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

时间:2024-09-08 作者:念青松

合同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建立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和互信,增进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撰写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的格式和表达方式,以便于更好地完成合同的起草工作。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一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资金监管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收购协议书》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在丙进行监管。

为保证甲乙方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的顺利实现,经三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将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的交易资金存入本协议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下同),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管理和控制。现就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甲方和乙方股权转让保障需要,经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将为该股权转让需要所需全部资金,存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委托丙方管理。

第二条监管事项:

1、监管资金来源:甲乙双方在第一条中所约定的股权转让资金;。

2、监管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

3、监管方式:乙方将监管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丙方的监管账户,丙方同时开具银行转账回单给乙方。监管期内,除非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支取或采取其他措施。

4、监管账户:乙方在丙方开立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5、监管涉及的股权:

6、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监管终止事由实现为止。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监管期间,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丙方不参与、监管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任何甲方和乙方的交易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2、丙方对股权转让本身的合法性、可行性、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无任何保证、监管等义务。

3、在监管终止事由发生时,只要甲乙双方或单方按第五条的约定提交了申请,无论是否存在甲方与乙方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解除监管的金额、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的方式等,丙方均按照相应申请对相应资金予以解除监管。

4、监管期间,丙方对资金的监管不意味着丙方对乙方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承担任何保证、监督等责任。

5、在甲方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立,乙方应对其履行付款义务但拒绝出具划款申请,或:在乙方认为交易已经不可能实现,甲方应出具解除监管账户资金手续时,甲方拒绝向丙方提出申请的,应由甲乙双方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乙方应通过司法等程序主张权利,丙方不承担任何调解、决定、审查等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二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合同号为中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20____年)第号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合同。

监管费用为______元,甲方支付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元。

4.1本合同应自乙方将交易金额一次性全额转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到甲方履行过户和交付义务并收到全部监管金额为止。

4.2按照合同号为约定,监管期限暂定为月,如果甲方不能如期完成过户义务,则丙方自动将监管账户内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打入乙方原转账账户。

4.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延长监管期限,则需甲乙双方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

甲乙双方在签订(20____年)第号合同后日内,由乙方将付款金额1680万(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由乙方账户(账号)转账支付于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的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5.1乙方转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由丙方先行监管,甲方该账户余额为不可用余额。监管期限,按客观预估为月,如果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无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限,甲方未履行全部过户义务则,丙方将监管账户的本金以及产生利息归还给乙方转出账户。

5.2甲乙无论乙方构成违约,对本协议导致无法履行,则丙方所收取的监管费用不予退还。

5.3在甲乙双方共同持过户后的新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到丙方办理取消监管程序时,丙方应当在一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能办理视为违约。

5.4在甲方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丙方银行,取消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如果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可向丙方提交申请,由丙方向乙方负责人发出书面确认,乙方确认后也可取消管控。该合约视为履行完毕。

甲方在乙方转账后日内需履行完成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中土地使用权以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义务。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如果丙方违约将监管账户的款项提前取消监管,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取的监管费用予以退还,并需支付所收取监管费的两倍费用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本协议。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法向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签订地点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协议自三方单位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三

甲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20__年月日签定的《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四

甲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五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合同号为中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20____年)第号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合同.

监管费用为______元,甲方支付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元。

4.1本合同应自乙方将交易金额一次性全额转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到甲方履行过户和交付义务并收到全部监管金额为止。

4.2按照合同号为约定,监管期限暂定为月,如果甲方不能如期完成过户义务,则丙方自动将监管账户内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打入乙方原转账账户。

4.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延长监管期限,则需甲乙双方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

甲乙双方在签订(20____年)第号合同后日内,由乙方将付款金额1680万(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由乙方账户(账号)转账支付于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的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5.1乙方转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由丙方先行监管,甲方该账户余额为不可用余额。监管期限,按客观预估为月,如果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无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限,甲方未履行全部过户义务则,丙方将监管账户的本金以及产生利息归还给乙方转出账户。

5.2甲乙无论乙方构成违约,对本协议导致无法履行,则丙方所收取的监管费用不予退还。

5.3在甲乙双方共同持过户后的新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到丙方办理取消监管程序时,丙方应当在一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能办理视为违约。

5.4在甲方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丙方银行,取消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如果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可向丙方提交申请,由丙方向乙方负责人发出书面确认,乙方确认后也可取消管控。该合约视为履行完毕。

