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年终总结,我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找到不足、制定改进计划,提高自身的学习和工作效果。在这里,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年终总结的参考文献,可以让大家更好地进行写作。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二
紧张繁忙的20____年即将结束,回顾一年的工作,充满了快乐和艰辛。20____年,南景区停车场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领导下正式投入运营。现就将20____年南景区停车场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全年无旅游停放车辆投诉,无发生停放车辆损坏和游客财物失窃事件,实现停车场20____年全年零投诉的工作目标。
二、20____年是____区停车场第一年进行有偿停车——收停车场管理费。
所以开始的时候,我们面临和解决了许多工作中的问题、困难。由于南景区多年以来都从未收过停车费,停车场管理无序混乱,加之许多车辆都是周边地区的,他们自由形成习惯,我们遭遇拒交停车费,对此我们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讲解,做通了他们的思想工作,理顺了工作关系,使得乱停乱放的车辆有了秩序,也确保了游客车辆及财物的安全。
三、由于____区刚刚开始建设,停车场基础设施和硬件设施都不完备。
为了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和有序停放,对于旅游旺季,停车场地狭小,许多车辆没有办法停入停车场,我们也加强了人员力量,做到车辆只要进入景区旅游,就要负责好游客安全,使游客放心去游玩。
四、规范管理,恪尽职守,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旅游工作,我们不光向游客开放我们大美的自然风光,同时也向游客展示我们的人文文化。我们针对旺季游客多,游客乱扔垃圾增多的现象,我们在做好说教的同时,也抽调有限的管理人员,进行停车场卫生的管理与清除,做到停车场垃圾不在地面停留八分钟,深入落实集团景区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景区窗口形象的良好!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停车场的工作任重道远,还有许多不足和工作中的困难需要克服,需要集团领导给予解决:
1、____区游客成每年上升趋势,所以给现有狭小的停车场带来了很大压力。旅游旺季,很多车辆无法停入停车场,只能停留在公路两侧,给交通和景区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度,望集团领导能给予充分考虑,扩大停车场地,消除隐患,方便管理。
2、由于____区是起步发展阶段,所以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特别是停车场,没有停车升降杆,我们平日里就用一段小绳子进行停车管理,这样既不安全有与“5a”景区标准设施不配套。
3、____区停车场没有办公的场所,我们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露天办公,在野外吃中午饭,晴天我们就在烈日下,雨天我们就在风雨里,工作环境很艰苦,我们也请集团领导从科学发展、标准管理的角度,对停车场办公地解决一个十多平方封闭式的临时办公亭。
4、停车场标识缺少。作为景区标准化管理的一部分,应该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及边境警示标志。
回首20____,我们收获丰硕,展望20____,我们信心满怀,我们将在各级领导的正确、科学领导下,把____区停车场工作稳步、扎实地推向一个更新的高峰!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三
1、凡进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位置停放。
2、车辆出入本停车场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3、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挚,切断电,带走贵重物品,锁好门窗再行离开,本停车场主要是提供车辆的停泊服务,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和损坏,恕不负赔偿责任。
4、严禁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泊入本停车场内,如车主瞒报或违反本停车场的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由当事人负责外,还报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进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缺或漏油、漏水之车辆不得进入本停车场。
6、严禁在车场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和动用明火。
7、停车场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8、如本停车场有任何事故发生,管理公司由权采取适当的临时应变措施,以尽量减少对客户的不便,在紧急情况下本停车场有权要求车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车辆拖离到安全地点,除因本停车场员工故意造成的损坏外,管理公司恕不负责赔偿。
9、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一切损坏,或导致其他人士受伤或损失,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并保留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拒绝该车辆离开停车场的权利。
10、管理公司有权对违例泊车做出锁车或拖车等相应的处理,一切费用将由车主负责。
11、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四
忙碌而充实的2022年很快过去了,在这一年中,我踏实实工作,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勤勤恳恳,完成了各项工作和任务。现从几个方面作如下总结:
思想方面:一年来,我一直将学习作为任务,勤学多想,提高思。
想素养,牢固树立了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始终保持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在工作和事业面前,顾全大局,从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牢记同志“八荣八耻”的教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思想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和充实了自己。
工作方面: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工作中任劳任怨,春夏秋冬、严寒酷暑,我都能坚持守候在岗位第一线,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以良好的工作心态面对了工作中的一切困难。
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在这里我也感谢同志们的团结协作和大力支持。工作效率方面:一年来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的现象,始终默默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我始终认为,一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应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为事业的发展壮大贡献一分绵薄之力。
当然,我工作中也有一些不足和问题。有时对自身的工作标准。
不够高,要求不够严,工作中缺乏敢做敢为的开拓意识等。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努力改进。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五
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泊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智慧化发展要求的停车管理机制,满足市民、游客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企业运营”模式,将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移交区属国有企业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管理效率最大化,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管理精细化市场化智慧化导向,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治理方式,实行停车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企业管理、政府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资源,运用价格杠杆原理,调控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倡导推动市民公共出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2.坚持统一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立足城区停车场管理现状,对城区所有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的办法,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主体分散的问题,采取统一磋商、移交的办法,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资源,实现同城同标、同类同价目标。
为加快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成立宝塔区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君亮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德鑫兼任,副主任由李瑞雄担任,具体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实施及日常工作。
