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大全10篇)

时间:2024-09-17 作者:储xy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有幸观察和参与了许多与出租车服务相关的工作。在这个行业里,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是至关重要的。在我从事这个职业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出租车管理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直接提高乘客的体验和服务质量。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在这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出租车管理员的职责(250字)

出租车管理员的工作不仅仅是负责调度、收费和监督车辆的运营情况,他们还需要处理一系列的客户问题和乘车需求。在这个行业中,处理客户问题是出租车管理员的关键工作之一。他们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快速、有效地解决,以确保乘客的满意度和服务质量。同时,出租车管理员还应该时刻保持professionalism和友善的态度,以便与司机和乘客建立互信关系,并能提供协助和解答问题。

第三段:提高服务质量的方法(300字)

要提高服务质量,出租车管理员需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他们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刻关注并解决与车辆运营、司机操作以及乘客服务相关的问题。其次,他们应该与司机和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聆听,准确地理解乘客的需求并提供适宜的服务。此外,他们还应该学习并熟悉出租车的实际操作流程,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最重要的是,出租车管理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通过培训和学习,以更好地服务于乘客。

第四段:出租车管理员服务的意义(300字)

出租车管理员的服务不仅仅关乎顾客满意和公司形象,在城市交通管理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工作不仅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也直接影响到整个交通系统的运作和效率。出租车管理员通过高效地调度和监督车辆,能够提高车辆的使用率和服务质量,减少车辆空驶时间,从而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此外,他们也承担着监督司机和车辆安全运营的责任,保障了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可以说,出租车管理员的服务是保障城市交通管理良好运行的重要一环。

第五段:结语(200字)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努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技能,我希望能够更好地满足乘客的需求,并为城市交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我相信,只要出租车管理员们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合作共同努力,我们将能够建立一个更加高效、便利且舒适的出租车服务体系。

在这篇连贯的文章中,我分享了我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的心得体会。我强调了出租车管理员的职责以及他们如何提高服务质量的方法。我还探讨了出租车管理员服务的意义,尤其是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思考和观察,我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十三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二十九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

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

第三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三十八条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与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三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四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四)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五)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

(六)使用自营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危险品的要求;

(七)人员的培训;

(八)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

(九)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运输预案;

(十)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

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机长的信息。

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者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包装、标签和标记,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

第四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四十五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粘贴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该包装物上标明包装物规格的标记。

第四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四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者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第五十一条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

第五十二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24个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五条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所载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第五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货物、邮件及供应品中隐含危险品。

第五十八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确认危险品运输文件的签字人已按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遵守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在航空器上装载。

第六十一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二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者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三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出现破损或者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关机构从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六十四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者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者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者污染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六十七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

第六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时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离要求。

第六十九条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只能装载在货机上。

第七十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危险品的存储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经营人根据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的,应当告知托运人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其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民航局关于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应当将鉴定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七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至少保存24个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第七十三条经营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同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所委托的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要求,所委托的中国境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人应当自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所签订协议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应当同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并确保所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七)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并定期检查。

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

第七十七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第七十八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第七十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

(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保安措施;

(二)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三)确保其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八十一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八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三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从业多年,服务过无数的乘客。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一位出租车管理员的责任和重要性。与乘客的接触是我的日常工作,通过与乘客的沟通和服务,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出租车管理员服务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外表形象的重要性

一个出租车管理员的外表形象对于给乘客留下良好印象至关重要。穿着整洁、干净是基本要求,而体态挺拔、面带微笑更能展现出出租车管理员的职业素养。我曾经遇到过有一位乘客主动和我聊天,她告诉我之前遇到过几位外表不整洁、态度冷漠的出租车管理员,给她留下了非常差的印象。这让我更加意识到,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们的外表形象直接影响到乘客的满意度和出租车行业的形象。

