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和感悟。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领域和经历的人们是如何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的。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一
近年来,网络服务的普及越来越广泛,其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网络服务的行为,管理网民的上网行为,我国政府不断出台各种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是我们在日常使用网络服务中必须遵守的一个规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总体了解。
《网络服务管理规定》是2005年我国政府通过的一项管理互联网的法规。规定了各种网络服务的行为,限制了某些行为,防止出现违法、不道德的行为。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遵守这些规定,这对于保障网络安全、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保护个人隐私。
《网络服务管理规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护个人隐私。在我们的个人隐私被侵犯时,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服务管理规定》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我们在使用一些社交网络平台时,这些平台会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如果他们在没有我们的授权下对这些信息进行了公开、泄露或对我们进行监控等行为,我们就可以依据法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严格管理网络本质。
《网络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了网络本质的几个特点,例如网络的开放、自由、不可查封等。这也是网络服务的基本特征,任何行为都不能改变这些特征。例如,我们在使用网络服务时,无论是网络运营商还是其他相关部门都不能进行查封或者限制网络使用。这个规定的存在,保证了网络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段——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网络服务管理规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特别的保障。一些网络服务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必须有监护人同意才能使用。例如,一些涉及支付、电子商务等行业的网站,必须要年满18岁才能进行相关操作。这一规定的存在,保证了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谨慎使用网络服务。
虽然《网络服务管理规定》给了我们很多的保障和支持,但我们也应该谨慎使用网络服务。在使用网络服务时,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更不能伤害他人的利益。同时,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的泄露给网络上的陌生人。
总结: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服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带来了无穷无尽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遵守《网络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合理使用网络服务,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和个人信息,推动网络服务的发展和完善,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二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举报成为了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规范网络举报行为,我国出台了《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加强了对网络举报的管理与监督。通过了解、学习并积极践行这一规定,我深刻体会到网络举报的重要性以及规范网络举报行为的必要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举报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效方式。在我的成长过程中,一直都会接触到一些不法行为和不良信息。而通过网络举报,我可以将这些问题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让他们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网络举报成为实现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每一个网络举报的信息都可能会引起重视,并最终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让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规范网络举报行为有助于提高举报效能。《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对网络举报的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举报人在提交举报信息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及证据,并注明举报人的身份保密。这些规定保障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相关部门能够迅速准确地核实并处理举报事项。通过规范网络举报行为,不仅可以提高举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还能够及时堵塞违法犯罪行为的漏洞,防止线索流失和证据销毁。
再次,网络举报需要正确的价值引导。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利用网络举报来恶意陷害他人,甚至以此作为一种威胁工具。因此,在进行网络举报之前,我们需要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在我看来,网络举报应该是一种行动,是对不公正行为的拒绝和抵制,而不是对个人的攻击和诋毁。我们应该保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坚持用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去约束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秉公举报”。
此外,网络举报还需要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在网络举报过程中,凡事众人力量大。网络举报不能只停留在个人行为上,而应该形成社会合力,通过多渠道、多方面的参与,推动网络举报工作深入开展。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形成一种文化氛围,让举报成为一种“常态”。只有当每个人认识到自己是网络举报领域中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才能形成全社会的网络举报合力,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
综上所述,《网络举报管理规定》为我们规范网络举报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指导。通过学习和践行这一规定,我明确了网络举报的重要性,也深刻地意识到自己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网络举报工作。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规范网络举报行为,我们能够营造一个更为清朗的网络空间,为社会公正和公民权益的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三
网络服务器是现代互联网的基石之一,几乎任何网站、应用、在线服务都需要借助服务器来提供服务。作为一名IT从业者,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服务器安装的工作,这些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服务器的重要性和安装的复杂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安装网络服务器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准备工作。
在安装网络服务器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包括选择服务器硬件、操作系统和各种软件组件,以及配置网络和安全设置等。此外,还需要为服务器选择合适的物理位置和基础设施,如供电、网络接入等。所有这些都需要经验丰富和技术熟练的IT专家来完成。在我参与的几次服务器安装中,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现场勘测,确保服务器能够安装在合适的位置,并具备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第三段:安装过程。
服务器的安装过程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技能和耐心的工作。首先,需要为服务器组装硬件,包括处理器、内存、硬盘、网卡、电源等。然后,需要安装操作系统和各种软件,包括数据库、Web服务器等。这些步骤涉及到大量的技术细节和各种协议,需要严谨的操作和精细的调试。在我参与的安装中,我们组装了多台服务器,安装了不同版本的操作系统和软件,运用了多种技术手段解决了各种技术困难,最终完成了安装任务。
