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策划类合同大全

时间:2023-05-19 作者:储xy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一

《广州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

第五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条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一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第十三条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第十六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七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四章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收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集团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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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二

根据公司运输业务整合的相关要求,为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货运作业相关规定(试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货运员职责

1、掌握货场线路、货场、货位状况。

2、对专用线内货物的装、卸车及线路的清道情况进行检查汇报,核对货物品名、数量与票据填写一致。

3、对装、卸车作业进行监督。

4、保证室内外卫生,填写记录本,做好交接班。

二、货运员安全技术规程

1、货运员应熟悉厂内各条线路的用途、容车数及货场设备情况;熟悉货物运输规则、货物装载限界和各种报表的统计方法,及时正确的填写。

2、货运员严禁扒乘运行中的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3、禁止在道心内、钢轨上或枕木头上行走以及在车辆下面坐卧、休息、避雨、乘凉。

4、在货场内行走时,应注意货物堆码是否牢固,以防倒塌造成人身事故。

5、察看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和车辆时,不得持油灯或明火,并禁止吸烟。

6、检查油罐车卸车情况时,不得钻入罐内,以防空气稀薄造成事故。

7、在监督卸车时,应按照铁路限界的有关规定,要求卸车人员将道清好,第一批卸车,清道距离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5米,重复卸车,不得少于1.2米。

8、对货物监装监卸。装卸作业完了的车辆,外勤货运员应亲自进行检查,然后向内勤报告,防止排错车。

9、对装车的车辆应检查货物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捆绑是否牢固、是否有超载或偏载现象。

10、凡需要卸车的货物(包括矿石、石灰石),货运员必须提前到达现场,向调车人员指定货位,并蹬车核准。

11、禁止在棚车上或装载的货物上行走或站立。

三、货运作业流程

1、货调68916927接到上街站货运室到达预报后,通知货运员查看货场货位线路情况,货运员应向货调详细汇报。

2、货调接到到达确报后,通知上街交接货运员办理商务交接,上街交接货运员把到达车辆的有关信息向货调汇报。

3、货调根据货位情况确定卸车地点,向值班员下达作业计划,并通知货运员与联运调度联系安排卸车人员。

4、值班员下达作业计划,并把作业过程通知货调,货调通知货运员、收货人员到卸车地点接车,同时通知其他人员。

5、车辆对好货位后,货运员(第三方为收货人)将车号等相关信息向货调汇报,货调核对无误后,通知卸车。

6、货运员得到货调的卸车通知后,安排卸车人员卸车。

7、卸车时货运员到现场监督卸车,严格执行2个小时的卸车标准,压缩停时。

8、在车辆卸空前30分钟向货调做出卸空预报工作。

9、卸空后,货运员要检查车辆是否卸净,所卸货物是否按规定摆放,是否侵入限界,清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车辆门、窗打好、加固好,空重阀调整到位,具备拉车条件后,通知货调。向联运开具“力资单”。

10、货调根据现车与装车计划安排装车或外排空车。

11、对于排空车,值班员接到指示后及时安排计划,过磅后排车(无要求的除外),并通知货调。

12、货调通知上街交接货运,进行车辆交接、消点。

13、对于安排装车的空车,货调与上街站货运室联系起票,值班员及时安排计划,对车时通知货调,由货调通知装车单位接车。

14、装车单位检查车辆的定检、车况等(碳块由货运员、碳素厂共同确认)向货调汇报,得到货调的同意后按到站装车。

15、货运员现场监装,严格执行2.5个小时的装车标准,做好预报工作。

16、装好后,货运员检查堆放未装货物是否侵入限界,清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车辆门、窗打好、加固好,空重阀调整到位,具备拉车条件后,通知货调。

