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

时间:2024-09-19 作者:梦幻泡

在工作汇报中,我们可以借鉴过去的经验教训,总结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为未来的工作积累经验和教训。如果你想了解如何写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工作汇报,不妨参考一下下面的范文。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一

面对当前仍然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防控工作刻不容缓。中池镇各网格长、网格员纷纷化身为疫情防控“多面手”,奔赴一线、主动作为,以更严密、更扎实、更贴合的举措织密疫情防控“安全网”。

精准摸排,严防输入。入户走访群众家中,开展“地毯式”摸排,深入排查来石返石人员,掌握详细情况,并逐户做好返乡政策宣传,落细落实返乡人员管理,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严防疫情输入,确保底子清、情况明。

宣传劝导,禁止聚集。通过上街进行巡查走访、上门入户发放资料,全方位科普防疫知识,增强群众防护意识。对辖区内有群众聚集性活动及时进行劝离,并劝导村民不组织、不参与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共同守护公共安全防线。

安全防护,佩戴口罩。耐心劝导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对不正确佩戴口罩现象进行现场纠正,对未戴口罩群众免费发放口罩,引导群众养成文明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双管齐下,稳定发展。现场查看旅游景区、施工现场、公共场所等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生活,严格防控、细化措施,督促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二

当前,针对我校肺结核散发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依然严峻,根据xx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关于我校开展校园防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要求学校立即行动起来,开展了校园针对性消毒消杀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我校高度重视,立即于xx年4月7日起将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通知执行下去。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立即把消毒工作压实给学校体卫艺处吴建军副主任负责,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消毒队,细致进行了安排,把开展防结核消毒消杀工作和夏季灭蚊蝇压高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抓好落实。

1.学校严格按照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要求,并根据《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和《消毒剂使用指南》以及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卫生技术指导意见书,把针对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落实到实处。

2.各学校在做好日常预防性消毒的基础上,为加大针对性消毒力度,确保效果,于4月7日晚上开始就对教室、宿舍、餐厅、环境等按要求进行了消毒,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每天针对性消毒工作,要求使用过氧乙酸浓度2000mg/l或84消毒液浓度1000mg/l进行地面和物品表面以及厕所和垃圾房消杀,使用5000mg/l浓度的过氧乙酸进行相关教室和寝室的空气消毒,于6月20日对毕业班教室和寝室进行终末消毒后还原成日常预防性消毒,确保校园公共场所不留死角。而且每次都做好详细的消杀记录。

3.各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做好全体师生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了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四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加强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凡属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销售均需按本程序申请,获得卫生许可证。

一、范围。

1、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包括:

(2)已获得批准文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需要改变成分,剂型或型号;。

(3)国内新研制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

(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

2、需要消毒灭菌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二、申报。

凡研制或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或“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要求提供必备的技术资料。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凡需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一个月内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产品质量和生产单位的生产卫生条件等)后报卫生部审批。

凡在国内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由生产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卫生许可申请表”(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凡在国内经营或引进生产国外进口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报资料项目。

1、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为原件)。

2、技术资料打印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分别按以下程序装订成册。内容包括:(1)研制报告;(2)杀灭微生物试验报告;(3)有效成分含量;(4)稳定性报告(对不能作化学测定的药剂可作杀菌作用稳定性试验);(5)毒理试验报告;(6)腐蚀性试验;(7)现场使用报告;(8)用户使用意见。

3、必要时提供样品(大型消毒器械可用结构图纸和照片代替);。

4、产品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5、产品质量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审批。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审评,全面审查技术资料,必要时可到卫生部认定实验室复测,或由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然后提出审评意见,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由审批单位签发批准文号和发给“卫生许可证”。

部级“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格式为(年号)卫消准字(省号一序号),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卫生许可证”设正本与副本,正本由申报单位持有,不得转让或组织生产。正本复印件加副本原件可作为技术转让,由生产部门组织生产。副本复印件一律无效,凡需再次转让技术,可由申报单位凭正本原件,并提供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包括:技术水平、设备等)重新提出申请副本。