第四段:测试和优化。
完成服务器的安装之后,还需要对其进行测试和优化。这包括测试服务器的性能和稳定性,检查是否存在故障和漏洞,并进行相应的优化和调整。测试过程需要实施各种负载和压力测试,并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通过测试和优化,可以确保服务器的性能和稳定性,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在我参与的安装项目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测试和优化手段,包括基准测试、负载测试、安全测试等,最终实现了服务器的高质量服务。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安装网络服务器是一项致力于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和安全性的IT服务。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准备,严谨操作,深入优化,并注重团队合作和技术创新。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器服务,并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我们还将继续关注最新技术和趋势,探索更加高效和安全的服务器安装和服务模式。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社会的崛起以及新的技术手段的不断涌现,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维护网络安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有幸参与了公司的网络安全培训并负责执行这些规定,深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下面我将从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追求技术创新和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等四个方面,总结自己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员工是企业的第一道防线,他们掌握着企业的核心信息。因此,建立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公司通过组织定期的员工网络安全培训,引导员工正确使用网络,告诫他们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随意下载陌生软件等。此外,还加强了安全意识教育的宣传力度,通过海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员工传递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这些举措有效地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
其次,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是保障企业网络安全的关键。制度的健全性决定着网络安全工作的规范性与高效性。我们公司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日常工作流程,并完善了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惩罚机制。同时,也设立了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归口处理网络安全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让员工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底线,也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追求技术创新是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安全形势。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黑客的攻击手段也日渐狡猾。我们公司不断引进和研发尖端的安全技术,在网络系统中增加了多重安全防护措施,实现了对网络攻击的早期预警。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网络安全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了解最新的安全威胁与应对策略。通过技术创新,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确保企业网络的持续安全运行。
最后,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是确保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网络攻击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只有将安全保护措施做细、做实,才能抵御各种网络威胁。出于对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我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备份与恢复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保证网络在受到攻击后的快速恢复。此外,我们还引入了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网络流量,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威胁。通过这些安全措施,我们能够充分保护企业网络的安全性,避免网络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心得体会主要包括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追求技术创新和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四个方面。网络安全是当今企业发展的基石,只有高度重视并遵守网络安全规定,才能确保企业的信息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五
网络安全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围绕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更好地增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
首先,我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活动,如购物、社交、学习等等,这些活动都涉及到个人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我们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学习中,我学到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法,比如设置强密码、定期更换密码、不点击可疑的链接和附件等等。通过这些方法,我增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信息安全。
其次,我深刻理解了网络安全对于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性。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自己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为这些单位提供了统一的管理规范,保障了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企事业单位对于网络安全的要求和管理措施,比如防火墙的配置、定期备份数据、安装杀毒软件等等。通过理解这些内容,我明白了网络安全对于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以后步入社会工作积累了相关知识和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网络安全,积极参与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水平。
此外,我还学到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社会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保障好网络安全,才能更好地促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社会各界的要求和合作。比如,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攻击他人的信息系统等等。通过理解这些规定,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网络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将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宣传和培训中去,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我还反思了自己在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并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比如,平时我经常使用公共Wi-Fi上网,这样很容易使自己的信息被黑客盗取。因此,我决定以后在使用公共Wi-Fi时要注意确认连接的网络是否安全,避免自己的信息泄露。另外,我也要时常检查自己的密码是否安全,及时更改密码,避免密码被他人破解。