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论文和(实用5篇)

时间:2024-10-04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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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论文和篇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卫生法规论文和篇二

同志们:

根据工作安排,我们组织部分主任、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食品卫生法》是一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今年7月21日,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这次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监督和支持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我市食品卫生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在食品卫生领域存在的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这次执法检查共安排三天时间。今天上午的日程主要有三项: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同志讲话;二是与会人员集体学习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程序;三是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市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同志对这次执法检查讲意见。

(××书记讲话)

××书记的讲话非常重要,强调了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全面部署了执法检查的方法、步骤及重点,对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提出了要求。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按照××书记提出的要求,切实把这次执法检查搞好。

下面,请卫生防疫站的×站长为我们讲解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程序。

(×站长讲解)

刚才,卫生防疫站李站长给我们讲解了食品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及执法检查的程序和重点,讲得很好,同志们要认真把握,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下面,请市政府副市长×××同志汇报我市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

(×××汇报)

刚才,市政府李市长汇报了我市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使我们对全市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为开展执法检查奠定了基础。

今天上午我们的日程就全部进行完了,按照执法检查安排意见,下午2:30集合,两组一起统一乘车,集体检查卫生局及监管单位,明天开始分组检查。凡是参加检查的同志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散会!

卫生法规论文和篇三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我们于6月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志带队,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药监、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经贸、林牧等7个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参加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采取听、查、看、议的形式进行。主要听取县政府及法律实施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资料,察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场所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对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议等。新闻单位配合执法检查活动进行了具体报道,从而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通过检查,我们认为我县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总的情况是好的,今年与往年相比,食品市场卫生状况有较大进步。目前我县共有食品经营主体1852户,其中生产加工环节114户,流通环节1245户,饮食业等消费环节493户。近年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发动,严格执法监管,食品卫生工作成效明显。卫生设施逐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持证率逐年上升,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意识也有所提高。但在食品卫生执法检查中我们也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依法推进食品卫生执法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自从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对加强食品卫生执法工作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采取的措施比较有效,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卫生法制意识

各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食品卫生法深入人心。一是抓住特定节日开展宣传。近两年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期间,编发卫生法规汇编、卫生知识培训手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等600多册,印发宣传资料、宣传单1万份,张贴标语、悬挂横幅100多条,举办专题讲座26期,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咨询近万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面向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宣传。把食品卫生法列为卫生、工商和质监系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学习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三是面向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宣传。近年来先后举办餐饮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班8期,培训900人次,对大中型餐饮单位上门培训4期,培训180人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法制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卫生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县政府把食品安全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卫生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组织推动。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二是责任驱动。制定出台了××县食品安全责任制和xx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每年都与有关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要求,并将其纳入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人员明确。三是督查促动。县食安办对各镇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实行月督查、季考核,层层传递压力、反馈动态,增强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认真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餐饮业的专项整治。组织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成立了联合检查组,对全县所有餐饮单位进行逐户检查,今年还重点加强了对工业园区企业食堂的`检查。两年来,共检查餐饮业536户次,责令整改125户次,处罚41户次,罚款6万多元,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餐饮业生产经营行为,控制了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二是开展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的专项整治。县政府每年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所有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学校建立了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两年来,共检查各类学校食堂24个,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6份,检查校内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48个,依法取缔无证食品经营单位16个,查处不合格食品120公斤。三是开展饮用水水质专项整治。对全县12家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两年来对县地面水厂的出厂水水质进行20次检测,水源水进行13次检测,管网末梢水160点次监测。去年7月份防汛期间,专门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县各镇、村76个水厂进行了水样抽样监测,防范了经水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高危食品的专项整治。重点对牛奶、纯净水、啤酒、月饼、街头食品进行了整治,今年又加强了对香肠等肉制品、散装食品、罐头等核查工作,查扣不合格奶粉63袋,饮料、罐头、酱油、酒等2950瓶,干货、饼干等172公斤,没收非法肉及制品587公斤,价值85500元。

