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

时间:2024-11-03 作者:飞雪

合同协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也为第三方提供了可依据的参考。这些合同协议样本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写作方法。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收养原因:__________。

2.送养原因:__________。

3.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

4.送养人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

5.其他事项:_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协议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__________。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二

[内容提要]  收养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因当事人在收养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由行政机关行政罚款无可厚非,但强制执行以未成年人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收养弃婴;计划生育;协调发展。

一、收养弃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法律之所以对收养弃婴做如此详细之规定,其目的不外乎:一是体现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保障基本人权(生命权);二是调动社会救助和家庭救助的能动力量,构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三是将收养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紧密结合,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良性发展。

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弃婴的收养不单依据法律,更多的是凭人们的社会良知或传统观念或传统做法。据报道  ,已有1个儿子的彭先忠夫妇,在四川成都开皮鞋铺期间在楼道里捡了1个刚满月的被弃女婴,把女婴养到3岁时,夫妇俩结束在成都的生意回到四川新都县龙桥镇。但龙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说彭家未办理收养手续,无计划收养1女婴,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决定征收彭先忠夫妇计划外怀孕费、生育费6840元。彭先忠夫妇想不通,为什么做了好事还要被罚?于是不交罚款。龙桥镇计生办到新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4日,法院到彭家强制执行,哭喊着不愿离开妈妈的彭萃被送到县民政局的福利机构。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若60天后仍找不到彭萃的亲生父母,经审查彭先忠夫妇符合收养条件,彭家才可按程序办理收养手续。8月23日,在广东的一位温先生替彭先忠交了罚款和强制执行费后,新都县民政局仍然不允许彭家把小彭萃接走,也不同意彭家提前办理收养手续,仍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当事人按普通人的最朴素的观念将弃婴收养下来,尽管其行为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但其行为却和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有相左之处,其间的问题主要是:收养弃婴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

二、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

收养法属于民事法律,在收养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当然要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收养和送养子女并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它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等问题上,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处理有关收养的各种具体问题,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社会公德。《收养法》中所规定的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当然包括道德品质的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法定年龄的差距,以虐待、遗弃为解除收养的法定理由的规定等,都是《收养法》第2条所确立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的体现。

无论是收养行为还是解除收养的行为,都是一种变更当事人身份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均将收养规定为要使行为,需要一定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才能够完成。法律只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在收养形成、拟制血亲间的抚养赡养乃至收养解除过程中,法律的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但在整个收养关系存续过程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是法律无法涉及的。因此,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者所作的不应当只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应当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弘扬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面,注重引导当事人实现对法律规范的遵从。故尔,收养行为就不能仅凭人的思想觉悟或朴素的感情来实现,也不能仅凭一纸文书来约束,它应当是法律与道德共同作用的成果。

三、《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

人口过快增长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时间每过1分钟,地球人口净增160人。联合国人口基金为此向国际社会敲响警钟:如不立即采取坚决行动控制人口,保持消费与发展的平衡,世界人口在下世纪中叶将达到125亿,人类也将无法得到持续发展。可见人口问题在全球范围出现,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重挑战。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的挑战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了保证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但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生存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某些方面开展的不算顺利。收养制度的建立原意是为保障无子女的人能够享有天伦之乐或使那些得不到较好生存环境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但该项制度被某些个人甚至是有些个别领导干部所利用,他们为了得到儿子,不惜将亲生女儿送养或抛弃,有的则以收养为名达到求子的目的。为保证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在与人口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是《收养法》的制定过程中注重了与计划生育制度的协调。《收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体现了这一精神。《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法中有关不得以送养为理由超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关无子女者只能够收养1名子女的规定,年满30周岁始能成为收养人的规定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收养时,必须注重与计划生育原则的配套执行。

会实现依法治国、建立平等和睦人际关系、提高人口素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人口再生产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观念的强化以及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发展必定能够实现。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结合本案的实际分析,案件中既有当事人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执法者执法水平偏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一)当事人收养行为中所存在的法律欠缺。

收养行为是具有三方当事人参与的行为,在该行为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行为都是不能确立的。《收养法》第4条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即送养人可以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6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见本文第一部分相关内容的详述)。《收养法》为了使那些真正被遗弃的未成年人称为收养对象而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特别规定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例外条件,即第8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且经公告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限制父母通过实行弃婴行为而行超计划生育之实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因主客观原因而走失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回到亲权人的抚养之下、为打击那些已收养为名行偷窃婴儿或儿童之实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本案彭家夫妇所抚养的是捡拾的婴儿而非社会福利结构所抚养的弃婴,她虽然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但不符合收养法中所规定的不受收养人有1名子女限制的被收养人条件,而且在该收养关系中没有相应的送养人,故无论从送养人还是被收养人、收养人的角度分析,该收养行为均为无效。

