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

时间:2024-09-16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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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一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1危险废物种类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3.2危险废物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4.1本公司安全环境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并将其送往危废仓库。

5.1危废仓库回收时间

每日上午9:00~9:30;下午13:00~13:30

5.2危废仓库可接受危险废物种类

生产工艺残渣(沥青渣)、实验室化学品废物、以及废活性炭,粘油棉纱手套。

5.3危险废物处理

5.3.1危险废物的运输

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运输至危废仓库。收集用的器具必须保证密封性良好,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清洗干净,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遗撒。

任何员工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和堆放危险废物。

5.3.2危险废物接收

危险废物仓库责任人负责接收并登记入库废物种类、数量及负责人。危险废物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有跑、冒、滴、漏现象的,环境安全部门有权不接收。相关负责部门需将废物按要求包装好后方可入库。

相关部门危险废物运输人员按环境安全部门仓库责任人要求将危险废物放置在标识牌规定区域内。

5.3.3危险废物的处理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审查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办理各项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物。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记录委托单位处理废物的时间、数量和种类。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跟踪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确保运输单位不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5.3.4环境污染处理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并及时向环境安全部门汇报情况,由环境安全部门协调处理。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二

为了加强公司的危废物品的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于重庆格林电池有限公司的危废物品的管控。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组织拟定;

2、公司各部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1、本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废铅渣(灰)、废旧劳保用品、废弃含铅包装物,纳入危废物品的管理范围。

2、所有危废物品一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把关,设立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企业建立危废物品管理计划,设立危废物品的回收、贮存、处置台账,记录反映整个危废物品的收集量、处置去向和处置数量。做到记录详细,完整。

4、企业设立危废物品贮存专用库房,分类贮存,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产生。

5、所有危废物品的收集,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规范的危废标志。

6、所有危废物品应交环保备案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回收、利用,在转移过程中应按环保规定向主管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转移联单,杜绝非法转移。

7、及时收集整理危废物品管理的记录档案,以备查询。

8、制定危废物品管理的应急预案,预防危废事故的发生。

9、按照环保要求,在危废品包装上应标明标签【标签内容包括:重量、日期及危废标识】。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三

为了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活动。

3、1、各车间负责本车间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的统计,及危险废物台账的建立。

3、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车间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不定期检查。

3、3、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的协调处理工作。

3、4、销售部负责确需外协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外协工作。确保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保证按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方依法运输。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由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储存、回收利用、外协处置申请的批准。还负责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在当地环保局的备案及相关处理的报批工作。

3、6、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环保部批准工作的审核。

4、1、1、生产技术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做好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班组长及岗位操作工负责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4、1、2、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1、3、生产区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的转运。

4、2、1、各车间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对将达到车间储存临界值需转运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

4、2、2、经安全环保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运。

4、2、3、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车间负责对转运危险废物进行统计上账。

4、2、4、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醒目的警示标示。

4、3、1、可利用为公司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由车间申请,生产技术部协调,安全环保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分批返回生产系统。

4、3、2、可利用危险废物返回生产系统的转运工作由专人、专车负责,车间进行统计上账。

4、3、3、生产技术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4、4、危险废物的处置。

4、3、1、对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处理申请,经由安全环保部认为需外协处置的,经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置工作。

4、3、2、经领导批准后,由销售部协调具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

4、3、2、车间进行统计上帐。

4、5、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

4、5、1、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保单地环保局备案,并组织演练。

4、5、2、发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4、6、其他。

4、6、1、危险废物情况(生产工艺、处理办法、处理计划)发生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先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6、2、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先得到当地环保局的批准。

4、6、3、禁止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放、混存、混运。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四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五

为了加强公司的危废物品的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于重庆格林电池有限公司的危废物品的管控。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组织拟定;。

2、公司各部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1、本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废铅渣(灰)、废旧劳保用品、废弃含铅包装物,纳入危废物品的管理范围。

2、所有危废物品一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把关,设立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企业建立危废物品管理计划,设立危废物品的回收、贮存、处置台账,记录反映整个危废物品的收集量、处置去向和处置数量。做到记录详细,完整。

4、企业设立危废物品贮存专用库房,分类贮存,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产生。

5、所有危废物品的收集,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规范的危废标志。

6、所有危废物品应交环保备案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回收、利用,在转移过程中应按环保规定向主管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转移联单,杜绝非法转移。

7、及时收集整理危废物品管理的记录档案,以备查询。

8、制定危废物品管理的应急预案,预防危废事故的发生。

9、按照环保要求,在危废品包装上应标明标签【标签内容包括:重量、日期及危废标识】。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六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xx》。