近年来,有机磷农药污染蔬菜、含瘦肉精肉类等农副产品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以及水产品、蜂产品中抗生素超标等问题,已经成为食品卫生法调整以外的非常严重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种植业、养殖业存在的问题,恰恰又是食品卫生法无法调整的一个领域,执法主体是农业、水产、动物检疫等部门。因此,政府必须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能,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五)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目前,该项创建工作已经启动,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对照示范县验收标准,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为我县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饮食环境。

卫生法规论文和篇四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的消费热点。

旅游合同作为规范当事人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结合旅游合同的现状,从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对旅游合同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如今,旅游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由于旅游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旅游内容的增加,不同旅游方式的改变,产生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旅游合同,而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未将其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调整,为了调整旅游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旅游合同产生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旅游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针对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初步探讨。

一、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各国专家学者及国际组织对旅游的定义很多,但其科学含义至今仍无一公认的说法。

按照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的活动。”虽然还有其它的表述,上述概念还是为较多学者所接受。

旅游是一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的社会现象,具有休闲性、异地性、大众普及性、季节变动性和地理集中性等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订立合同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旅游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该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谈判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订立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缔约,也不能在缔约时,强制对方接受某一条款。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表现,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

除此之外,旅游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一)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另一方是旅游者。

在我国,旅游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设立。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能够经营旅游业务的只能是旅行社,即以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我国现行旅游行政法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旅行社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的企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旅行社。

只要符合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才能成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展开的,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标的。

旅行社所经营的旅游服务,一般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等有偿服务,具有综合性、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以及跨地域的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行为。

(三)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就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互负有义务,旅行社要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有偿是指这种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

(四)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

我国旅游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是采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时,即可签约。

格式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重复使用,旅行社和诸多旅游者之间的合同都是一个样本。

旅游合同的这些特点说明其具有团体性。

但这种格式合同,笔者认为会导致旅游者权益的侵犯,目前许多地方都在不断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对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旅游秩序、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和处理旅游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所能行使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旅游合同的效力就表现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与旅游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1、收费权

旅行社在合同中的权利主要集中体现在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

按惯例,旅行社有权在旅游开始前收取旅游费。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费的数额实际上是由旅行社一方确定的,旅游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为确保旅游者的利益,有人主张政府部门应制定限价制度。

笔者认为,旅游费应由市场调节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干预,因为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同一旅游线路往往多家旅行社在竞争,旅行社很难有暴利,特别是近几年旅行社的大量增加,旅行社已进入微利时代。

2、求偿权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3、合同签订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4、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5、旅游者随团资格取消权

旅游者出现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影响旅游团的正常活动,对不听劝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6、紧急处理权

如发生天灾、**、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旅游行程变更、提前结束、延误、滞留时,旅行社有权就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7、宣传权

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

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的义务

1、提供合同约定服务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旅游合同对旅行社的服务项目、标准、费用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以保证旅游者利益的实现。

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

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者最为关注的事情,是旅游活动的首要问题。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

因为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

同时,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会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严重损害旅游者一方的利益。

4、可应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

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却是可变更的。

这是因为旅行社的变更对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服务由何人提供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同的,所以对作为支付了旅游费用的旅游者来说,未经其同意,旅行社的变更不对旅游者发生效力。

但旅游者的变更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

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提供服务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当然不能随意更换。

当然,因第三人的参加或顶替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5、委派合格导游的义务

导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导游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旅游服务的质量。

根据旅游行业管理的要求,旅游团的随团人员――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导游和领队工作。

如果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符合要求,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相关的费用。

6、代办旅游手续,出国旅游应提供境外担保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代办旅游(主要是出国旅游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申请护照、办理外国使领馆之签证以及提供境外担保等。

因旅行社违反此义务导致旅游者不能进入旅游国国境或者发生旅游者被驱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应由旅游业者承担违约责任。

