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

时间:2024-11-23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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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一

中小型水库在水土保持、发电、灌溉、防洪排涝等等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以,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

1.水库的日常巡查和防洪调度管理

1.1 水库日常巡查

水库日常巡查可以说是水库安全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内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数和时间内进行常规检查,而后者则是不固定时间和次数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尽管常规,但对排查检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不能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必须要严格执行,另外,在进行巡查的过程中,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统计和检查。

1.2 防洪调度管理

防洪调度管理要综合险情预测结果、水库水位以及天气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进而来蓄水、泄水,确保调度水库库容时做到科学合理。各个中小型水库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防洪调度时,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调度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业人才缺乏、调度系统不健全、预测技术和计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讯不畅等,这些问题导致难以落实防洪调度管理工作,对中小型水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青海省化隆县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管理工作。

2.防洪预案的制定实施

在我国,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再加上防洪标准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库老化失修,缺乏足够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压力。一旦水库发生垮坝、管涌或者坝体漫顶等危急情况,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通过水库防洪预案的制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应急行动的开展迅速、有效而有序。因此,相关部门要结合中小型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且可行的防洪预案,以减轻甚至消除洪涝灾害。

3.水库的汛前、汛后检查及白蚁害防治工作

3.1 水库的汛前检查

水库汛前检查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比如防洪物资、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放水压力涵管、闸门起闭机构、迎水坡以及水库大坝坝体等等。虽然在水库的日常管理中有水工建筑物的检查,但为防止麻痹大意,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因此必须要对水工建筑物进行严格的专项检查。就防洪物资而言,其检查内容包括物资堆放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其配备数量等,在发现问题之后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挪用防洪物资的问题要严厉处罚。

3.2 水库的汛后检查

汛后检查在内容上和汛前检查大致一样,如果防洪物资不够,那么要及时进行补充,如果有些水库发生了溢洪尤其是漫顶,那么有必须在检查内容、次数和时间上加大力度,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发现情况有异常之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3.3 水库的白蚁防治工作

就白蚁的危害而言,其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如果不予以重视,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年必须要定期开展白蚁的防治工作。而且要落实到位。为提高防治成效,相关部门还可以对防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请白蚁防治专家和专门防治机构拉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4.组建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从青海省化隆县中小型水库大坝现状来看,很多水库尚缺少相关的.监测设施,就算有,其监测设施及手段还并不完善,尽管强降雨之前,相关部门就会对各水库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由于青海省财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在所有水库都将监测设施配备齐全,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市一级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并配备监测设施及专业人员,以对市内所有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测,这样方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门对水库进行合理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zdt-1智能堤坝隐患探测仪就是一种很好的设备,广西桂林市水利局曾将其引入到水库监测管理中,其效果十分理想,青海省可以积极借鉴相关设备、技术和经验,加强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监测工作。

结束语: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  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二

物业管理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其职责是围绕多种管理服务功能,整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帮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居住环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改善的要求日益提高。住宅区消防安全作为人们最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成为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目前,由于受到消防警力、业务经费、管理体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基础,导致委托管理单位和社区,尤其是多物业建筑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目前,各种住宅物业管理模式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一)大部分物业管理单位的防火意识不强。

在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能得到认真执行,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认识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但有些物业管理单位对此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懂法,不守法,不查处法,造成工作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或间接纵容各种火灾隐患的滋生和滋长。

(二)部分物业管理人员消防服务质量不高。

在日常消防检查中,发现个别物业管理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专业技术知识,学历和专业技能较低,安全意识较差。大部分小区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单位只满足于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对消防中心的各种消防设备的操作和日常消防检查不太了解。值班人员不关心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也不关心消防中心自动报警系统的声音。有的值班人员能发现问题,却解决不了,甚至直接关机。一些单位消防设备无人值守,内部消防设施设备被盗严重,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损坏严重,消防设施设备长期处于缺陷状态。一些单位、开发商、业主相互推诿责任,缺乏协调配合,导致旧的火灾隐患被拖了很久,而新的火灾隐患不断涌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部分消防设施的效率,尤其是联动功能大大降低,大大降低了消防设施的整体性和可靠性,导致数百万消防设施投资无效,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大多数物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与业主的所有合同,也就是说,只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目前的普遍情况是,很多单位和业主在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交接过程中,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没有详细的合同约定,使得物业公司不清楚消防设施是否应该、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管理,大多数业主,尤其是小区业主,除了电梯运行和环境卫生外,基本上不关心公共设施的管理。导致一些消防设施不能始终处于工作状态或不能及时恢复,影响设施的工作效率。

