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方案意见(优秀8篇)

时间:2024-01-19 作者:储xy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一

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将城区主次街道的野广告清除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标询价的方式优选清除承包单位。

一、项目名称

某市 某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建筑物外墙面、沿街商铺店面、主次街道两侧巷道口建筑物外墙面、路灯杆、沿街广告灯箱及其他各类设施上张贴、喷涂的各类野广告的清除管理。

二、项目概况

(一)实施范围

(二)标准要求

1、人员配备:,确保每条路段至少有1至3名专业清除人员负责野广告的清除治理。

2、清除标准:当日张贴喷涂的各类野广告,必须及时进行清理(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每条路段负责清除的人员要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快速清理;城区’野广告”的清除必须彻底,坚持“同色覆盖、规则覆盖、无痕清洗”原则,尽可能避免二次污染;为减少乱张贴广告的发生,自费在城区合理位置设置20块广告张贴栏,免费供市民群众张贴合法广告,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广告张贴栏进行管理,随时保持广告张贴规范、栏面干净整洁。

(三)运作方式

合同后,招标单位有权依据招标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承包方进行考核。签约后的年承包费按12个月平均分摊,由区财政将承包费逐月拨付到招标单位,再由招标单位根据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考评结果扣除应处罚款后,在当月底前拨付给承包单位。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等各种原因,造成所承包路段责任区域的野广告较长时间无人清除或效果差、连续两个月测评和考核不合格的,招标单位有权与承包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四)事故责任

本着“安全第一、服务第一、效果第一”的宗旨,承包方须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办理好所有工作人员的意外保险,确保设备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运行,并独自承担承包期间的一切刑事、民事、安全等相关责任。

三、参投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相应实力能履行野广告清除相关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清除野广告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清除管理经验与相关业绩,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说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 某/自然人年龄为20-55周岁,自然人中标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好具有野广告清除管理经营项目的独立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热爱城市管理事业,身体健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野广告清除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投标保证金

(一)被询价投标单位应在递交询价文件前提交询价保证金,本次询价保证金金额壹万元)整;参投人应于 年 月日— 日17:

00时前(节假日不休)交至 某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询价保证金收据作为其询价资料的一部分。

(二)交款方式:以现金方式提交。

(三)保证金退还: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的询价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并补齐所差部分履约保证金。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向未中标投标单位全额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资料递交

参投人应于 年 月 日— 日17:00时前(节假日不休)将参投询价资料送交到 某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逾期送达将予以拒收。参投询价资料内容包括:

(一)公司需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简历(以上需有本人签字)。

(三)该项目的清除管理方案。

(四)询价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六、集中询价报价方式

(一)集中询价报价地点: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会议室。

(二)集中询价报价时间: 年 月 中旬(具体时间待定)。

布。第二次报价为响应报价,高于拦标价的为无效报价。

七、评标办法

按照低价中标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作出的第二次报价,以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以此后推确定第二、三中标候选单位。如出现相同报价,现场抽签确定。报价结果经公示期无异议后,双方签订合同。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二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案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理想与否。所以有必要对招标方案予以重视和研究。在现实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需求形形色色,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拟定招标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时,首先要做的第一个程序是需求分析。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往往忽略了这点或在这点上做的不足,导致招标结果与用户的实际合理需求产生较大的偏离。具体较多体现在三种情形上。

1.招标代理机构肯定了用户的不合理要求

例:某地方政府招标中心曾接到当地人事局委托购买50台手提电脑报告,明确指明电脑品牌为ibm,招标中心按其要求拟定招标方案,发标时受到众多商家的指责,认为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实行品牌歧视。实际上,此为一般性使用的机器,没有指定品牌的合理依据,招标中心是肯定了用户的不合理要求,且有违反《招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

2.招标代理机构否定了用户的合理要求

例:另一地方政府招标中心也曾接到过当地有色金属总公司的委托报告,购买30台手提电脑,报告上也是明确指明电脑品牌为ibm,招标中心当即以有违公平竞标为由,将品牌要求删去,有色金属总公司提出异议,因机器是野外作业使用,摔碰之事常有,如使用别的品牌机器,难以确保不常出问题。业界都知道,ibm手提电脑一般的碰摔不会影响机器,这明显是招标中心无视用户的合理要求,并做出否定用户合理要求的举措。