一是建设一个平台。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手持终端录入车辆号牌、精准计算停车费用,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停车管理模式。二是制定一套制度。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临时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建立一个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停车场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停车收费总收入15%的比例,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奖补;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采购设备、人员工资、平台运营、地面维护、设备更新等支出费用,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交警、经发、价格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1.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申报,停车场数量核实、交接,及业务管理、检查指导、信息推送、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到期的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2.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的设备采购、平台建设、服装采购、管理员选聘培训、泊位补划编码、公示牌制作、平台运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及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产生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设备购置、公示牌制作、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工资、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和停车场收费票据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宝塔分局:负责拟设置人行道临时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和议价管理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对市政设施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警支队: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执法工作。
9.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停车管理违规收费及恶意逃费的相关人员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0.区审计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财务审计工作。
11.区城指中心:负责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1.建设平台。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建立城区临时停车场停车系统管理平台,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泊位、管理员、收费码、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开。
2.采购设备。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采购手持收费终端机、收费员服装工作。
3.招聘人员。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停车场数量和工作需要适量招聘停车收费员和管理人员,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完成收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4.移交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到期的24个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于20xx年7月10日前统一移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配合区财政在一个月内完成退费工作,总计退费182.25万元;对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于20xx年12月底全部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5.建章立制。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对已移交的停车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统一运营管理试运行,之后进入常态管理。同时,健全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实现常态监管。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精神,不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出行停车需求,着力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积极主动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顺利落地实施。
3.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的信息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有序停车意识,全力营造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六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
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七
各位上午好!
很高兴有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来探讨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停车场风险责任的规避问题。我今天的讲座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讲: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第二部分讲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
首先讲第一部分: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总体上讲,法院在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的案件时,普遍的观点是:把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认为停车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对它管理范围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的情况,通常会判决停车场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关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交纳4元停车费 停车场赔偿车主六万元[案件简介]2014年8月,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据黄女士说,她是一辆桑塔纳2000型车的所有人, 2014年4月15日,她将车借给同学关某使用,同日20时许,关某将车停放在被告负责管理的一个电影院停车场内,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同日22时20分关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辆已不在原位置。关某立刻找到停车管-理-员询问,确认车辆丢失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车主黄女士将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丢失损失费9.9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停车场一方否认黄女士的车辆是在该停车场存放丢失的事实,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黄女士的桑塔纳2000是否在停车场丢失,法院根据黄女士的申请,调取了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对黄女士、停车场女收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对丢车人关某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发现车不见后,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员说过什么,关某回答,她当时说电影散场之前她还曾看见车在。在侦查员对一名在场保安员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那个停车管-理-员说过什么,保安员说,停车管-理-员说电影散场前还曾见过这车,车还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公司对在其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停车场内,原告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法院判赔11万 [案件简介]2014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用餐完毕的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自己的帕杰罗已经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合同,张先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但是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谁来赔?