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计划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安全保障部工作总结 安全员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一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开展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完成公司生 产经营目标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再上新台阶,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个人工作计划。
一、展望未来
目标就是方向,有了前进的方向就有了奋斗目标,因此,一方面要本着实事求是适应当前的原则,重新建立职业发展规划。
1.提升作为一名安全员应有的能力,2考取安全员证,真正具备一个专职安全员从业资格证。
3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完 善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考取注册安全师做准备。
4完成单位的各项安全仼务,做一合格的安全员。
二、始终牢记安全教育
我们的行业作为一种特种行业,安全始终是我们发展的头等大事,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因此,作为一名安全的专职人员,要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企业安全发展的要求,遵章守纪,强化绝不违章、蛮干,促进自己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自觉转变。
三、强化岗位技能学习
岗位技能是企业员工发展的生命线,要做一名合格的员工起步,必须加强和提高自己的岗位技术水平,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领导对自己工作的安排尽快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熟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其次要结合实际深切领悟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决策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向“书本学、向同事学、向领导学”,虚心听取大家的指导和教育,而且要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安全的知识浩瀚无边,我在工作之余,也不断对自己充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个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多多查阅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真正做一个新时代、新思想、有内涵的专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
立足本职,踏实工作不仅是员工回报企业的最根本方式,而且也是员工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工作上不能麻痹大意,要尽最大力量争取有效措施,力争把安全工作推上更高水平。
安全保障部工作总结 安全员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二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_文物保护法》、《_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文物维修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设、园林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维修的,其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文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报原公布机关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第八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点的撤销,应当经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非文物管理部门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该文物的经常保养、维修和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史迹的,应当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装饰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就地保护,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因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需要迁移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或保存。
??需要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察或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紧迫情况下,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在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划定重点考古区。在重点考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地下勘察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仍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古文化遗址、重点考古区的,其土地开发使用方案的拟定,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生产中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发掘。
??第十七条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其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物,应当移交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藏品的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其级别,分别建立藏品档案,并禁止出售或私自赠送。
??第四章 文物市场和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商品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划定的文物监管物品,允许在文物市场上流通。
??各县(市、区)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销售物品应开列清单,经省文物鉴定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文物鉴定组鉴定后,加盖监管标识,在指定场所销售,并接受当地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和_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文物市场稽查员,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稽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旧货市场、典当行、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历史货币、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炼、化浆之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 外国友好城市、团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中属国家所有并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具有一定文物收藏价值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文物复制。
??第二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
??文物出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文物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需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生产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等,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资料,凡可以公开的,应当有计划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图书的;
(三)文物征集、鉴定、拣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六)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七)对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有重大贡献的;
(八)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以妥善保护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顿或停止开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宁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障部工作总结 安全员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三
根据公司关于印发《公司20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x号)要求,我部认真落实工作安排,以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重点,积极收集各单位开展“安全月”活动情况,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公司20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组宣部领导及时召开部务会,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按活动通知要求明确了部门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并对具体工作作了进一步的安排。