甲方在乙方转账后日内需履行完成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中土地使用权以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义务。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如果丙方违约将监管账户的款项提前取消监管,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取的监管费用予以退还,并需支付所收取监管费的两倍费用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本协议。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法向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签订地点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协议自三方单位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六

买方:_____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

买方代理人: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

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易铮华地址: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九楼。

买卖双方于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转让长沙市________区单位房产的《________》,为保证此次交易资金安全,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委托第三方对________部分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买卖双方同意将本次交易________(定金/房款/交房押金)人民币合计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委托第三方托管。签定本协议后________日内(买/卖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付给第三方,为转帐及付款方便,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卖方)从指定帐户将款项转入第三方指定帐户视为第三方收到款项,________(买方/卖方)与第三方的指定帐户如下:

买方:户名开户行帐号签名确认:

第三方: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帐号:_______。

二、第三方仅对托管在其处的资金安全负责,并依据买卖双方约定的以下第________种事由出现时无息放款给卖方:

(a)、卖方将房产证原件交给第三方办理房产过户,且经查档无抵押无查封登记;

(b)、买卖双方签订房管局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过户回执原件产第三方;

(d)、________。

卖方指定帐户如下:

户名开户行帐号签名确认:

三、买卖双方声明:若此次交易发生纠纷无法完成交易,为了达到保证交易资金安全而委托第三方托管的目的,如第三方已经按约定事由放款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要求第三方再次支付托管款项;如在放款事由出现前双方已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要求第三方支付托管款项,第三方仅凭买卖双方书面协商结果或法院/仲裁生效判(裁)决向权利人放款。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卖方、买方、第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注:

提示:此合同必须由买卖双方本人或经委托公证的代理人签名后方可生效。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七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是详细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三)《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九)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十)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十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付款后,之后每次申请付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应票据。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十五)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时,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用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十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支付。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八)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二十)杭州市主城区11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八

第一条根据《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市房产市场管理处是秦皇岛市城市区具体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督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实施机构职责:。

(三)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设立监管账户金融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监管项目的名称、座落、建筑幢号、建筑面积等;。

(四)监管账户的名称和账号;。

(六)预售资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预售资金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

第六条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2.《承诺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规划总平面图;。

7.总投资计划表及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

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审核预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应向预售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三)开立账户。预售人持实施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及开户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监管账户。每个拟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开立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在秦皇岛日报发布开立监管账户公告,并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和《公告》交实施机构备案,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人应将监管账户在预售场所公示。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

(一)预售人与承购人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载明预售资金交付方式,开户金融机构和监管账户,明确交款的时间和金额。

(二)承购人交款后,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时备案。预售人与承购人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备案。

(一)承购人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1.承购人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单》要求,将购房款交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交款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3.承购人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交款单回执或金融机构进账单(交款回单)向预售人换取交款票据。

(二)承购人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承购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贷款交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售人或承购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贷款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2.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购人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预售资金交款及贷款到账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预售人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机构应予办理支取手续。支取的资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费用、税金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已投入工程建设资金的90%、其他相关费用。(预售人利用监管项目、土地等抵押贷款的,应将贷款数额从已投入资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请。预售人提交《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用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支取建安工程费的,按照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并结合“拟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进行支取,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实施机构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每个项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请支取土地出让费用,应提交预售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税款的,应按开发企业当月总售房款的12%支取税款。

4.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按每次支取建设工程费的20%同时计提。

5.每月末由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资金核对,如资金账目信息不一致,报请实施机构进行账户余额的核定。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同时将电子信息传输给开立监管账户的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为预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

(三)支取资金。开户金融机构凭实施机构开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支取给预售人。月末,实施机构、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账目核对。

第十条预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请的资金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预售资金未及时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它违反《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资金情况的。

第十一条预售人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的程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按法律规定确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人提交《变更监管账户账号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

(二)经监管金融机构同意,并经实施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出具《变更监管账户账号通知书》,开户金融机构予以变更。

(三)变更后的监管账户,预售人应及时在预售公开场所张贴、实施机构应及时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第十二条预售人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转入新设监管账户。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办理网签合同业务和预售资金的支取手续。

第十三条预售人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在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实施机构提出解除账户监管的申请。

(二)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预售人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在秦皇岛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一)预售人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审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备案手续和承诺的;。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

(六)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遇退房退款情况,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冻结监管账户资金时,以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书》时点前的资金额度为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税务部门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的信息通告机制,划转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后,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及时将划转信息通告给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预售人须将《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向承购人公示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九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日照银监分局)负责监督银行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的监管协议。

