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琴心月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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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一

市政府:

9月,辽宁省人大会颁布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陈政高省长在20第四季度和今年第一季度全省安委会扩大会议上又反复强调各市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责成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和省编委办近期到各市就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为此,参照其他市的设立情况和我市的实际,建议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1500万元,请示市政府给予批准。

1、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3、涉及公共安全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4、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妥否,请批示。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二

财企[2006]226号。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2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停止执行。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三

从20xx年以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工程总计投入资金280万元。为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对工程项目分轻重缓急,投入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1、20xx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投入泥沟闸除险加固工程40万元,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养护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白桥沟闸维修更新工程、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立仓橡胶坝输变线路改造工程、丁沟翻水站维修加固工程30万元。

2、20xx年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田桥电灌站维修加固工程35万元,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太平翻水站维修更新工程38万元、渔场涵翻水站17万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投入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应急修复工程30万元。

3、20xx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立仓三圩堤防应急修复4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何桥翻水站维修养护工程44万元、立仓三圩堤防维修6万元。

(二)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为止,20xx年度、20xx年度工程项目分别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了实施,质量由县水务局质检办全程监控,工程项目均已完成并通过省、市级工程验收。完成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投入资金总额的98%。20xx年度工程项目现由中标单位按照施工计划正在施工中,预计20xx年3月31前可以完工。

(三)主要成效。

工程项目实施后改变了以前的脏、乱、差,残、毁、危的工作环境,不但促进了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当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保障了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的安全。

1、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实施后比未建站前缩短开机排涝时间3—5小时,城市受益人口2.7万人,大大提高了城市排涝的'抗风险能力。

2、泥沟闸、白桥沟闸、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工程维修项目的实施,不但解决了3.3万亩农田旱能蓄、涝能排的问题,能使每年粮食增产330万斤左右,而且对当地地下水的补给、养殖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变有着重大意义。

3、丁沟翻水站、太平翻水站、田桥电灌站、渔场涵翻水站、何桥翻水站5座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但让国有电灌站焕发活力,还保证了漆园镇、小涧镇、庄周乡、马集镇、小辛集乡、乐坊镇等乡镇约8万亩农田灌溉用水。其中渔场涵翻水站还肩负着蒙城县县城冲污及城市美化供水任务,为改善县城10多万人的居住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4、45.3公里立仓三圩堤防维修工程是我县每年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立仓堤防维修工程实施后,可以使12个行政村、144个自然庄、26600人口、46200亩耕地的抗洪涝灾害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成立工程建管领导小组,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工程管理所所长葛凯担任组长,副所长孙国勇、王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进行协调、配合、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质量监控。

全部工程项。

目都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质量监控实施由监理、工程建管领导小组、及各个工程闸站管理人员三结合对工程工期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三)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全部由水利工程管理所先自检,后由水务局质检办验收,最后再迎接省、市级检查验收。

工程建成验收后及时和各个工程管理闸、站、段进行了交接,制定了防汛抗旱值班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工程日常巡视制度、工程规范操作制度并上墙。

部分工程已无维修价值,建议再有资金拨付时是否可以更新,并增加附属设施工程更有利于工程管理。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四

xx政办:

一、公司基本情景。

县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2月,以“务实、创新、诚信”为经营理念,以弘扬民族文化,把美和爱撒向人间为己任。公司位于县镇东村,注册资金50万元,现有职工100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公司是集设计、生产、贸易于一体的现代制企业,不仅仅拥有一批技术精湛的工美设计大师,同时还拥有百余名专业技术骨干,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二、项目资料。

县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拟征地30亩,建设坊展厅600平米、办公楼1000平米、厂房3000平米、烘干室2个共1200平米、气化窑10个、传统窑4个600立方、仓库20xx平米。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大旅客供给一个集休闲、观赏、收藏于一体的高品位专业文化艺术品,古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提出恰逢其时。该项日规划合理,异常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进取的作用。

目前,公司已征地30亩,各项手续己办结,工程项目正在紧张有序实施中。

四、产业优势。

县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艺、挂件、摆件瓶等。产品选用特殊黄河澄泥为原料,整个生产过程全部为手工工艺,经过选料、淋泥、拉型、绘画、雕刻、磨光、凉干、烘干、焙烧等一系列工序制作而成。其造型美观,质地细腻,纹理清晰,线条流畅,是集雕刻、绘画为一体的收藏、馈赠佳品。

