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可以自己创业吗(大全6篇)

时间:2024-10-28 作者:JQ文豪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可以自己创业吗篇一

、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三、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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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可以自己创业吗篇二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可以自己创业吗篇三

三个月试用期已满未签合同,辞职需要什么手续 我与单位口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当时我的经理(与我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的人)说如果我很优秀,三个月不到就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在我进公司第二个月,经理就辞职了。我就做了满满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到了后,用人单位叫我去签一份三年的工作劳动合同。我并未签订。我是3月10日入职,6月10日试用期已满。

但是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合同上说每天工作6.5个小时,加班没有加班工资。但是就我三个月的工作经验来看,我们财务人员没有不加班的,且7月份(试用期第三个月)我整整一个月没有休息,基本天天加班,一般都要到晚上8点左右下班。(上班时间为8:30-17:30)工作强度很大(同类型的企业是做的是三个人的工作,即开票又收钱又要做所有销售的账务),我适应不了了。于是没有去签合同。

7月中旬,我跟我们财务的'负责人提出辞职,并未交辞职报告,但是过去一个多星期了,没有得到批准。人事部的人说并不知道我提出辞职。但是我们财务负责人说已经跟人事部的人说过了。

现在这个财务负责人于8月初离开公司,我于今天递交辞职信了,不知道可否在试用期内辞职的相关规定,三天内交接走人。

另外说明一下:我是09届毕业生,我没有任何档案在公司,试用期内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且我一直都是拿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850)。

公司没有安排人员与我交接,我可否三天后离职??我的现金已经交接了,只有账务方面了。

和"三个月试用期已满未签合同,辞职需要什么手续"相关的咨询还有: 三个月试用期已满未签合同,辞职需要什么手续 三个月试用期已满,尚未签合同,想辞职,需要办里什么手续(应届生寻求帮助) 三个月试用期已满,尚未签合同,想辞职,需要办里什么手续 做了三个月没签合同现在辞职需要哪些手续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什么叫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或不需要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签了合同,过了试用期没有转正,要辞职怎么办? 员工刚过试用期没签合同,员工辞职立即走了,公司扣他40%的工资,可以吗 我在一公司试用期两个月,后辞职。期间未签订合同,也未入保险。发工资时扣除了我的保险,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您好!我在一家国企上班5年,现在我想辞职,我需要准备哪些手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允许辞职? 未签合同 未过试用期 如果提出辞职 多久可以来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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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可以自己创业吗篇四

未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一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但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一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

请问:小陈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利得到双倍工资。

实则不然,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像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那么本案中公司要按规定支付小陈工资就可以了,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还有些员工误解《劳动合同法》,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每月得到两倍的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故意不跟企业签合同。但是这里要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便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如果员工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只要发放小陈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编辑


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可以自己创业吗篇五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如何维权?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

因为没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日,57岁的徐帮奎和55岁的老伴李家芝被翰林搪瓷公司解雇。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徐帮奎老夫妇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请求援助。因为他们的维权之举,让公司其他几十位没能签订合同的'员工拿到了珍贵的合同。

据悉,徐帮奎和老伴进公司已经一年多,他在食堂做厨师,老伴做保洁,一直以来表现都很好。今年1月份,他在做饭时受伤,左手腕骨折,但他并没有休息,带病上岗。但是,上个月却无故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让他和老伴限期离开公司,并且没有任何赔偿,同样被解雇的还有公司其他十余位职工。

"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合同,所以公司可以随便裁员,这对职工太不公平,而且我受伤后,也不给进行工伤鉴定,所以即使被解雇,公司应该给我们一定的补偿。"徐帮奎称,公司内做后勤工作全部没有合同,操作间也有部分员工没有合同,加起来有三四十名,而公司对没有合同的员工可以任意解雇。

律师协助维权

被解雇后,徐老夫妇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5月11日,合肥市仲裁委受理此事。徐帮奎称,在受理通知书下达后,不仅自己的赔偿有了眉目,公司相关部门还采取措施,12日下午便与没有合同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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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可以自己创业吗篇六

1、近4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 。

2、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员工。

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由于工作近4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默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按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作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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