(4)部分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物业缺乏管理。

(e)物业管理单位出入缺乏必要的消防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虽然建设和房屋管理部门在颁发资质证书时对物业管理公司拥有的技术人员数量有明确的要求,但没有明确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另外,很多有楼的物业管理企业,尤其是非住宅区的高层,基本都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衍生出来的。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和管理体制不划分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六)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经费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业主人数多且分散,在公共场所使用、车辆停放、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等方面容易造成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冲突。,造成双方的不信任和争执。此外,由于受传统“主仆”观念的影响,物业管理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导致未能及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同时,现行法律规定了建筑大修理资金的收取、储存和使用,要求由出卖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实施单位使用维修资金,并提出分项目维修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报告。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批拨付给实施单位。运营程序复杂,很少有物业单位有决心和耐心申请和使用资金,导致未能有效保证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消防安全管道。

管理不属于委托管理的正常范畴。

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笔者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由于与业主矛盾尖锐,部分物业管理单位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就离开小区,导致小区日常管理完全瘫痪,小区业主委员会立即聘请新的物业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消防部门在进入住宅区进行监督抽查时,经常注意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但由于原物业单位未将主体建筑的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相关维护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未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委托物业单位的管理范围,新的物业管理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防部门只能将责任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非法人临时组织,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大大增加了居民区火灾隐患整改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了消防部门的工作量。

(1)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高物业公司的进入壁垒。

(三)加强对物业公司消防工作的指导。

(4)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

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街道安全办应做好测绘、统计汇总工作,督促落实,防止漏报和培训。通过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增强消防安全观念,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项消防安全责任,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管理人员应报警,组织人员疏散,组织灭火。努力提高物管单位消防管理水平和岗位人员素质。

(5)规范公共维修资金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维修基金制度的相应法律地位,其使用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完善和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别是要明确公共部位特定设施设备对应的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和程序,建立由物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的消防组织,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有效解决火灾隐患和资金问题。对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和派出所应当协助物业单位协调业主,或者由物业单位以粘贴公告的形式告知业主,以便尽快启动维修资金。总之,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和幸福,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政府和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物业管理单位充分认识火灾形势和火灾隐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努力为居民安居乐业和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才能创造良好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环境,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四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

合同。

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

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六

根据农业部农科教发[20xx]5号“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为搞好此次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于3月中旬由农业厅科教处、政策法规处牵头,召集厅属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农业部文件,研究部署了全省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对拟定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进行讨论,针对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经营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计划与安排。现就我省20xx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建立健全省、市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直接指导下,根据本省监管工作的需要,从20xx年5月开始,成立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分别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我省上饶、吉安、宜春、赣州、景德镇、鹰潭等6个设区市相应地成立了市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农业局科教科。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培训情况:

(1)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xx年8月,由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编印了《农业法律法规汇编》一书20xx册,其中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三个规章办法汇编在内。20xx年9月,为了使各设区市、县农业部门和相关企业学习了解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由农业厅科教处组织编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及配套文件汇编》1500册。

(2)法规培训:20xx年6月,我省举办了第一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来自省卫生厅、省外贸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农业厅有关业务局、处、室、站及各设区市农业局、重点县农业局共计40余人。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三个配套规章办法及农业生物知识。

20xx年8月,吉安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人数57人,参加学习人员主要是各县及基层农业干部。新余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企业管理、销售及农业局各科、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参加人数达180人左右。