对收养关系确认无效,并不等于对弃婴行为的鼓励,法律通过《婚姻法》、《收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使得实施该行为的人承担享有的法律责任,而且从道义上该行为也为社会所唾弃。本案报道后,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充分说明人们对弃婴行为的不齿和对彭家夫妇的行为的称道,应该说,弘扬爱心和公德意识也是法律所预期的目标。

(二)民政局行政罚款行为应针对的对象。

本案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计划生育;另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收养。本案处理和执行的是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问题。从计划生育的角度看,计划生育部门是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因为收养人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收养人有子女,因此他只能收养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或儿童,否则就违反了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所作出的罚款处理也无可厚非;在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该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妥,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是恰当的。问题出在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该部门在执行时将两个法律关系混淆了,搞错了执行对象。在本案中,应当执行对象是被罚款人,并非孩子。被罚款人拒不交款时,可从其工资、生意账户中强行划拨,或拍卖其财产等。实行罚款,就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否定,就是对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处罚,而非对该行为结果的处罚;谁违反了法律就应当由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由他人来承担。当彭家夫妇交了罚款,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彭拒交罚款)即消失,彭翠本人与能否交出罚款没有必然法律上的必然关系,强制执行以孩子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

(三)民政局不允许彭家接走弃婴的做法有待探讨。

本案的收养关系因在三方参与人方面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收养行为无效。但在这个民事行为中,我们更应注重保护的是彭翠的生命权和儿童幸福生长的权利。本案中的彭家夫妇出于积德行善和维护一个孩子的生命权的思想而没有及时将拾得的弃婴送至公安机关或直接送到儿童福利院,而在事实上变更了弃婴的身份关系,我们一方面应当提倡彭家夫妇这种助人为乐的社会责任感、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同时也应当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必定要考虑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非所有善良的愿望都会达到良好的效果,这种收养行为会使得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混乱,有与计划生育制度相矛盾之处,应当并帮助其尽快履行法律补救措施,从而避免彭家夫妇和小彭翠在心理和财政上所担负的不利。

在本案中,罚款是针对超计划生育制度所采取的措施,而是小彭萃滞留在民政部门是合法收养所必需的条件。新都县民政局是从收养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处理问题的,福利部门所认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是无可挑剔的。因为彭家缴付罚款的行为不能使的收养行为合法化,但是,计划生育部门收下罚款的事实就意味着承认了彭家夫妇超生,彭家此时收养弃婴的行为就不应受“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该收养关系欠缺实质要件的就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福利部门对彭翠实行查找生父母的公告,然而,该公告期内孩子在养老院的事实是由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而造成的,因此,福利部门在公告期内如何保障已和彭家夫妇具有深厚感情和被彭家事实抚养的小彭翠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总之,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公正严明地执行法律,在法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是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的共同目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去破坏社会业已存在的较高道德,法律工作的目的是要使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向更高的方向努力。克服法律之间不协调之处,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本案给人们的启示在于:只有真正发挥道德与法律得相互作用,才是推动爱心工程的有效途径。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三

收养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 日;户籍地址: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送养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 日;户籍地址: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经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友好协商,就收养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 月 日;户籍地址: ;现住址: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父母情况: 。

第二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工作单位: 职务: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

有无子女: 与被收养人关系:

第三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工作单位: 职务: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

子女情况: 与被收养人关系: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六条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 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 日内,送养人应协助收养人办理被收养人的姓名变更、户口转出手续。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以下无正文,为收养人、送养人等人签字并按手印页)。

收养人(签字按手印):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送养人(签字按手印):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其他抚养义务人意见: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四

兰考弃婴收养所火灾作文素材。

[话题引入]。

1月4日,兰考县城关镇袁厉害的弃婴收养所发生火灾,7名弃婴在火灾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立即启动问责机制,8日,已有6名相关责任人被停职检查。

[事件呈现]。

1986年,袁厉害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前摆摊。一个兔唇男婴刚出生就被遗弃在医院厕所,快要死了,医院付给袁厉害20元钱,让她将男婴“处理”掉。结果这个孩子并没有死,成为她收养的第一个弃婴。25年来,她收养的弃婴超过100个,大多是病残婴儿,这些弃婴有的是被亲生父母偷偷放在她家门口的,有的是医院送给她的,还有的是警察送来的。“1-4”火灾事故前,与袁厉害一起生活的弃婴共有34人,男孩21名,女孩13名,其中病残儿童16名。

袁厉害只是普通妇女,没有能力抚养这么多弃婴。由于收养弃婴她出了名,一些生了病残儿的父母宁愿将孩子送给她也不愿送给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尽管知道她的收养不合法,还是默许了,并且给她本人和其中部分孩子办了低保,儿童节,一些部门偶尔还会上门慰问,送些钱物。