第三段:对待乘客的方式

对待乘客的方式是出租车管理员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在与乘客接触过程中,我始终保持耐心、友好的态度。我会主动敬礼和微笑,并询问乘客的目的地,以便提供准确的服务。当乘客需要帮助时,我会尽力提供,例如帮助搬运行李、给予路线建议等。我还会主动问候乘客的家人和朋友,并关心他们是否舒适。通过这种亲切的服务方式,我得到了许多乘客的赞扬和认可。

第四段:沟通技巧的必要性

在与乘客的接触中,有效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每个乘客都有各自的需要和要求,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们需要善于倾听和理解乘客的需求。有时乘客可能会有特殊的要求,例如加快行驶速度或调整温度。我们需要适时地向乘客解释行驶策略和车辆性能,并与乘客协商达成共识。另外,语言表达能力也是必备的技能之一。与乘客的愉快对话可以提升整个旅程的舒适度和快乐度。

第五段: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乘客的安全是我们服务的核心。我们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并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行驶过程中,我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预防潜在的危险。另外,我还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乘客会因为安全的服务而感到放心和满意。

总结: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深刻理解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通过保持良好的形象、友好的态度、有效的沟通和高度的安全意识,我已经为许多乘客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体验。我相信,只有秉持这些原则,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乘客的需求,同时也提升整个出租车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四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保持和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决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和收受贿赂,严禁接受回扣、佣金、手续费、挂名工资等收入。

三、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公司),以及向企业(公司)投资入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含荣誉职务),已兼职的必须辞去机关或企业的职务。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四、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等在招工、招生、招干、提干、农转非以及出国、出境、审批生产资料、紧俏商品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

五、党政机关不得为领导干部建造或购买超标准住房,不得用外汇购买商品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多分房,分好房;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公款、公物和单位人工装修住房和建造私房。建造私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超标准占用土地。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有关外事活动的宴请和用餐,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从严控制陪餐人数。

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在本市不能回单位或回家、在外地不能回住所吃饭的,可在职工食堂自购餐券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用工作餐者必须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必须是为了执行自己主管的公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出访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应邀参加基层单位的挂牌、剪彩等仪式和厂庆、校庆活动,不应邀参加本人非会员的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的成立大会和庆祝活动。因属重要活动确需参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对赠送给个人而难以谢绝的礼品,必须上交所在单位。在对外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外国人以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索要礼品和劝募钱物。

十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试用、鉴定等各种名义收受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不得到农村、工厂、商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购买物品。

十二、党政机关配车和用车,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准再购买进口小轿车,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配备或调换专车。不准用公车办私事,因特殊情况用车的,需经批准并按规定付费。

十三、党政机关不得以赞助名义搞摊派,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的会议、活动、购物、出差、出国等各项费用摊派到企事业单位报销。

十四、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简会议,节省开支,会议一般不得在宾馆召开;本市范围内的会议不得到外地举行。

十五、党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控制集团消费。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公费旅游和出境观光。

十六、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带头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

十七、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出租车管理员是城市交通领域最重要的一环,他们不仅是乘客的导航向导,更是城市形象的代表。在这次我担任出租车管理员的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了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之处。

第二段:服务乘客的重要性(250字)

作为出租车管理员,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提供优质的服务给乘客。每一位乘客都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和关爱,无论是出租车行驶中的小举动还是在交流中的微笑,都能够让乘客感受到我们的热情和贴心。有时候,一个简单的问候或者一句祝福也许就能让乘客的心情变得愉快,这不仅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文化的传递和城市形象的展示。

第三段:面对挑战的能力(350字)

作为出租车管理员,我们经常面临各种突发情况和挑战。比如,有乘客遗失物品、旅途中出现突发状况等。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冷静处理,既要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又要协助处理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每一次突发情况都是一次锻炼,让我更加成熟和沉稳。

第四段:对待不同乘客的技巧(300字)

出租车管理员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乘客,他们有不同的年龄、性别、国籍甚至语言。在和他们的交往中,我们需要发掘出乘客的需求和喜好,并根据他们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有时候,一些乘客可能面临压力或者困惑,我们需要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诉说,并给予积极的回应。只有理解和尊重他人,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服务到家。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更加明确了服务乘客的重要性和挑战之处。我将继续不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更好地为乘客提供贴心的服务。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出租车管理员的形象会变得更加美好,也会让城市的形象更加亮丽。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七)“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八)“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七

