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一
2、加快打造“轨道上的山东”。加快济郑高铁山东段、潍烟高铁、莱荣高铁等5个在建项目,开工建设京沪高铁辅助通道天津至潍坊段、雄商高铁、济滨高铁3个项目,力争开工京沪辅助通道潍坊至宿迁、青岛至京沪辅助通道2个项目,建成黄^v^络线、济莱高铁2个项目,年底高速铁路里程突破2400公里。
3、持续擦亮“山东的路”品牌。加快推进临淄至临沂、京台高速济南至泰安段改扩建等13个在建项目,开工建设济广高速济南至菏泽段改扩建、临沂至滕州等17个、10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建成济南至高青、沾化至临淄、濮阳至阳新高速菏泽段、济南至微山高速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等项目,年底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7800公里。加大普通国省道养护力度,持续推进瓶颈路段升级改造和穿城镇路段改线,年内实施新改建项目530公里,实施养护大中修1000公里,基本消除国省道次差路。深入实施“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逐步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年内改造提升10000公里农村公路,改造危旧桥梁400座,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000公里,高质量打造16条示范样板路。
4、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充分发挥港口集团一体统筹优势,加快建设东北亚国际集装箱运输枢纽和全球重要的能源原材料中转分拨基地,打造青岛港国际枢纽海港。推进现代化港口群建设,重点抓好青岛港前湾港区泛亚集装箱码头工程、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二期工程等项目建设,力争建成日照港岚山港区原油码头三期工程、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大唐码头二期工程等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码头、航道和lng等项目。
6、打造山东半岛现代化机场群。加快推进烟台机场二期工程、临沂机场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枣庄机场、德州庆云通用机场,迁建完成济宁机场、蓬莱通用机场。积极推进聊城机场等前期工作。
8、构建场站枢纽体系。推进济南国际机场、鲁南高铁济宁站等综合客运枢纽,以及水发国际物流园、潍坊申易智慧物流园等多式联运物流中心建设,推动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
9、着力提升工程品质。强化交通基础设施预防性养护维护,加强长期性能观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韧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健全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完善质量监督规章制度,压实参建单位质量责任,配齐配强工程质量监督力量,全力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二
自二胎政策开放以来,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做了什么调整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举行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通气会,并就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举行答记者问。
答: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答:xx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答:《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答: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9〕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答:以2019年11月12日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9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答: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答: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答:多年来,我省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卫生计生职能的合并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这次《条例》修正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答: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我省已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体的预案。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二是完善配套政策。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数;科学调配技术人员,提升助产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助产服务技术管理,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三是切实搞好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证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总之,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符合国情、省情,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践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同时,对于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三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依法报_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对_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齐长城点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实际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_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齐长城,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规定齐长城保护规划中的保护措施,并与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齐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齐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点段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十六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档案和齐长城资源数据库,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需要,提出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齐长城点段所在的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
第十八条 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作;发现齐长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齐长城自愿保护协议,开展巡查、看护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
第二十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受人为、自然因素干扰的齐长城点段,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设施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齐长城。
工程建设涉及到齐长城的,应当绕过齐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齐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齐长城。
依法经审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齐长城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前,应当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齐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石、取砖、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攀岩、刻划、涂污;