省级“卫生许可证”可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设制,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上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药械杀灭微生物试验和毒理试验的技术鉴定等项工作。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卫生许可的同时,按国内有关规定交纳审评费。

2、杀灭微生物试验,毒理试验等均应按卫生部1991年12月编印的《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提供试验报告(必须有检验和审核人员签字,注明本人专业和职称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凡产品名称或说明书中注明对肝炎或艾滋病病毒有消毒作用者,必须提供有关实验资料。

3、凡申报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皮肤消毒的药剂应有相应试验资料,获准后,将在“卫生许可证”批文上注明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或皮肤消毒。

4、已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在广告宣传时,不得超越批准的使用范围或更改使用说明书和配方,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管理。

5、本“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两个月,产品申报单位必须向发给“卫生许可证”的部门报告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自检和卫生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检验报告,以办理续证手续。

六、本审批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案例分析:

9月的一天,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与朋友在济南一家饭店吃饭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收取了3元餐具消毒费。

为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返还其收取的3元餐具消毒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如就餐用具、店堂布置、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等,这些都构成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餐饮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责的清洁餐具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而已。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

今年2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馆向李强返还餐具消毒使用费3元,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厦门:法院判决饭店返还收取的7元钱。

今年4月,厦门本土公益诉讼人林雷,一举状告5家餐饮企业,缘由是收取特殊消毒餐具一元钱不合理。厦门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餐饮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判决饭店返回收取的7元钱。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餐馆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的做法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做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七

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路、深化改革。全面落实我县防病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各项综合防病措施,巩固无脊灰防治成果,突出做好艾滋病、结核病、出血热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促进工作全面发展。现将今年我院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介绍如下:

为了计划免疫工作规范实施,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流行,我院的防疫工作由具备公共卫生执业资格1名专业人员主抓,为了加强疫苗冷链的管理,上半年年又为防保科配备了冰柜一台,冷藏包一个,为了保障基础资料的规范化管理,配备了打印机一台,方便打印各种表格及培训资料。

1、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责任到人按年初计划开展各项工作。

2、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上报传染病。

4、计划免疫工作:建卡率98%,乙肝及时接种率99%。(2)单苗接种率98%以上,强化免疫率100%。(3)上半年除了认真完成“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外,还积极开展有价苗的推广接种工作,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及流行。(4)按时制定疫苗需求计划和下级分配计划,并及时登记疫苗出入库登记,并及时记录疫苗运输记录表和冰箱温度记录表。

5、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利用固定宣传栏,开展季节性染病的宣传:有效宣传了“手足口病”、“麻疹”“结核病”以及计划免疫相关知识等。利用法定宣传日上街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今年在“4.25”计划免疫宣传活动日上街开展义诊宣传咨询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总计200余份。

6、规范填写及时上报死亡报告卡,并做好报告卡接收与上报登记。

7、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并及时督导村医和结核病人按时取药,按要求配合治疗。

8、我院按规范要求完成了各村屯计划免疫接种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为我镇今后计划免疫工作的规范开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年的防疫工作。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八

近日,山西大同大学校党委书记赵水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姚丽英以及其他在校的校领导寇福明、张旻、石凤珍、史水鸿、雷建设深入包联学生公寓、餐厅、健康监测区、浴室、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就御东校区和新平旺校区全面消毒消杀、卫生清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赵水民重点检查了消杀频次、消杀方式、消毒液浓度配比、消杀人员防护等工作,并提出了指导改进建议。他指出,学校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上对待疫情防控工作,要把消毒消杀、卫生清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迅速落实。他强调,要坚决压实校领导包联学生公寓、公寓楼网格长职责,学院、部门领导要靠前指挥,所辖人员全员参与,切实做好全面消毒消杀工作,要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彻底阻断病毒传播链条,杜绝隐匿传播风险,真正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在对学生公寓、校医院、致知楼等区域的消毒消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之后,姚丽英表示,要持续加强消毒消杀培训指导,进一步熟练掌握相关知识,规范技术操作流程,做到全面、科学、精准消杀,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她强调,校医院要做好人员轮换,保证校内医务人员配备到位,尤其要做好发热人员的.精准研判与分类管理;健康监测区在做好消毒消杀等常规防控措施外,要特别注重保供工作,充分保障同学们的正常学习、生活。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九

