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

时间:2024-09-11 作者:梦幻泡

合同协议的内容应当详细具体,排除各种可能发生的误解和歧义。以下是一些合同协议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一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_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

_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____年_____月___日。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征用土地及土地征地范围内的青苗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村,征用___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___亩)。征地补偿标准按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元。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名称为___,数量为___,单价为___元,共计____元(若该征用土地上无青苗则不需补偿)。

三、经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元。

四、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三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原则;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一间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甲方所拥有的原街坊路的面积为___平方米,属于提防的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

3、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

2、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扩建区域,面积为___平方米的土地归乙方所有。乙方位于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面积为___平方米的土地归甲方所有,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1、在土地置换过程中,甲方承担土地契约税和交易费用。

2、甲乙双方的土地置换应以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议上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正单位执一分。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四

甲方:(以下称甲方)。

法人代表人:

乙方:(以下称乙方)。

法人代表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县关于创建省一级敬老院要求,以促进敬老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甲方在乙方征地亩作为敬老院生产性用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征地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所属集体土地亩作为甲方敬老院生产性用地。

二、征地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等费用共计每亩____万元,甲方实际应支乙方征地费____元。

三、甲方依法征地涉及所征地方面的.土地调整等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在土地调整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四、征地相关手续,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村民委员会、国土、村建各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日。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五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新的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无偿提供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面积平方米。对该水源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证拥有上述水源地的合法、完全的`处分权利。上述与水源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二、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

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约定的使用期限前在水源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不计入使用期限。

三、土地用途。

1、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用途为乙方生产取水用地。

2、在水源地土地使用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水源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土地交付使用。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五、该合同所约定水源地为土地置换(甲方因开发区规划需要征用了乙方原水源地,详见《拆迁补偿协议》),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费及任何费用。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水源地之土地使用权。

2、甲方应支持乙方,在水源地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3、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水源地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

5、甲方保证为乙方办理该水源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乙方: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2、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3、乙方有权在水源地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七、合同的变更。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八、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并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且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

九、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十一、其他规定。

1、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2、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六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更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a、b两地块位于_________,两块土地面积均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

2、现两地块空置。

3、现a地块权属是甲方,b地块权属是乙方。(如图一)。

1、甲、乙将a、b两地块(如图一)合并后,重新分割成面积相等的c、d两地块(如图二)。甲方取图二中的c地块(即c地块权属是甲方),乙方取图二中的d地块(即d地块权属是乙方)。

2、甲、乙双方把图一中自己权属土地的使用证复印,把复印件交与对方(即双方各持图一中对方权属地块使用证的复印件),保留原件。

1、本协议附图一和图二,图一是土地更改前权属,图二是土地更改后权属。

2、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4、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七

申请人:任xx,男,汉族,约82岁,住剑河县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

申请人:张xx,男,汉族,63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申请人:张仁顺,男,汉族,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申请人:任正平,男,汉族,45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被申请人:洪德培,男,族,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被申请人:张德文,男,苗族,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4组。请求事项:请求将争议灰包泥土划归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洪德培共同使用。

事实与理由:

五个申请与被申请人洪德培在1980年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同意,共同承包大展留灰包泥土地,四至为:上抵水沟,下抵公路(五组土),左抵吴昌军围墙,右抵边坡,面积约8亩。1996年租给台江金秋梨公司种果树;约2004年革东划归剑河县,2009年剑河县将所有果园地退给原承包人使用,二被申请人不经原承包人及五个申请人同意,侵占申请人承包的大展留、灰包泥、土地造成争议,2010年6月21日经街道村委会调解未果,争议至今。

综上所述,大展留、灰泡泥土地属于五个申请人和洪德培家共同承包使用,现洪德培与张德文二人串通侵占五个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特向贵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请依法调查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革东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8月8日。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所属土地约____平方米的土地无偿提供给给乙方使用(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使用土地的用途为____。

二、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甲方权利义务。

1、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给第三方使用。

2、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使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

2、使用期限内,乙方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3。该土地乙方用于存黄土,使用后乙方负责把土地恢复原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

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2008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居民委员会。

二0一二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二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19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

建议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19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2019年5月22日。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如果此类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在一审时已作出实体判决,或者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在程度上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问题。其次,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发生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告撤诉的问题。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协议内容合法与否,对于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修改,或确认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确权制度未得到落实,对于土地权属的争议在现实实践中常常成为矛盾的来源。本律师所代理土地纠纷案件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在少数,而权属争议并不仅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土地权属争议仍不在少数。为了更好地捋顺土地权属争议的由来和解决方法,本文仅就现行法律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简要陈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涵盖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目前法定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协商处理,即对权属争议主张的各方可就该土地权属进行协商解决,以平和的方式先行私力救济。其次,政府处理。私立救济确实无法实现的,可由政府进行处理,并且上述法律对处理的主体进行了区分。即单位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但目前的法律对于政府如何处理、多少时间内处理完毕等并未细化规定,使得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后,但权属争议往往得不到处理解决,甚至诸多纠纷被无限期拖延。很多当事人因此未能及时行使下一步的救济途径,使得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对于土地权属争议,上述法律同样赋予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即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那么,对于政府未及时处理,以致当事人未接到处理通知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依据行政诉讼的`基本法理,政府在接到处理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2个月)未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进行权利上的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对土地权属争议,目前的立法并未作出区分,但目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对此作出了界定,即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因此通过该复函可知,《土地管理法》所指向的土地权属争议应为未登记发证前的争议,而并不包括登记发证后的争议行为。

综上,如果遇到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进行区分,界定好土地权属争议所属的具体类型,以便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维权,以免偏离正确的维权方向。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四

原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麻,任村主任。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____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请求事项:

请求____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依法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____村山及其山周围相关土地的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山及周围相关土地属于申请人村集体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争议的土地位于____市____乡____村的北部,林场以东,四至为北至____乡____村地界,南至____村三、四组地界,东到____村地界,西到林场以东,包括山土地和周围的耕地约310亩。其中山沿山势从西向东分为疏林区、林区和其他未利用地,该山东北角____村与____村的交界地带,则属于其他未利用地(荒山或荒坡),而该山的西半部属于疏林区、林区(来源于____市____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图)。上述土地自土地改革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确权,申请人____村集体与被申请人____村第一、二、三、四组组集体均没有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申请初始登记,因此截止现在都没有领取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只是在20____年12月份部分在半个山西部种植树木的村民领取了《林权证》)因为上述土地没有确权发证,所以自20____年土地改革以来纷争不断。其间虽然暂时形成过分配方案,但因为界线不明尤其是关于____市____乡____煤矿引发的利益之争,导致不断出现新的争夺土地所有权矛盾。20____年10月份,在山东北角____村与____村的交界地带成立了____市____乡____煤矿,矿区涵盖山及周围部分土地,因此引发占地费和装车费之争。同时因为谁是所有权人不明,导致发包人不同,而发包地块相同或交叉的各种承包合同及占地协议不断出现,这不仅直接损害全体村民的利益(长期以来无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而切使相关承包人和占地企业苦不堪言,甚至引发诉讼案件。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____市____乡____煤矿开办之初属村办煤矿,是村办企业,其成立时的所有手续包括用地手续均是以____村村集体的名义办理,所取得的收益也有全村进行分配,全村包括被申请人的四个村民组也未提出过异议。根据上述规定,该煤矿经主管机关审批时的矿区占地(即争议土地)应为申请人____村村集体所有。故申请依法调查处理。

此致

____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

____年___月___日。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七

】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共计180,000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关键词。

】行政诉讼,征收拆迁,承包地,地上物,补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市x区x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2011年5月16日,被告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于2012年3月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于2001年在土地上种植李子树840棵,2000年种植樱桃树231棵,南国梨树72棵,另种植4亩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及2012年3月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观点。

同意按照村里土地台账记载的土地面积给予补偿。

四.庭审意见。

《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

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共计180,000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该补偿数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以上数额给予原告征收补偿。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征收补偿款18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本判决第一项的利息(自2012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六.法律依据。

《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参考资料。

】1.行政诉讼:征收拆迁中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须拆迁方须提供证据证明。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

专业土地争议达成协议范文(18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________年6月9日,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镇____村____村民小组62亩土地的经营权让与给丙方经营,在上述土地上开展经营、办公及汽车销售业务;土地经营权年限为17年,自________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甲方不参与丙方的经营,丙方在协议生效后每年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一百万元收益金。

2.由于甲与丙双方因履行《协议书》产生纠纷,甲方于________年1月9日作为原告将丙方诉至____市城郊人民法院,该院于________年5月9日作出“(________)城民一初字第190号”一审判决,判决《协议书》合法有效,甲丙双方继续履行协议,丙方支付给甲方的年租金自________年4月20日____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算。现甲方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3.丙方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持有乙方股权比例51%。

为使乙方尽快进行国华汽车广场项目的施工建设,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转让范围及转让价格。

1、乙方一次性购买甲方拥有的、由其依据________年4月1日____市城郊人民法院【(________)城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竞买的、原____大地兰园有限公司200余亩土地中62亩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原拍卖所得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征用,具体方位由甲、乙双方测量指界确定),经营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总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其中包含拆迁智能温室10000平方350万元;种植荫棚12000平方144万元;房屋500平方150万元;水井喷灌设施56万元;经营损失150万元;土地租赁权转让费150万元;共计1000万元。);原《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项政府补偿收益费,甲方不再享有,全部归乙方所有。

2、由乙方按照甲方与____市____镇____村民委员会____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书》,自2012年1月1日始向村民小组支付转让期内的土地租金。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内容。

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仟万元转让款:

第二期:第一期转让款400万支付完毕后六十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0万;。

第三期:乙方须将余款人民币400万元在________年11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第三条:《承包土地协议书》变更。

________年11月12日与________年11月18日,甲方与____市____镇____村民委员会____村民小组双方分别签订了《承包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其《承包土地协议书》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2.甲方要确保《承包土地协议书》中未修改条款保持不变;。

3.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笔300万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修改《补充协议》事宜,乙方负有协助义务;如乙方不给予协助配合,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如甲方无法在本条第三款约定期限内为乙方完成合同修改事项,则:

(3)《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项政府补偿收益费,甲方不再享有,全部归乙方所有。

5.甲方郑重承诺:甲方与____市____镇____村民委员会____村民小组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真实。若有虚假,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并接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中的3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撤销向____市执法局递交的复议申请,并告知本和解协议已经签署(提供复印件)。否则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甲方在接收到第一期中的300万元转让款后,三个工作日,甲、丙双方共同向二审法院申请调解,并按照本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法院制作并下达民事调解书。否则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与____丰正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逾期,甲方将支付给乙方违约金300万元;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第三人对转让的62亩土地主张合法权益(须经司法确认为甲方责任),则甲方也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300万元。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收到第一期中的300万元后二十日内将62亩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房屋、花棚等)拆除完毕。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的财产,乙方可自行处置。

第五条:乙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2.乙方在支付第二笔100万、第三笔200万、第四笔400万转让款时,每次若逾期超过30天,均应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天(即:当次累计超过6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付款项作为违约金给付给甲方,乙方不得对解除协议有异议。

3.协议解除后30日内,乙方将土地及甲方在上面建的建筑物返还甲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遗留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丙方于________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三方各执两份,报人民法院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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