艺是一门古老而又现代兼超前意识的综合艺术,它风格多样,资料和形式也各有不一样。它具有实用性、精神性和生活属性。随着现代艺术的不断发展和艺热的兴起,人们的审美意识也越来越强,不仅仅衣食住行各领域渗透着现代设计思想,挂件装饰业的兴起发展也不例外。一种新的艺术形式——瓷挂件产生了,并且在市场上已崭露头角,其色彩形式多种多样,千变万化,赢得了消费者的关注与青睐。

目前艺与国际领域正呈现出一派活跃而繁荣的景象。艺挂件发展到今日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艺术形式,更成为一种艺术欣赏。随着人类生活的改善,以及宗教、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在艺挂件的造型与表面的修饰上,增加了许多使用功能以外的装饰处理,于是艺挂件除了实用的功能外,更表现出美观与抚慰精神的装饰作用,艺挂件工艺也就在这人类的生活与精神需求中丰富起来。新一代的艺家思路敏捷,表现手法奇妙多样,视野开阔。艺家的精神与文化内涵对瓷挂件艺术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新的文化融入新的追求,每一件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必定具备其丰富的文化底蕴。发展前景好,员工队伍年轻,生产无污染,无噪音,产品附加值高,是家庭装饰装修的精品之一。融造型、雕刻、绘画、书法四门艺术于一体,既有新奇别致的优美造型,又有阴阳交错变化万千的神奇雕工;既传承古纯朴自然之美,又开创现代艺浪漫新潮之风。不仅仅为装点家居增添光彩,更是生活格调、身份地位的象征。欣赏,就是欣赏自然,欣赏生活,欣赏历史,欣赏文化。她们给客户带来的不仅仅是享受和愉悦,还有深深的感悟和思考。

项目建成后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艺文化的传播,做大做强县文化产业,拉动县文化产业增长点,都将起着重要的贡献,并可安排下岗职工,社会青年在就业,为社会稳定起着进取的推动作用,对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起着促进作用。

五、项目实施计划。

县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期为1年,第1个月,编制及上报可研、可研报告批复阶段;第2个月,初步设计及审批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第3个月,建设招标阶段;第4—12个月,土建施工、竣工验收阶段。

六、资金来源。

县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预计总投资1270万元,占地30亩,企业自筹117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100万元。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该项日投入运营后,年销售收入1920万元,生产期内平均息税前利润总额587。82万元,所得税平均每年158。83万元,年平均净利润434。26万元。并可增加学生、社会青年、下岗职工100个就业职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确保企业健康、稳定、迅速发展。同时,对做大做强我市文化产业,拉动我市文化产业经济增长点,起到进取的示范带头作用。

为此,特向省文政办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我公司建设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给予扶持。

特此申请。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五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并负责办理接收手续。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报到参加工作,并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周年以上。

三、甲方在乙方报到后,向乙方一次性拨付安家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市政府专项津贴每月_________元(按月拨付,共付_________年)。如甲方给乙方安排住宿的,可待乙方购房时,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市人才开发资金的安家费。

四、乙方在_________年服务期内,除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外,因其他原因流动出甲方的,按每少工作一年,向甲方退还安家费/3。

五、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_________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单位、鉴证部门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六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布置,我局组织开展了20xx-20xx年度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11月下旬,我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xx]1054号)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布置自查工作。由局长亲自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局办公室(财务)、规划与建设管理科等科室组成自查工作组,对我县20xx年以来中央资金补助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从自查情况来看,各中央资金补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齐全,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并严格执行了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使用合理规范,资金拨付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符合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中央资金下达情况。

20xx-20xx年期间,共计下达云和县中央财政补助项目37批次,补助资金总额4835万元,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电站更新改造、应急度汛、防汛补助等项目,有力的支持了我县水利建设,对改善水利基础设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央水利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情况,通过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专户,不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中央水利资金问题。

2.中央水利资金完成情况。

20xx年前下达建设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并及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农村饮用水工程已全部验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阶段性验收结束,其他如节水改造、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站、渔业及应急度汛等防汛补助项目也已完成。

