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利弊分析(通用5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灵魂曲无固定期限合同利弊分析(通用5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无固定期限合同利弊分析篇一

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其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包括四个条件:

三,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没有明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更多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订?在签订的时候有哪些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关于这些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将会根据您的提问,为您做最专业的法律解答。

无固定期限合同利弊分析篇二

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分别是什么呢?更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点: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其他。缺点: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劳动者失去了不断跳槽增加工资的机会;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三要素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员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___(简称乙方)为本企业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无固定终止期限(即长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

2、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

(二)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为试用期。

(三)本合伺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个工作日连续加点不得超过三小时。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工资标准、形式及调资办法按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3、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经营指标变化、经济效益高低,依法修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发给乙方停工工资或生活费。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原为本企业固定工或临时工改(招)为合同制职工的,原符合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以及保留原固定工经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的计算及停工医疗期内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分别发放。

(六)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并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七)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保医疗等待遇不变。

(八)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5、经优化劳动组合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6、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6、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

(九)除国家规定的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如原为本企业固定职工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可以延缓三至六个月时间办理有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有接收单位的,甲方应当按乙方原身份为其办理调动手续。缓办手续期间,停止享受企业的一切工资、劳保福利待遇。

(十四)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纪辞退、除名、开除者外)时,甲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按乙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是乙方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因乙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与前述生活费计算标准相同)。但乙方按第(十三)款办理调动手续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应按规定向对方做出赔偿。乙方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或住房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无固定期限合同利弊分析篇三

【自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你们双方同意就可以签,不一定要工作满。可能是单位想留住人才。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员工有利,也就是用人单位丧失单方解除权,说白一点就是员工可以炒老板,老板不可炒员工。

【利与弊】

如果站在个人角度上:

优点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给本人一个定心丸,没有失业的忧虑,可以扎实干自己的事;

缺点是:没有压力,个人会越来越没有进取心。也失去了不断跳槽增加工资的机会。

如果站在企业的角度上:

优点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是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队伍,不用每年为招聘花费很多的精力和物力。

缺点是: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要减员的话,这些无固定期限的人员要按照最高标准补偿费用,给企业增大负担。

无固定期限合同利弊分析篇四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法律公布以来一直备受争议。部分企业视这种规定为洪水猛兽,认为会导致老人走不了,新人进不来,或者老人不走,新人进来,冗员增加,企业会因此失去用工灵活性。也有部分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做护身符,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对这个备受争议的条款,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本文试图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的背景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等方面入手,勘正大众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但并未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2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中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即在没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在劳动者退休时才终止。

我国建国以来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长期以来,固定工一直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它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弊端明显,如统得过死,包得过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企业用工机制是通过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改革而成的。通过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格局。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引入了劳动合同这一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工具。我们在劳动合同中设定期限条款,改变了过去一次分配定终身、工作期限没有规定等传统就业制度;同时也通过设定期限,促使劳动者产生失业的危机感,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改变大锅饭与人浮于事的状况。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并且其改革成果被1994年的《劳动法》所肯定。但是,《劳动法》出台时我国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其规定的制度过渡期色彩浓厚。《劳动法》第二十条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设计了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制度设计上除在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与决定权的处理上没有使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以外,还允许企业不需要增加任何附加条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果这一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在《劳动法》实施的过程中显露无遗。近些年,我国境内的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比较低并且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短期合同,大多数用人单位是一年一签,更有甚者一年几签。用人单位大量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合同,用新不用旧,仅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造成全社会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极不稳定。如果企业通过无限制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段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被使用后又得不到任何补偿,反而将他们推向社会重新就业,如果任由这一群体不断扩大,将来很可能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总体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劳动合同法》必须重新设计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诱导劳动合同向长期化发展,着手构建更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制度正是基于我国长期的发展战略所作出的一项制度选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永远让企业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掠夺式地利用宝贵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调整符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长远利益。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严格限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次数,以此来保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常态化。他们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率都不超过2%。《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一般不确定期限,即雇主与雇员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德国《雇主法》则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订立,并且为了防止雇主只利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 法律限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更新一次。日本也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以限制,1999年以前普通固定期限合同最长只能签1年,1999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时才将普通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延长至3年,并且还规定反复更新会被认为是滥用解雇权,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外,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82年通过的《关于由于资方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条约》(158号)中明确提出禁止无因解雇(第四条)。条约还禁止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规避解雇保护制度。条约166号劝告的第三项(2)明确要求条约批准国应该制定防止滥用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且列举几种情形供条约批准国参考。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国际劳动合同的常态,我们必须努力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我国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竭力拉近我国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方面的距离。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一经签订,就不得解除、变更。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资双方是可以解除或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当然地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方式予以解除。

(1)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因用人单位违法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对因劳动者违法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赋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还对特殊情形下有下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般规定,即应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3天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违约金,但是因其单方的解除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约定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协商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期限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当然,变更合同条款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劳动者对这个问题产生误解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更为有利,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作出签订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促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但是,签订与否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他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该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就必须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的稳定,用人单位用工的连续性,降低企业培训成本,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体来说,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价值,符合中央提倡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降低社会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性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目前,中国劳动市场长期处于劳动力过剩阶段,一职难求,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很强的危机感。如果能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会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高自身劳动技能。

再次,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某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说明该劳动者对该用人单位的忠诚度越高,对该单位的贡献也越大。用人单位同这些工作时间较长、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会促使劳动者产生归宿感和安定感,从而更愿意提高专业技能,更愿意为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这对用人单位是极其有利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并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企业建立起合理的用人机制,使企业逐步建立起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中心的竞争模式,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法对私法加以干预的典型表现。这项制度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职业稳定权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将起到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善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又可以从本质上改变当前不合理、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以实现双赢的目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利弊分析篇五

在分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好处: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弊端: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利弊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特别温馨提示所有的劳动者知道如下情况: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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