17、货调通知值班员排车(包括车辆顺序、到站)。

18、值班员安排计划,过磅,得到部调可以外排的通知后排车并通知货调。

19、部调传递磅单,部调、货调通知交接货运员送磅单、交接、消点。

20、对于未卸空、未卸或卸空后未来得及对货位的车辆,由货调通知装车单位查看车辆(碳块由货运员、碳素共同确认),货调据报起票。

(货运作业流程图附后)

四、内部盘运流程

1、货调接到相关单位的盘运需求后,安排盘运计划。

2、货调向值班员下达作业计划,并通知货运员现场对货位,通知汽运检修车间安排铲车装车。

3、值班员下达作业计划。

4、货运员现场对货位,抄车号,并做好记录。

5、货运员现场监装,做好预报工作。

6、装好具备拉车条件后,及时通知货调。

7、货调通知值班员并安排翻卸计划。

8、值班员安排计划,并通知货调。

9、货调通知货运员到翻卸地点对货位,并通知相关单位。

10、做好交接班。(内部盘运流程图附后)

五、货运业务要求

(一)部调

1、坚持保产优先,局车优先的作业原则。

2、做好检斤数据的卡控。

3、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

4、做好磅单、许可证的传输。

5、负责协调日常运输生产。

(二)货调

1、先卸路局车,再卸路局专用车,后卸自备车。

2、同类货物按到达时间优先安排先到达的卸车。

3、路局车专列或整组固定车组,分批卸车,整列排空,不得拆散,优先组织。

4、同一种货场的局专列如到达两列以上,集中一列组织。

5、优先安排厂内急需大钩货场的卸车组织。

6、坚持一卸、二排、三装车的运输组织原则。

7、卸空车辆装车时要尽量安排到达较晚的车辆。

8、对于到达2个小时,对上货位2个小时(装车2.5个小时)没有作业完毕的车辆督促相关人员落实。

(三)值班员

1、优先安排局车保产作业。

2、接到局车作业计划安排后,应于2个小时内作业完毕。

3、积极与上街站联系车辆的外排。

4、坚持先拉后排的原则。

(四)货运员

1、加强对卸车、装车的现场督促,提前30分钟预报。

2、监督清道、下货位,确保一次拉车成功。

3、了解货场、货位状态,为卸车安排掌握第一手资料。

4、对上货位2小时没有卸完、2.5小时没有装完的车辆,落实原因向货调汇报。

5、交接班时了解车辆的作业状态。

6、做好内部盘运记录,合理分配装卸机具、人力配置,提高效率。

(五)上街交接货运员

1、做好车辆交接,对于货物出现异状及时向路方反馈。

2、车辆到达后应于1个小时内接完车。

3、对于排出车辆的消点与排出时间间隔超过1个小时与上街站交涉。(整理车辆除外)

4、到达时间以具备拉车条件时为准。

5、接班后了解厂内存车情况,对于超过30小时的车辆及时提醒货调。

6、做好日装车计划的申报控制。

7、其他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及时送磅单等票据。

六、监装监卸作业要求

(一)卸车

1、卸车前:对车前货运员必须落实货场、货位及清道情况,对车时亲自到现场对货位,抄录车号等信息,与货调核对,准确无误得到货调许可后,方能安排卸车人员卸车。

2、监卸:现场巡回监卸、指导作业。全程进行监卸,发现破损、短少应及时汇报。

3、卸车后检查:空车内清扫干净,无残货、杂物。敞车中门、小门,棚车车门和下端滑轮使用8号或10号镀锌铁丝进行捆固,平车端侧板用锁铁锁闭或用镀锌铁丝捆固;罐车盖阀关闭严密。端侧板、制动闸台及车钩上无杂物。车体外侧无绳索、铁线等悬挂物。具备拉车条件后,通知货调。向联运开具“力资单”。

对于敞车小门捆绑时铁线必须与扣铁扣打方向一致(如下图),拧紧三圈以上,余尾长度大于50mm,小于100mm;中门顶铁、推拉杆、插销也必须捆绑。

(二)装车

1、装车前检查车辆、箱体技术状态:车(箱)体完好,配件齐全完好,端侧板、立柱不外涨(敞车车体外涨空车≤80mm,重车≤150mm),棚车车门未脱槽,车内干净,无污染。