20xx年及以后下达中央补助项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山塘整治重点县已完工,应急度汛、防汛岁修项目也完成竣工验收,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的水文监测系统改造项目完成方案编制,地质勘探、项目选址、土地预审,20xx年9月1日正式开工,目前已完成中央投资89万元,完成工程总投资232万元。另外还有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已全部开工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求20xx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年内可完成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计划。

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全力组织项目实施,均能按规定完成投资,不存在资金下达后执行进度缓慢或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完成后尚有较多结余资金无法使用等问题。

3.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均按合同规定执行,工程款支付及时,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滞留、侵占、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和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等问题。

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为管理好中央资金,云和县不断完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机制,各中央资金补助项目严格实行了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及合同制管理,各项目法人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设立会计账簿,配备财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了"三专",即实行专户管理、专账管理、专人管理。

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申请资金拨付前,需将工程立项和预算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进度款按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等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完工结算按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建设资金拨付采用封闭式管理,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云和县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拨申请单》,并附送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进度相关材料。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及水利局签署意见后,送财政局办理拨付。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至至施工单位基本账户。

在历次中央资金使用的稽查和专项检查中,对我县中央资金管理还是比较认可的,资金使用管理不存在突出的。问题。

自查自纠中,未发现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存在截留、挪用、移用、贪污侵占等资金使用管理突出问题。

(一)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细化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按程序使用的原则,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资金安全。坚持定期开展的水利资金专项检查,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优化项目管理。目前,我县已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水利发展改革文件文件精神,组建了云和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集中法人的模式进行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下一步重点做好公司人员、机构的选配和优化,力争组建一支专业、精干的项目管理队伍。

(三)建议中央资金加大对基层防汛预警系统维护管理、水利工程维护保养,特别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饮水提升改造等农村水利工程的维护养护以及水利行业能力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确保水利事业长足健康发展。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七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一)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加快市场主体建设;

(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省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主要支持范围:。

(一)集中区内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绿化、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集中区内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集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养、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维权、职业经理人建设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产供销等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培育小微企业成长上规模。支持专利、商标、著作权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含业务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股权投入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执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以支持项目方式下达。

第十四条股权投入的资金最低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偿资助不超过企业自有投入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以奖代补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四)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的意识;(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内容完整并经有关机构评审和政府批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门的开发建设实体,具备法人资格,实体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独立核算;

(三)项目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四)项目符合集中区总体规划,能够提升集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新设或增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须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70%以上;

(四)在中小企业部门备案并按时报送业务情况,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申请加快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按规定已办理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核准)、规划、环评、土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章项目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完税证明;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项目、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三)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或审批文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二)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上在保的贷款担保(再担保)情况明细;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股东增资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上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服务对象确认的上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

(四)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五)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公示。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结合工作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项目申报通过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

第二十八条各市(区)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申报原则申报项目。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报送。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项目进行联审,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

第三十条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场、财务、企业管理、投资规划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集体评议后,独立填写评审意见。评审采取定量评价打分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经济效益、资金规模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七章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股权投入类项目资金拨付至省级投融资平台,由省级投融资平台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项目资金全额拨付至各市(区)财政部门。省级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第三十三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将下拨资金中的80%拨付到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其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项目全额拨付。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办法对项目进行验收,省级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验收。建设期满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年期限。

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按不超过省财政安排资金的1%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据实列支,结余结转下使用。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财政厅。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市(区)财政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绩效评价报告及验收汇总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相关项目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省、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县的资金下相应调减。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八

三、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2011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2011年完税证明。

十、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报告。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公司符合该文件中重点扶持产业结构调整对象的要求。唐山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属于有限公司,公司现有职工30人,2011年营业额530.05万元,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属于小型企业。公司承担的“年修复4500台电机项目”是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经过公司领导及技术人员研究论证,取得可行性报告后决定上马的。项目主要针对各种高能耗的大型电机、高压电机、直流电机,致力于’通过改造电机内部电压、电极、功率因数补偿、材质等因素而降低电机使用能耗”的研发工作。项目落成后,预计生产新型电机和改造高能耗电机的能力将达到225万kw年,此项目的落成能有效促进我市乃至全国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项目预计投资2922.1万元,项目落成后,预计年收入1232.14万元,利税796.26万,增加就业岗位70人。在当今这个社会中,电机广泛应用于装备制造、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该项目能为这些企业提供电机节能技术改造,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出贡献。项目于2011年6月启动,占地面积13333㎡。目前已建成研发车间一座,在建研发楼一座,还将建设成品车间一座,总建筑面积10829㎡,整体项目预计2012年年底完工。现已购置动平衡机、电机耐压试验系统、质量检测系统、大型车床、天车等设备,建成投将购置真空浸漆设备、电机生产线等设备。项目所需的研发材料已经准备完成,研发人员已经就绪,研发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目前已完成投资近1000万元,今年计划投资1700万,目前企业自筹1500万,仍有200万元的资金缺口,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完成,确保该项节能减排工作的迅速展开,特请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为盼!