出租车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志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出租车包车合同如下:

1、 甲方将证件齐全,正常营运中出租车包给乙方,该出租车车牌为___________,品牌为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

2、乙方在包车营运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如有违章、罚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罚款;如有吊销经营手续,乙方按照市场价赔偿甲方。

3、 乙方包车期间每年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商业险不能低于20万元),禁止无保险营运。车辆包车到期乙方交给甲方车辆时,乙方商业保险退回标准以保险公司退回标准为准,强险不退。如在营运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车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一方造成伤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4、 乙方在包车期间,营运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修车、年审、气瓶审验、计价器审验等费用。

5、 出租车包车租金为,月租金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每月________日前交甲方。

6、 包车押金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押金条为证。包车期满后,车辆况良好且车上保存证件齐全,甲方足额退给乙方。如有国家下发燃油补贴,归甲方所有。

7、本合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将该出租车及随车证件交给乙方保管(证件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丢失,由乙方负责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8、在包车期间,乙方如果经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交通法规、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包车合同并收回出租车及全部证件。

9、该包车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 自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在包车期间,甲方提出卖车,乙方无条件交出车辆及随车证件,甲方退回押金,终止协议。如乙方违约,提前结束包车协议,甲方不退押金。

10、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八

为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主运平巷运输管理

第1条、主运大巷及与主运大巷直接连接的主要车场由运输区负责管理,运输区与采掘单位分界点为主运轨道阶段环形车场第二副道岔,道岔前为运输区负责管理,道岔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划分责任范围,特殊情况由矿领导研究确定责任范围。

第2条、主运大巷由运输区负责管理,保证机电设备完好,轨道质量符合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置、司控装置、气控装置等齐全,动作可靠。

第3条、大巷内要统一悬挂醒目的路标、警标、里程标及硐室标志牌。大巷内行车要统一调度。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人工推运车辆,如确需人工推运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采区内使用的电瓶车禁止进入主要运输大巷,需升井由运输调度安排专车接送。

第4条、行人要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停留和行走,如有列车或单独机车通过时,人员要躲避到安全地段,杜绝人车并行。

第5条、矿车之间、矿车与电机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满足要求,矿车必须使用防脱销,保证不能自动脱离。新进煤款运输管理的连接装置,供应部门应提供出厂合格证,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按规定进行拉力实验,并要归档保存。

第6条、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要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运输调度站要保留一份。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点来车方向60米处设置停车减速信号,并设专人警戒,施工前必须与井下调度站当班调度员联系。

第7条、列车占线停留,应处在警标位置以外停车;不能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淋水点停车;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轨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停车时应扳紧制动闸,不准关闭车灯。

第二章、主运斜巷管理

第8条、采区主运斜巷运输安全管理由运输区负责,实行封闭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9条、主运斜巷绞车安全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动作可靠。

第10条、绞车房内要配备专门的管理制度牌板。

第11条、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勾头都必须配有保险绳。勾头及保险绳必须使用与钢丝绳直径相符的卡子卡紧。矿车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矿车连接装置。

第12条、绞车一次提升量和该轨道准许通过的最大外形尺寸,在车场内用牌板标出,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

第13条、主运斜巷必须使用转发可视信号及自动控制防跑车装置。下口设语音警示装置,各车场信号应集中由下口发至车房;车房和下口应设有通讯电话。与各车场连接处应设有防带绳误入的`阻车器。与主运大巷连接的车场入口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14条、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持证上岗。

第三章、采区斜巷运输管理

第15条、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绞车时,必须提前3天持技术科下达的业务联系单或经审批的标明有使用地点相关技术参数(巷道长度、坡度)的施工措施到运管办填写《绞车领用审批单》,没有领用审批单机电科不得发放设备。如遇生产急需情况需经分管矿领导或矿总值班批准。

