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无限可能的阶段,我们应该珍惜它、充分发挥它的价值。青春是美丽的,我们要用心感受生命的美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青春电影,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欢乐和感动。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一
1、依法判令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一、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三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砍刺他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虽然被告人王三因怀疑病友嘲笑而伺机报复,但系有预谋地携带水果刀,对行为发生的后果是明知的,且在伤害同病房病友后,却又追砍为其护理的护士(即被害人一一)至护士站处置室,并将门反锁,用水果刀刺入一一腹部后,再持剪刀继续多次扎刺其头面部及躯干,持续行为表明被告人王三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v^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王三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王三应从重处罚。
根据《^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三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一水果刀,致受害人死亡的刺伤部位为心脏及腹部,被告人使用具有极大杀伤力的犯罪工具,击打受害人的重要身体部位,从而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请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二、附带民事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元。
受害人系家庭的经济支柱,上有年近六旬的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由于死者居住在城镇住所地,应当按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人对众原告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2、被扶养人wsn的生活费4417元*20年/2=44170元;。
(四)其他损失:10000元。
以上合计:649594元。
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x费用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应详述事实和理由,略)。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1)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2)证据xx份。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系xxx汽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www.》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之子x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xxx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共计xx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xxx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签字捺印)。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四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x年x月x日。
附:1、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五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惩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xx;。
事实和理由: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七时三十分左右,晋宁县昆阳凤踪一村民发现一死尸在本村高井头废旧水井里,村民向村书记反映,村书记向县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县公安局刑侦队立即组织人员侦察、取证,查清了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抛尸一案。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将原告年仅十五岁的独生子洪xx杀害后抛尸于凤踪村废旧水井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手段十分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同时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和痛苦。因此,原告要求对被告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149元;死亡补偿费526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元;运尸费6元;共计人民币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运尸费单据一份。
具状人:洪x。
余xx。
二0xx年x月xx日。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六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x年x月x日。
附:1、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八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特委托以上两位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审理一案。
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陈述、申辩,代为和解,代为提交相关证据,代为辩论,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九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法医鉴定费_______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许,我在我家门口蹲着,被告人_______、______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_______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我妻子发现受伤的我并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_________,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我在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天,已花去医疗费________元,我住院期间,开始____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______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伤害住院期间导致不能上班,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后附:________。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十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联系电话:1383943588。
5、***。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十一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xx(曾用名陈xx),男,39岁,满族,初中文化,现住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陈喜之父。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x,女,40岁,满族,小学文化,现住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陈喜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科尔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科尔沁区红星镇机关宿舍3组95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于科尔沁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辽铝厂职工,捕前住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五委15组64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xx,男,xxxx年8月4日出生于科尔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科尔沁区红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楼,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贾xx,男,1xxx年4月30日出生于科尔沁区,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科尔沁区东郊办事处一委四组,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申请人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请求再审。
申请请求:
撤销原审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之列,仅赔偿合理部分丧葬费10944.00元,和抢救费800.75”的不公正判决。
请求被申请人张xx、包xx、付xx、贾xx(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行支付死亡赔偿金79,0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2,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xxx8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张xx、包xx、付xx、贾xx将申请人的儿子陈喜毒打致死,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xx等人刑罚。申请人作为原告在一审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张xx、包xx、付xx、贾xx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提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由不予支持。但申请人认为,这里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一种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理由如下:
1、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其生命权而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导致的未来所能继承的财产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一种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这是因为,在该解释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赔偿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来二十年创造的财富”,即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
2、死亡赔偿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抚慰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样属于财产性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第十八条则专门规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将两者区别开来。第三十一条则说得更清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而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说明以前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的说法,因为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再者,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也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内,也是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作法错误,无法律依据。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对领导讲话或者是行政法规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赔的死亡补偿费,是助长了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负责任的客观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谬论,比如说死一头牛,还可以得到几百元到几千元的赔偿,哪有死一个人还不如动物值钱而不判赔死亡补偿费呢?如不依法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则更导致那些无视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尊严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风险的放任性,这完全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背道而驰。
二、申请人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的看法。
上诉人从保证法律的统一,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角度上理解应该属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发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支持了精神抚慰金请求外,上诉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其所得到的最终诉讼结果只能有一个。否则,就精神抚慰金这一问题就会出现“因同一诉讼事实与理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便会得到两个不同诉讼结果”的情况出现。望上级法院站在保证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的立场上判决,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树立起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尊严。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被申请人应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不判赔于法无据。现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延展阅读: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十二
上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x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x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xxx与被告人杨x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xx殴打申xx的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xx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十三
申诉人:
申诉原因: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初字第5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监字第4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监字第019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刑申复通[2010]00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检二刑申复通[]42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申诉理由: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规定,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申诉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右耳致成的是外伤。
(二)申诉人未伤及原告杨小琪的神经与眼睛。
1.原告杨小琪于年9月27日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伤无关的超剂量的甲钴胺片、注射液和营养液,合计为1741.6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744730)。
2.原告杨小琪在案发第4天(即2007年9月29日),又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再次开具了大量的甲钴胺片等,即与其耳伤无关的药83.22元(案卷p29页no.82723167)。
3.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24天(2007年10月19日),再次到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耳伤无关的滴眼液24.3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848746)。
原告杨小琪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什么呢?