唐山市********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三、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2011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2011年完税证明。

声明。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我公司拟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若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唐山市********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九

乙方(使用经费人):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并负责办理接收手续。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报到参加工作,并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周年以上。

三、甲方在乙方报到后,向乙方一次性拨付安家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市政府专项津贴每月_________元(按月拨付,共付_________年)。如甲方给乙方安排住宿的,可待乙方购房时,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市人才开发资金的安家费。

四、乙方在_________年服务期内,除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外,因其他原因流动出甲方的,按每少工作一年,向甲方退还安家费1/3。

五、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_________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单位、鉴证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十

雇佣方(甲方):

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务方(乙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本服务协议属于劳务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调整之中。甲乙双方在充分明确这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20__年3月1日起,至20__年度营销工作结束为止。

二、劳务内容。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

三、劳务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3。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管理。

4。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务时间、劳务报酬及福利。

1、根据乙方劳务工作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可参考本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营销管理制度》。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劳务报酬为_______元/月。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3、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4、任职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甲方只承担该商业险所列的风险。乙方作为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适用于乙方。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纪,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此时,不需按上款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务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或过期,如双方未续签,自行终止本协议,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解约手续。如离职时未办理财物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公布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扣除乙方的部分报酬及报销费用,以抵充乙方欠负甲方的任何数额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项、费用等及/或以作为其他合法用途。

六、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甲方不负责处理与乙方人事档案有关的任何事宜。

2、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3、双方如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十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并负责办理接收手续。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报到参加工作,并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周年以上。

三、甲方在乙方报到后,向乙方一次性拨付安家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市政府专项津贴每月_________元(按月拨付,共付_________年)。如甲方给乙方安排住宿的.,可待乙方购房时,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市人才开发资金的安家费。

四、乙方在_________年服务期内,除盛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外,因其他原因流动出甲方的,按每少工作一年,向甲方退还安家费1/3。

五、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_________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单位、鉴证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十二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第七条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

作文。

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

合同。

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xx〕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8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24号),同时废止。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十三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十四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下文小编收集的是关于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xx〕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xx〕16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1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总集成总承包、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不含)20万元的,区财政和街镇(园区)分级承担,具体参见《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区内现有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2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重点支持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利新产品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含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列入本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认定的项目、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

合同。

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名牌或商标称号续评再次取得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xx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市、区财政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自60万元资助起,每增加1亿元投资则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产业。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设备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支持参与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或组团的论坛、推介会和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入驻我区建立机器人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经认定后,财政按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驻我区发展机器人产业而租赁厂房的企业,按两年房租总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参见《上海市机器人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组织机构。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3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汇总15篇)篇十五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二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前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所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且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总部设在北京,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包括前店后厂和工商兼营的企业及企业集团)。

第五条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色鲜明,企业信誉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1围。

第七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一)研发新产品,提高商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二)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源头追溯体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三)恢复原有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抢救和发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项目。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城市改造进程中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迁或实施异地经营发展的项目。

(五)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企业,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内涵,创立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及拓展新的市场的项目。

(六)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老字号文化内涵的项目。

(七)传承独特技艺及加强特有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第八条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一)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

(二)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三)促进老字号企业技术改造,增加科技含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品牌竞争力,推进环保节能改造的项目。

(四)利用老字号品牌优势,特别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等项目。

(五)老字号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施资产重组以及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组建老字号企业集团的项目。

第九条。

按照市商务局要求,为老字号企业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和培训,及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宣传、展示、推介活动等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奖励。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促进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

凡申报使用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老字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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