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协议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条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30%、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项目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建设项目一经预售,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到达相应节点后,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向监管银行出具拨款通知书;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对市房管局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委提出复审。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收到市房管局拨款通知后,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于当日拨付相关款项。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入账资金达到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前,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市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市房管局。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该相关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市房管局应当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违规支出资金的,监管银行不得向其销售支票并收回已售支票。

第二十三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市房管局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第二十四条监管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莒县、五莲县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1月18日。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一、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拆迁项目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的资金额度为___________(大写)。

二、乙方将上述专项资金存入丙方为其单独开立的资金专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上述资金专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乙方_________________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乙方必须持转帐拨付凭证及甲方签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交丙方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四、丙方负责资金的监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甲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丙方不得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资金到位后,丙方再次出具当日的存款证明。

六、以下三种情况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1)出具虚假资金证明。

(2)未凭甲方开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拨付资金。

(3)不及时拨付资金。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十一

甲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签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乙方提交***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证明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甲方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丙方应将监管资金中的人民币万元划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帐号:)。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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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附件1),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取得监管银行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3、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天予以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表》规定栏目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盖章后,返回两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一份用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经备案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新的资金账户账号,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同时解除原监管协议、注销原资金账户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报原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批准文书;。

4、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第十五条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条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监管项目在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前已经申请到的贷款,应当在该项目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后10日内,相关银行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的贷款资金余额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账号。不能如期划转的,其贷款的全部金额不能利用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账户的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证明(见附件4)。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预售项目累计收缴的预售资金超过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13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工程监理单位对调用超出部分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申请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当提供:

3、收款方缴费通知书以及账户账号。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用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超过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应当支付的证明,如合同、缴费通知书以及收款方的账户账号(首期工程费用在监管账户账号设立之前已经支付的,可以持已经支付的凭证申请核销)。

(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报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附送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商品房监管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

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申请后,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手续后,应当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撤销备案表后,材料齐全的,要当场予以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通用13篇)篇十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结算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商联卡发行资金管理和结算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关键名词。

1.卡:符合乙方业务及技术标准,能在乙方发展受理商家使用的有统一标识的磁条卡、ic卡以及网上交易的信息载体。

2.交易:指持卡人使用商联卡在受理商户进行的消费行为。

3.特约商户:指与乙方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书》,能够受理商联卡用户交易的商户。

4.结算监管账户:指为实现商联卡交易资金清算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5.资金监管:甲方对乙方的“结算监管账户”借方交易额进行监管,该账户资金仅用于与商联卡业务相关资金结算。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限于乙方销售商联卡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由甲方代为资金管理和结算的商联卡资金运营模式。

三、账户的开立。

乙方遵照甲方相关规定以乙方的名义在甲方处开立商联卡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开户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结算监管账户”)。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结算监管账户”的开立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

2.甲方受乙方委托对“结算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结算监管账户”用于存放乙方出售商联卡的资金,付款仅限于与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和乙方收入、利息及手续费、及过期资金等的划转。

3.甲方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各类结算服务,并提供业务资料交接及传递相关凭证,做好各类金融服务。

4.若甲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双方协商后同意乙方变更服务银行的,则甲方应配合做好乙方账户中资金的划转、账户的注销或转移等善后工作。

5、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合作方如需乙方出具银行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甲方应配合出具相关材料。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商户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结算流程及结算手续费减免优惠等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结算监管账户”,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2.乙方应按时将商联卡出售所收到的资金存入“结算监管账户”。

3.若乙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关于资金结算。

甲乙双方协商采取以下一种资金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与特约商户签署的结算周期,定期提供交易清算数据及商户结算信息等报表给甲方,作为委托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委托指令,由甲方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甲方应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资金结算不成功的,甲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结算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因被有权单位采取停止支付、冻结等原因不足以甲方执行乙方委托指令的,或因乙方提供的有关交易清算报表的不准确、不完整,如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缺失等原因造成甲方代为进行资金结算不成功的,乙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并为此有权通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纠错处理,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商联卡交易清算数据后当日将资金划至甲方已留档的各相关特约商户账户中。

六、争议解决。

1.因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银行结算制度出现变更,甲乙双方。

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如有分歧、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等事由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该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宜。

七、保密条款。

1.双方均保证,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任何涉密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方)或用于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须对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情况保密。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以及乙方所做的查询除外。

八、协议的履行及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提前解除外,本协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本协议每一次到期后自动向后延长6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内提出不再续签。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解决善后事宜,甲方应当配合把剩余的资金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此之间已经进行但尚未完结的商联卡结算业务仍需继续履行,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而终止。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7.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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