3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4职责。

4.1本公司安全环境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并将其送往危废仓库。

5.1危废仓库回收时间。

每日上午9:00~9:30;下午13:00~13:30。

5.2危废仓库可接受危险废物种类。

生产工艺残渣(沥青渣)、实验室化学品废物、以及废活性炭,粘油棉纱手套。

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运输至危废仓库。收集用的'器具必须保证密封性良好,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清洗干净,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遗撒。

任何员工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和堆放危险废物。

5.3.2危险废物接收。

危险废物仓库责任人负责接收并登记入库废物种类、数量及负责人。危险废物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有跑、冒、滴、漏现象的,环境安全部门有权不接收。相关负责部门需将废物按要求包装好后方可入库。

相关部门危险废物运输人员按环境安全部门仓库责任人要求将危险废物放置在标识牌规定区域内。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审查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办理各项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物。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记录委托单位处理废物的时间、数量和种类。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跟踪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确保运输单位不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5.3.4环境污染处理。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并及时向环境安全部门汇报情况,由环境安全部门协调处理。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七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八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有效的收集、入库、计量、交接、保管、统计、处置、利用,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废物引起的事故。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每天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责任到人,并如实向上级部门申报。

一、操作人员熟悉并掌握危险废物的特性。

二、操作操作人员熟悉并掌握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及危险废物环境应急措施。

三、各车间要求员工使用规定的盛放场所,分类收集相应危险废物,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堆放,并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四、车间及时安排员工每天将危险废物运到仓库,分类存放,废料仓库的保管员负责危险废物的接受、计量、保管、出库移交,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部建立台帐。

五、建造危险废物专用的储存仓库,集中存放回收危险废物,仓库应防雨、防晒、防渗漏、防扬尘,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分类设置存放区域并标识,严禁各种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六、车间回收的危险废物,在移交入库时,应按类别分别进行计量,核定具体数量。

七、销售部落实厂家回收情况并签订合同将危险废物回收。

八、危险废物仓库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警示牌。

九、接触危险废物的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十、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九

为对固危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各车间、部门固危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1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4.1废弃物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各车间、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规定,放在指定收集容器内,进行回收。

4.2.2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3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4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将普通废弃物按照可回收与不可回收进行分类,堆放于公司指定堆放地点,不准随意丢弃、堆放。普通废物由公司统一安排处理。

4.4废物的管理

4.4.1各车间、部门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应存放在指定点并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各车间、部门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

4.3.3各车间、部门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5危险废物名录

我公司生产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编号:hw49、hw11主要为:废活性碳、粘油废物(手套、棉纱等)、弃包装。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十一

为了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活动。

3.1各车间负责本车间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的统计,及危险废物台账的建立。

3.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车间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不定期检查。

3.3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的协调处理工作。

3.4销售部负责确需外协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外协工作。确保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保证按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方依法运输。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由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储存、回收利用、外协处置申请的批准。还负责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在当地环保局的备案及相关处理的报批工作。

3.6、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环保部批准工作的审核。

4.1危险废物的生产管理

4.1.1生产技术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做好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班组长及岗位操作工负责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4.1.2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1.3生产区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的转运

4.2.1各车间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对将达到车间储存临界值需转运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

4.2.2经安全环保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运。

4.2.3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车间负责对转运危险废物进行统计上账。

4.2.4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醒目的警示标示。

4.3危险废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为公司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由车间申请,生产技术部协调,安全环保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分批返回生产系统。

4.3.2可利用危险废物返回生产系统的转运工作由专人、专车负责,车间进行统计上账。

4.3.3生产技术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4.4危险废物的处置

4.3.1对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处理申请,经由安全环保部认为需外协处置的,经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置工作。

4.3.2经领导批准后,由销售部协调具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

4.3.2车间进行统计上帐。

4.5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

4.5.1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保单地环保局备案,并组织演练。

4.5.2发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4.6其他

4.6.1危险废物情况(生产工艺、处理办法、处理计划)发生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先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6.2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先得到当地环保局的批准。

4.6.3禁止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放、混存、混运。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十二

危废是一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废弃物,危废的管理涉及到诸多方面,如收集、转运、存储、处理等环节。为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关部门对危废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进行规范化管理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在危废规范化管理方面有一些心得体会,现将其进行总结如下。

首先,我认为要加强对危废知识的学习。只有了解危废的种类、特性和危害性,我们才能清楚地认识到危废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了解到电子垃圾中含有的有毒物质可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人体健康问题,我们就会更加重视对电子垃圾的分类收集和专业处理。因此,加强对危废知识的学习是实施危废规范化管理的基础。

其次,我们要注重危废的分类收集。危废的分类收集是危废管理的基本环节。通过将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医疗废物等不同类型的危废进行分类收集,可以方便后续的处理工作,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危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将危废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的习惯,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大家对危废分类收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三,加强危废的转运和存储。危废在转运和存储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为了确保危废在转运过程中不会泄漏污染环境,我们要加强对危废转运过程的监管和控制,严格按照规范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危废的存储,我们要选择合适的存储场所,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标识和分类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和事故的发生。