2、监装:全程进行监装,检查、指导货物装载。重点把好货物堆码、加固材料使用、防偏载、偏重等安全关键环节。

3、装车后检查货车施封及车门、窗、盖、阀关闭状态:施封正确、有效。敞车中门、小门,棚车车门和下端滑轮架使用8号或10号镀锌铁丝进行捆固(捆固要求同卸车),平车端侧板用锁铁锁闭或用镀锌铁丝捆固,罐车盖阀关闭严密。箱体、车帮及平车端侧板、制动闸台及车钩上无杂物。车体外侧无绳索、铁线等悬挂物。篷布、绳网按规定进行苫盖、捆绑,绳索余尾不小于100mm,不大于300mm。

七、货车苫盖篷布重点要做到

1、布体完整无破损,眼圈完好,标记、号码完整清晰,绳索齐全、无接头、插接牢固。

2、货物装载高度超过车辆端侧墙1米以上或有押运人乘坐的车辆不得苫盖篷布。

3、清除干净货车丁字铁上遗留的旧绳头等杂物。

4、需要加固的货物在覆盖篷布前必须捆绑加固。

5、每车苫盖两块篷布的,正面纵向苫盖。

6、货车两侧篷布下垂宽度一致,可以遮盖车种、车号,手制动闸一端篷布下垂遮盖端墙长度不大于400mm。

7、按运行最远方向采用“两折法”顺向压缝。“两折法”即:上层篷布回折约1000mm,下层篷布压住上层篷布约500mm,上层篷布折叠部分回折约500mm,压住下层篷布,上下篷布折叠部分一起回折500mm,角绳分别向各自方向成八字拉紧。

8、篷布角绳拉紧,篷布角向外侧展开成三角形,布角两面压平后折向货车端墙。

9、篷布绳拴结在货车丁字铁上,不得捆绑车辆其他部位。

10、货车两端角绳沿货车端墙交叉拴结在端部丁字铁上,经手制动闸台从上方通过,经闸杆、提钩杆从内侧穿过。

11、腰绳通过眼圈、穿绳布与篷布连接。腰绳一端从眼圈穿出后,绳头再向回,从腰绳和篷布间穿过,打一个活结;另一端从眼圈穿出后,向回打一个死结。相邻两腰绳活结、死结位置交错。腰绳直拉拴结在车侧丁字铁上,弹力腰绳弹力部分拉伸长度不小于300mm。

12、篷布绳采用“蝴蝶套结”或“回头花结”拴接,拴接后的绳头绕在自身绳杆上,至少打两个死结。绳头余尾长度不小于100mm,不大于300mm。

13、篷布绳、篷布绳网系绳余尾均须使用可开启篷布绳卡进行加固。使用时,将拴结后的绳尾拉紧贴在自身绳杆上,绳卡头印有标记面及齿面朝向外侧,离绳尾部50mm处,将锁绳绕过绳尾和绳杆后从锁绳插槽底部向上穿出,并沿锁绳插槽方向拉紧,将卡绳端锁紧齿与压块上的齿啮合,此时,绳卡进入锁紧工作状态。

14、除篷布和篷布绳网自带绳索外,不得使用其他绳索加固。

15、对车辆两侧(包括篷布号码)、两端及中部篷布苫盖状态各拍照一张,留存3个月。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三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款1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款100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8)司机报销过桥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处以100元的扣款,重犯要从严处理。

(9)司机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无正当理由对放货物在货车上而不及时卸货的司机第一次扣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对装货或卸货回来而不与仓储部门交接、交单而直接卸柜的司机,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将客户通知要求当天拉走的货物放在厂而不及时拖回的司机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3)违规使用尾板造成事故或损坏尾板的,由司机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处以100元的扣款,重犯者从严处罚。