(三)原告杨小琪未诊查鼓膜。
1.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15天(即2007年10月10日)到北京同仁医院耳科就诊,且仅仅做了“纯音测听”(证据:案卷p29页no.82758583和p32页no.82758608,退费340元)。
由此而见,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致成的是耳部外“轻微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原告杨小琪的陈述是虚假的(证据:案卷p15页)。
1.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右耳缝合20余针;。
2.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的右耳鼓膜穿孔。
(二)诊断证明书和影像报告单全是伪造的。
1.证据卷p79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2.证据卷p80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3)该诊断证明书字迹是他人伪造的(郑雅丽的真迹见申诉书附页);。
4)该诊断证明书的公章是私刻的(因为隐藏案发第一时间的诊断证明书,怕对比。)。
3.证据卷p89页影像报告单是伪造的。
1)前两张照片不是杨小琪的右耳(佐证证据卷p93页);。
2)前两张照片不是“鼓膜”,正确的文字表述应该是“右耳”;。
4)没有报告内容和结论;。
5)没有检查医师的名章及亲笔签名;。
6)身份证号码是17位。
1.证据卷p77页的照片看不到原告杨小琪“右耳”损伤的程度:
1)看不到伤情的具体部位;。
2)看不到伤口的长度大小及形状;。
3)看不到缝合的针数及疤痕。
试问:这种带包裹的照片能当法医鉴定的材料?
2.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耳廓、耳屏和耳垂的瘢痕”的照片;。
3.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鼓膜内小穿孔,周围可见血痂“的照片;。
4.该鉴定违反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一)软组织损伤、耳膜穿孔、皮肤创伤(头部皮肤除外)的检验鉴定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2)案发第56天(即2007年11月21日)预审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见申诉附件)。
三、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一)庭审时,隐匿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案卷p24-p25页庭审笔录)。
1.拒不出示诊断证明书;。
2.拒不出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庭审时,拒不让原告代理人刘雅茹出示原告杨小琪伤情的原始病历。
(三)庭审时,肆意剥夺了申诉人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四)庭审时,仅仅出示了证据卷p93页照片(案卷p25页庭审笔录)。
(五)违规判处赔偿原告杨小琪全额医疗费。
1.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而仅凭药费收据就判决申诉人赔偿其全额医疗费(庭审记录p26页)。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号)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药费赔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531.71元是擅自购买的与耳伤无关的原发疾病的检查费、药费及营养费(详见证据卷p29-33中no.82768363、no.82744730、no.82723167、no.82758583、no.82758608和no.82848746)。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申诉人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民警与黑保安暴力侵害申诉人人身权、生命权在先。
申诉人咬的是民警赵晓亮的右手大鱼际,不是司机民警杨金刚。
没有穿警服的杨金刚民警伙同那些帮凶追到申诉人家,叫申诉人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无法确认杨金刚的警察身份,申诉人拒绝了。后来,杨金刚换上警服和冯琪警长再次前来,申诉人请求他们出示警察证,却遭到蛮横的呵斥和粗鲁的拉扯,使怀中的幼子再次受到了严重的惊吓。并且由于此时家中没有其他人照顾孩子,申诉人拒绝去派出所并多次请求在家中做笔录,却遭到无理拒绝。当孩子的父亲回来之后,他们让去派出所。申诉人请求他们把杨小琪的帮凶一同叫去做笔录,却遭到了冯琪警长的呵斥:“你把姑娘打流血了,就叫你去!”