(四)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齐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齐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齐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齐长城点段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齐长城保护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二)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建造坟墓或者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危害齐长城安全的活动;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齐长城安全、破坏齐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齐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齐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八条 齐长城突发严重危险但是暂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齐长城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四
2、起草全院综合性会议文件及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3、深入开展工作调研,为院领导提供咨询;
4、协助召集全院综合性会议及院长办公会;
5、做好基础性综合管理工作,建章立制,编纂《年鉴》;
7、确保公文正常高效运转,完成文印工作,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8、协助院领导做好外联接待工作;
9、保证车辆合理调度和使用;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起草党委有关文字材料,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三)总结推广各类先进典型及对外宣传;
(四)协助党委主抓本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及^v^工作;
(五)负责院机关总支工作。
(四)指导并组织院系统的科技扶贫、科技服务及科技展览工作;
(五)参与院系统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理事会;
(六)指导和协调院属各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
(七)河北省农学会日常工作;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五
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相关要求,2022年度安徽省宿州考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延期至2022年8月25日举行。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相关工作安排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试时间:2022年8月25日
考试地点:宿州市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试室安排见考生个人准考证。
因疫情原因未能参加2022年7月2-3日考试,经安徽考区认定同意延期参加考试的人员。
2.考生考前7天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考前10天有港台地区、国外旅居史,或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不得参加考试;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完成3天内2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方可考试。
3.所有考生须提供考试入场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或电子版)。
4.考试前7天至考试结束,考生应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或人群密集场所,每日自行监测身体健康状况。考前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学校、单位或社区,并及时告知考点办公室。
5.考生应提前了解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每场考试预留足够时间,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入场时主动出示“安康码”“行程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提交《健康申明承诺书》。
6.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
7.考生自备口罩,除身份识别验证等必要情况,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8.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体征的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长城保护,规范齐长城利用,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_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齐长城的保护、研究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齐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_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认定编码的齐长城点段,包括齐长城的墙体、壕堑、山险、烽火台、关堡和相关设施等。
第四条 齐长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五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将齐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齐长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齐长城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齐长城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长城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到齐长城开展现场教学,广泛宣传长城文化。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齐长城保护知识和先进典型宣传,为齐长城保护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齐长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齐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齐长城保护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为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齐长城保护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七
一、指导思想:
1、学校坚持教育教学以科研为先导,走“科研兴校”之路,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新课程改革做出积极贡献。
2、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原则,把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普及与提高、研究与推广结合起来,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科研活动,进一步密切教育科研同教育决策、教育实践的关系。
3、坚持从课堂出发,从教师出发,从实践出发,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以教师的发展为基础,以学校的发展为目标,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教育科研活动。要让教育科研成为学生的科研,教师的科研,群体的科研,课堂的科研。
二、近三年的规划目标及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使教育科研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教育科学研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二)、近三年我校教育科研工作的任务是:
1、关注教师的专业发展,进一步通过校本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引导教师学会发现问题、积极反思、行为跟进,让探索性实践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2、重视科研骨干梯队的建设,每年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市、县各项科研培训,加强学校科研自培力度。培养一批教育科研骨干,带动全校教师投身教育科研,提高科研素养,建成一支高素质的教育科研队伍。
3、教育科研要与新课程改革相结合。新课程的教育理念可以使学校丰富教育科研的内容,开阔思路,使学校教育科研更具针对性、时代性。
4、继续健全学校科研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课题研究,注重课题实施过程化,课题指导系统化,课题管理规范化。
5、进一步提升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的层次,提高教育科研的质量。深化教师教学策略加强课题研究,力争课题研究获奖。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八