为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保障校园安全卫生,维持日常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12月6日,金溪县锦绣小学开展了校园消杀工作。

本着对广大师生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该校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详细排查校园安全隐患,落实各种物资准备情况以及培训各种消杀产品的使用方法,并对校区内教学楼、办公室、教室、卫生间、车库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杀,做到卫生清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以安全卫生的环境迎接学生返校。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十

新学期即将到来,为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让全校师生能有一个安全、健康、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开学氛围。8月19日下午,我校聘请专业人员对校园、场室、厕所、走廊过道进行了全面的'消毒。在消毒过程中,工作人员认真、仔细,绝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确保消毒彻底。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工作,学校每个角落都得到了全面的消毒。这次学校全方位的卫生消毒,确保了春季开学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为师生的健康安全提供了保障。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十一

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管理,给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条件,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技术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结合我县本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消毒监测工作计划。

1、城区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指导站。

2、十九个乡镇及办事处的医疗机构。

3、辖区内的村级卫生室226。

(一)监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gb15982━1995、gb9671━1996、gb18466━20xx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xx年版。

(二)监测内容与项目。

1、室内空气(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病房、治疗室、换药室、侯诊室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2、使用中消毒液(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门诊、病房、检验科与血库、口腔科);监测项目:有效成份含量、污染菌量、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3、医护人员手(手术室、监护室、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治疗室、检验科、供应室无菌区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

4、物体表面(产房与母婴同室、传染病房与门诊、检验室、监护室、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灭菌物品;监测项目:无菌试验。

6、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

辖区内13所托幼机构。

监测范围和内容:

(1)空气:检验项目:做菌落总数。

每个幼儿园选大中小班各一个,监测教室样品一份。

玩具:检验项目:做致病菌。

每个幼儿园选大中小班各一个,监测玩具样品一份。

餐具:检验项目:做大肠杆菌。

(三)监测频次:对县级的医疗机构每年监测2次;对乡镇级的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每年监测1次,托幼机构每年监测1次。

四月中旬及十月中旬各开展1-2次计划完成采集样品670份。

对十三所托幼机构在四月中旬同时开展监测,全年监测1次。监测内容:空气(教室、宿舍)物体表面。

工作人员严格按规范做好样品采集,记录完整,保存规范,返回及时将样品及送检单送交检验科以被检验,工作时间严禁喝酒,严禁以工作名义办私事,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十二

日前,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因有确诊病例到访,村域内重点区域进行封控管理。为此,东三旗村委会从严落实消毒消杀等各项措施,对东三旗村全面开展消杀作业,确保消杀全覆盖、无死角、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下午1点,一天当中气温最高的时候,工作人员穿上防护服、戴好口罩、手套,背上30斤的专业消杀设备,对村域内的主干道、路面、垃圾桶等公共区域实行全覆盖、零死角、无缝隙消杀,全力保障居民的安全健康和日常生活。

东三旗村委会工作人员崔亚东告诉记者,村内有4条主街,32条小胡同,每日都会分时分段全面消杀2次。同时,封控区每天全面消杀3次。

除此之外,村域内南北两侧的两个核酸采样点也是消杀的重点部位,确保不漏一处,防止病毒传播。

接下来,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将会进一步压实消杀工作责任,用最实的措施、最细的`作风、最快的速度,确保疫情防疫工作落实到位,为战胜疫情打下坚实的基础。