袁厉害的收养所只能给予弃婴最低的生活需求,不让他们冻死、饿死而已。很多患有多种疾病的重度残疾儿根本得不到治疗,只有患有心脏病和兔唇的弃婴,才能做手术,因为手术免费。在她收养的100多名弃婴中,有40多个孩子因得不到治疗,在一年内就死去了,很多孩子还没来得及取名字,自然也无人过问。

周围人将袁厉害称之为“爱心妈妈”。一位捡垃圾的老太太,曾受袁厉害委托代养其中患病较严重的孩子,她对记者说:“如果没有袁厉害,孩子早死了。就是给钱,也没人愿意养这些残疾孩子。”一位姓常的大爷告诉记者:“袁厉害心地善良,要不是她,这些孩子早就死了。像我们这么大岁数的人,真看不得这些可怜的孩子,但只有她坚持下来了。”

也有人视袁厉害为拿孩子骗低保、卖钱的“魔鬼”。“魔鬼”不外两方面:一是借收养弃婴骗取低保,兰考县民政部门确实也给20名孩子办理了农村低保,目前每季度发放低保金共5520元。二是靠卖孩子牟利,理由是袁厉害曾经将孩子“送人”,收一些“奶粉钱”。

[评论摘录]。

1.飞驰动车:孩子们可怜,袁厉害可敬,政府部门可悲!爱心妈妈自1989年收养孤儿和弃婴约100名左右,兰考县民政局竟然说袁收养弃婴是为了牟利,如果把这些弃婴放到这些政府官员家里让他们养,也让他们“谋点儿利”试试,看看他们的“爱心”能坚持多久!

(摘自“新浪微博”)。

2.肖占军:我们单位有个弘德家园,收养了200多名孤儿,也一直不能合法化。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合法化了,当地有关部门就要按法律规定承担补助费用。

(摘自“新浪微博”)。

(摘自“腾讯微博”)。

4.阿里二世:尽管兰考县民政局已认定袁厉害属于违法收养,但直至事故发生时仍未执法。政府在收养制度中的缺位,寄养制度中的逐利,造成了孤残儿童事故再次发生,难以避免。

(摘自“新浪微博”)。

5.高压氧王泳医师:兰考县“1・4”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公布后引发社会和媒体广泛批评。新华社刊文称,兰考火灾通报文风怪诞,出现领导“高度重视”“重要批示”“亲赴现场”等字样,这场事故显然成为有关领导的功劳簿。(本站)谈到袁厉害个人收养弃婴时,通报尽显冷酷无情――不见当地政府对残疾弃儿的责任担当,却历数袁厉害不符合收养条件。

(摘自“新浪微博”)。

[针科交一]。

兰考火灾背后的无力与无奈:政府急于撇清责任。

周动人黄艳甘泉。

火灾发生后3天,原因尚未查明,问题尚未解决,当地干部的责任,就差不多撇清了。

事故发生当天,兰考县民政局有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就“迫不及待”地介绍,“根据收养法规定,袁厉害并不具备收养资格”。之后,更表示要力争“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的民间收养行为”。当然,他们也进行了“自我批评”,悲情十足地称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错在对民间弃婴收养行为“监管不力”,错在对袁厉害“爱心之举”的“默许”。

从火灾发生到回应,时间不超过12小时;从舆论关注到召开发布会,不超过36小时。这绝对算得上“反应及时”。经历过这几年中国式“网络问政”的历练,地方政府在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的突发事件上,也算有了一点“进步”。

回应快,行动也快。网民们发现,袁厉害作为“脱不了干系”的相关人,已被当地警方控制。还有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站出来头头是道地分析说,一经收养,袁厉害就对这些孩子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她很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时的网民,对这样的“雷厉风行”完全不买账。

他们发现所谓不推卸责任的地方政府,在但凡涉及自身问题时,总选择一些轻飘飘、无关痛痒的词语。而说到25年来收养弃婴孤儿的袁厉害时,却始终离不开“非法”二字。

网友“吴有水律师”无疑是冷静的,他说“对着抚养法条例来对,她是违法了。可正是因为她的违法行为,使数十名弃婴免遭死亡。”

被疯狂转发的微博说出网友心声:一个摆地摊的农妇,干了民政、卫生、福利院、妇联、红十字会的事情,现在却要顶上非法的罪名,什么世道!

在汹涌的民意面前,眼尖的记者注意到,县民政局副书记李美娇在5日接受采访时,将“非法收养”悄悄地改成了“私自收养”。

太着急了!