第16条、审批单必须经运管办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持审批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绞车领用手续。运管办、电管队地面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17条、绞车及安全设施安装完成,经运管办组织验收合格,现场交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8条、各单位使用的绞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绞车及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做出详细记录。

第19条、绞车在投入运行前在绞车操作硐室必须悬挂责任牌,责任牌包括《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在打点硐室悬挂《扒勾工岗位责任制》。无牌板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绞车不准投入使用。

第20条、绞车需要升井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责任牌交运管办统一管理,以便下一次安装使用。

第21条、绞车变更使用单位或拆除升井时,应保证绞车及相应安全设施完好无损,提前一天在调度会提出,由机电科负责牵头组织运管办、设备组、安监处机运科和相关单位,现场验收、交接,填写交接表,各方签字后留存备案。不使用的绞车、斜巷安全设施及气动装置,由运管办向使用单位下通知单,限期拆除升井交至运管办。

第22条、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3条、当班绞车司机是绞车开关按钮锁箱的责任人。入井前凭绞车司机证在绞车管理站登记,领取钥匙,绞车司机离开后应将绞车开关按钮锁箱锁好,升井后将开关钥匙交至绞车管理站。

第24条、机电设备、信号装置、轨道及安全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保护及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第25条、斜巷人行道的宽度符合规定,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00㎜,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400㎜,必须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人行道一侧禁止放置妨碍行人的物件、材料、管道和电缆等。

第26条、斜巷绞车前方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第27条、凡斜长超过15m、坡度在6°以上的绞车轨道和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掘进头的上口、下口及中部车场必须设有可靠的防跑车装置,道床内设有地滚。设置合理的躲避硐室。

第28条、同一巷道同一坡内,严禁使用两台及以上的绞车接力提升,确需接力提升需制定安全措施。

第29条、斜巷内装卸车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措施进行作业,现场有干部跟班.

第30条、气控装置的管理按《亳煤股份气动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区电机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34条、入井前必须经运输区电车维修人员和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进行完好、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采区电机车必须安装车载断电仪,断电浓度由通防区设置并试验断电性能。

第35条、电机车要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电机车司机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

第36条、采区内使用的电瓶车,在允许工作范围内工作,存放的矸石、物料等车辆及机车头距与主运大巷接轨点必须大于10m。

第37条、运输区必须定期对电机车、电瓶装置及充电机(含开关、电缆)进行检查检修,杜绝失爆,保持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电机车充电硐室必须备有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方便使用。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九

汽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 型号车辆 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 色,车辆发动机号为 ,厂牌号为 ,车架号为 。

2、该车辆车牌号为 ,行驶证号为 。 3、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赁期限为 。租金: 个月计人民币 元;押金:计人民币??_____元。

即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租金和押金总计人民币 元。 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和驾驶证(准驾车辆与所租车辆类别相同)及其复印件。

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9、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提供的车辆保险种类包括:盗抢,第三者责任,司乘,不计免赔,车损,风档玻璃,自燃。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租赁期限截止时止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

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两年。

八、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

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赁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承租方(签章) : 出租方(签章) :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经办人: 2004年 月 日 汽 车 承 租 人 须 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记住以下条款: 1、除《车辆交接单》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车辆,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v^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须在北京市界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取得出租方书。

出租车服务培训心得体会篇十

殡葬,这样一个相对特殊的行业,亦归属于服务类。殡葬行业与其它服务行业虽有所区别,但侧重点是一样的,都注重于服务——人本服务——以人为本,客户至上。做到好的服务,令人满意的服务,作为服务人员首先应具备的,就是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是发自服务人员内心的;它是服务人员的一种本能和习惯;也是可以通过培养、教育训练形成的。具有服务意识的人,能够把自己利益的实现建立在服务别人的基础之上,能够把利己和利他行为有机协调起来,表现出 “以别人为中心”的倾向。因为,只有首先以别人为中心,服务别人,才能体现出自己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的服务。 服务意识也是以他人为中心的意识。拥有服务意识的人,常常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急别人之所急,想别人之所想;为了别人满意,不惜自我谦让、妥协甚至奉献、牺牲。多为别人付出的人,往往得到的也会更多。缺乏服务意识的人,则会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和自私自利的价值倾向,把利己和利他矛盾对立起来。从本质上说,这违背了人与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规律。

