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

时间:2024-12-24 作者:琉璃

通过通知,我们可以向他人表达观点、解释原因、提出建议或者邀请其他人参与活动。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一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经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系统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杜绝机关内“庸懒散”现象,严明工作纪律,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假审批程序

1、机关各股室、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包括产假、婚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须经局值班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2、请假的工作人员在得到相关领导批准后,将请假审批单报至办公室存档。

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填写销假记录,报办公室存档。

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相关规定

1、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机关股室负责人,请假或出差一天的,报局值班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请假外出前,要提前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经局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报告单报局办公室备案。报告单要如实填写请假事由、时间、地点,离岗期间本单位的工作委托以及委托人的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

2、请假人员要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后,方可离岗或外出,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系畅通;离岗或外出时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三、各类会议的请假规定

、县政府和两办、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单位的会议或活动,按局长批示或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派人替代,确需请假的,须报局长同意。

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出请假时限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如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由相应处理机关处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1、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2、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销假记录;

3、竹溪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经镇党委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规定,请全体机关干部遵照执行。

1、机关干部因公出差在宁波市范围内,1天以内的,应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报党群副书记批准。县管领导因公出差须由书记、镇长批准。凡出宁波市范围以外,都应报请书记、镇长批准。报组织办备案。

2、机关干部因事不能出勤的要事先书面请假。事假1天以内的,经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的由副书记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书记或镇长批准;县管领导请假须由书记、镇长批准。报组织办备案。

3、机关干部因病请假须凭医院证明,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群副书记审批,组织办备案,并告知所在办公室。

4、如遇急事或疾病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按上述规定补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作旷工。

5、婚、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前童镇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

处属各部门:

根据《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试行)》(广艺[2015]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工作处实际情况与领导要求,现将学生工作处请假制度规范如下:

1、处属各部门因私请假的老师应事前填写好教职工请假单,领导批示同意后,将请假单交到董淳燕处登记保存。

2、因急事请假无法事前填写请假单者,请先电话报告陈佳处长,并委托一名同事填好请假单交到董淳燕处,待回校后到学生处补签名字。

3、处属各部门(团委、就业办、心理中心)指定一名考勤员,每月认真做好本部门考勤登记,并于每月1日将本部门加盖公章的考勤表纸质版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统一汇总后上报人事处。

请各位老师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请假手续的办理。

附件:(2015.6.8) (35 kb) 

学生工作处

2015.6.8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二

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归口管-理-员工请假事宜。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 分公司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事由,请假时日

等,经各级管理人员审批并报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见下表规定: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准确到小时,且均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员工病事假不得以加班冲抵;

第十一条 员工如因急病、不可抗力等不能自行呈报的特殊情形时,可由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2天及以上或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均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报公司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报公司总经理裁决。

为规范行为,加强考勤管理,超市需要制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世界工厂网就提供了一个,超市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七、 考勤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更正,并由考勤员负责加以说明并签字;

八、 人事部必须将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核对无误后,方可计算工资;

九、 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统一请假单,正确填写,报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人事部处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书,报人事部考勤员处;

3. 员工因病请假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

(二) 事假

3. 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三) 公假

2.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到人事部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出差回来必须到人事部销假。手续不完善者作事假处理。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三

一、请假方式:

1、因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当面向主管领导陈述事因。主管领导批准后,自行安排好手头工作,填写好请假条后方可离开。

2、请假一天以内当面向主管领导陈述请假原因,主管领导批准后自行安排好手头工作,填写好请假条后方可离开。

3、请病假两天以上须持医院证明按以上程序请假。(重病除外。)

4、无特殊重大事件不得以电话告知形式请假。

二、逢较长节假日,个人做好假日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假。

三、例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程序,承上启下,决定着学校一周的工作,因此例会请假按请假一天算。例会请假须向主持会议领导请假,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四、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到主管领导处销假;如需续假,当面在主管领导处办理相关续假手续。

五、请假对象

1、一天以内由求知办主任审批。

2、两至三天(含三天)由该校最高主管审批。

3、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常务校长审批。

4、七天以上(不含七天)为自愿辞职。

六、请假考勤

1、临时外出,一小时扣十元;一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处理,扣三十五元。

2、例会请假按请假一天处理。

3、请假一天扣七十元,给替班教师补助七十元。

4、替请假者上课的教师一节课补助五元。

5、无故旷职者一天扣二百元,无故旷课者一节课扣一百元。

七、考勤情况由求知办主任每月底在例会上通报。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四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巩固县乡机构改革的成果,保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