这时兰考县才发现数学题算错了。急急忙忙地澄清,和袁厉害共同生活的孩子确实是18人,34人是两年前的统计。李美娇解释说:“太过匆忙,所以出现了偏差。”

原来,当地政府着急的是自己的帽子、自己的面子。无论是25年来的漠视、两年前的措施,还是这几日的种种回应、表态,他们最着急的,是怎么撇清自己的责任,保住自己的位子。

“老百姓关注的是地方政府怎么把问题解决掉,而地方政府关心的是怎么把老百姓的‘关注’解决掉!”这条微博,大概为兰考县的“着急”做了最精当的注脚。

然而,4日清晨那场大火的原因,居然至今没有查明,甚至连初步原因都没有透露。

都穷。

但愿迟迟不披露火灾原因的背后,不是在算计哪一种原因对政府部门影响最小。

她没有固定工作,最困难时甚至没有房子住,就搭了个砖头棚做小生意,大人孩子都窝在里头。靠着卖大碗茶、烧饼、水果、油条,她和逐年增多的养子养女们勉强糊口。

“自己条件不好,把孩子养得不好。”回顾这些年,袁厉害愧疚地说。郑州阳光义工组织负责人王秦朗曾介绍,虽然不少人在帮袁厉害,当地政府逢年过节也会送去一些奶粉,甚至帮袁厉害的孩子们解决了户口问题、办了低保,但照顾这么多孩子还是相当吃力。“尿不湿已经完全湿透粘在小屁股上,除了咳嗽、眼部有病,还有拉稀的迹象”,还有记者看到“除了吃馍,厨房的大缸里腌着胡萝卜、土豆。”

有网友说,归根到底这是一个“穷人爱护穷人、草根救助草根”的故事。

“我就是想让孩子能活命……不管他们,他们就会死”,这是火灾发生后第二天深夜,袁厉害对新华社记者说的。生活在中国的人可以肯定,这是一句大实话。

为什么?因为25年来兰考这个国家级贫困县一直没有福利院,而邻近的开封市福利院不接收开封以外的弃婴。因此,1993年袁厉害抱着孩子被挡在了开封市福利院门外。无奈的她只能继续收养弃婴孤儿的“非法行为”。

随便打量一下现在的袁厉害,也能看出她这些年的艰难和吃力。这几天,袁厉害一直穿着一件红色棉衣,领子破了,齐下巴的头发明显许久没有理过。失去孩子的惊慌失措与她那狼狈的穿着,暴露了这位母亲的辛酸与贫穷。只是,比袁厉害更“穷”的似乎是兰考县政府,至少他们看起来哭穷哭得很厉害。

在悲剧发生前后,人们总能听到当地官员说,“兰考是个国家级贫困县”,几十年都没有能力建福利院。他们说得“情真意切”,不管老百姓信不信,反正他们自己已经信了。

网友“道在明明”提出一个问题:在救助孤儿这件事情上,“兰考县再穷,能比袁厉害更穷吗?”

不少人对于兰考的印象依旧停留在电影《焦裕禄》的镜头里,但如今去兰考走走,就会发现已经变样了:政府大楼修高了,道路修宽了,气派的别墅也有了。25年来,这些是兰考县看得见的发展与变化,但是还有看不见的“变化”。

作为新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好干部焦裕禄曾奋斗过的地方,兰考建起了焦裕禄精神纪念馆。但正如新华社5日发表的评论,当地一些多次学习焦裕禄精神的干部,实在“愧对焦裕禄”。焦裕禄拖着病体在不到3年时间里找到了种泡桐治风沙妙方,带领群众初步实现粮食自给;而今天,当地一些干部竟把弃婴收养存在的问题一拖25年,直到一场大火夺去了孩子们的生命。

穷,显然只是推脱责任、避重就轻的借口。

“公民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政府倒成了旁观者。”新华社6日的一条评论,被众多网民顶起。

也许袁厉害的一句话可以给焦裕禄些许安慰:“有多大力量,就用多大力量。”她在说她自己,但网友们却想把这句话挂到国家级贫困县兰考县政府的门楣上去。

这毋庸置疑是个悲剧,有人被父母遗弃,有人葬身火灾,有人失去孩子。

事情过去3天后,“已经没有一分钱”的袁厉害表示,自己以后不会再“非法收养”弃婴与孤儿;事情过去4天后,兰考县民政局和城关镇的6个一般干部被问责停职检查。这显然是中国网民早就预料到的结果。

但事情到此为止了吗?人们等待着看兰考的表现,看袁厉害和袁氏孤儿未来的命运……。

(摘自“新华网”)。

假如焦裕禄遇到袁厉害。

李泓冰。

提起豫东黄河故道的兰考,国人往往想到一个光辉的名字――焦裕禄,为百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优秀县委书记。而今,兰考却和另一个名字难解难分――袁厉害。