7、附随义务

旅游合同中当事人除合同约定的主、从给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

具体有:第一,照顾义务,如旅游者参加旅行时,如有疾病不适,若双方在旅游中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的,应解释为旅行社有照顾旅游者身体健康的附随义务;第二,告知义务,在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殊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

(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对旅游者可以享有的权利自然会有不同规定。但总的来说,旅游者依法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2)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享受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

旅游者有权对旅游服务进行自主选择,旅行社不得强行指定;旅游者有权获得真实信息,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广告要真实可信,如果以虚假情况误导旅游者或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则构成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权按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

(3)医疗权。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受伤等事件,有权享受所在地的医疗服务。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方面,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即不能存在歧视待遇,只要他能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规定的费用。

(4)要求旅游经营者亲自提供服务的权利。

(5)选择旅游服务内容的权利。

旅游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地选择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行社服务及在旅游过程中选购商品。

(6)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旅游者有权寻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如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会监督部门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求偿权。

在国外立法中,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有瑕疵时,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加以纠正或自行纠正并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关费用,旅游者并有权提出其他要求。

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索赔。

(8)解除权。

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旅游者可以于旅游开始前任何时间解除合同,但应向旅行社赔偿损失。

2、旅游者的义务

(1)交付旅游费用。

交付旅游费用是旅客的主要义务,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日期,均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实践中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

旅游费用包括旅游业者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旅行社应收的报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内容。

(2)附随义务。

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还负有以下附随义务:第一,协助义务;第二,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证件的义务;第三,守时、守法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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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杜军.旅游合同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05).

[4]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j].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1,(01).

[5]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j].民商法论丛,2002,(01).

[7]韩寿祥.旅游法规教程[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

[8]张嵩、宋会勇.试论旅游合同立法[j].法学,19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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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论文和篇五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个法规的颁布,就医学上的精神卫生和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言,着实迈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个人愿望与需求的一大步。

不过,《精神卫生法》辐射的范畴是精神医学领域,而“被精神病”则是综合性社会问题产生孵化的结果。从媒体披露的“被精神病”诸多案列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正常人被非法收治和关押在精神病院的主要原因,其实是把握判断精神病人的权力出现了问题,当弱势群体执着于挑战强权利益和威严时,“被精神病”的标签就粉墨登场,这更多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持续信访、偏执反贪等名誉、利益和权力的纠葛中,在这当中,真正出现“精神问题”的是社会监督机制和解决矛盾问题的反应机制。

那么“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是不是解决“被精神病”的关键所在?如果实行新的《精神卫生法》,以前一些案例的主角都可能幸免于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真正的精神病人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自认为没有精神疾病拒绝治疗,当无人监护时会出现被人追杀等恶性场景的幻听、幻觉,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某种意义上增添了社会的精神紧张程度。也就是说法律在解决正常人“被精神病”这个问题的同时,真正的精神病人会出现“不被精神病”的现象。精神病和“被精神病”就像翘翘板的两头,法律只有恰到好处精准地处于中间平衡地带,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作为自愿原则的补充,两种例外即“当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情况时”,还是要接受治疗的。那么这个判断标准的求证手段是什么,还有待法律细则的出台。

“被精神病”与“被自愿精神病”到底有多远,如果不解决各种相互交织的社会综合问题,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核心问题,他们就会是一个体制机制下克隆出的孪生兄弟,往往会“药”到“病”却没除。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西方一些国家一样,我国也在探讨逐渐淡化精神病院治疗,更多地采用社区服务康复模式,注重从心灵上抚平人们的精神创伤。我国也在尝试发起由康复精神病患者组成“绿丝带”志愿者活动,旨在从疾病学角度审慎理性对待精神病人。但所有这些,依赖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对利益分配的制衡、对社会矛盾的疏导,并借此进行社会意义上的精神康复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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