第四,推动危废的规范处理。危废的规范处理是危废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最终目标。对于一些大型企业和工厂来说,建立自己的危废处理设施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而对于个人和小规模企业来说,我们要积极参与到危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中,与专业的处理机构合作,确保危废得到规范处理。同时,我们也要提倡危废资源化利用,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将危废转化为可再利用的物质,减少危废对环境的危害。

最后,加强危废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危废管理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任务,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危废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提高大家对危废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危废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危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实施危废的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对危废知识的学习,注重危废的分类收集,加强危废的转运和存储,推动危废的规范处理,并加强危废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危废管理的规范化,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十三

危险废物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其产生与日俱增,危废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危废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危险废物乱倒乱处理、随意转移、擅自化解等。要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危废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规范化管理是关键。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危废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第二段:正确认识危废的特点及危害。

危险废物有着独特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害。因此,我们在进行危废管理时,应该充分认识到危废特殊的物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危废规范化管理措施。

第三段:建立科学的危废管理流程。

危废管理应基于科学的流程和程序进行规范。在该流程中,我认为首先应该建立危险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从废弃物来源的控制到最终处置环节,确保危险废物有序、有效地运输和最终处理;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危废的去向和处理情况,以便对其进行追责和追溯;最后,还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危废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段:加强危废管理的法制化。

法制化是危废规范化管理的基石,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危废的规范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实施危废规范化管理中,我坚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危废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危废管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五段:加强危废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持。

危险废物的管理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数据的收集、集中、分析和利用,提高管理效率和追踪能力。在我的危废管理工作中,我积极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起全面、系统的数据平台,实现了对危废的全程监控和追溯。同时,还加强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工艺设备,提高危废处理的效能和安全性。

总结:通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认真思考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规范化管理对于危废管理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加强法制化、信息化和技术化建设,推动危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十四

1、危货标志必须齐全清楚。

国家《公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危货标志齐全清楚,一方面是交通执法人员检查一项具体内容,一方面当发生危险情况时,便于施救人员根据危货标志,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

2、盖紧罐盖。

盖紧罐盖的目的:一是防止车辆运行中在上坡或下坡时,罐内原品及成品油外漏;二是防止罐盖在长时间的颠簸下松动,从而出现罐盖甩落的问题伤及行人、车辆或其它建筑;三是防止罐盖与罐口在碰撞中产生火花,引起罐内残留油气着火,发生爆炸事件;四是防止烟火进入罐内发生爆炸事件。

3、接地线必须接地。

油罐车在运行中,油在罐内晃荡会产生大量的静电,保持接地线接地,就能有效将车体本身的静电,不断的释放到地面,从而避免车身产生静电火花,进而造成油罐着火和爆炸事件的发生。

4、卸油管尾端高于卸油阀门口。

卸油管尾端低于卸油阀门口,一是罐内油品没有卸干净,卸油阀门又没有关紧,容易造成油品泄漏,污染环境或发生交通事故;二是卸油管内残留的油品,也会逐渐地滴落在道路和停车场,造成污染或发生事故。

5、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消防器材是危货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的器具,其目的是,在车辆某个部位发生火灾情况就能及时扑救,以避免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因此,所有危货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无损。

6、保持反光条清洁。

罐体两侧和尾部都贴有反光条,它的作用是在夜间行驶时,提醒尾随车辆本车的宽度、高度、所运物品,避免超车、尾随时,判断失误,而发生事故。

在通过三岔路口会车时,提醒对方自己车辆的长度,避免对方抢会。

同时,反光条也是交-警检查的重要内容。

因此,必须保持车辆反光条的清洁。

7、全车电路接头不能裸露在外。

电路接头容易出现接头打铁问题,一旦打铁现象比较严重,就会产生大量的打铁火花,打铁火花与油罐车表面的油气接触,便会引起燃烧,进而造成火灾和油罐爆炸事故。

这种情况,在装卸油过程中更容易发生。

8、排气管、消声器不能漏气。

排气管和消声器漏气,说明排气系统有破损或裂缝问题,当出现漏气问题后,就有可能出现缸体内积碳火星外排的问题,一旦出现这个问题,在装卸油区内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也有可能因罐漏油发生火灾事故。

9、上班必须穿好防静电服。

穿防静电服是对从事油品运输行业人员的特别要求,成品油、原油都是挥发性极强的物质,在油品运输车辆停放区、装油点、卸油区,只要遇到静电火花,都非常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事件。

因此,每一个油品运输从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好防静电服。

10、严禁酒后驾驶。

酒精对人的大脑有很大的刺激作用,饮酒后人的大脑清醒度、观察力、判断力、反应灵敏度、手脚配合的协调性等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酒后驾驶发生的重大恶性事故举不胜举。