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假期1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假期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组织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的,由审批。

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5、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否则,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对重症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补办请病假手续;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

中心。对其他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一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组织部认定后,再报批准。

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照发;

事假30天至60天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对此前已请长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15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15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不愿回单位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

二、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借用(含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程序和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借用工作人员,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1、借用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

2、借用单位书面向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4、一般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借用手续。科级干部需报审批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二)被借用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借用单位,在借用单位过组织生活,享受借用单位的全部福利补贴。除财政所拨工资外,被借用人员不再享受原单位的福利。

(三)一般情况下,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用县属中小学教师。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被借用人员的管理。

1、被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借人单位负责,其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听从借用单位安排,遵守借用单位规章制度。

2、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出具年度鉴定,由原单位负责考核。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五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月26日

七、凡请假期满归队者,要及时向原批假领导和政工办公室销假。不销假者按缺勤论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六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融委办[1999]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考勤请销假制度,请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考勤实行签到登记制度。各单位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的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一)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2、单位副职领导请假二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报我局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至五天以内,报我局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探亲假。根据国发(81)36号、闽政(8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为:

1、探望配偶:每年双方仅限一次,假期30天。如因故与配偶团聚累计达30天以上或产假后继续团聚30天的,均不享受探亲假。

2、探望父母:已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但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但已与父母团聚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3、归国华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国出境探望配偶和父母,根据有关规定:

(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境内探亲假规定执行。

(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累计。

(4)归侨回国、台胞职工回大陆工作10年以上,未出境或未在境内会见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国出境探望父母、配偶的,给假半年。

(5)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按普通探亲假的规定办理。

(6)父母已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假不批准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事假。

(8)归侨、侨眷职工申报探亲假时,应提供有关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国外的定居证明。

4、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享受探亲假,应按事假对待。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确认假期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二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报我局审核后,报组织部、人事局研究审批。

5、非归侨、侨眷的在职职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批准事假,去港澳台的不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超过二个月,并均不批准续假。

6、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7、探亲假期间,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二)年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1、工作定级至工作9年的每年6天;

3、工作21年以上的,每年15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1、试用期间未转正定级的人员;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

3、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

4、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享受其它假期的工作人员(如享受寒暑假的教师)。

年休假不能分期和跨年度使用。

(三)病假

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

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

(2)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病假3天以上的,应有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产假

3、难产者,假期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分管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五)婚假: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经批准结婚的,可给假3天。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

(七)事假:原则上连续事假不超过8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由单位核实后报批,连续事假满1个月的扣除当月全额工资。

除年休假外,其他六种类型的请假时间,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

1、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借用的人员,借用期间按旷工论处;

2、单位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脱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29天,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单位必须及时上报辞退手续。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90天的,单位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4、经单位批准,属公派脱产学习的,应学习本专业,并报我局审核后,报组织部、人事局批准;不属公派外出学习人员,按事假处理。

2、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单位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审批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卫生局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检各单位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福清市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七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景,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能够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能够请婚假3天。贴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齐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贴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能够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齐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一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贴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贴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贴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所以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能够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一样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八

各股室、站、队: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局干职工请假制度,强化干职工的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万发[2015]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审批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股室、队、站审核或审批或报分管领导、局长、局班子批准。

二、规范审批权限:

1、事假:3天以下(含三天),股、室、站、队审批;3-10天,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3个月以下,由局长或局班子研究审批;3月以上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2、病假:由个人申请和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视病情由股室、站、队、分管领导或局长或局班子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参照事假规定;6个月以上,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三、严肃劳动纪律: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病、事假批准期限未按时上班的,视情况按相关人事劳动政策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请事假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参照万发[2015]22号文件精神,按超过一个月的实际天数取消以月度计发的'平均每天的津补贴及下乡补助。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1、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以及法定休假等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实行请销假逐级审批原则。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各科室校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校负责人审批,2天由各科室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逐级同意后提交局长审批。

3、请假必须按程序审批。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后需及时报办公室备案。病假、产假(流产假)需附医院证明。

4、假期满返回,请假人需及时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同时及时向办公室办理销假登记。

5、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返回,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6、病假、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请销假制度是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任何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规定。对干部在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不说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到给予处分,同时视情抵消年休假。

附:

1、请假审批表

2、《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房山区体育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全体教职工:

为严格我校请假制度,规范校务系统请假流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室明确有关请假的几点要求:

1、任何人不得未经请假擅自脱岗;

4、各处室负责人认真负责,每天及时查阅、审批本部门教师的请假手续,报送相关领导。

校长室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九

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不影响福利、工资。

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它各类假,均应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1.病假。

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异常批准的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病假必须在上班前15分钟至上班15分钟内报批,事后凭病历或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补办病假手续。

病假每日工资的支付标准: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事假。

事假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者除外。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关键岗位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期间,工资不予计发。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产假。

1.法定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探亲假。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间与之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假期规定:

(1)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路途时间另计。

3.婚假:

(1)员工到达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2)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根据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享受15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路途时间另计。

5.产假。

(1)女员工贴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

(2)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

(3)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4)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一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

(5)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

为加强对公司的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明确请假范围,经过总经办的讨论,现对请假制度补充如下:

一、 请假的程序

1、 员工请假要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凡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部门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助理审批;三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最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部门经理请假报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审批。

二、 关于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经书面批准,不经适当批准就休假,则视为擅自离职,以旷工论处。填写请假申请单必须填写完整,对于请假理由需详细说明,如“家里有事”、“个人办事”等笼统的理由不得请假,必须写清楚详细请假理由。

2、 请假时间最少为2小时。早上临时要请假的除急诊或家人急诊需要照顾、家中突发事件无法脱身的,其他如“塞车”、“起的晚不来”等非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请假。

3、 员工事假必须于前一天申请,特殊情况可于当天电话请假(须在8:30点之前,否则视同迟到、旷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 员工每请事假一天,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原则上一个月最多只允许有两天事假,一个月事假超过3天(含)者,每请事假一天,扣除2倍的日基本工资。

三、 关于病假规定

1、 员工生病不能上班时,必须于早晨8:20之前打电话向其直属经理报告,并于上班后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要求提供复印件留存)。病假2天或以上者,需要有正式的医生证明。请病假员工上班后交回病假证明给行政人事部并补办请假条手续。

四、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此通知于2015年3月6日开始执行,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有限公司

文件签署: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一

为建立健全公司办公室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此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存档。

2、3天以上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总经理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1、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办公室进行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未办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3、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知,并于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请假。

1)3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备公司副总经理;

2)请假3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经总经理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总经理批准。

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5、若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以酌情处理,电话或口头请假后,返岗应及时填补《请假条》。否则做旷工处理。

6、工程部人员因工作性质原因具有特殊性,请假等事宜也应及时的遵守。另外,工程部人员日常休息除了报备副总外,也应以口头、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办公室人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办公室。

20xx年8月8日。

文档为doc格式。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20xx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三

l、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公费医疗规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请假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捎假。要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以便安排调整工作。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3、凡口头请假,末办理请假手续者,一概作旷工处理。

4、任课教师因公外出学习,开会等应协助教务处安排调整好本人有关功课以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否则不予批准。因公外出自行调整功课者,应将临时调课表交教务处备查。

5、办理请假手续后,送教务处(教学人员)或办公室(非教学人员)或政教处(班主任)存档统计。

二、批准权限。

l、请假三天以上,一律由校长审批。

2、请假三天以内,由行政办按分工管理权限对口审批。

3、临时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校级会议请假者须报请校长批准。

l、请假人必须在规定假时结束前亲自及时向原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其顺延时间仍作为请假时数计算,逾期,按旷工处理。

2、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根据销假凭据和请假条核准请假时日,记入考勤档案。

四、处罚规定。

1、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寓岗缺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2、任课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照《双流县通江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4、对教务处的调课安排,有关人员不得拒绝(特殊情况除外),在日常考勤检查中,相关人应予积极配合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师表形象,做好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双流县通江职业中学关于教职工出勤及请假的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求,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学校教职工出勤及请假规定如下:

程序。

出勤。

每天按时上班签到,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或不能签到,须在当次签到结束前告诉签到负责超过一天未补签者,视为未签(部门或教研组组织会议,由主持人负责考勤,参会人员当次人;因上课或在校公务原因不能按时签到,须在下次签到时核实并补签,不签到)。

病假。

教师请病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条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2天以内经学校行政办公室同意,同时报教务主任,兼任课班级班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行政人员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同意生效;2——5天,必须再报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校级干部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校长同意生效;2天以上,必须上报校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教职工病假1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情痊愈可从事正常工作的证明,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按照聘任规定参加双向选择安排工作。