殡葬服务是为人服务,不仅是为逝者服务,更是为生者服务。殡葬服务的最高目的在于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这些都是做人的工作,因而,以人为本、尊重人、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原则就成了殡葬服务的第一原则。

视亡者如同类,视丧户如亲属,承认死者的尊严,以虔诚的态度为死者服务,这便达到了人道主义的高度。在这一意义上,殡葬服务相比其它的服务行业更能能直指人的生命深处,对人具有更强烈的震撼力。因此,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服务意识,用‘心’服务。

服务是一种让客户感到满意的行为。如果一个人内心中,感觉被强迫着做某一件你很反感很排斥的事,你认为自己能把这件事做好么?做不好,你会想方设法逃避做这件事,监督者一有不慎你就做走样了,为什么,这就是意识的问题。任何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只能控制人的行为,但控制不了人的思想和意识。我们的很多行为,不是受外在的压力约束,而是被意识所影响。因此,有着良好的服务意识,对工作本着敬畏之心,是作为服务人员应着重具备的。

除了良好的服务意识,积极的服务理念和优质的服务操作,也是不可或缺的。

优质的殡葬服务是指高质量的、具有人性品味的、现代社会所应有的殡葬服务。它具体的可分为四个方面:

1.全方位服务。全方位服务指殡葬单位给丧户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全面服务。全方位服务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理解:从时间上,指从收敛、整容化妆、防腐冷藏、殡仪悼念、火化、公墓或骨灰寄存乃至丧宴等一系列的服务项目。空间上,则指尽可能的拓宽殡葬服务的范围,增设服务项目,以方便丧户治丧。从人性化服务的高度,殡葬服务应向前、向后作一定的延伸,即临终关怀,安慰临终者安抚家属,协助家属做好治丧的准备,对家属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以及丧事的善后服务等。全方位的服务就是一切为了丧户,只要能方便丧户治丧,减少他们的悲痛心理使他们感到满意。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人道主义的殡葬服务精神。

2.温情服务。温情服务即对丧户态度温和、表现出同情心。殡葬服务不能像其他服务行业那样搞“微笑服务”,故而提倡温情服务。 要善待逝者。对逝者要表现出应有的尊敬,这样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同时要善待丧户。对丧户要态度亲切、语言温和、解说耐心、服务周到,对丧户的要求尽力予以满足。尤其是对丧户的提问,不能说“不知道”。自己不知道时,应表示抱歉,并告诉丧户应当问谁。

丧户的社会地位、金钱多寡、文化层次、性格脾气以及助丧人群的情况各不相同。对此,我们都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一视同仁,为丧户提供温情的殡葬服务,而不能根据对方的社会身份、殡葬消费额的多少来决定对他们的态度。温情服务,是心贴心的服务,使丧户感到我们是他们治丧时的依靠、最可信任的人。

3. 规范服务。殡葬服务规范化的意义在于防止服务行为随意性而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和事故的发生。规范服务就是殡葬服务的一言一行都有规可依,得体入时。让丧户产生亲切感,信赖感和尊敬感。 殡葬服务的规范化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 仪态规范化。 2. 行为规范化。 3.语言规范化。

4. 文明操作。所谓文明,是指社会发展的程度,人们的教养程度。殡葬服务的文明操作就是要按照人性的要求、科学的要求、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操作,不造成对社会的危害。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相互依存,相互服务。从广义的“服务”来说,我们每天的生活所需,不都是别人给我们提供的服务吗?服务意识必须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思想认识中,只有大家提高了对服务的认识,增强了服务的意识,激发起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做好真正的“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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