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的损失。但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只收取了停车费4元钱,车主并未把车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费11万元。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停车管理公司在向张先生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财务公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做出的赔付,无法弥补张先生的实际损失时,停车管理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一辆机动车存放在停车场后,车上的物品能否作为车辆的一部分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上物品的丢失,停车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停车管理服务只是针对车辆的一种保管关系,并不针对车辆内的物品,因此,通常会判决:停车场对车主车上物品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车内笔记本电脑丢失 车主责任自负 [案件简介]:2014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停车场和杨女士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保管物进行保管,因此,停车场对杨女士放在车内的财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其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做出的各种“声明”均属无效。2014年3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折旧因素,判令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以及更换车锁费用2874元。一审判决后,首都机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是:未经保管方同意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告知该案中,杨女士的存车发票可作为保管合同,证明寄存人与首都机场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女士存放车辆时,既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所以,无法认定杨女士与首都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笔记本电脑的丢失,首都机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未明确约定 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 [案件简介]:原告罗某、黄某合伙驾驶赣c22836东风货车跑运输。1999年6月2日,两原告与第三人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原告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套空调,从珠海运至合肥。该空调单价6977元/套,总价值348850元。运输途中,两原告于6月4日晚11时许,将车停进被告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车上装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6月5日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他与两原告是合伙的,即到服务台交了8元停车费将车开走了。6月6日晨6时许,两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因货为第三人之货,故某运输公司以货主身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损348850元。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沿用当地习惯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的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被告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原告仅说装有空调,未要被告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被告给付的空调保管凭证,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可保留向两原告索赔的权利。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车辆损失38010元,对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损的诉讼请求。通过上面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停车场有偿向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车辆是保管标的物是没有争议的,保管标的物是否同时包括车上所载货物或客人放在车内的其他物品,这就要根据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来判断。一般来说,停车服务指向的标的物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如果包括,则必须另行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保管关系,保管人因责任重大,相应的就需要另行收取车上物品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所以,在保管人收取的费用仅为停车费的情况下,很难推定停车服务包括车辆保管和车上物品、货物保管都在内。本案原告虽然向被告工作人员说车上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并未要求工作人员验收,也就是说没有交付行为,工作人员也未开出该方面的保管凭证,根据上述,认定就车上空调成立了保管关系就缺乏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车上空调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理由的。
从上边讲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有关停车场车辆损坏、丢失时一些工作经验。作为停车场一方,当发生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先,车管员应记下肇事车辆号码,暂不放其驶出车场,并联系值班主管及受损车主与肇事车主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如果车辆被损坏而未被当场发现肇事方时,车管员发现后也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及负责人,共同商讨处理问题的办法。当发生车辆被盗情况时,停车管-理-员应首先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二、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投保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第三、停车场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以上这些工作,一但发生纠纷,都可能成为证据,采集和保留这些原始证据,对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以上讲的大多是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应负责赔偿的案例,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丢失,是否停车场一定要进行赔偿?停车场是否可以不赔偿?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 [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14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14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14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除非停车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定时能够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如口头、证人书面证明)证明等,停车凭证是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停车场一般制作停车牌等停车凭证,规定一车一牌、凭牌停车、交牌取车等,停车凭证在停车合同中意义重大,它直接反映了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是证明保管合同的有力证据。因此,我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1、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车主凭停车凭证入出停车场,一车一牌,驶入取牌,驶出交牌”等。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管理好停车牌、停车证等停车凭证,做好相关停车记录,出现相关纠纷后做到证据完备,为己方主张提供有力支持。3、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张贴有告示牌,事先声明按全天收费,则可能被判决按照全天的收费价格收费。