(二)事假。

1、教职工每年有寒暑假,学校行课期间,原则上一般不请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假,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2天以内,由行政办主任批准,报教务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事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三)各种集会请假。

升旗仪式、政治学习(部门、教研组会议)、教研组活动,原则上不准请假,确系特殊原因不能到者,须向主持人和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生效。

二、处理。

(一)出勤。

教职工未准时签到一次扣5元/次,未签一次扣20元/次。

(二)病假。

1、教师因病缺课一节,扣除当月10元课时津贴,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2、行政人员(未上课的)病假1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20元,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3、班主任病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10元。

4、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部分按90%计发,薪级工资部分按5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按70%计发,薪级工资按3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按30%计发。注:不包含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备注:学校暂按此制度执行,待新的人事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三)事假。

1、教师因事假缺课一节,扣除当月20元课时津贴,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2、教辅后勤及未上课行政人员事假一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40元,教学人员事假当天如无课扣20元,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3、班主任事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20元。

(四)旷工。

教职工无故不到岗位或无请假证明且未经批准或假期已满无故不续假,均一律视为旷工,行政人员旷工半天或教师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课时津贴)。旷工一天及其以上,每天加扣除档案工资的1/25。

备注:

病假急诊应及时告知各相关负责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升旗、会议一次、值周一天(包括学校和部门会议)按一节计,教研活动一次按两节计。本期累计病假两周以上,或事假一周以上,不计当期绩效奖(含财政拨款150元/月,学校发放部分)(不包括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4、每学期设定全勤奖励。每学期末学校将对一期来,无一次迟到、早退、病事假,无迟签到、不签到的全勤教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公布。

5、其他未述情况,参照《学校管理手册》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2)女教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晚婚生育(女方年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后即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0天;纯母乳喂养增加喂养假30天;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一次30分钟喂乳时间;难产者增加十五天;多胞胎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教工婚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寒暑假期时间不计入婚育产假时间。

(3)妻子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4)需提前休假或在外地分娩者,从开始休假之日起计算假期。

(5)婚假、产假、护理假需填写请假条,报学校行政办公室及校长批准后,交所在部门备案,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销假。

处理:每超过一天扣20元档案工资。

明志学校。

2012/2/14。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四

(一)管理人员全年无休假,每人给予6000元/年满勤奖;在云南省内请假4天(含4天),接送家属、看病(需提供医院证明)不做为休假考核。

(二)本制度规定管理人员每年探亲假30天(探亲假不带薪),请假在30天内的人员公司只给予3000元/年奖金;超出30天假期取消3000元/年奖金。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爷爷奶奶、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生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相关资料经公司核实后,另加20天内假期并不予罚款,不享受3000元/年奖金;除以上规定假期以外,每人每天均罚款200元,以此类推。属假期请假天数在年终奖中均扣除该天数。

(三)因身体原因需回福建看病,按请假天数计入假期考核,不计假期超日罚款,但取消3000元/年奖金,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相关资料及病历经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审核,病情未达到住县级以上医院将计为请假期考核,如有弄虚做假被查出每人每次罚款1000-3000元,均按超假期条款处理。

(四)春节前后原则上不予请假,如确须请假经部门领导同意批准后,将按:3天内每天罚款200元、4—10天每天罚款300元、11天以上每天罚款500元,本次假期按最多天数计算标准进行罚款,请假天数计入年终奖考核,扣除该假期天数。

(五)春节期间留厂管理人员每年补10天探亲假期,若在当年只请假10天以内,不计入请假考核,可享受年满勤奖6000元,留厂人员暂定每人补贴20xx元。

(六)请假人员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申请请假并说明实际请假理

由,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部门领导给予审批,若部门领导内部无法自行安排人员,部门领导向公司申请公司调人员到该部门代替工作,若领导不同意或公司无法安排人员,该部门领导不予批准请假,超出请假审批权限将对该部门领导罚款1000元/次。

(七)请假人没写请假条、请假条不及时提交办公室和收假后不及时到办公室报到,公司不做该请假人当月工资;如请假时间和报到时间弄虚作假,查实后将处罚1000元/次。在外工作的管理人员如须请假和延期请假,必须委托本部门人员代办理请假条交给办公室人员,收假后用电话告知办公室人员,否则视为无请假处理。

