院统一工作时间规定,安排好各班次。
三、每班下班前,必须认真交接-班(口头、书面、床旁),手术室洗手护士必须对手术患者的全过程负责,手术中途不得换人。
四、发现违反劳动纪律者(上班看杂志、干私活等),按质控管理规定执行。
五、按医院考勤制度,护理人员如提出休假申请,休假由护士长根据病区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六、遇特殊情况(如家有急事,本人身体不适等)应提前一天请假,护士长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安排休假。
七、凡轮值中、夜班时,一般不得休假,确因身体生病需要休病假者,应提前二小时将病假证明交护士长,由护士长安排夜班。电话请假一律无效。
八、各班一律不累计时数补休。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四
编者按:当前,总社出资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强民-主监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对有效防止腐-败,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日,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公司根据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标准,制订出台了《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明确了监督职能,加大了处罚力度,专门设立廉洁专户规范礼金礼物的管理,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保障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予以转发,望各出资企业学习借鉴。
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保证公司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和公司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禁止有下列行为:
(二)禁止为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私人拆借、挪用资金;提供抵押、担保;
(三)禁止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企业资金;
(四)禁止安排企业领导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所属的核心部门(即采购、财务、人事)任职;
(十)禁止因个人原因造成集团政令不畅通而延误工作;禁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业务、经济交往活动中无法拒收、退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回扣、赞助等,应在收到起一个月主动交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政档案”,要求管理人员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管理人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要对照本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管理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禁止行为的,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视性质、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逐级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
(三)停职检查、降职处理、经济处罚;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退还;违反本细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细则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亦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廉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健康良好的公司文化,畅通公司管理人员自查自纠的上交渠道,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拒礼拒贿提供方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赠,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贵重烟酒、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品、衣物等。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提倡主动拒收礼赠,本办法适用的上交项目为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直接拒收的财物。
第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由收受礼赠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到纪检督察部登记上交。由纪检督察部人员填写《礼赠上交单》,对上交礼金金额、礼品物件及其来源、事由进行登记,上交人在《礼赠上交单》上签字后,留存回执联。
第五条 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但主动登记上交礼金、礼品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违纪事实而上交的,不影响性质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督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是每一名员工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公司树立良好市场信誉的重要前提。加强廉洁自律的宣传与建设,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全体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塑造一支高素质人才团队的基本保障,更是公司向着更为长远的目标前进的坚实基础,据此,公司特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1. 认真学习落实《雷蒙德公司员工守则》中对职场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弘扬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 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 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同时任职于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机构以牟取私利;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径。
4、 参与招投标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影响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
5. 不得参加客户、供应商等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及夜总会活动、休闲、钓鱼、旅游等娱乐活动以及对公司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
6. 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业务往来机构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以及以加班费、辛苦费、奖金或以其它名义给予的经济报酬。
7、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背廉洁自律原则的行为。
8、公司总裁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领导、监督责任。
9、人事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方针的宣传贯彻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相关问题的报告、举报事宜,并配合财务部门对有违法乱纪嫌疑的行为予以查处。
10. 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带头响应公司廉洁自律的方针,执行公司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11. 全体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学习,互相监督、提醒。
12、个人自查:所有员工应在季度末总结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逢年过节收受礼品、参加吃请及其他人之常情的活动),所有员工年终工作总结应包含个人廉洁自律行为内容。
14、通报与报告:各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及时、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报告请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接到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或对报告中反映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谈话、诫勉:公司领导应定期就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发现员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应对诫勉要求表态。
16.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定期组织廉洁自律工作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调查。
17.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18、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
19、经济处罚包括:
(1)有违反本规定获取钱物的,视情节给予所收钱物金额3~5倍的罚款;
(3)对主动明示或暗示要吃要喝、参加娱乐活动并被约请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0、 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实行责任连带制:
(3)公司领导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部门处理。
21、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人事行政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五
1、各地、各部门报送区外侨局的公文,由综合侨务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局长,急件随到随送。
2、综合侨务科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及时送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办;阅件应及时送局长、副局长阅知。公文办理一般按照局长的排序依次送批。特殊情况下紧急公文、专送公文和需要某位局长直接阅批的公文,应按照先办后传,急用者先阅,跳跃式传阅等方法处理。公文签批后,承办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3、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急件呈送局长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对局长有明确的签批意见的,应及时转办各地、各部门,由承办人员按领导签批的时间予以督办,并及时反馈。如遇局长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局长电话联系,按局长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5、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签右上角注明“急件”或“特急件”,“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局长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6、对需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批阅的公文,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定期催办,防止延误。
7、局长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受公文的人员,以便及时传递转办。
8、公文除涉密情况外,一般从政务邮箱传递,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同时下发纸质公文。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六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遗失补证、增证。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变更后10日内,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企业依法终止、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事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事项包括姓名、企业名称和所在的企业变更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遗失补证、注销。
1、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姓名、企业名称和所在单位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在1个月内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注销已经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变更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和书面申请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变更的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需先登录“河北省建设网(http://)”,从“网上办公”进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系统”。选择拟变更的事项,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确认符合变更条件且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2、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系统”提交的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内容填写准确全面且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申请变更的企业将确认无误的申请表打印,并按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签章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起提交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校验,确认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后,予以变更。