兰考冬天里的一把火,夺走了袁厉害收养的7个孤残孩子的生命,举国为之心痛。媒体在对这桩惨剧寻根究底:袁厉害25年收养超过100个孩子,究竟合不合法?惨剧发生,是慈善之痛还是政府之失?其实,整件事情未必那么复杂。收养法很明晰,民政救助制度亦有规定,甚至当地的领导干部都坦承袁厉害“不完全具备收养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兰考出事了,责任人或许不仅仅是那位不识字的中年妇女。

请允许我们遥想一下,假如焦裕禄遇到袁厉害和她收养的孤残儿童,会发生什么?袁厉害作为“爱心妈妈”驰名久矣,收养行为持续25年,尽管条件极差,却连当地110碰到弃婴都往她这里送。因此,当地主要领导没有理由不知道其人其事。“焦裕禄”碰到“袁厉害”的几率,是很高的。

当年的县委书记焦裕禄对兰考百姓感情深厚,忍受肝癌之痛率领全县抗击自然灾害,群众身上有多少泥,他身上就有多少泥。逢年过节,他专往贫困户家里钻,他对一位卧病在床的老大爷说,“我是你的儿子”。有人要装修他的办公室,他说:“坐在破椅子上不能革命吗?兰考面貌还没改变,群众生活还有困难,富丽堂皇的事不但不能做,连想也很危险。”他还说:“党把36万群众交给我们,我们没能领导他们战胜灾荒,过安居乐业的生活,应该感到羞耻和痛心!”可以肯定,如果焦裕禄遇到袁厉害,不管是建福利院,还是向周边地区求助,都肯定不会让这些孩子们处于生活的窘境甚至险境。

“默许”与“放手”的背后,是对政策上一些有风险“灰色地带”的放任,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相关部门法律意识的淡薄。不能因为是“爱心行为”,就可以不遵守法律规范。调查显示,袁厉害的收养行为,在兰考不是个案。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应规范相关制度,即便“财政乏力”,即便有低保支持,也应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事,这才是对爱心最大的保护,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面对逝去的生命,当地政府应该重新审视自己,是不是应该像“人民的好儿子”一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面对弱势群体,是不是也应该像焦裕禄那样感到“羞耻和痛心”?更重要的是,时代场景转换,要当焦裕禄式的好干部,需要的或许不仅仅是为民、务实的精神,也不仅仅是敬业、奉献的品质,同样需要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

兰考已经表示,要在全县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建好社会福利中心,要规范民间收养。凋零的生命之花无法再次开放,但亡羊补牢之举,或许能告慰这些幼小的生命,告慰黄河故道上前辈楷模的英灵。

(摘自“人民网”)。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五

甲方(收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

(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六

送养人:李×,女, 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区人,农民,住所同上。赵××与李×系夫妻。

收养人:张××,男, 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区人,农民,住××区××村。

收养人:王×,女, 20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区人,农民,住所同上。张××与王×系夫妻。

被收养人:原名赵×,改名张×,女, 20xx年xx月xx日出生,赵××与李×之女。

收养人因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又特别喜欢孩子,欲收养子女;送养人因有两个子女,认为将赵×送给收养人抚养,对赵×的成长教育更为有利,所以愿意将女儿赵×送给收养人作养女。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收养人赵×于20xx年xx月xx日起为收养人的养女,随收养人共同生活。

二、被收养人以父母称呼其养父母。

三、被收养人的姓名改为张×。

四、协议生效后,上列三方共同遵守法律中关于收养关系

的规定,包括:

(一)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二)被收养人将来对收养人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三)被收养人听从养父母(收养人)的教育。好好学习,养成良好品德。

五、被收养人的户口,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迁移事宜。

六、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送养人:赵×× 李 ×

收养人:张×× 王 x

被收养人:赵×

证明人:赵×× 张××

20xx年xx月xx日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七

收养人:王×丽,女,山西×县人,现年37岁,××仪表厂工人,现住××市××街×号。

我要求领养张×娃为养子。

我一定将他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

送养人:吴×华,现住××市长治路×号;

送养人:张×军,现住××市×路×号。

被送养人:张×娃,男,3岁。

送养理由:张×娃出生半年以后,我夫妇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已于x年×月×日判决离婚。张×娃由吴×华抚养,现因吴×华体弱多病,无力抚育张×娃,因此将其送与王×丽抚养、教育。

送养人:吴×华(盖章)

张×军(盖章)

收养人:王×丽(盖章)

x年×月×日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八

申请人:官珍福,男,44岁,住西洛乡洋海村雷家沟村民组。于191月结婚因女方生理有缺陷尚未生活,经夫妇双方多次协调同意收养子女一个,于20xx年5月7日在平坝观音庙拾得女婴一个收养至今,现已上小学四年级。现在我们夫妇双方都在酒厂上班每月收入3000余元左右,还有家庭付业在外,对其所收养的子女我们完全有能力把她抚养成人。