因此,总公司规定员工酒后驾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11、禁止带无关人员上车。

无关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常识一无所知,上车难免会做出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和表现,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稍不留神,就有可能造成意思不到的后果。

因此,危货运输车辆严禁带无关人员上车。

12、集镇、居民区、学校严禁乱停乱放。

集镇、居民区、学校等场所,是路况复杂、人流繁多、火源难以掌控的地方,烟花、鞭炮、烟头、火星无处不有,无处不在,油品运输车辆停放于此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非常大。

13、装满油的罐车不能在烈日下停车长时间曝晒。

装满油的罐车,在烈日下长时间曝晒,会引起罐内油气急剧膨胀,溢漏造成污染,严重时会引起火灾和罐体爆炸事件。

因此,装满油的罐车,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在实行夏时制,所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卸油时,车辆应停放在阴凉处或遮阴棚里。

14、规定线路必须带押运员出车。

危货运输车辆运行配备押运员,是国家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执法人员检查到没有带押运员运行的车辆,罚款2-10万元。

因此,凡是规定要有押运员押车的运行线路,必须押运员上车才能出车。

15、严禁乱卸污水。

油品运输车辆还承担着油田部分洗井收污工作,但,每一车污水的卸污都有指定的地点,如果擅自乱卸污水,造成了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给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16、接受gps的监控与提醒。

gps是运输公司目前对车辆行驶线路、车速、停靠点最先进的监控手段,当车辆行驶线路出现问题时,当班人员会提醒你,当车辆行驶速度超速时,会给你发出警告信号,当车辆在某个点上停靠时间过长时,会询问你是不是出现了什么问题等等。

因此,每一台车辆出行,都应该保证gps的正常工作。

17、危货运输车上禁止吸烟。

烟火是油品运输车辆的最大的敌人,在玻璃打开时在车内点火,或向外弹烟灰都有可能给车辆造成严重的危害,轻者引起火灾,重者引起油罐爆炸。

因此,驾驶危货车辆禁止吸烟。

18、车辆必须当天回场。

车辆必须当天回场,这是由危货车辆的性质决定的,尽管罐里的油已经卸完了,但是残留在油罐上的油污,卸油管里剩余油品,在没有人专门看管的情况下,遇到明火或火星仍然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险。

因此,车辆在执行完当天的任务后必须当天回到停车场。

19、车回场关好门窗。

停车场虽有门卫值班,但也曾经发生车辆丢失现象,油品罐车若是被不法分子偷开出去,任意停放,非常容易产生不良后果,起火燃烧、罐体爆炸等都有可能发生。

因此,车回场后必须关好门窗。

20、罐体表面外漏原油要及时清洗。

罐车在装油时,由于加油员的疏忽大意,造成原油冒罐,或是外漏在罐体表面,时间一长罐体表面原油越积越多,在强烈的阳光照射下,罐体表面油气挥发加速,一旦达到燃点,或遇到火星就会燃烧,造成重大的火灾事故。

因此,罐体表面的外漏原油要及时清洗。

同时,也是保持车容车貌清洁的要求。

21、车辆动火未经请示不能擅自焊接。

油品拉运罐车,必须远离高温和火星,当车辆某个部位需要动电焊和气焊时,必须先报告车队领导,再由车队领导向分公司主管技术的领导请示,在确保焊接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由分公司现场监督焊接。

焊罐必须在分公司指定专业焊接厂补焊。

22、保持灯光齐全完好。

灯光是车辆运行的“航标灯”,既给自己的车辆行驶提供照明,还给前后车辆和行人提示自己行驶的方向和意图,或前方遇到的路障(如:刹车灯亮,就说明前方有障碍,或是自己需要停车),所以灯光齐全完好,是安全行车的有效保障。

23、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

车辆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是安全运行的首要条件,是确保不发生事故的硬件要求,车辆只有达到了要停能停得住,要走能走好,要转转得灵,才能高效的完成好当天的任务,才能确保高高兴兴出车,平平安安回家。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十五

第一条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第二条危废仓库规定开放时间,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开放,各企业应按时收集、存放,其他时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第三条各企业在指定时间内应有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第四条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月汇总一次。

第五条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第六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第七条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

第八条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九条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专业危废管理感想(案例16篇)篇十六

生活环境。现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

具体细则如下:

1、车辆停放的范围:由于小区停车场地较小,停车范围仅限于:规划露天车位和私家车库。

2、车辆停放手续的办理:为了确认小区业主车辆,近期将对小区业主的私家车辆进行等级并发放停车证。

3、车辆进出停放秩序:凡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小区护管人员的统一指挥,并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鸣笛和乱丢杂物。

顶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处办理查验和补办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业主自行负责。

6、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xx物业xx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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