3.招标代理机构忽略了用户的隐性要求

例:某市政府采购招标中心同时接到两个委托项目,当地中国电信公司委托购买200台计算机,市教育局委托购买1500台计算机,其采购的货物名称、技术指标、商务条件一致,遂将两份报告所需合在一起,列为一个标向社会公开招标。评标结果,广东某电脑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其品牌知名度较低,中国电信公司当即提出异议。因中国电信公司采购的200台计算机,是用于下属各县的计费系统,要求机器的可靠性必须非常高,计算机业界都知道该品牌计算机的可靠性并非太高。当招标中心采纳了中国电信公司的意见,准备将第二中标候选人(货物品牌为国内著名)列为中标人时,教育局提出异议,认为广东某品牌计算机已可满足教学使用,换成国内著名品牌的计算机,教育局将付出一大笔不必要的费用。出现此问题,是采购中心忽略了用户的隐性要求:机器的可靠性要求不同。不应将不同要求的机器合并在一起进行招标。

所以,在拟定招标方案中,首先必须认真做好用户的需求分析。需求分析的正确,是招标方案正确和整个招标顺利完成的前提保证。

在用户需求的项目较大时,将考虑将项目划分成若干个标段。标段的划分,也将对项目的顺利运作产生影响。

现实操作中,存在将标段划分过细的现象。标段细分化,表面上是分散项目风险的一种途径。实际上是在法制不健全和规则意识淡漠条件下经济利益驱动的产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投资权,它是在特定的范围内用特定的资金实现项目目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投入资金,接受完整的项目成果,而对项目的收益却极少考虑。而且他们手中的权利与标段大小、多少有关,标段越多,投标人也越多,权利也就越大。其后果是造就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复杂度增加,难度增大,管理成本增多。

在划分标段时,必须考虑标段的规模和数量,并应考虑标段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应选择联系比较简单的点为准分拆点,再根据数量不宜过多并保证标段必须具有相当规模的原则,选择准分拆点为分拆点,这样可保证各个标段具有一定规模,也就保证规模效益;保证标段之间关联度较低,使整个项目各标段整合时简单方便;还保证标段数量较少,业主对各标段管理的方便性。

需求表述就是将用户的需求明确地用文字、图表等表述出来。其讲究的是表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常被招标代理机构忽略的事实之一:是采购人与厂商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虽然许多时候采购人认为已对某些货物或服务非常熟悉,但这可能是一个认识的误区或概念的混淆,人们习惯使用某种货物,其实是习惯了该货物表现出来的性能,而不是对货物本身的了解。常易犯试图描述自己根本不了解的货物的失误。

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厂商出于自我保护,将货物中优异于同行的专利技术(或根本不申请专利)隐瞒起来,使同行和用户明显感觉其货物某方面表现出与众不同,却不知道是什么具体因素导致,用户如果从货物本身试图将这种差异表述出来,几乎是不可能的。

常被招标代理机构忽略的事实之二:采购人对货物的专业知识是不足的。采购人对货物的专业知识往往是有局限的,许多货物的制造使用了大量的技术,就连专业技术人员要全面了解也要非常费劲,非专业人员就更难了。

采购人之所以产生上述的错误,主要是不善于选择表述货物的角度,要表述货物,既可从货物的本身表述,即直接从货物的构件、构件的技术指标进行表述,也可以从货物的表现性能进行表述,或者两者结合起来表述。要尽量回避自身不擅长或难以操作的表述。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四

招标人(全称):

年 月 日

〇服务项目:主要介绍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依据等内容。

联系方式: .

招标范围为: (包括内容、范围) .

标段(标包)划分: .

〇本项目拟委托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进行招标。(注:集团公司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说明拟选择的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及选择理由,并附其营业执照、代理资格证书及代理业绩等资质文件材料)。

〇本项目拟采取自行招标形式。

〇本项目拟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〇本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2、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年 月 日;

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开标及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5、招标结果审批、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注:填写截止时间)

(列明正式颁布的技术标准标准号、技术规格书编号,()简要描述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方案等)

(拟邀请投标人名单、理由及产生方式)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 人,由招标人( 人)、招标机构人员( 人)、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 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 人,经济等方面专家 人。

(列明所采用的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技术、商务标评分的主要内容及权重,授标原则等)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五

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按照我公司管理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采取公开招标,择优选取设计单位。

一、 工程概况

二、 招标范围及要求 ________项目建筑方案设计。 (详见设计任务书)

三、 投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 (一)技术文件:

完成建筑方案设计,重点表现设计理念,不要过于注重图面包装效果。

1. 方案图册(设计图纸及说明):a3规格、一式十份;