这方面的案件,在北京法院已经有了一审判例:案例: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简介]王先生在北京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原告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被告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被告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赔礼道歉;由被告提供3日停车场监控录像及停车电脑相关资料,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广场停车场在庭审中陈述了五点理由,说明停车场已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要求取消告知牌上的相关规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个人无权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被告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该项规定已不再存在。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宣判后,原告王先生表示上诉,该案是否有二审,以及二审结果目前无法得知,但一般来说,法院将支持一审判决。
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法院审理停车场纠纷案件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认定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另外,还根据2002年7月北京市公布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停车场对车辆丢失、损坏是否负有责任。我简单地给大家讲解几个法条,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条款: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条是停车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案例均为车主向停车场交付车辆时保管合同即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就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仅有口头约定,法院也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的案例。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责任。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第六款是法院认定停车场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清楚了这些法条,大家可以对法律规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有助于作好工作。
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关于停车场的风险规避,除了上边谈到的对于停车凭证、告示牌的重视以及出现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时的处理问题方式时,还应该重视的是保险问题。
目前,北京不少停车场采取为车位投保“停车场公众责任险”来分散风险,尤其是经营性的停车场。“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作用是:使本应由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说由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保费在3000—10000元左右,投保100万元保额。因此,我们建议停车场可以向有关保险公司咨询有关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事宜,以降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停车场的规模、位置、管理制度等来衡量,拟订一个保费的系数,从而最终确定保费,也就说,保费是可谈的,而且管理越完善的停车场,保费会更低。
对于北京的停车场发展前景,权威专家都认为,大力利用地下空间,发展地下停车场是最佳方案,也是趋势。因为这样好处很多:不会占用有限的土地;不会因花花绿绿的车辆颜色而影响城市景观;有利于进行停车管理,杜绝乱停乱放现象和因此引发的其他交通问题等,在北京是切实可行。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发展在国外比较成熟了,比如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立法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丢失、损坏责任,这个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此规定,但是可见,参加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将成为未来停车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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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八
时光匆匆,20xx年上半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半年,收获颇深、感触良多。在过去半年的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改革攻坚年”的各项要求为指导,以组建“五好班组”为主线,,坚决拥护所领导的各项指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半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以人为本,以工作为中心。
1、认真仔细,虚心好学:
上班前认真做好讲评。上班时认真做好各项的记录,下班后仔细核对收费员上交的卡、钱以及打印报表,防止差错的产生。虚心向别人学习,借鉴他人先进的经验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吃苦耐劳,先人后己:
在工作中我一直坚持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因工作时间、环境、天气条件的好坏而影响情绪,坚持工作,不叫苦叫累。发扬风格,关心班组人员,不计较个人得失,先人后己。
3、机智冷静,反应迅速: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始终能沉着冷静,在不违反规章的前提下,做到了机智灵活、反应迅速,保持车道畅通。对各种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监控,不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排除,将处理措施过程记下来,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
4、尊守规章,坚持原则: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起带头作用,不受司机诱惑、恐吓、威胁,坚持原则,与各类违规、违章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决不姑息。对不了解我们收费政策的司机,做好了解释工作,让司机明明白白的交费。
二、摆正自身位置,理清关系。
1、与管理所,各班组的关系:
坚决服从管理所领导指挥和安排,做到了凡事以大局为重,能够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严格要求自己,绝对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及时向班员传达上级指示,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好与各班组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坚持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友好合作,充分发挥集体主义精神。
2、与本班班员的关系:
始终坚持以班长为班员服务为宗旨。一方面,我以身作则,按照各项规章制度,高标准的要求他们,对一切违规操作、不合理操作及时纠正制止,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关心爱护班员,满足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团结互助,先人后己,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三、班组人员管理。
1、思想方面:带领班员用学习来充实思想,保持饱满的精神与愉悦的情绪,要求上进,排除消极被动思想,充分调动起全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纪律方面: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收费员考核办法,以身作则,严格要求,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3、业务方面:要起带头作用,熟练掌握各类业务知识、操作方法,提高收费正确率和效率,提高对非正常情况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减少不必要的差错。
四、费收和服务。
(一)费收方面。
在费收方面上半年收费四班以堵漏增收为费收工作的重点,严查逃费和漏费车辆。
1、客车;严查行车证和车辆的实际座位,对于行驶证和座位不符的,按照一切就高的原则进行收费。
2、货车;对冲磅,走s等违规行驶的车辆,按照规定对其处罚加收,打击这类恶劣的逃费行为。
3、绿通车;加强队绿色通道车辆的查验力度,同时加大对假冒绿色通道车辆的打击力度,净化收费环境。
(二)服务方面。
作为一个窗口服务行业,服务质量也是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在上半年的时间里我们收费四班主要围绕着“微笑京珠”开展工作,微笑服务是我们上半年工作的重点,也是我们提高服务质量的一个新突破,通过在武汉西的实地学习,我们班组的窗口服务水平得到的大幅度的提升,亲切的问候、规范的手势、甜美的微笑,它使我们的服务更加的完善、更加的优美,拉近的与司乘之间的距离,提升了我们班组的整体素质,推动的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管理力度不足,在工作中过余人性化管理。