邻居韩淑满指着申诉人儿子的脸,让冯琪警长看:“你看看这孩子的脸被她打充血这么高。我作证!”而冯琪警长却喊叫着:“她没把孩子打出血来!”申诉人据理力争:“没有那么多人围攻、殴打我们母子,我也不可能反击她。杨小琪纠集来的帮凶做笔录,我才跟你们去。”却依然遭到他的无理拒绝:“这跟你打她没任何关系!……”
22:00左右,冯琪警长就让杨金刚回派出所叫来民警赵晓亮和张帆远航及保安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冯琪警长念拘传证的时候,两名执法者将坐在床上的申诉人拖到地上、戴上手铐。然后,四名执法者将申诉人五马分尸地抬下楼、扔进警车。以上过程由唯一的女民警张帆远航摄像为证。冯琪警长命令张帆远航停止拍摄,拿着摄像机走回派出所。
冯琪警长发令:“让丫头养的趴着!”两名保安就把申诉人推倒,赵晓亮、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都骑坐在申诉人的身上。警车行驶中,骑坐在申诉人头部的赵晓亮突然捂住申诉人的鼻子和嘴,导致申诉人无法自由地呼吸,心脏憋闷、疼痛难忍……无论申诉人哀求,匪警却无动于衷。申诉人为了求生,不得不咬了他的手掌大鱼际一口。
(二)申诉人咬的是黑保安楚军克,而不是民警杨金刚。
冯琪命令停车,杨金刚接过冯琪警长手里的警棍、击打申诉人的左肩部数棍,造成申诉人数处淤血。冯琪警长还命令挤坐在申诉人背上的保安楚军克继续施暴——一手按住脖子,一手抠嘴巴,致使申诉人嘴唇被抠裂且流出鲜血(看守所内999红十字值班医生拍摄、并做详细记录为证),申诉人的心跳加剧、呼吸受阻,不得不咬了一口他的手。在冯琪的指挥下,杨金刚故意开车兜大圈子回潘家园派出所。(我家离潘家园仅仅为300米的路程)。
二、原审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杨金刚的陈述是捏造的。
诉完全背离事实,纯属其蓄意捏造。(证据:张帆远航拍摄的录像)。
(二)证人编造了证言(证据:案卷p36页《辩护词》)。
1.证人身份与杨金刚存在着密切关系。
冯琪、赵晓亮与杨金刚都是民警,都对申诉人实施暴力;宋友志、楚军克和牛全星都是派出所的保安,对申诉人同样实施了暴力。
2.证言存在着不合情理的矛盾之处。
五个证人出现五种所谓的“妨害公务”情节的证言,存在许多不合情合理之处。
(三)庭审时出示的杨金刚的照片与申诉人毫无关系(证据卷p55页为划痕伤)。
(四)隐匿了拘传申诉人的录像。
(五)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药费收据。
(六)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误工证明。
四、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违法调解、枉法裁判行为。
(一)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诊断证明书。
(二)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轻微伤”鉴定书。
(三)隐藏张帆远航拍摄拘传申诉人经过录像。
(五)违法调解。
1.强迫家属赔偿。
开庭头天(01月29日),孙蕾让申诉人的家属何晓军送去500元(证据卷p41)。
2.申诉人始终不知赔偿事宜。
庭审后第四天(2008年02月03日),书记员孔祥贇在送达《判决书》时,将《协议书》一同送达,并勒令申诉人签上“同意协议内容”后才给《判决书》(证据:案卷p44页)。
此协议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
(六)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楚军克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是潘家园派出所非法雇佣的黑保安(证据:案卷中未有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杨金刚分别致成“轻伤”、“轻微伤”的事实均不存在。申诉人未触犯中国的刑律。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诉人作出无罪判决。
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们开启属灵的眼睛、打开良善之心、恪守“天平”之正道,弃绝“谎言、诡诈、假见证”之帕子!愿上帝祝福你们手中所做的一切!愿上帝按照你们所行的,使你们的父母及子孙三、四代都得到祂的赐福——无疑难杂病、无意外伤残、无灾难困扰!愿千代永远享受我的神赐予你们的平安与喜乐!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十四
被答辩人xxx。
20xx年6月18日,被答辩人向xx镇市xx区人民法院控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xx区人民法院(20xx)珠刑自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答辩人无罪,但赔偿被答辩人各项经济损失3580元,并补偿被答辩人10000元,被答辩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xx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答辩人就本案作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故意伤害罪追诉的标准起点为轻伤及轻伤以上,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害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而本案的客观事实就是如此,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是对答辩人进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二、涉案财物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被答辩人追诉答辩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只有损毁财物达到5000元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xx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财物估价结论书只是确认了毁坏冰柜的剩余价值为2200元,并未对冰柜的损毁程度作出权威的鉴定,因此,该份鉴定结论不能成为追诉答辩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上必须有故意,但一审庭审中,三位证人余阳珠、欧阳先晖、聂文忠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冰柜是由答辩人推翻及答辩人有毁坏冰柜的故意,而事实上冰柜的翻到恰恰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碰倒的,但具体到哪一个人碰倒,到目前为止也无法证实。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应依法维持。
xxx年4月7日晚,答辩人与其他几位供电职工在本市沿江东路123号被答辩人家中进行反窃电检查,双方发生争执,并由此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被答辩人家中冰柜碰翻倒地,被答辩人也在此过程中受轻微伤。xxx年4月8日,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xx镇市xx区公安分局因此对答辩给予治安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答辩人适当补偿了被答辩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事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事后,答辩人积极补偿被答辩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因此,该事件应因此而终结,但被答辩人滥诉缠访,并自诉至xx镇市xx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答辩人无罪。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同时,在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决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经济损失之外另行补偿被答辩人10000元,而这10000元的补偿款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答辩人本着诚信为人、和睦相处,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态度,自愿承担10000元的补偿款,对此,答辩人不持有异议,但被答辩人不但不领情,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缠诉,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实在让人不理解。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歪曲客观事实,没有确凿证据,属于无止境的缠诉,其行为实为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之举,因此,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人:
xxx年五月二十五日。
基本知识。
答辩状,是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及其上诉状和民事/行政起诉状、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辩驳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十五
答辩人:xxx,男,19xx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xx,身份证号码:4329xx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系被告人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y某、y某某、z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xxx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xxx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xxx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x。
xxx3年9月日。
最新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汇总16篇)篇十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