二、积极宣贯“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我部于20_年_厂报上,专门对活动主题作了宣传,并对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实施方案中的活动内容、要求作了介绍,提前为开展活动普及知识、营造氛围。
三、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
为及时报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推动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我部结合“_”主题征文活动和各单位安全生产报道,利用新闻平台报道了_x、_x等单位安全生产有关活动和近期工作。
四、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资料的制作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技安部、保卫部组织开展了公司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和火灾事故应急演练,组宣部安排人员准时参与演练全程,积极配合做好监督宣传工作。
演练结束后,根据技安部需要,我部及时制作了两个应急演练活动的视频资料送技安环保部。
五、做好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知识竞赛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部组织部内人员学习了集团公司《关于开展20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对部门人员在生产现场进行精益生产检查、组织协调、参加会议等工作一一作了安全生产警示方面的教育,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作了强调和要求。按照活动方案安排,按要求组织开展了危险源辨识及风险预控知识竞赛活动。
六、几点体会
1、思想认识到位。员工是否用心工作,是否愿意积极参加活动,都取决于思想。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行动难以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通过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意识提高了,事故下降了,对企业的平稳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突出活动重点。我们认为安全生产涉及面广、不同层次有不同要求,但最终目的就是一个,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构建和谐平安社会。所以,应把工作重点始终放在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上,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
七、存在的问题
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步骤、有程序、有要求,但二级单位响应不够,有的生产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1、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积极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关键在于二级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
2、生产单位人员流动量大,生产任务压力大,容易忽视安全生产制度要求,有必要加强对部分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八、下一步措施
“安全生产月”活动已近结束,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还将继续巩固活动成果,在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中,组宣部要按照公司总体要求,配合技安环保部在增强效果上再提升,在营造氛围上再加强。
安全保障部工作总结 安全员工作总结与计划篇四
一、继续开展《文物保护法》及条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上半年通过多种新式的宣传活动普及较广,收到的社会反响比较强烈,下半年重点集中在春节和元宵节,做好宣传的准备活动,继续以新的有效形式突破,使得《文物保护法》的普及范围得到巩固和提升。
二、“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工作协调组”工作部署。
通过与旗公安局联合设立“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工作协调组”半年工作会议,全面并研究部署下半年打击文物犯罪工作计划。集中在6、7、8月份不定期开展“打盗走私”活动,在文物案件高发期将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里,督查、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协调重大文物案件侦办事宜,指导苏木镇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大型基本建设项目选址的考古调查工。
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巡查其是否在文物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同时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排出安全隐患。
四、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并对部分遗址进行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五、做好新馆的前期文物征集准备工作及新增文物的征集工作。
1,成立“达拉特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制定“达拉
特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及“文物征集管理办法”,在达拉特博物馆建成之前完成展览所需的文物征集。
2,继续对珍贵文物进行整理装箱,库房文物进行归类整理,文献资料进行完善。
3,完成每年《鄂尔多斯市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计划》内的征集任务。征集文物150件。
六、完成《达拉特文物志》前期资料整理准备工作。
《达拉特文物志》的内容如“历史与古代文化遗存”和“民族文物部分”等大部分章节已经确定,下半年集中进行资料补充和校对,计划年底将出版发行。
七、增加业务培训。
在盗掘案件及自然破坏易发生地区,对全体职员及当地文物保护员和群众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培训,争取每周一次,对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增加次数,将保护意识普及群众,呼吁广大群众参与到保护文物遗址的行列。同时定期在职员内部召开业务培训,增加业务水平,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八、成立党支部的工作部署
文物管理所于2013年6月21日向局党总之递交了申请书,文物管理所全体党员召开了工作会议,部署了党支部成立以后的工作计划,计划从2013年6月30日起开展每周学习党章会议和每周开展学习业务会,重温党史,开拓进取。
九、完成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交予的其他工作。
达拉特旗文物管理所
2013年6月24日
安全保障部工作总结 安全员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五
第一项 施工爆破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一条 施工班组在爆破作业时,必须持有经所辖区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放的作业证,严禁无证爆破作业。有证跨地区或有证过期作业现象,均视为无证违章作业,工地技术员或安全员将视其情节令其整顿或停止施工,对施工班组将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物品时,必须出示所辖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否则项目部将拒绝发放火工材料。爆破作业人员和打眼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私藏、转借、倒卖爆破物品,如有违者将处以重罚,并交公安机关处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禁止喝酒。
第三条 在施工爆破中,必须按规定的放炮时间进行爆破,做到“三统一”(统一放炮时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四固定”(固定装炮人员、固定点炮人员、固定安全警戒人员、固定放炮时间)。
第四条 在有车辆、行人随行的路段放炮作业,放炮前警戒人员须配戴臂章,手持红绿旗,设置安全木马及标志。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第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施工队伍应提供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由项目部技安科存档。
第六条 在村寨房屋或其它输电线路(高压电)、种有庄稼的田地附近、河渠等地段放炮,必须加覆盖物,预留一定的保护距离,以免飞石。
第七条点炮前必须选择安全避炮处(区),炮响要记清数量,确认炮响无误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八条 凡新购进的各型号(规格)导火线必须由炮工测燃烧速度后,才能确保各类炮所用导火线长度,在进行群炮作业时,须事先设信号炮,以保证点炮人员的安全。如采用电爆破,事先设测试电启爆器、电 及导电线。
第九条 在放炮时如有哑(瞎)炮应继续保持警戒,沉着冷静、细心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报(警戒)。严禁在原残眼、哑炮位置重新打眼,如因导火线未燃,可重点引爆,如因药包(炮眼)内的原因,应细心掏出填塞物加装少许炸药引爆,哑(瞎)炮处理必须当天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安全员批准后,由施工组派员昼夜警戒并设置危险标志,排除哑炮后方可解除警戒,装炮须用木(竹)棍,严禁用铁器(铁棍、炮钎)装炮,高边坡打眼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第十条 在领用、运送爆炸器材时,杜绝混装、混运,须将导线、与炸药分离运送,且轻拿轻放,当天用剩的爆破物品余存归库,必须当天领用,施工组须接受项目部安全员和技术员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合同段的施工特点和地质情况,要严格控制炸药的用量。禁止药量在50kg以上的爆破。
第二项 高空作业人员及高边坡、悬崖施工
第一条 危险松动的浮石未清除,不准在边坡下施工,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准施工,安全绳应在牢固的.固定物上,未经检查的安全绳不准使用,边坡顶和边坡脚不准同时施工。土石方开挖要从上至下,严禁挖“神仙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