(14)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15)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工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6)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司机,而司机故意不复机的每次扣款20元。

(17)在目的地装卸货时不注意观察柜的破损情况,不及时要求客户签收,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8)司机装卸货完毕之后没有及时加盖遮雨布防雨的,每次扣款50元。(19)对故意不及时归还拉货工具的每次扣款50元,对遗失随车工具的按工具购买单价赔偿;(20)司机利用公司车辆帮人带货私下营运拉货的,一经公司查明一律做辞退处理;(21)司机拉货回公司应及时将装车清单交给仓库人员清点货物,丢失清单或者没有按时交单的,每次扣款10元;(22)司机在货站发错货物未交付清楚的,则按运费的1/3或按300元/票作为扣罚标准。

二、安全行车制度

(1)司机必须积极参加安全学习会,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2)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司机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由货物或车辆造成的违章扣款(如证件不全、车辆发生故障、货物超重、高、长宽等),公司给予全报。

1)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按经济损失的5%扣款,同等责任的按经济损失的10%扣款,主责的按经济损失的15%扣款,全责的按经济损失的20%扣款。2)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司机负次责的扣款100元,同等责任扣款150元,主责扣款200元,全责扣款300元。

3)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扣款200元,同等责任扣款300元,主责扣款400元,全责扣款500元。

4)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扣款500元,同等责任扣款1000元,主责扣款2000元,全责扣款3000元。

5)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0以上,司机负次责的扣款5000元,同等责任的扣款10000元,主要责任的扣款15000元,全责的扣款20000元。6)酒后驾驶出事故的,由司机承担所有责任。7)如有私开封志或有盗窃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四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驾驶者本人承担。特殊情况下需用车辆,需向主管汇报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100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车辆进出码头等单位,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驾驶员每天按时上班,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6)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负责人或公司管理人员。

(7)驾驶员报销过桥费、油费、维修费、保养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保持车身、车内清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

二、安全行车制度

(1)车辆主管人员与驾驶员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学习会,做好会议记录,并报呈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出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若驾驶员个人主观造成的违章罚款,若属初犯,则公司给予60%报销,若屡犯,则由本人承担。

(6)如有私开封志或有盗窃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尽事宜,由公司召开内部会议协商解决。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五

日期: 编号: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六

合同管理 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保障合同切实全面的履行,根据《**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集团,指**有限公司;各单位,指公司下属的承包经营实体。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处是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统一制定或审批,负责全部合同的评价、签订、管理工作,公司各单位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及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岗位。

各单位应使用公司合同管理处统一制定或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各类合同的签订,首先应由所属单位内部召集相关责任部门组织评审、会签,按照权限分级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合同管理处审核、签订。

公司合同会签单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集团经营管理部→集团分管领导→常务副总裁→总裁”的流程分别审核签字同意后签订。

第五条 公司副总按照领导分工,负责对口审核职责内的合同。

一、公司投资类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总裁签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安装、装饰、市政等类工程)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总裁签批。

三、建设工程分项分包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常务副总裁签批。

四、劳务分包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分管副裁总签批。

五、物资采购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公司物资供应处审核后,由集团常务副总裁签批。

六、其他综合类合同(文书)等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文书)正本上签字,经公司合同管理处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或总裁签批。

第七条 合同实施相关部门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印章的刻制,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经营管理部:

负责合同文本的制定、审批,合同条款的洽谈、审核,合同盖章及发放、归档;负责合同结算的监督、落实;负责材料合同的监督、实施落实。

三、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合同工期进度控制,合同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实施落实。

四、计财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合同款项回收及支出。

五、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督、落实清收合同欠款,解决合同纠纷。

六、各单位和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合同的具体实施履行。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管理规定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购销合同管理规定

集团合同管理规定模版

合同管理规定-1

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七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

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

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

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2.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3.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规定

4.管理软件系统买卖合同范文格式

5.合同模板格式

6.合同编号格式

7.合同的格式

8.管理方案范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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