(二)申请变更的企业对变更申请表所填报内容的全面和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表填报不准确、不正确以及不满足、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将网上提交的变更申请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和申请。
(三)申请变更的企业应按申请表的填报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交验原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变更,将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一同退回企业,并告知不变更原因。
(四)对于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变更单位地址。应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变更单位名称还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核名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除应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证。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并作废声明的公众媒体资料。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证。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更正证书姓名。提供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所在的企业名称变更。提供资质证书、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名文件和申请变更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变更所在单位。提供原企业资质证书、原单位解聘和现单位聘用合同、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除对项目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不作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单位,需提供已变更到位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遗失补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注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日期并声明作废的公众媒体资料。
(三)注销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有关事项,原证书交回发证机关。遗失补证的登载作废声明的'公众媒体资料应提交原件。
近期我厂多个车间出现私自频繁更换安全员现象,严重影响了本车间的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也反映出个别车间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便于安环处统一管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不良现象的发生,各单位主管要对安全员的变更严格把关,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更换,严禁私自更换安全员。对需要变更安全员的车间要执行以下规定:
一、变更人员要求
1、班长以上人员。
2、上长白班人员。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
4、对本车间的工艺设备有较全面了解。
二、变更注意事项
1、离职人员要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现状做出书面总结,特别是存在问题注意事项要详细交接。
2、接替人员要对本车间今后的安全工作要有详细思路和具体措施。
3、经过安环部考试合格。
三、变更程序
1、在完成以上事项后执行oa审批程序。
2、经车间主管----安环处-----厂部-----人力资源审批。
3、通过后方可正式接替工作。
4、各单位的安全员变更严格按执行办法。
5、此办法自下发自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安环处。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 行为,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良好的形象,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人员廉政自律有关规定, 现将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五坚持
1 、 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令行禁止。
2 、 坚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 、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接待来访要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满腔热情,耐心解答。工作不推诿,不拖拉,不草率。
4 、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调查情况时,建立二人以上出勤制。
5 、坚持以身作责,带头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自律、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
二、五不准
4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以本人的配偶、子女个人或以他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名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或违规安插自己的亲戚朋友到房地产企业任职和工作。
5 、不准 涉足色情、非法组织和黑-社-会性质活动,不准违反工作规程私自决定问题,不准利用职权互相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违规提供便利。
三、五严禁
1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工作中采取送礼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它贵重物品等方式贿赂公职人员。
2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市场规则,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名义拉拢公职人员,为其办事提供便利。
3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公职人员销售商品房。
4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安排或接受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或亲戚朋友在房地产企业任职或工作。
5 、严禁房地产企业办事人员与公职人员串通,编造虚假资料办-理-各-种-证-件以谋取私利。
四、五公开
1 、公开办事程序。让单位和群众了解办理房屋交易、估价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履行的手续,增加工作透明度。
2 、公开计收税费标准。使群众了解办理房屋交易收费的.标准、范围和方法。
3 、公开监督网络。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交易管理人员实行佩带胸卡上岗,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 、公开交易人员廉政制度和道德规范。将房产管理工作人员“五不准”张贴,以约束和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
5 、公开有关政策和规定。使群众办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规范其廉政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保持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是公司从事物资审批、采购、供应、保管及物资调拨处置的领导者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资,是指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一切原料、燃料、材料、设备、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办公、劳保、生活等所需要的各种器械、用品。
第四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并做到:
(一)不准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搞个人决策,“暗箱操作”;
(二)不准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造成物资严重积压,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三)不准舍近求远采购,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采购不及时,给生产造成影响。
(五)不准对配偶子女、亲属向本企业推销物资提供便利或为其直接插手物资推销;
(六)不准玩忽职守,不严格检验实物质量,不妥善保管物资,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
(八)不准擅自占用、外借、外置所管物资;
(九)不准利用物资采购、管理之便、损害企业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不准在物资采购的资质审查认证和招标中违反程序,泄露秘密,毁损资料、样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有第四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违纪行为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八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发挥集体合同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档案,是指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时形成的集体合同档案,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的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单位集体合同档案。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合同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联系,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相关单位做好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件归档、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档案工作,将集体合同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集体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六条 要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档案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移交等。
第七条 要认真执行《集体合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将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已有。
第八条 应采取集中归档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将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要求。
第九条 集体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
第十条 可依据《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进行集体合同档案的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整理工作,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要设置必要的档案管理用房与相关设施、配备档案装具,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档案保护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保管集体合同档案,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布涉密集体合同档案信息。
第三章 档案利用、鉴定销毁与移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各有关单位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集体合同档案原则不外借,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办理案件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形成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查阅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档案利用形式主要包括:档案阅览、复制摘抄、出具档案证明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由单位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集体合同档案提出鉴定处理意见,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集体合同档案鉴定销毁程序,未经鉴定和批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销毁集体合同档案时,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监督,监督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时间、方式。档案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依据相关规定,将永久、定期30年保存的集体合同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对集体合同档案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集体合同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件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合同双方资格规定