申请人:官珍福、张成玉。

20xx年2月27日。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九

申报条件:1、父母一方登记有三亚市常住户口;2、符合《收养法》收养的子女或形成事实收养的`子女,7月22日之前出生的,应随养母落户。

办理期限:10。

审批(服务)依据:1、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54号)2、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32号)3、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56号)。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十

如果是商人梦见弃婴,那么有可能会暗示如下这几种事情发生:

1、商人梦见自我遗弃婴儿,暗示商人有可能会为了赚钱而负担上必须的风险,也有可能暗示商人已经破产。

2、商人梦见自我抱养婴儿,暗示商人有可能近期会赚取到很多财富,也有可能暗示商人近期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

如果是有婚男人梦见弃婴,有可能暗示了下头这几种事情的发生:

1、梦见自我遗弃婴儿,暗示了生活中的选择虽然已经找到答案,可是却难以理解这个答案。

2、梦见自我抱养弃婴,暗示了现实生活中的您有可能会接手别人留下的事物,但与该事物并存的职责让您面临新的选择。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十一

梦见弃婴有着遗失、冷漠、私欲、抉择、痛苦、背叛、悲伤等象征喻意。一般而言,梦见自我遗弃婴儿有可能代表着梦主正在现实生活中应对一次重要的选择,或者有可能代表了梦主丢失了对自我而言异常重要的事物。

梦见弃婴,局势逐渐稳定的一天。今日颇有一点大势已去的感觉,前期的变动在今日会看到结果,无论是好是坏,要挽回恐怕已经是不可能,理解现实更加妥当。学业方面,你的思维有些保守,可是定性不错,温习一些记忆性的科目应当会有不错的效果。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十二

[内容提要]收养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因当事人在收养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由行政机关行政罚款无可厚非,但强制执行以未成年人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收养弃婴;计划生育;协调发展。

一、收养弃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法律之所以对收养弃婴做如此详细之规定,其目的不外乎:一是体现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保障基本人权(生命权);二是调动社会救助和家庭救助的能动力量,构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三是将收养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紧密结合,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良性发展。

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弃婴的收养不单依据法律,更多的是凭人们的社会良知或传统观念或传统做法。据报道,已有1个儿子的彭先忠夫妇,在四川成都开皮鞋铺期间在楼道里捡了1个刚满月的被弃女婴,把女婴养到3岁时,夫妇俩结束在成都的生意回到四川新都县龙桥镇。但龙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说彭家未办理收养手续,无计划收养1女婴,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决定征收彭先忠夫妇计划外怀孕费、生育费6840元。彭先忠夫妇想不通,为什么做了好事还要被罚?于是不交罚款。龙桥镇计生办到新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4日,法院到彭家强制执行,哭喊着不愿离开妈妈的彭萃被送到县民政局的福利机构。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若60天后仍找不到彭萃的亲生父母,经审查彭先忠夫妇符合收养条件,彭家才可按程序办理收养手续。8月23日,在广东的一位温先生替彭先忠交了罚款和强制执行费后,新都县民政局仍然不允许彭家把小彭萃接走,也不同意彭家提前办理收养手续,仍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当事人按普通人的最朴素的观念将弃婴收养下来,尽管其行为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但其行为却和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有相左之处,其间的问题主要是:收养弃婴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

二、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

收养法属于民事法律,在收养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当然要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收养和送养子女并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它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等问题上,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处理有关收养的各种具体问题,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社会公德。《收养法》中所规定的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当然包括道德品质的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法定年龄的差距,以虐待、遗弃为解除收养的法定理由的规定等,都是《收养法》第2条所确立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的体现。

无论是收养行为还是解除收养的行为,都是一种变更当事人身份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均将收养规定为要使行为,需要一定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才能够完成。法律只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在收养形成、拟制血亲间的抚养赡养乃至收养解除过程中,法律的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但在整个收养关系存续过程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是法律无法涉及的。因此,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者所作的不应当只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应当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弘扬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面,注重引导当事人实现对法律规范的遵从。故尔,收养行为就不能仅凭人的思想觉悟或朴素的感情来实现,也不能仅凭一纸文书来约束,它应当是法律与道德共同作用的成果。

