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仅仅是简单的交换物品,还可以是对知识、技能和服务的交易。以下是一些成功买卖的案例分析和思考,分享给大家共同学习。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一
「内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正文」。
中图法分类号:d941.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03―0184―(3)。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需要。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诸此等等。上述担保条款效力如何,值得讨论,以下分述之:
(一)失权条款或期限丧失条款。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皆规定买受人之需有一期价款未予支付,则出卖人得终止合同而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基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预测的经济困境发生,出卖人常得借其优越地位,以买受人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规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得扣留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为显然。为保护买受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损害,各国法律皆对此设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瑞士债务法规定须买受人积欠两期以上价款且所欠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10以上,出卖人方得请求全部价款的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前述价金比例提高到1/5.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64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虽然此法尚未获通过,但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应参照此规定办理,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当然,如当事人有高于上述标准的约定,为出卖人须于买受人连续三期迟延付款且迟延付款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4时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应予允许。因为上述规定意在保护房屋买受人,故当事人有优于法律规定而予买受人更佳保护的约定当属有效。应注意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扣留买受人全部已付价金的,应为无效。出卖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房屋的通常使用费用,如有毁损情形,再加上损害赔偿金额。房屋在交付与返还时减值是否应由买受人予以赔偿,法无明文,我们认为应依过错原则由过错方赔付。但此减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损,对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也不予赔偿。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换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买受人虽占有并使用房屋,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虽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权,以担保房款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担保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对此尚付阙如,所以,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房屋而损害买受人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上特赋予买受人以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预告登记制度(注:参见崔建远等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页。),将标的房屋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似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房屋买卖合同中。当然,这有待于法律的认可。)代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将该合同及有关文件交存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再行重复出卖该房屋,原买受人得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194―196页。)。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房屋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01页。)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理由是: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依社会需要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而且,买受人期待权借助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般物权的规定。
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如下:1.标的房屋的处分。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依约交付房屋给买受人(预售房屋须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时交付)。此时,出卖人虽保留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再行出卖,其所有权受买受人期待权的限制。买受人虽享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所有权,故也不得出卖房屋。不过,买受人期待权为一种财产权,得将该期待权予以转让或设定质押,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权受让人或质权人仅得在买受人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时才能行使其权利,法律也同时认可受让人或质权人得代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而后行使其权利。2.合同解除权。由于保留所有权并不改变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故解除条件应适用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权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得提出侵权诉讼。不过,鉴于买受人的特殊地位,其仅能请求侵权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如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4.强制执行的排除。房屋虽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受制于买受人期待权,故其债权人除对剩余房款得主张执行外,对房屋本身不得请求执行。如解除条件成立,出卖人得等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执行。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其债权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执行,但可代为支付房款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后执行。5.破产处理。出卖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不得将该房屋列入破产财产,仅得对剩余房款主张权利,道理同于前述。买受人破产时,有认为出卖人当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们认为应视解除条件是否成立而定,如买受人或其债权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卖人不得行使解除权;如否,出卖人可以迳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担保责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除能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外,不得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其还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得主张受让房屋的所有权瑕疵。7.风险负担。房屋因意外灭失所致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外国法上有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两种不同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内容,无约定的,因占有人对标的物有更好的管领能力,令占有人承担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比较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各种担保条款,可以看出,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均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不得另为特级约。根据这类条款,房屋所有权于交付时即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可能产生买受人转让房屋,影响出卖人债权实现的问题,故对买受人信用应有较为可靠的评估,以防止履约风险。如买受人信用和程度较高,当无此弊。抵押权设定条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出卖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同时,其设定基础有待法律认可,此为其局限。但其实现有《担保法》规定可资运用,从而具有安全、确实的优点。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内容上则吸收了前述担保方式的优点,较好地实现了债权担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问题尚需立法确认,在安全性上则不如抵押权设定方式。可见,前书方式各有所长,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以资利用。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二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_____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室内附着设施(略)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三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币)计元。(大写):仟佰拾万千百拾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补充条款。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附件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
附件三。
付款协议。
附件四。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附件五。
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四
一、案情:
1999年,程某欲将其座落在某市市区的自有房屋一栋(二层楼房)出售。个体户刘某闻讯后,主动上门洽谈买房。经过协商,程某与刘某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价总共15万元,买方分三次给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万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万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万元。卖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层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层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还规定,如果卖方将房屋又私自另卖给他人或者买方届时悔约,不买此房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总房价的5%的违约金。同年4月17日,刘某支付房款4万元,4月28日支付9万元,程某依约将房屋第一层钥匙交与刘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层房屋内。刘某遂将该房的一层进行了装修,准备做为个体经营的店面。1999年5月,该市新设一个经济开发区,因程某的房屋邻近开发区,某贸易公司遂与程某洽谈,愿一次性给付其房款17万元购买此房。程某同意,双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6月20日,刘某依协议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万元房款时,得知房子已被别人买走,即与程某发生争执。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第一个买卖合同有效,解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购房合同。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哪一个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给予保护。因为根据民法理论,房屋是特定物,对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从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本案中双方已经依约作出了部分履行,可见该合同已经生效,为保护先买者的优先权,应当保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某贸易公司明知程某已将房屋卖与刘某,仍与程某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所以其与程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应确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的特定物,其买卖必须到房管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合同关系才生效。刘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该房出卖给他人。刘某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即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观上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刘某无权要求程某履行一个未生效的合同,也无权要求解除贸易公司与程某的购房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刘某无法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有权要求程某按约定实际履行合同,补办登记手续。但由于程某已将房屋登记过户给第三人,造成实际履行不能,所以刘某仅可就合同要求程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笔者的观点。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对于购房合同具有什么效力的问题。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已为各国民法所接受,但各国对登记的效力却有着不同的学说。一为成立要件主义,即物权变动如未进行登记,则确定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一为对抗要件主义,即登记虽具有社会公信力,但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未经登记的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的立法采纳了成立要件主义。目前已有许多学者对成立要件主义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因为这将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在非因其自己的过错而未进行登记情况下的利益保护。学者们的这些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应放在采纳何种学说更为合理上,因为无论学说合不合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仍须按现行法的规定去判决,而不能脱离现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按学者们的理论学说去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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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五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来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得房屋的产权,有的甚至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
这种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却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当出借人未获得清偿时,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丽借款15万,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虹以1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崔某丽,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系姜某虹之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此后,姜某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房屋亦一直由熊某伟、姜某虹占有,崔某丽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宇,现在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本案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姜某虹与崔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虹与崔某丽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过户到崔某丽名下,该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崔某丽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王某宇在庭审中陈述,其购买案涉房屋时并未进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购买涉案房屋只是觉得17万元价格便宜。王某宇的陈述不符合现实中真实买卖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丽将房屋租赁给了熊某伟,当时看了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已到期,才购买的案涉房屋。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王某宇认可已看过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
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王某宇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构成善意,王某宇虽交付房屋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请示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宇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法院认定崔某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这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崔某丽与姜某虹为担保借款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该案中崔某丽与姜某虹虽然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合意,双方真实的合意是订立借款合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办理过户登记,为借款提供担保,学理上把这种行为称之为让与担保。物权法第58条第六项(民法典第146条)明确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提前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的,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行为是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物权法第186条、211条(民法典401条、411条)对进行了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同理让与担保中,签订主合同时即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以房屋买卖的名义,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应当认定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存在法律障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创设何种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用房屋为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可以用抵押权实现,创设这种让与担保物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并且这种担保无法进行公示,易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催某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虹清偿借款,而王某宇和催某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认定催某丽对该房屋无处分权,王某宇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宇可以主张退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诉讼请求。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六
乙方(卖方):开发公司法人(预售房产登记人)。
丙方(买方):
丁方(担保人):
经以上各方协商,就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房产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开发的上述房产已与乙方签订预售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单价 元/平方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丙方,房屋总售价 元,以房管部门核准的房产面积结合单价计算的总价为准。
三、如该房产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则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则由乙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为确保丙方能够购得上述房产,甲方及乙方均应与丙方就该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甲方及乙方对两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负连带责任。
四、该房应于 年 月 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后 日内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则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及乙方连带偿还丙方双倍购房款。
六、丁方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房产具体情况、房产证号)作为对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产的担保,并应到房产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丁方担保范围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应对丙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七、丙方应支付的房款在丙方办理完上述抵押登记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乙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章)起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七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三、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
合同。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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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 万元,担保 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 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乙方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 ____区(镇) ____路(街) 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七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八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抵押人: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九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乙方违反甲方立即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押金
