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优质6篇)

时间:2024-09-12 作者:飞雪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篇一

兹委托(姓名)职务: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方参与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的投标,谈判及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所有相关文件材料、协议施工合同。

我方对上述被委托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方撤销本授权,否则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将至评标结束,或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将延续至合同签订为止。无论本授权委托书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均不影响被授权人在被授权期间所签订的任何文件材料的有效性。

投标人:(公司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职务:

委托代表人:(姓名,签字)职务:

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篇二

致:(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兹授权xxx代表我公司在贵公司办理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投标事宜,请予接洽!

申请人:(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xxxx年xx月xx日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篇三

致:xx(招标人)

在我单位的服务工作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并贯彻甲方的意见,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把质量关,把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我们工作目标。

我单位本着想甲方之所想,急甲方之所急。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与甲方密切配合,随时随地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措施如下:

(一)、成立专项设计组,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程。

(二)、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规范和地方法规,贯彻设计终生责任制的质量要求。

承诺单位(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篇四

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务院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精神,指定本责任书。

二、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未按责任书条款履行职责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单位,太原市迎泽区建管局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四、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书一式六份。(政务大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保存一份)。

一、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要有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并承担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要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材料。

三、建设单位要到太原市迎泽区建管局办理项目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规定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按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要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向区建管局备案。

建设单位行政领导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篇五

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加强质量责任追究,落实建设各方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参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责任的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均应签署本承诺书。根据分包合同,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保温等工程施工企业不再另行签订,施工总承包商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各申报单位对所签署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3.施工中需要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4.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参与施工的责任单位留存一份;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一份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备案机关提交副本;一份随工程技术档案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5.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参与施工的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的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函

我单位及本工程项目经理承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认真履行以下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包工程后,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不得将所有承包工程肢解后全部分包或以分包的名义分包他人。

(四)建设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所有人员履行值班职责。

(五)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本工程。当无法正常施工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手续。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自检和互检工作,移交检查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工艺管理,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保护成品。

(七)确保施工中形成的工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签字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备案。

(八)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负责修复。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经理(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篇六

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务院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精神,指定本责任书。

二、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未按责任书条款履行职责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单位,太原市迎泽区建管局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四、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书一式六份。(政务大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保存一份)。

一、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要有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并承担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要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材料。

三、建设单位要到太原市迎泽区建管局办理项目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规定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按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要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向区建管局备案。

建设单位行政领导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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