三、《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

人口过快增长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时间每过1分钟,地球人口净增160人。联合国人口基金为此向国际社会敲响警钟:如不立即采取坚决行动控制人口,保持消费与发展的平衡,世界人口在下世纪中叶将达到125亿,人类也将无法得到持续发展。可见人口问题在全球范围出现,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重挑战。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的挑战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了保证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但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生存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某些方面开展的不算顺利。收养制度的建立原意是为保障无子女的人能够享有天伦之乐或使那些得不到较好生存环境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但该项制度被某些个人甚至是有些个别领导干部所利用,他们为了得到儿子,不惜将亲生女儿送养或抛弃,有的则以收养为名达到求子的目的。为保证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在与人口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是《收养法》的制定过程中注重了与计划生育制度的协调。《收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体现了这一精神。《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法中有关不得以送养为理由超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关无子女者只能够收养1名子女的规定,年满30周岁始能成为收养人的规定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收养时,必须注重与计划生育原则的配套执行。

会实现依法治国、建立平等和睦人际关系、提高人口素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人口再生产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观念的强化以及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发展必定能够实现。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结合本案的实际分析,案件中既有当事人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执法者执法水平偏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一)当事人收养行为中所存在的法律欠缺。

收养行为是具有三方当事人参与的行为,在该行为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行为都是不能确立的。《收养法》第4条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即送养人可以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6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见本文第一部分相关内容的详述)。《收养法》为了使那些真正被遗弃的未成年人称为收养对象而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特别规定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例外条件,即第8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且经公告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限制父母通过实行弃婴行为而行超计划生育之实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因主客观原因而走失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回到亲权人的抚养之下、为打击那些已收养为名行偷窃婴儿或儿童之实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本案彭家夫妇所抚养的是捡拾的婴儿而非社会福利结构所抚养的弃婴,她虽然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但不符合收养法中所规定的不受收养人有1名子女限制的被收养人条件,而且在该收养关系中没有相应的送养人,故无论从送养人还是被收养人、收养人的角度分析,该收养行为均为无效。

对收养关系确认无效,并不等于对弃婴行为的鼓励,法律通过《婚姻法》、《收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使得实施该行为的人承担享有的法律责任,而且从道义上该行为也为社会所唾弃。本案报道后,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充分说明人们对弃婴行为的不齿和对彭家夫妇的行为的称道,应该说,弘扬爱心和公德意识也是法律所预期的目标。

(二)民政局行政罚款行为应针对的对象。

本案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计划生育;另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收养。本案处理和执行的是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问题。从计划生育的角度看,计划生育部门是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因为收养人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收养人有子女,因此他只能收养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或儿童,否则就违反了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所作出的罚款处理也无可厚非;在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该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妥,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是恰当的。问题出在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该部门在执行时将两个法律关系混淆了,搞错了执行对象。在本案中,应当执行对象是被罚款人,并非孩子。被罚款人拒不交款时,可从其工资、生意账户中强行划拨,或拍卖其财产等。实行罚款,就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否定,就是对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处罚,而非对该行为结果的处罚;谁违反了法律就应当由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由他人来承担。当彭家夫妇交了罚款,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彭拒交罚款)即消失,彭翠本人与能否交出罚款没有必然法律上的必然关系,强制执行以孩子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

(三)民政局不允许彭家接走弃婴的做法有待探讨。

本案的收养关系因在三方参与人方面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收养行为无效。但在这个民事行为中,我们更应注重保护的是彭翠的生命权和儿童幸福生长的权利。本案中的彭家夫妇出于积德行善和维护一个孩子的生命权的思想而没有及时将拾得的弃婴送至公安机关或直接送到儿童福利院,而在事实上变更了弃婴的身份关系,我们一方面应当提倡彭家夫妇这种助人为乐的社会责任感、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同时也应当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必定要考虑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非所有善良的愿望都会达到良好的效果,这种收养行为会使得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混乱,有与计划生育制度相矛盾之处,应当并帮助其尽快履行法律补救措施,从而避免彭家夫妇和小彭翠在心理和财政上所担负的不利。

在本案中,罚款是针对超计划生育制度所采取的措施,而是小彭萃滞留在民政部门是合法收养所必需的条件。新都县民政局是从收养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处理问题的,福利部门所认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是无可挑剔的。因为彭家缴付罚款的行为不能使的收养行为合法化,但是,计划生育部门收下罚款的事实就意味着承认了彭家夫妇超生,彭家此时收养弃婴的行为就不应受“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该收养关系欠缺实质要件的就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福利部门对彭翠实行查找生父母的公告,然而,该公告期内孩子在养老院的事实是由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而造成的,因此,福利部门在公告期内如何保障已和彭家夫妇具有深厚感情和被彭家事实抚养的小彭翠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总之,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公正严明地执行法律,在法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是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的共同目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去破坏社会业已存在的较高道德,法律工作的目的是要使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向更高的方向努力。克服法律之间不协调之处,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本案给人们的启示在于:只有真正发挥道德与法律得相互作用,才是推动爱心工程的有效途径。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十三