发包方应具备的资格:一是发包方项目拥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或虽无所有权,但得到有关部门授权,具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权有效期内得到所有权者同意发包的;二是发包方的法人代表必须是法律认可,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的人;三是发包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可以发包的项目。
承包方的资格认证:一是承包方符合法人或自然人的规定并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具有良好信誉;三是承包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提供承包项目所需的投资;四是承包方具有对承包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合同项目管理规定
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对项目进行发包时,首先要对哪些项目发包、项目标底如何确定、怎样发包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只有弄清楚项目的价值,才能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因此,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发包项目作出规定:
(1)项目登记管理规定:村、组合作经济组织的任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都必须到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座落、四至界限、附着物、面积、剩余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镇农经站应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并实时监控。
(2)评估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村经济组织应对发包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采取在镇农经站的监督下,聘请专业的评估人员进行,对评估结果要在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并注意保密。
(3)发包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首先应建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应由法人代表、具有议事能力的社员代表5-7人组成,通过讨论,议定项目的标底、期限、合同草案等事项;其次是必须提前3天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明确发包的项目、经营期限、应标的时间、招标的时间、地点、投标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等;三是项目发包时,发包方应及时通知镇农经站派员到现场监督,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允性。
(4)合同登记规定:项目通过招、投标后,应在合同管-理-员的指导下,现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统一规定为九位数,即由镇代码两位数年度代码四位数顺序码三位数组成,登记内容包括发包项目的名称、承包方的名称及法定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承包期限、经营范围、缴款方式、承包合同编号等内容。
三、统一合同文本规定
凡是今年新签订的农田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农工办监制的《农田承包合同》、《农村渔业承包合同》、《农村副业承包合同》的合同样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仍然使用省农林厅制定的统一文本。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使用“便笺合同”、“烟纸合同”等不规范的合同。
四、合同鉴证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到镇农经站进行鉴证。鉴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鉴别、公证。
(2)核对合同标的是否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准确体现;
(4)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是否齐全、准确;
(5)合同鉴证员出具鉴证书,对合同进行鉴证登记和编号。
五、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所有的农村经济项目和已签订的所有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机关是镇农经站,农经站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将所有应纳入管理的项目资料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以防止资料的散失的毁损。
(1)档案管理应具备的条件:应有专用的档案室和档案柜,档案室应通风、防潮、防盗、防火,档案柜应防蛀、防鼠,所有村的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农经站档案室,分柜管理。
(2)档案管理的资料:为了适应合同档案管理的.需要,确保今后合同纠纷的及时、准确处理和分析,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b、发包项目的评估资料;
c、招、投标的公告;
d、应标资料(包括所有中标、未中标的资料);
e、招、投标的现场记录和结果;
f、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g、项目合同;
h、鉴证书;
(3)档案查阅管理:
b、申请经农经站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c、合同管-理-员凭批准的申请,在档案查阅登记薄登记,是借阅的还应登记档案的时间、内容、卷宗编号、档案页码、借阅期限、借阅单位和经办人等。查阅申请应归档管理。借阅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应在登记薄进行注销登记。
(4)归档管理资料入档要求:
a、合同文本应使用标准打印纸书写;
b、双方法人代表的签字必须真实,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e、填写合同必须使用符合入档要求的墨水填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决不允许使用园珠笔或红墨水等容易褪色的笔书写。
六、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各村要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如有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镇每年都将进行业务培训1-2次。
希望各村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本规定,杜绝无效合同的产生,保证农村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专业20篇)篇二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 、法规 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六)负责游园管理;
(七)加强安全管理;
(八)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一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
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二十三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五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六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
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九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二十九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 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 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 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非市、区所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园林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 的建设,由市园林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报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 手续。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 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度报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违法侵占公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退。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按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除不占用公园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 发挥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 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用公园用地。
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及补偿经济损失;征用规划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迁出。
第三章 园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第十六条 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 管理,保持植物生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
凡在公园内砍伐树木的,必须经市园林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 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及完好。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 、杂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 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划、景观相协调。不相协调的,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调整。
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牌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 活动。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不得拆除围墙(栏)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 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八条 公园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 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 危树,定期检修湖泊堤坝,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的饮食服务点,应当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 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 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
公园举办全国性的活动,市属公园由市园林部门批准;区属公园由区园林部门批准;非市、区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园门票应当对老人、儿童、现役军人 、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
公园门票(包括临时调整门票价格)和公园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及其他危险品;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
(五)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六)随地便溺;
(七)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 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及放风筝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或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 、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办全园性的展览和游园活动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所属公园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和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属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当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部门和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