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文本(大全5篇)

时间:2024-10-01 作者:JQ文豪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文本篇一

(父亲、母亲)甲方:

(儿子、儿媳)乙方:

为明确双方房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顶名购置单位的房产(),按单位规定应以甲方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及登记房产证,鉴于甲方无资金购买,双方确定全部购房款、及后续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其他全部购房所需款项,甲方仅系乙方购房的顶名购房人,不具备此房产的任何权利和权益。

二、此户房产登记房主为甲方,全部出资为乙方,乙方为实际产权人,全部出资人,乙方为唯一具有完整的适用权、居住权、处分权的实际产权人。

如需出售此房产,必须由乙方处分,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均由乙方进行处置。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乙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乙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乙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四、乙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甲方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乙方行使上述权利。

五、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协议做为房产实际产权证书,并依据“约定大于法定”的民法处分原则,此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房屋产权证及登记权证的法律效力,产权归属以此协议书为准。

六、单位制度变化时,甲方可以办理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变更给乙方,概与其他亲属无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文本篇二

题记:

甜蜜的陷阱

——婚前出资购房

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是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针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房产是最主要的财产。在当今社会时期,承租、使用公房随着“房改”的进行,已经逐渐退出了房屋市场,私有房产成为家庭房产的主要形式。私有住房中按揭购房成为了取得房产的主要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按揭房产的分割尚存在诸多难点,理论界、实物界都还没有形成共识,多种分配方式也存在诸多争议。本人通过以下几种出资方式的分析,目的是为了阐述婚前出资买房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利后果,以及婚前出资买房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最终是为了大家能避免纠纷。

前债权转变成物权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从公平角度来说,付清全款的一方也应取得房屋的所有对价。

二、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范围内房屋增值部分,未购房一方是不能分配该增值部分的。该房产作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者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处分权。该房产的增值,是基于购房者在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房屋是否增值,增值多少,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不取决于是否还房贷和还房贷多少。

至于共同还贷的一半,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按揭房产中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有些情况下,出于风俗,结婚前男方出资购房,女方装修,在离婚后对于女方出资的装修款项,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婚前女方出资对男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使房屋实现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女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

个人财产。如另一方能证明自己出资,但是不能证明是因以共有目的出资,对于该方的出资,一般视为借款。

三、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时,最好在购房合同上写上出资双方的名字;如果只能写一个人名字的,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说明,写清楚该房的出资关系。双方最好做一份公证,或在律师见证下签一份协议,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

第二:不要轻易出资以他人名字买房。如果情侣之间要用房子表达爱意,可以用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对方,不过应该写明赠与的附加条件,如“若双方不能结婚或婚后离婚,该房应归属赠与方所有”

等,这样,一旦今后发生变故,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子。第三:如果条件允许,婚前最好不要与对方一起买房。如果无力单独承担购房款,在购房行为发生过程中应该明确分工,并事先做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做法。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文本篇三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类情况中有一个须着重把握的难点,这就是父母“明确表示”的时间问题。这个“明确表示”,最好应当是在 购房或出资之时,或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作出,并且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形式是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之后,或在子女离婚纠纷已经发生、准备离婚之时才作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才作出的“明确表示”或事 后才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三、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 过银行贷款支付。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 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一 旦发生离婚纠纷时,才能做到未雨绸缪,使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文本篇四

(父母)甲方:(儿子)乙方:

为明确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且以乙方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应视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元人民币首付款并支付所有房贷及其他购房所需款项。

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五、甲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乙方不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年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文本篇五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规定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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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解决不了,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给对方。

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

3、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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