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优质5篇)

时间:2024-09-12 作者: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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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篇二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消除各种隐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将预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学校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在学校的发生和发展。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反应迅速,措施果断。

建立起学校、政务处(值班室)、年级组(班主任)三级突发事件防控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体系。

华晶学校预防监测领导小组指挥长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指挥长,预防监测站设在校政务处(值班室)。

学校按照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构。

学校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种情况报告后,年级组(班主任)必须在半小时内报到政务处(值班室),学校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向教育科技局报告。

预警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必须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名称、性质、可能原因、波及范围、发病人数及健康状态、潜在威胁和已采取的措施,同时报告报告单位和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诱发事件的原因和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责任报告人应对上一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进行确认。

根据《保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事件分为三级预警。

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三级预警:

1、防控领导小组进入工作,主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并随时向领导班子汇报,进行必要的防护知识的宣传。

2、学校实行部分门禁,进入校区实行验证制度。

3、学校门口设立主要病症检测制度。

4、加强环境卫生状况检查。

5、进行防护水平升级的人力、物力准备。

二级预警:

1、学校开始实行门禁制度。

2、住校学生一律不许出校门,走读学生进校门要进行主要病症检测。

3、建立学生疫情监控制度,实行学生每日健康登记制度。

4、教职工限制出入,严格控制与疫区之间的人员流动。

5、学校开始设置医学观察区,对外来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必要观察。

6、每天定时在规定部位消毒。

7、校领导带班,安排人员值班。

8、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准备状态,相关物资、设施到位。

一级预警:

1、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制度。除领导机构成员和必要后勤保障人员在搞好防护并经校长批准后可以外出,其他人员一律不许出入校门。

2、学校主要领导主持防控工作。

3、校领导24小时昼夜值班。

4、校领导至少1人实行保护性隔离,给所有在一线工作的人员配备防护药品,实行严格防护。

5、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实行局部隔离,部分区域非学校主要领导任何人不能出入。

7、开始全方位的消毒,对重点区域进行严格消毒。

8、对出现疫情的班级停课。

9、与政府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保持热线联系,确保病员的及时救治和必要的防控物资支持。

10、做好特殊时期的后勤保障工作。

华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教育局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华晶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务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政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

1、综合协调办公室:由政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组成。负责对内对外的协调、联络工作。保持和外界及时、畅通的联系,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指挥协调各组的应急工作。坚持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信息。负责起草出台的各种文件。统一宣传报道工作。

2、应急分队:由政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组成。负责协助领导深入学校组织学生的身体健康的监控,以及有关应急工作。

3、学生工作组:由政务处、教务处等组成。负责各年级的联络工作,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总务处负责资金、物质保障和防护物品、药品的供给。

5、教学保障组:教务处组成。负责调整教学计划,组织应急时期的教学工作,维护教学秩序。

6、信息情报组:由政务处、教务处组成。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传达、报告工作。

7、安全保卫组:由政务处(含体育组)和当时值班人员组成

1、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及时通知本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现场勘察并采取措施,确定危害程度,做出评价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组织力量,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教职员工及学生宣传有关卫生防疫、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预防知识。

3、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4、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紧急应对机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5、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将依据有关法律依法处置。

6、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篇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对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对能力,达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建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写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级关于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各项指示及工作部署,立足于抗大灾防大疫。确保灾后无大疫。

(二)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

1.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季占平,副组长;

王明明李丽萍刘华王涛郭颖翟界文医疗组组长:王明明,成员:李丽萍刘华郭颖王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标本采集分析。疫区防治处理,防治。总结等各项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篇四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酒店宾客及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酒店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组长:xxx(总经理)。

副组长:总经理助理。

成员:(质检部经理、客房部经理、餐饮部经理、保安部经理、人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值班经理)。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现场值班经理负责处理。

1.负责设立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总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3.负责向卫生监督所报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电话:。

4.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善后协调处理。

1.酒店公共场所要保持卫生洁净,空气流动更新。宾客接触设施设备及时消毒清洁。

2.客房客用棉织品及易耗品一客一换,日常用品一客一消毒。

3.当酒店公共场所[本文来自]发生疑是传染病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经理及时向卫生监督所报告。电话aaaaa,由总机通知小组成员及时到位。

4.所在部门经理在报告的同时,及时隔离疑是传染病区域,监控相关人员。必要时请酒店保安部人员协助完成。

5.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送医就诊、是否向卫生监督所报告。

6.由当地卫生预防保健科查明事件真相,酒店应急处理小组协助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1.酒店向宾客提供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向饮用水供应商索要相关证件备查。包括饮用水及饮水机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批件、检测报告。

2.向宾客提供的杯具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确保杯具洁净安全。

3.当酒店发生饮用水安全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小组报告,由总机通知小组成员及时到位。

4.所在部门经理在报告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密切关注相关人员,及时送医就诊。

5.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向卫生监督所报告,电话:aaa。

6.由卫生监督所查明事件真相,酒店应急处理小组协助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篇五

一校两院,统一要求,分而治之,一人多岗,一岗一责,层层把关,重在落实,检查反馈,不断完善。

组长:李民(校长)

副组长:朱军(副校长)

兵(副校长)

成员:林(教导主任、教学区报告人)

斌(总务主任、生活区报告人)

杨平(教导副主任)

岳权(总教两处干事)

唐峰(生活区组长、生活区报告人)

王惠(总务干事)

王宁(疾病防控专干)

厨师长

二零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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