甲方收乙方押金 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甲方确认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第五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月/季/年)。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先交租金后入住,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租金。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附加协议。
第十一条 房内设施现状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方;
(2)电表现为: 度;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十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________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十一
债权人:
债务人: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_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十二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2、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3、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十三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于________________市。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十四
_________地块___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总平面见附件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项目之商品房买卖,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标的。
第1款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商品房中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室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使用功能为_________(住宅/办公/商业)。
_________米以上_______层;属框架框架/框剪/砖混)结构,层高_________米。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详见附件2;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公用的房屋和建筑部位详见附件3。
除附件2、3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建筑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依法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该房屋、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其标准见附件4,该房屋的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见附件5,装修装饰及设备标准见附件6。
第2款本契约所称该房屋,包括其占用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的土地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3款甲方已申领_________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销售该房屋。
第二条价格。
第1款乙方购买该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币种为人民币。
第2款乙方除上述房款外,对取得附件3所列项目的共有权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第1款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币种为人民币。
1.在乙方履行附件7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2.在空白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第1款乙方按照本契约附件7载明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房款。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间的违约金。
2.按照每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15天内将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或乙方按总房款的3%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15天内将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乙方按总房款的3%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就付款方式的期限以及迟延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须明确约定,以防产生纠纷无约可依。
2.如果选择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注意约定如贷款不获银行批准时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本条适用于预售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
第1款该房屋竣工前,《_________》商品房的预售款应用于有关该房屋的工程建设,由开户银行监管。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
第1款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
2.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款甲方应按附件4载明的时间将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配套设施交付使用。
1.按照每天万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已收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种方式处理:注意:明确注明,如道路、绿化、水、电、气、防盗系统等。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将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房屋交付标准。
第1款甲方应按第一条约定的标准交付该房屋。
1.按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2.按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并一交付该房屋后30天内与乙方结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并于交付后30天内与乙方结算。
2.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按有关装饰装修及设备的重置价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2.在_________天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6约定标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
第1款甲方取得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1.视同甲方自始未交付该房屋,并赔偿乙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房屋交接手续。
第1款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乙双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交付。
1.甲方按每天_________元向乙方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由《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屋保修。
第1款保修期按附件8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1.乙方实际损失。
第3款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系甲方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订立本合同适用本条款)。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房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_________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已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乙方承诺,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_________(第三人)的抵押权。
2.承租人(第三人):_________的权利。
1.(以下适用于抵押权)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取得上述第三人不向乙方主张上述抵押权的书面保证,并于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前消灭该抵押权。否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契约,并要求甲方赔偿占总房款_________%的赔偿金。
2.(以下适用于承租人的权利)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征得上述第三人同意,从_________时起将甲方的有关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对预收租金按实与乙方结算。
第十五条产权转移手续。
第1款该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输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
第2款附件3所列房屋和建筑部位符合独立登记所有权条件的,自甲方向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正式移交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与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和建筑部位的产权交易及申领权证手续。
1.按每天_________元计处,不协助方向对方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通讯。
一方向对方发送的有关本契约的通讯,以本契约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有关通讯不能送达或送达不到的,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期间。
本契约关于期间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契约在_________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附件及空格部分填写内容的效力。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作为附件10的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契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内容与铅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文字。
甲乙双方以本契约的汉语文本为正式文本;若其他文字文本与汉语文本有冲突,以汉语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及留存。
本契约一式_______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_________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条款(汇总15篇)篇十五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该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然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该对主合同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该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该提出异议,否则就应该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了减少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