通过反思和制定改进措施,我将更好地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让我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通过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关注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对网络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反思和制定改进措施,我相信我能够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并为网络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网络安全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共建网络安全的美好未来。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六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世界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空间也存在着一些让人担忧的问题,如网络欺凌、传播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网络举报管理规定。近期,我积极参与网络举报管理工作,深感网络举报管理对构建文明网络空间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举报管理规定体现了法律监管的力量。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其中的违法行为同样涉及到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网络举报管理规定为个人提供了一个可以曝光违法行为的渠道,令违法者难以逍遥法外。在我参与网络举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因为牺牲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网络欺凌、散布谣言等恶意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谐稳定。通过我的举报,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及时纠正,让网络世界变得更加清朗。
其次,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强调了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得传播速度加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变得尤为重要。网络举报管理规定用明确的语言要求在举报中提供充足的证据,并禁止故意编造事实以及恶意中伤他人。这得到了我的深刻认识,我意识到我们在进行网络举报时要始终坚持事实真实,避免传播不实信息给他人带来伤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真实可信的网络环境。
再次,网络举报管理规定注重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暴露的风险也日益增加。网络举报管理规定规定了对隐私泄露者的惩罚,并且明确人们在网络举报时应保护他人的隐私。在我进行网络举报时,我时刻谨记保护他人隐私的重要性,尽量避免披露个人敏感信息。我们每个人都应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形成一个和谐互助的网络社会。
最后,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强调了道德责任的履行。网络空间虽然看似开放自由,但它同样需要一种社会规范的约束。网络举报管理规定督促每个人在使用网络时都要具备道德责任感,不得利用网络设备传播淫秽、暴力、违法等内容。我在进行网络举报管理工作时,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一个个体,更是一个社会一份子。在网络世界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道德行为,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有序的地方。
综上所述,在参与网络举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对网络举报管理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在维护网络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体现了法治的力量。我们要始终坚持传播真实、保护隐私、履行道德责任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健康的网络空间。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真正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服务行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网络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参加了一场以“网络服务大讲堂”为主题的学习活动。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网络服务的重要性,并感悟到了很多心灵的触动。
首先,这次学习活动让我明白了网络服务的意义和价值。在多媒体技术与互联网应用时代,网络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网络服务,我们可以迅速获取各种信息和数据,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网络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便程度和质量。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服务的重要性,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网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网络服务大讲堂给我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在讲堂上,我与来自各行各业的学员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思想碰撞。我们分享了工作中的经验和困难,一起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这种互动和交流不仅拓宽了我的视野,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认识,更让我在交流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第三,网络服务大讲堂提供了一系列实用的网络服务技巧和知识。在讲堂上,专业的讲师为我们详细介绍了网络服务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和技术要点。他们还通过实际案例进行演示和分析,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理论知识,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常用的网络服务工具和技巧。这些实用的技巧和知识,不仅能帮助我更好地开展网络服务工作,也能提高我在个人生活中对网络服务的利用率。
第四,在大讲堂学习期间,我还体会到了网络服务工作的挑战和机遇。网络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各种新的机遇和前景,也带来了不少的挑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进一步融合,网络服务行业将面临更高要求和更复杂的任务。而且,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广域性,也给网络服务带来了一些风险和威胁。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以应对未来的挑战,并抓住机遇,实现自身的发展。
最后,网络服务大讲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学习,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和实用技巧,还结交了一些优秀的同行和友人。这些人和事将成为我未来学习和发展的力量源泉。我将始终保持学习和进步的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网络服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在网络服务大讲堂的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网络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体验到了学习交流的乐趣,掌握了实用的技巧和知识,感受了网络服务工作的挑战和机遇。通过这次学习,我相信我能够更好地开展网络服务工作,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我也将继续学习和进步,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网络服务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八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近日颁布即将在3月10日执行的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业务迎来了历史性的重大变化,大致情况如下:
第一,简直一切的互联网上的内容,实践上都被包括出来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效劳,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网络出版效劳,是指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则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造、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次要包括: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外容相分歧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经过选择、编排、聚集等方式构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度旧事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从以上描绘,如今的自媒体不用说,由于前几年一切产业皆在媒体化的开展思绪以及的用户者得天下的思绪引导下,简直一切的商业机构都在树立本人的内容渠道。
第二、别说自媒体了,应该说普通商业机构实践上很难办不下证来。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效劳,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该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效劳主体的称号及章程;
(五)有固定的任务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度旧事出版广电总局规则的其他条件。
很多自媒体任务室只要一两团体组成的。反正就算人再多一点也很少有八个,更别说三个还得是中级以上职业资历。地道的互联网旧事从业人员的资质在末才有规章出来可以请求的资质。之前如果要有从业人员资质实际上你必须在报业或广电系统内,才能申请。
第三,想偷换概念或许曲线救国的方式处理这个成绩,貌似不太能够。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效劳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效劳答应证》或以任何方式转让网络出版效劳答应。
网络出版效劳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效劳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效劳,属于前款所称制止行为。
看明白了,这些都不行。那怎样办呢?估量有几个老方法:
1、很当年一样,团体或许民营机构要出书怎样办,买书号,将来应该也会呈现相似的寻租形式。
2、和当年一样,很多实践提供某类专业效劳的机构找一些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在本人公司挂职,每年领取一定的费用,然后去操持相应的公司资质。
3、和当年一样,民营机构挂靠给公营机构,每年上缴一笔钱,或许让国无机构间接拿资质作为资产入股你的公司,换取资质。
4、几家机构合资成立一个公司,将一切自家的有资质的任务人员全装在这个主体外面。凑齐龙珠,就可以呼唤神龙了。当然这个方法会有管理和权益上的一些瑕疵。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九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或者撤销其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一)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明示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者标注虚假编号的;
(三)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提供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项目的,并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十
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十一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月--日付诸实施,取代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制定的规章,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这份规定专门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必须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此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若违反这一规定,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一项中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十二
第一段:引入主题,背景介绍(大约100字)。
网络服务器的搭建是现代互联网时代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一个Web开发者,我不仅需要掌握各种编程语言,还要了解服务器的搭建和运维。在过去的一年中,我通过自学和实践逐渐掌握了服务器搭建的各种技术,并且从中获得了不少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关于网络服务器搭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选择服务器操作系统(大约200字)。
在搭建服务器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常见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有Linux、WindowsServer等。我个人更喜欢选择Linux系统,因为它稳定性高、安全性强,并且具有强大的命令行工具和极强的自定义能力。同时,Linux社区庞大,有很多高手和爱好者可以帮助解决问题。通过与Linux系统的接触,我也逐渐习得了一些基本的Linux命令,对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变得游刃有余。
第三段:选择合适的Web服务器(大约300字)。
选择一个合适的Web服务器是搭建服务器的重要一步。常见的Web服务器有Apache、Nginx等。Apache是最广泛使用的Web服务器之一,简单易用,支持多种语言和模块。Nginx则因其高并发性能而受到开发者的追捧,特别适合处理大量的并发连接。在我搭建服务器的过程中,我结合项目的需求选择了合适的Web服务器,在性能和易用性之间进行权衡。通过不断尝试和优化,我成功地将Web服务器与操作系统进行了良好的整合,提升了服务器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四段:选择适当的数据库和缓存技术(大约300字)。
数据库和缓存技术是服务器搭建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常用的数据库有MySQL、MongoDB等,而常见的缓存技术有Redis、Memcache等。在搭建服务器中,我需要根据项目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数据库和缓存技术。例如,当项目需要处理大量的关系型数据时,我会选择MySQL作为数据库;而在需要高速读写和缓存频繁查询结果时,我会选择Redis作为缓存技术。通过合理地选择和配置数据库和缓存技术,我成功地提升了服务器的数据读写效率。
第五段:定期备份和安全监控(大约300字)。
搭建完服务器后,定期备份和安全监控是服务器运维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定期备份可以保证在服务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而安全监控可以提前发现服务器异常行为和潜在安全威胁。我使用工具和脚本定期备份服务器上的数据,并且设置了监控系统来实时监控服务器的性能和安全。这样一来,即使发生故障或安全问题,我能够快速找到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服务器的安全和稳定。
结尾段:总结(大约100字)。
通过自学和实践,我在网络服务器搭建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知识。选择合适的服务器操作系统、Web服务器、数据库和缓存技术,并定期备份和安全监控,是搭建网络服务器的关键步骤。通过不断的尝试和优化,我逐渐提升了服务器的性能和稳定性,让项目能够在互联网上成功运行。网络服务器搭建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挑战的任务,但是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逐步成为一个合格的Web开发者。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十三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执法记录由执法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与网络招聘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第八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三)举办网络招聘会;(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三章网络招聘服务规范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网络求职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招聘服务安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优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6篇)篇十六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