2. 方案展板(效果图及必要的展示总平面图及分析图):a1规格(数量自定);

3. 电子文件(内含所有设计内容):光盘两张;

4. 非必要内容:方案演示说明多媒体光盘一张。 方案图册中需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 (1)设计的理念;

(2)各专业设计说明书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其它必要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 (1)效果图 (2)总平面图 (3)分析图

a. 交通组织分析; b. 临街立面分析; c. 绿化景观设计分析; d. 业态组织分析; e. 日照分析; f. 消防分析。

4、主要平面图 5、主要立面图、剖面图 6、其它必要的设计图

(二)商务文件(以下文件加盖公章后另行封装):

1、设计综合单价(即每平方米的单价)报价;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3、设计工期及质量保证;

4、设计服务建议书(异地服务)。

5、承担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资质,业绩;

6、近期业绩及履约信誉等;

7、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需同时提供所有单位的相关文件,附加相关联合方式。

四、 投标保证金

1、请于___月___日前交纳壹万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若不能到现场交纳,可在该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我司银行帐号,收到保证金后,我司方确认其投标资格。

2、未中标单位将图纸等资料文件返还本公司确认无误后,将投标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投标人。

3、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投标人。

五、 现场踏勘及答疑:

1、各投标单位自行现场踏勘,若需要介绍请与我司联系。

2、答疑时间:__月__日

3、答疑地点:______________

六、 截标日期

各投标单位于_____年__月 __日下午4:00前将投标文件报送至我司设计部,否则,按废标处理。

七、 评标办法

1、由我司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方案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中标方案。

2、评标结果于评标后一周内通知各投标单位。

八、 中标及落标费用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周内,我司与中标单位签订该工程的方案设计合同。

计方案版权归我司所有,我方有权使用未中标方案的部分内容。

3、对于不符合招标书要求的标书作废标处理。

九、 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付款方式

1、合同的签订要以 住建部 的标准合同为版本。设计费及付款 方式的主要条款为:

2、设计费已包含乙方应付的所有税费、差旅费、现场配合费、购买相关保险的保费等所有费用。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整意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结算时不增加任何费用。

十、其他

1、投标单位可根据情况与第三方合作,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但第三方需通过我司认可。

2、如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如果中标单位未能遵守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单位,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七

安康市文广局:

你局关于报送《安康市香溪书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方案》的函(安文广函〔20xx〕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招标范围: 安康市香溪书院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中包含的所有内容。

二、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必须在省级指定媒体上发布,且公告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

三、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委托具有甲级(含甲级)以上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该工程招标事宜。

四、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的资质要求,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专家人数须占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请你局按照实施方案和本批复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好本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实施工作。招标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30号令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招标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特此批复。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____年___月____日

项目招标方案意见篇八

对该项目的代理工作我公司给予高度重视, 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代理工作,为业主挑选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针对本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项业务部,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

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低投入、高产出的办事原则,维护业主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招标效果,维护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不仅得到各业主单位的好评,也得到广大投标单位的信任,至今我公司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仍保持零投诉。

(1)项目报建(初步发包方案、项目立项批复及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根据贵单位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发包初步方案以及与贵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等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报建及备案,并配发项目代码。

(2)发布招标公告及接受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根据招标项目特征(如:招标范围、建设规模、结构等基本信息)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报名时间,所有投标人可以通过报名的方式参加此次投标,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由此确定潜在投标人。在完成上述所列工作的同时,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工作与其穿插进行,并报送贵单位审查,直至贵单位满意。

(3)发招标文件至开标

《招标文件》定稿后送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并确定开标时间、地点,然后发往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有效期、提出书面疑问及发放补充答疑时间等内容。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不得少于20天。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投标截止日7天前

最高限价:将于投标截止日10天前发往所有潜在投标人(如果有的话)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不少于45天。

(4)评标、定标

在投标截止日前接收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现场开标、唱标,随后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评标室,由其评委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及贵单位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政府投资项目是由第一名中标),同时进行预中标人公示。

(5)发中标通知书

自提交预中标人公示后即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然后进行中标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等备案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并确定中标人后,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由贵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7)合同草拟

合同草拟工作将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理解、融入贵单位的意见及要求,并于确定中标人后,协助贵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合同条款,不得与其相违背。

(8)卷宗资料

招标代理过程中相关资料,每进行一步,我公司都将书面正式文本提交贵单位,并与整个项目代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套完整资料交由贵单位存档。

综上所述,完成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确定中标人等工作需要30~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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