2、非正常情况处理的不够灵活,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
20xx年上班年即将过去,在下半年里将会迎来新的压力和挑战,我一定要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继续组建“五好”特色班组,好收费、收好费,严查特情车,应征不免、应免不收,力争费收颗粒归仓,为xx的明天作出应有的贡献。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九
为有效管理校园车辆停放,确保校园停车秩序、校园宁静,特制定本停车场的管理制度。
一、学校停车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传达室登记备案,填写车主姓名、车牌号、联系方式等。
三、原则上非本校人员须要把车辆停放在校门外两侧,有特殊原因者必须在传达室登记。
四、所有驾驶人员要按划线位置停放车辆,避免对其它车辆的进出造成阻碍。严禁在人行道停车。
五、车辆停好后,应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须自行保管,学校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
六、所有驾驶人员要自觉保持停车场内清洁卫生。
七、所有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限速、严禁酒后驾车等规定。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九、所有进出学校停车场的车辆要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违反规定或不听指挥者将拒其停放。
十、爱护场内建筑物和设备设施。若有损坏场内设备或其他停放车辆者,当由肇事人负责赔偿。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缓解院内交通压力,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医院职工车辆、行政车辆、医疗车辆,病人及家属车辆,执行公务车辆以及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人事保卫科行使车辆管理职能,院办室、后勤保障科配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种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
1、职工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车棚,急诊、门诊职工车辆停放在院东、南车棚,住院楼职工车辆可停放在住院楼前面或住院楼后面车位,其他部门职工车辆停放在职工车棚。
2、医院行政用车、医疗用车,各种公务用车,职工、病人及家属车辆,接送病人车辆等进入院内需入位停放。
3、大汽车、大客车、泥头车等需停放于院外,不能入院停放。
4、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医院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停放。
第六条:职能部门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1、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明确标志,划分车位,明确行驶方向。
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
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保安人员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第七条:违规情况处理:
1、职工车辆违规停放,发现一次扣50元。
2、车辆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交通阻塞,发现一次扣车管人员50元。
3、车辆管理部门未尽管职责,按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扣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十
《合肥停车场管理设施》开始施行,由此一系列解决停车场问题的措施将使市民慢慢走出“停车难”的尴尬境地。
《设施》规定,此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都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如果停车泊位不足的,要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它用。根据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在解决停车场不足问题上,政府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刑事辩护:http://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条件下,哄骗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在缺少停车场的区域,公安机关可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三、四级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包括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居民住宅园区附近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糊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夜间停车场。
《设施》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居民住宅区附近由公安机关设置夜间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
停车场经营者必需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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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十一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转载自安徽人事资料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五、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1)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2)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4)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2)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4)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1、停车卡的办理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2、车卡的使用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转载自安徽人事资料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十二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职责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职责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十三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责任、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2出入凭证管理。
4.2.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4.2.1.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2.1.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租车位或私家车位的车辆使用。
4.2.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智能卡时使用。
4.3.1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3.2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3.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3.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智能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3.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智能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5.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5.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4.5.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5.4车场内禁止维修车辆,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4.5.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4.5.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5.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6.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