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姓名:

送养人姓名:

审查处理结果。

说明:

1、收养人情况各项由收养有如实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有填写。审查处理结果由收养登记员填写。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代写。

2、“身份证件号”栏内,中国公民填写身份证号,外国人填写护照号码。

3、“职业”栏内应如实填写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

4、“健康状况”栏内填写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由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6、“子女情况”栏内填写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现在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内填写全家处总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身体状况“栏内填写被收养人的健康情况(包括残疾情况)。

9、被收养人“类别”栏内填写“孤儿”或“弃婴”(儿童)。10、“被收养前所在地”栏内填写福利院地址或弃婴被发现地点。11、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收养登记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的关证明材料。12、登记日期应与《收养证》登记的日期一致。

表一常州市收养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请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

说明:1、此证明供无子女当事人申请收养子女时使用。2、乡、村审核意见主要注明申请人有无子女。

3、县级证明中当事人系夫妻的填写双方姓名,系一方的填一方姓名。4、本证明一式两份,出证机关留存与当事人各一份。

申请收养当事人有子女证明。

说明:1、此证明限有子女当事有申请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及继子女时使用。

2、乡、村审核意见主要审核、注明当事人的现有子女数。

3、本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出证机关留存,一份供申请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使用。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十四

(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的有关事项)。

(贴照片处)。

申请收养人签名(男)。

(贴照片处)。

申请收养人签名(女)。

申请收养人情况。

送养人情况。

(下表由登记机关填写)。

被收养人情况。

说明。

一、填写申请收养人情况表的说明:

1、申请收养人情况各项由收养人如实填写。申请收养人为外国人的,姓名应与护照用名一致。

2、“身份证件号”栏,外国人填写社会安全号(社会保险号)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3、“健康状况”栏内填写申请收养人有无残疾或其他疾病。4、“婚姻状况”栏内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5、“经济状况”栏内填写申请收养人全年收入总和。二、填写被收养人情况表的说明:

1、被收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如实填写,无送养人的由申请收养人填写。

三、填写送养人情况表的说明:

1、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如实填写,无送养人的由申请收养人在“送养人情况表”内说明。

2、送养人是福利院的,由法人代表在“送养人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姓名询问人工作单位。

询问内容:

询问笔录说明。

一、询问对象包括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它认为应当询问的人。对每个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询问。

二、对申请收养人的询问内容包括:

姓名、职业、年龄、子女及其他家庭同居人员、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申请收养的被收养人姓名、年龄、健康等的基本情况和是否自愿收养、收养目的、在收养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抚养费、捐赠费及其他)。

申请收养人是外国人的,还应包括是否有犯罪记录。三、对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的询问内容:

姓名、年龄、在明确收养后果的前提下,是否自愿同意被申请收养人收养的明确意思表示。

四、对送养人的询问内容包括:

姓名、职业、与被送养人的关系、送养原因、是否自愿送养、在送养过程中收取的费用(抚养费、捐赠费及其他)和有关被送养人的姓名、年龄、健康及来源等基本情况。

最热收养弃婴协议书(模板15篇)篇十五

1.自本约成立起双方即无收养关系,乙方并回复本姓。

2.甲乙双方私人负债各自负责。

3.本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纸为证。

立约人: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相关范文推荐

    最新海南经济特区的心得体会范文(17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和成长的机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录和加深对于某个问题或经历的认识。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2023年三八妇女节酒店活动策划案(案例18篇)

    活动策划是一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工作,包括预算、人力资源、物资采购等。以下是一些活动策划成功的案例分享,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三八”国际劳动妇

    优秀推优入团工作总结(汇总19篇)

    月工作总结是对自己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自我反思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20xx年11月23

    优质护士辞职的申请书范文(14篇)

    辞职申请书可以与离职面谈配合,以进一步强调离职原因和离职意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辞职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在

    热门收费员服务心得体会(案例22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它记录了我们成长的点滴和收获。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心得体会的经典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写作思路。

    优质制止餐饮浪费心得体会(通用23篇)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深入思考自己在某一领域的成果和不足,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接下来是一些值得一读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启发。

    热门学校教务处教学工作计划(汇总21篇)

    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师在一段时间内对选定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学生学习进度等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的一种重要文件。学习优秀的教学工作计划范文,有助于我们掌握教学设计的基

    2023年历史高考心得体会总结范文(17篇)

    总结范文是对过去经历和行为的一种总结和反思,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并完善自己。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和写作技巧。

    热门家长陪读心得体会一句话(通用19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入地思考和分析自己的所思所想,从而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和

    优秀免疫接种心得体会范文(22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与进步。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灵感与启发。第一段:介绍免疫接种培训的背景和目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