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篇一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1、 级别管辖(略)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任何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都要紧紧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只要这四个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师在办案方面,起码不会犯大错,所以这点要谨记!
3、罚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执行,2019年以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2019年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个人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利率,就按该利率加30-50%,没有的话就按基准利率,我个人操作一般是参照这个按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在利率高的情况下是比万分之二点一高的。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这里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缴的,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 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出借人的利息损失。这与最高人民法院1990 年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处理这类案件只返还本金,出借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缴的规定有所区别,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法院行使释明权后的变更诉请),应当同时主张利息的。
1、未办理抵押登记问题: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期间如何明确: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抵押、保证并列问题: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担保或保证问题的,必须同时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因为债权的受偿有先后问题,如果你放弃抵押物担保,有可能导致保证的免除。
拟订起诉材料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应尽量将所有违约方和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列为当事人,避免遗漏,比如在抵押担保中,注意是否有抵押物的共有人,再如有没有加入的债务承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转让,有无第三方单方承诺等都需注意。
3、 作为原告来说,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利息违约金的计算,避免被告以诉讼程序拖时间。
4、 事由方面:力求只写基本事实,对有争议的事实,尽量一笔带过,另外,尽量避免写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
(2019)威环民二初字第628号
原告苗迎阳,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东路4号。
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成娟,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礼,经理。
被告董新礼,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古寨东路308号楼402室。
原告苗迎阳与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董新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迎阳之委托代理人王传福、王成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被告董新礼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迎阳诉称, 2019年4月30日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用信用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借款期间至2019年4月30日届满,山东慧缘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银行作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与其交易伙伴修改了结算方式,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为维护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信誉,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515000元,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承诺5月10日归还10万元,5月30日归还415000元,被告董新礼为此作了保证。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而二被告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515000元。
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董新礼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向法庭提交2019年4月30日借款人处签章为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为董新礼签字的两份借据,其中一份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苗迎阳先生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5月10日前后还拾万,余款肆拾万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除按威海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需按日处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借款人存放两张支票在出借人苗迎阳先生处。(如5月10日不能归还10万元,则5月30日的还款期限约定无效,苗迎阳先生可随时收回全部借款。)
另一份借据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苗迎阳先生现金人民币 壹万伍千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在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除按威海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需按日处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两笔借款共计515000元。
原告为证明被告董新礼应当连带承担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借款515000元的还款责任,提交2019年5月25日承诺人处署名为董新礼的承诺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2019年4月30日,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向苗迎阳先生借款515000元,原答应在5月10还款10万元,但金园制衣未能履约。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所有人,在此郑重承诺:我保证金园制衣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我个人愿为此保证。如果金园制衣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愿意用我名下的所有财产为这笔借款作担保。
在借款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借款,但二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9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2019年4月30日两份加盖有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署名为被告董新礼的借据,在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对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应认定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签署借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合同。
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至2019年5月30日届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理应在借款履行期届满后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1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返还借款515000元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2019年5月25日署名为被告董新礼的承诺书,应认定被告董新礼签署承诺书向原告保证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按期还款的事实确实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即本案的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即本案的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即本案的被告董新礼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被告董新礼签署的承诺书中可以看出,其是为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部借款515000元所作的保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按担保法规定,被告董新礼应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于保证期间已提起诉讼,即已主张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偿还借款515000元的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董新礼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一、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
二、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的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5元,诉讼保全费3095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燕 春
审 判 员 陶 小 琳
代理审判员 王 小 平
二○○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云 飞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篇二
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5万元。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220xx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一致。
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60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平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篇三
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峡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奇,系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吴秋勤,女。
被告符剑,男。
原告西峡联社因与被告吴秋勤、符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我社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由被告符剑提供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及下欠利息被告方一直未付。故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此两笔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
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被告吴秋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办法计付,利息自20xx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符剑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00元,由被告吴秋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豪
代理审判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江明浩 二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豫东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篇四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篇五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委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
三、借款利率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_万元整。
四、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 ,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五、保证和陈述
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六、借款担保
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七、财务监督检查
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八、保密条款
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十二、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签订地: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