根据《xx州温市教育教学研究院20xx年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切实抓好“三课”(课程、课堂、课外)工作,不断深化“三法”(教法、学法、考法)研究,为校长室行政决策当好“参谋”,为广大教师教学科研做好服务,为实现学校教学工作的飞跃,建设学生和家长满意的学校做出应有的贡献。
努力争取高考、中考和高中会考有良好的成绩、初中学生后20%的人数比例有所减少、有更多的教师在各种各类教学比赛、论文评比中获奖、有更多的教师获得各种各类的教育教学荣誉、有更多的学生在各种各类的学科比赛中获奖、学校获得更多的教育教学先进荣誉。
1、加强教学领导,完善教研制度
(1)在校长室的领导下,继续坚持行政会议专题讨论教学问题制度,一般情况下,召开二次专题讨论会。其他行政会议多数情况下也要把教学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2)校长和主管副校长坚持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问题的调研工作。
(3)认真修改教师综合评价方案、教学科研奖励制度、高考中考奖励制度。争取在本学期召开的教代会上讨论通过新修订的教师综合评价方案。
2、大力开展兴趣教学课题研究,坚持走特色校本教研之路。
(1)认真准备召开专门的兴趣教学研讨会,探讨实施兴趣教学法过程中的共同问题,交流实施兴趣教学法的成功经验。
(2)积极编撰兴趣教学为主题的.论文集,努力在教师中进一步推广成功的兴趣教学教研成果。
(3)要求所有的校级教研活动都要把兴趣教学作为主题或者评判标准之一,努力形成全校性的兴趣教学氛围。
(4)在初三等段开展分层教学。
(5)鼓励有条件的教师在自愿的基础上尝试和“异步教学法”,鼓励教师积极创新符合课程改革要求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3、加大教学反思力度,自我提升教学水平
(1)继续开展“做模范反思型教师”的活动。争取在本学期内完成所有高级教师的课堂教学录像和教师本人写教学反思工作。
(2)坚持教学单元反思和学期教学总结制度。坚持把教师撰写单元反思和学期教学总结作为检查考核内容之一。
山东大学农村专项计划篇九
1.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按照“统一、同源”原则,对部分高频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40+同”,推动“展示侧、受理侧、办理侧”三侧数据同源。(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动业务流程标准化。深入开展“双全双百”工程,推出20项“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8月底前,梳理制定“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标准。12月底前,实现“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爱山东”运营推广。统一线上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办事渠道,统筹纳入“爱山东”品牌管理,融合更多便民惠企高频刚需服务,推进外商投资等涉外事项纳入“爱山东”办理,10月底前,新打造不少于10个具有本地特色的“拳头应用”,构建移动政务服务“总枢纽”。12月底前,按照省级统一部署,依托统一业务中台,实现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等多渠道对外展示及申报端口标准一致、流程一致、体验一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打造版无证明城市。开发建设“无证明城市”信息核验系统,结合“无证明之省”部署,6月底前,分批次公布“免证办”事项清单。11月底前,完善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和专题库,开通面向企业群众的证明开具掌上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专属数字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企一档”。12月底前,深化省市电子证照系统纵向横向对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调用,实现电子证照“亮证即用”,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实现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强化数据汇聚分析和展示应用。持续抓好有效电子证照数据、政务办件数据归集。加强对涉企事项运行数据、大厅流量数据、系统办件数据的日常监测、汇聚分析和成效展示,实现事项办理-办事评价-问题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定期编发《政务服务数字参考》,挖掘数据价值,做好研判预警,提高服务企业精准性。(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加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高标准提升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开展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全市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人员配备、管理考核、数字化应用、综合受理、事项管理、办理标准、场所改造、标识名称、业务培训、服务制度”十统一。5月底前,推动部分基层政务服务建设成果在省“云上展厅”全面展示。6月底前,推动年办件量排名前50的个人事项下沉基层办理。12月底前,建设完成速度快、标准高、协同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统一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将更多服务事项纳入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实现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推广“静默认证”模式。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对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事项推行“静默认证”模式。6月底前,将“静默认证”范围扩展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事项。(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2.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出台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升级改造“政企直通车”平台,推动企业和政策精准匹配,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5月底前,组建市县两级企业服务中心,开设小微企业公益讲堂、定期举办见面交流会,推进政务服务进园区、进市场、进企业,搭建政企常态化交流通道。6月底前,强化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推动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初步实现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依据省级部署要求,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一码支付”平台,推动涉企资金申领“码上兑现、零跑腿”。(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拓展跨域通办服务模式。做实做细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12月底前,新增8项跨省通办和23项全省通办事项。深度对接长三角区域、淮海经济区城市,积极探索与徐州等城市异地数据共享,持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 探索市县一体化审批新机制。9月底前,对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县级一口受理、市级后台审批、县级统一发证”,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大事不出县”。(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开展“数用”行动,12月底前,围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重点领域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打造一批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健全完善政务服务配套制度。围绕电子证照归集、制作、推广应用等,制定出台《临沂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提供制度保障;12月底前,完成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并适时征求意见建议。围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件事主题服务”等方面,出台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固化改革成效,提升改革影响力;12月底前,完成标准规范起草工作并适时征求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市场^v^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推动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充分衔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各行业标准规范,细化临沂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9月底前,开展事前论证评估,加强对超出国家和省级标准新增服务事项、服务内容的风险评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v^、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