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大动物疫情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09-21 作者:影墨2023年重大动物疫情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大全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重大动物疫情抽查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我乡共有19个行政村,189个村民小组,20xx年全年共计免疫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13546头次,免疫牛口蹄疫11056头次,免疫羊口蹄疫628只次,免疫h5n1禽流感万羽次,鸡新城疫万羽次,其中秋冬季存栏猪6078头,集中免疫共计免疫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5276头次,免疫密度占存栏猪的,减去怀孕母猪387头,免疫密度占应免疫的100%;存栏牛2280头,免疫牛口蹄疫xx头次,免疫密度占存栏牛的,减去怀孕母牛297头,占应免疫的100%;山羊存栏352只,免疫口蹄疫266只次,免疫密度占存栏数的,减去怀孕母羊及小羔羊86只,占应免数的100%;家禽存笼万羽,其中存笼鸡万羽,免疫h5n1禽流感万羽次,鸡新城疫万羽次,免疫密度均为100%。在20xx年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打击“瘦肉精”等禁用药品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在春季和秋冬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及其开展过程中,乡党委、政府多次在班子会议上进行了研究部署,并在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乡属部门负责人及村干部会议上做了安排和布置。乡动物防疫站召开了全体防疫人员会议,对全年的动物防疫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其它工作等做了责任分工。乡政府在春防和秋冬防都出动了宣传车到各村进行动物防疫宣传。

20xx年乡政府与各村委会、驻村干部、规模场(户)、市场、乡动物防疫站、动物防疫员都签订s动物防疫和打击“瘦肉精”等禁用药品责任状(书)。

为确保动物防疫免疫密和免疫质量,乡人民政府规定,各村驻村干部为其所驻村的动物防疫、打击“瘦肉精”工作的行政责任人(包括所在村的规模场、市集、饲料兽经营户等)。动物防疫技术责任人按动物防疫站站内人员分工:肖顺长负责芭蕉山村、新回村、官树下村、梓木溪村、孟公村、白莲村;胡晓雁负责严胜村、幸福村、洞塘村、龙洲村、上罗洪村、中罗洪村;叶庆生负责下罗洪村、光华村、江塘村、采莲村、塘湾村、石莲村、巴油村。规模场(户)、饲料兽药店的育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王小平、罗从新负责,检疫工作由罗从新同志负责。

20xx年,乡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罗洪乡20xx年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罗洪乡20xx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20xx罗洪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罗洪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诒行动实施方案》、《罗洪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罗洪乡20xx年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等。

重大动物疫情抽查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20xx年我地区的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控工作,塔尔气镇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根据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以及我地区的实际情况,我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从部署到组织,从组织到落实,全面有序地开展了我地区的防控工作,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我镇加强了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时调整了办事处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召开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落实了各项责任制,建立了主管领导亲自抓,畜牧站专业技术人员、村级防疫员分片负责具体抓的工作制度,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居委会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畜牧综合站全力做好秋季动物疫病集中防控工作。工作中做到了片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防控工作全面有序进行。

为全面做好我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动物疫病危害性的认识及对防控工作的支持,我镇利用有线电视台图文频道滚动播放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防控工作通知等,在辖区主要街道张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公示,增强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同时要求各防疫员在深入养殖户家中具体开展工作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发放宣传单,提高广大群众对疫病的认识及防控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群防群控氛围。

防疫员严格按照地区会议要求开展了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做到了真苗真打真有效,严禁打“飞针”,对免疫抗体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片区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防疫质量达标,免疫密度达100%。秋季,集中免疫a型口蹄疫、亚i双价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各3094头,羊各2396只,猪口蹄疫、猪瘟、猪三针各330口,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新城疫禽各169羽。

为切实做好地区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不打无准备之战,我地区做好了应急物质的储备,制定了应急预案,做好了应急准备工作。

对于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要坚持春秋集中免疫与月补针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克服麻痹思想,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同时,要严把牲畜调运关,严格按照《塔尔气镇20xx年流调方案》,对新购入的畜禽加强补免补注工作,对调出的畜禽加强产地免疫,坚持不懈地做好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年不发生任何疫情。

规范动物免疫台账及免疫档案的填写,有计划地对免疫动物进行免疫效果抗体检测和动物流行病学的调查,科学指导防疫工作。

总之,20xx年我镇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尽管存在着一些困难,但在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下,在广大养殖户的配合下,在防疫员的认真工作下,在各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密切配合下,我站切实做好了我地区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了地区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保障我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重大动物疫情抽查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22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3月7日,江苏省召开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兽医师袁日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动物防疫工作,关系“菜篮子”工程,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是阻断人兽共患病源头传播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发挥好“压舱石”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服务健康中国的大局出发,强化责任担当,以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为主攻目标,以强化基础免疫、消毒净化、监测预警、检疫监督、调运管理与应急处置为主攻方向,以分片包干下沉式督导、深化条线作风建设为主推手段,合力推动三大责任落实、关键措施落实和重点目标任务落实,主动防范化解动物防疫领域风险隐患,确保全省动物防疫安全、人畜安康、供应安稳。

坚持常年免疫、程序免疫,组织开展春秋季突击免疫和夏季集中补免行动三大集中防疫行动,全面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确保应免尽免。

认真落实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传播路径的要求,加强易感动物的动态监管,着力推进牛羊布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指导兽医等相关从业人员加强个人防护,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自3月份起每两个月组织实施一次灭蚊灭蝇灭鼠和日常消毒、重要时点消毒、突击消毒、应急消毒“三灭四消”集中消毒周行动,推动落实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工作,强化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护。

固化定点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应急监测“四个监测”形式,突出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肉品销售市场“四个重点”场所,汇聚动物疫控体系、教育机构、科研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机构以及企业“五方监测”合力,切实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率,推动监测信息共享与运用,真正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推动检疫责任落实,强化日常检疫监管,不断充实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干事。严肃检疫工作纪律,不准买卖检疫票证,不准隔山开证,不准开人情证,不准给不合格畜禽及产品开证,不准脱岗,不准迟到或早退,不准酒后上岗“八个不准”要求。

认真贯彻国家分区防控政策,加强东部区外屠宰用入苏生猪“点对点”备案管理,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制度,抓紧组织实施溧阳市和苏州市吴江区检查站新建工作,加强经纪人管理,认真做好备案运输车辆审核管理和营运监管,紧盯“换猪套证”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高压态势,严防输入性疫情风险。

会议要求,在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同时,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先打后补、兽医社会化服务、动物疫病净化、无纸化检疫试点、智慧畜牧等五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开展动物诊疗监管规范提升活动,持之以恒抓实安全生产监管,一着不让推进兽医队伍行风作风建设,全力推动全年兽医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v^顺利召开。

重大动物疫情抽查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

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抽查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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