文档为doc格式。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十三

冬春季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是消灭病原、消除疫情隐患,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有效措施。为了切实搞好本次消毒灭源工作,根据省、市业务部门查源灭源工作的部署文件精神,重点进行了普查和污染区的消毒。本次消毒覆盖16个乡镇,271个行政村,120个规模养殖场,16个市场,6个屠宰场等。投入消毒剂总计10吨,消毒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本次消毒灭源工作顺利开展,以有限的消毒药品,取得最大实际效果,成立了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兽医站负责人组成的“消毒灭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技术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冬季消毒灭源工作的通知》,对具体工作做出了周密安排部署。截至目前全县已投入消毒经费28万元。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全县各乡镇疫情普查工作。充分利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消毒灭源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宣传到村、户、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生产、加工、精英、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保证全县疫情普查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强技术指导,规范消毒操作。对各辖区内的饲养、生产、加工、仓储、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工作,真正做到消毒不留死角,达到了消灭病原的目的,确保了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同时对进入各乡、村、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都进行了彻底的消毒。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保证工作扎实有效,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消毒过程中开展多次监督检查活动。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总结经验以利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本次“消毒灭源”工作范围大,消毒药品数量偏少,工作与日常疫情普查相结合,消毒重点突出,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各乡镇都严格依照省、市、县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辖区冬春季节查源灭源工作,真正做到查源真实,灭源彻底,巩固全县连续多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成果。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十四

1、活动场地:干净、清洁、安全,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随时做好保洁工作。

2、绿化带:随时清除杂草、纸屑、落叶、果皮等杂物,定时浇水、修枝、松土。

3、厕所:及时冲刷,做到清洁,无异味,每天上下午各消毒一次。

4、周边环境;无乱堆放现象,及时清除杂物,做好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1、地面(空气):干净、清洁,每天用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喷洒、拖洗。

2、门窗、桌椅、储柜等:窗明几净,每天清洁并用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擦洗。

3、毛巾、口杯:每天清洁一次,并用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浸泡消毒。口杯周二、周四用蒸汽各消毒一次。

4、玩具:每周用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浸泡消毒一次。

5、幼儿用书:每周阳光下暴晒一次。

1、床围栏、门窗等儿童接触密切的物品,每日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擦洗消毒。

2、地面:干净、清洁,每天用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拖洗。

3、空气:每日上午开窗透气,每周紫外线消毒两次。

4、被褥、床单:每天用紫外线照射30分钟,每两周换洗一次,每月阳光曝晒一次。

桌椅、地面、门窗、地面:每天用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喷洒、擦洗消毒。

1、干净、清洁,摆放有序,每日用消毒药品(84消毒液或消洗灵)清洗灶台、储存台、水池、地面等。

2、幼儿餐具每日用餐后洗净并消毒,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消毒方法:消毒柜消毒30分钟。

3、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必须消毒,炊具用后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最新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5篇)篇十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消毒产品行为,按照省、市“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的文件要求,开平区卫生局于5月1日起至7月30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为切实做好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区卫生局成立了以局长赵得平为组长,副局长王永军为副组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层层落实了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利用开平有线电视、开平集日等多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消毒产品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了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形成人人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按照专项检查行动方案要求,区卫生监督所在辖区范围内对经营消毒产品的单位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做到一个不漏。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消毒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等。针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或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对采购消毒产品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经营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件文号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我们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危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80余人次,车辆25辆次,监督检查各类消毒产品经营单位21家,收缴各类违法消毒产品6种28盒(件),并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违法产品。罚款一家,罚款金额1000元。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各种消毒产品违法行为,达到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经营行为的目的,保证了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一)、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从业人员相关消毒产品经营知识缺乏,不能正确掌握消毒产品销售注意事项。

(三)、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宣传力度仍待加强。

(一)广泛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督促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开展消毒产品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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