(八)请假时限最低按半天起计算,请假半天之内部门领导不予审批。

(一)在原有考勤制度上对缺勤罚款和补勤单作调整。

(二)现有缺勤将按50元/次罚款,补勤单在5天内上交办公室人员(出差人员和公务人员回厂当天开始计算),不属公事人员不允许补勤,如发现补勤单弄虚做假每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罚款200元。

(三)当月补勤人员提交补勤单时限规定次月3日,超过3日后提交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后果自负。特殊情况例外。

三、中层领导人员岗位调整规定:

(一)部门领导对中层领导岗位调整须经董总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一般管理人员,部门领导有权自行调整本部门人员岗位,如在该部门原有岗位工作长期表现不好,经部门领导多次警告无效,可交给公司领导处理,原则上公司规定所有交给公司领导的人员,将安排到门卫工作,个别工作表现不好月薪降到1800元,待表现好后恢复原有工资。

(三)各部门领导组织本部门人员每月开会不低于2次,否则对部门领导

罚款每次500元,特殊情况例外。

本制度执行之日起,一般管理人员和中层领导请假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不须向董总审批请假。

本制度即日起生效,与其他制度若有冲突,以本制度规定为准,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五

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关于教职工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请假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如有违反或除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一、关于公假

1、教职工公假到校办请假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教研活动不需会议通知)。

2、中层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长处请假,到校办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

二、关于病假(看病)

1、病假需向人事部门递交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师:请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时间,交至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讨论。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不影响上课外出看病,如有医生事后开具的病假单或者有学校的调休单可以不按病假处理。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半天。

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

三、关于事假

1、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2、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如果是因为重要的家事等,请交书面申请,并交至人事部门。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中层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

四、关于调休

1、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2、除突发事件,请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递交调休单(原则上当天调休不予批准)。

3、中层干部调休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至校办备案。

注:所有请假请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一律不能认定已办理任何类型请假手续。

高级中学

2015年10月15日

员工请假共分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现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职工请假制度如下:

一、病、事假

1、员工请病假需凭病历及医生诊断证明,及时填写假条,经上级批准,假条递交行政人事部备案。2天以上的病假还需附医院病假单。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含)者病假期间工资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本公司工龄满3年以上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补贴(如有)的50%计发。员工一个月内病假达到6天(不含休息日)则取消当月满勤奖。非业务人员另扣除当月对应的年终考核奖金。

2、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说明原由,两天(含)内由上级批准,两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假条报行政人事部备案。事假期间停发本人工资、补贴(如有)。员工一个月内事假达到3天(不含休息日)则另扣除当月满勤奖。非业务人员另扣除当月对应的年终考核奖金。事假最小计时单位为半小时。

3、实习期或试用期人员按病、事假时间相应延长实习期或试用期。

4、病假可用调休假、年假冲抵。事假必须先用调休假、延至次年的年假冲抵。

5、凡请病、事假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二、年假

1、在我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假。其中,在我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员工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在公司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在公司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在公司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请休年假,须经直接上级签字批准,并于休假前将《休假单》报人事部备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的,可累计至次年。次年因工作安排,书面请休未批的,可按天数以员工本人日工资3倍折算为现金发放。

三、婚假

1、员工需凭结婚证申请婚假。法定婚假三天,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

岁)的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十五天(含休息日,法定节日及法定婚假三天)。婚假自领证日期起一年内有效,如领证时非我司员工,需提交上家公司未修婚假的书面证明。

2、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者婚假期间无补贴,本公司工龄满3年以上者婚假期间享受相关补贴(如有)。

四、产假

1、女员工本人在怀孕第八周后,应及时告知直接上级,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2、女员工怀孕期间累计享受11个半天的产前检查假。

3、女员工法定婚育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后)的顺延产假3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符合晚育政策的.男员工可在妻子生育后,享15天护理假(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4、女员工在公司工龄满3年以上生育并符合晚育条件者,生育期间的各项待遇为:

由社保局发放员工产假期间工资(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标准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工资进行计算),公司停发工资以及产假期间的奖金。

5、女员工在公司工龄未满3年以上生育并符合晚育条件者,生育期间的各项待遇为:

由社保局发放员工产假期间工资(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标准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工资进行计算),公司停发工资、补贴及产假期间的奖金。

6、女员工需自产假后5个月内将办理生育报销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人事部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员工自负。生育报销包括三项内容: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和住院)、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生育津贴,具体可报销部分与标准,参照当地法律法规执行。