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按《智能卡管理办法》执行。
4.8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8.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8.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8.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8.2.3-a01《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十四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规定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
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
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
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
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车辆管理员交接班规定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
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
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
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
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
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
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
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
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经营性停车场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行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服务实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库)经营者
第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照规划、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工商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下,建立健全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负责从业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上岗的业务水准。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停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
(二)停车场(库)管理、停车秩序维护、安全运营、经营中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停车规范收费;
(四)文明服务。
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七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
(一)仪表端庄,佩戴标志;
(二)礼貌服务,举止文明;
(三)遵纪守法,讲求公德。
第八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责任:
(一)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库),保证通道的通畅;
(二)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障车辆停放有序;
(三)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带好财物;
(四)维护停车场(库)内停车秩序,闲杂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库)内逗留游逛;
(六)使用电子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库)时,应提醒和指导停车人正确使用。
(七)车辆预驶离停车场(库)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
第九条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应实行查验、登记,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出场机动车进行相关证件的查验和记录。
第十条停车场(库)停放的车辆内不得允许人员留宿。
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划分卫生保洁责任区,落实卫生保洁责任人,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停车场(库)设施应按照国家、本市、行业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应设
立于停车场入口处,并保持标志牌上的标识清晰完整。标志牌的设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行人安全。
第十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将《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收费标准、企业投诉电话、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物价等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停车场(库)服务内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内容等在停车场(库)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停车场(库)的地面应坚实、平整、清洁、路标明显。
第十八条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引导、指示和警示等交通安全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保证照明通讯等设备使用良好。
第十九条封闭式停车场(库)应配备监控设施,占道等停车场应设置路侧电子计时收费系统或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z本),优先保证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消防、安全等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消防知识和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停车场内应设立防火警示装置,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堆放杂物,保持车场(库)内车辆、行人出入通畅。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库)要确保消防设备和监控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等。
第五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对停车人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停车人提出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因机动车丢失或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热门15篇)篇十五
1)登记出入车辆的车牌及出入时间。
2)巡视时须留意车辆有否贴上有效的停车证、无有效车证者须加留意立即向上级报告处理。
3)留意进出车辆出入情况,凡进入停车场的任何车辆或自行车必须有物业管理处发出的停车证和员工停车证。
4)监控中心必须注意监察闭路电视画面出入的动态,按规定切换,发现情况立即通知就近的保安,并做好记录。
5)保安在巡逻时若有可疑人员在停车场内徘徊或逗留,需查明其身份来历。
6)核对车证资料与车主档案是否相符,及所停放的车位是否正确。
7)留意车辆门窗有否锁好,定期张贴车辆防盗通告。
8)与监控室或管理公司保持紧密联络。
9)当值保安不得擅离岗位。(本岗位必须24小时值班)。
1)本车场严禁货车、大客车进入。
2)停泊本车场内任何车辆应关好车门车窗,车内物品如有损失,与本车场无关。
3)所有驶入本车场的车辆,必须遵照物管处与公安交通部所制定的交规车速以及物管处保安部制定的路标驾驶。
4)任何车辆进入本车场,损坏本停车场任何公物,必须照价赔偿。
5)如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在非指定认可的区域内,否则本车场保安有权将此违例车辆扣押。
6)由物管处核发本车场有效停车证,此车证应该是悬贴于车辆挡风玻璃显眼位置以便识别。
7)本车场内严禁摆放任何易燃物,也不准进行车辆修理,如属紧急维修应通知物管处,登记获允许后方可放行。
8)任何车辆不准在本车场内洗车(抹车除外)。
9)本车场实行有偿服务其按日租、月租2种形式,月租车位不得转让或作其它非停车用途,一经发现物管处即时收回该车位。
10)车场内严禁吸烟。
11)所有违例车辆包括占停、未能出示有效停车证、阻塞交通等均由物管处实施扣押,以维护停车场的秩序。
1)在场内超速行驶,进入车库不开方向指示灯等影响交通指挥的,按规定处理。
2)不能出示有效的'停车证,企图或已经驶入车场,而无合理的解释者,按规定车主须缴付有关的费用后,方可让其驶离。
3)乱停车位而无合理解释者或阻塞通道者,可按规则处理。
4)对于运送易燃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可确定其所运送的物品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危险物品,如属危险品须请其离开车场,在外起卸,免生意外。
5)在车位范围内外放置物品,须加制止。
6)进行修理车辆的须予劝止。
7)将车辆弃置于车场,可书面通知车主限时驶离,逾期者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