7、符合晚育条件者的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享受哺乳假,每天两次,每次半

小时,两次可合并使用或累计为天。哺乳假至婴儿周岁时期满。

五、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去世,可给予3天丧假。须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2、员工休丧假不影响工资、奖金。

六、其他

1、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即向原准假部门销假,正常上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2、凡未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或续假未被批准,继续休假的,均按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工资、奖金停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直至除名。

3、本规定从2015年二月起修订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相关情况处理,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六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进取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景,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经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齐,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能够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能够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请假制度通知(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本文来自我爱请假网http://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 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为加强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校管理手册《学生手册》,并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请假规定:因病、因事确需请假时,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特殊情况需请假者要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准假;

二、请假程序:

(二)学生请假到班主任处领取并填写《学生请假单》,一式2份,其中一份班主任存根,学生在请假期间保持与班主任联系。

(三)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视情况决定是否准假,并应报班主任备案。

(四)除紧急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由于遇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开准假单。

(五)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返校者作为旷课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不能及时办理手续需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说明理由。

三、准假权限

(一)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二)七天以内的请假,由系领导审批;

(三)一周以上的请假,由分管校长审批;

四、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通知班委返校时间,并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五、其它

(一)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三)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不准。

(五)所有学生、班干部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六)各班委要经常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要进行重点检查。所有学生、班干部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规校纪,杜绝因擅自请假造成的不良风气,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教师请假考勤制度。

一、签到要求。

全体教师必须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并落实签到制度。每天早、中午到校和离校均要签到,不准代签、补签。以学校铃声为准,若到校铃声响后再签,则属迟到。由当日值班老师在签到簿上做出标记。

二、请假手续。

教师请假必须当面向学校领导提出,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需先经教导主任签字,再由校长签字生效。教导处要将调课情况留底备案。若无教导主任签字,则不准假。

三、事假要求。

教师请事假,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经教导处备案,由请假者安排好由于请假耽误的课时,找好代课教师。若每月事假在两天之内,按照每节课0.1分从考核分中扣除,本学期的所有事假进行累计,上不封顶。

如果每月超出两天事假,若再请事假按每天50元的标准扣除,并按照每节课10元的标准扣除相应的课时费;同时超出两天的部分,按每节课0.2分从考核分中扣除。

四、病假要求。

若不能坚持到校工作,必须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由教导处安排好代课教师,按每节课10元的标准扣除课时费,用于代课教师的代课费。

五、迟到、早退的规定。

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若没有事先请假而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直接扣除50元,并扣1分,同时扣除相应课时费,每节20元。

六、集体活动的规定。

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统一活动,如遇迟到或早退则加倍扣分,每次0.4分。如果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则按旷课处理。即使集体活动在节假日举行,也要按请假处理。

七、教职工的婚丧假、产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规定。

教师每学期累计病事假不超过1天,也没有迟到早退等情况,则享受全勤奖,在考核中加1分,并发全勤奖50元。

一、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确保当班时间准点到岗。

二、遇病事假不能上班,必须提前请假。一般事假需在一天提出;特殊事假需在班前一小时提出;如不能提前请假需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请事假要逐级办理,不允许越级请假和交叉请假。假期审批权限:一天由客服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四、事假必须由本人出面办理,不得由他人代请,病假除外。

五、病假满一天,必须持医疗单位证明方可生效(急诊除外),急诊必须在班前电话通知(可委托他人)班长。病假证明时间必需连续,假条必须在病假到期后第一天交给班长。

六、原则上夜班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当日十二点之前提出,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节假日不允许请假,除极特殊情况需提前二天提出,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生效。

八、班前未请假,迟到二十分钟及以上者;擅离值守脱岗二十分钟及以上者按违纪处理。

九、因公事及外出学习,需经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一、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本人或其它需要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事情可允许换班。

二、 换班必须经双方班长同意,填写换班登记表方可。

三、 每人每月换班不得超过2次。不允许连续换班,换班者、还班者不允许连班。

四、 换班必须坚持同工种和技术业务水平相当的原则。

五、 换班双方必须交待清楚,若交代不清造成误班、空班的按旷工处理,并按责任大小考核双方当事人。

六、 换班和还班均不得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 班长必须掌握人员情况,不得随意批准。

八、 换班还班必须遵守客服中心各项制度。

九、 节假日当班人员不允许换班或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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