20xx年9月,在江西井冈山举办法规培训班,培训内容为农业法,农业相关法规等。参加人数达80余人。

3、监管情况

20xx年,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标识等进行监督管理。

(1)试验研究:目前,我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单位有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江西省滨湖农科所、江西省棉花研究所。主要开展水稻、棉花二种作物的转基因研究。水稻采用农杆菌介导法,转化bar基因和xa21基因,现已获得水稻新材料。棉花是利用现有已发放的抗虫棉品种进行配组,筛选及株、品系鉴定。对以上科研单位进行转基因研究,我们要求研究单位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尤其是试验初期要严格采取防范措施,对不同安全等级的试验应实行报告制和审批制。20xx年,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多次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与督促。

(2)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20xx年,已有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慈溪市棉花研究所、浙江大学等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求到我省进行水稻、棉花作物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经过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我省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点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与严格把关。

(3)标识管理情况:20xx年4月,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我省棉花主产区九江市彭泽县等地进行抗虫棉种子标识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引进转基因抗虫棉种子一定要注意标识,否则不予引入。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工作部署与安排

为了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搞好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今年3月上旬,按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销售、标识等情况,针对此次全省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重点,我厅及时转发了农业部文件,并要求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加强责任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责。并制定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提出了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检查重点。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在我省范围内对经营、生产加工、进口的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的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棉花种子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及直接加工品进行一次标识检查验证的执法工作。由于此次执法检查涉及的部门和专业较多,因此,省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安排3月20日—4月底,集中人员分四个小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一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单位对试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规范管理等执行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省滨湖农科所、省棉花研究所。

第二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转基因抗虫棉种子经营、生产,分装销售的包装标枳,标识申请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生物农药等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九江市重点产棉县、新余、南昌、宜春等地种子生产、经销部门及生物农药厂家。

第三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有关粮油加工企业20xx年进口了转基因菜籽油(毛油)、加工精练的产品包装标识,申请标识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肥料情况;检查地点:省内粮油加工、肥料生产等企业。

第四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饲料加工企业20xx年进口转基因大豆、玉米等原料加工饲料的包装标识,标识申请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水产苗种、兽药、添加剂等情况;检查地点:省内几家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等。

(二)执法检查结果

按照本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从3月下旬至4月底,对已列入标识目录范围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了一次全省性的执法检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范程序操作

4月中下旬执法人员分别对我省开展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水稻小材料采用网室隔离,周围没有相关栽培种和野生种,网室由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试验后的转基因水稻(根、茎、叶)等废弃物就地销毁,严格杜绝转基因水稻的扩散。转基因棉花试验主要是利用国内已通过审定的抗虫棉品种如“中棉所29苏抗103、gk2”等作亲本与当地优良的常规品种杂组,杂交后代种植在棉科所试验基地,周围均有隔离带,对收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销毁,以防扩散。

2、生产、经营转基因抗虫棉种子标识

据3月中旬全省棉花生产既产业化经营现场会统计,今年我省棉花面积110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70万亩,占棉花总面积的63.6%。从检查的五个县区情况看,共种植棉花面积61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45万亩,占棉花种植面积的73。8%,与常规棉相比,转基因抗虫棉表现出了丰产、优质、抗虫、节本增效等明显优势。目前我省只有彭泽,永修两县从事杂交抗虫棉“中29”的制种,20xx年制种面积530亩,由于采取了与中棉所合作开发的形式,确保了自制种质量,据中棉所抽查检测,自制抗虫棉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允许包装上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科技贸易公司监制”的字样销售。从检查情况看,各地种子经销部门所经销的抗虫棉种子都建立了种子档案,种子调入时签订了合同或协议,明确了相互的责任,种子调出时详细地记载了种子的流向,减少了种子事故纠纷。经过五家县级棉种经销单位和三个乡镇农技站的检查,发现有的品种包装袋上标识不够规范,种子袋上印有“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等。

3、省内大型饲料及粮油等加工企业执法检查情况

4月20日,有关执法人员对省内部份大型饲料、油脂类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及大型饲料原料批发市场如:南昌海联饲料公司、江西响亮牧业公司、江西金谷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正邦集团公司、江西饲料原料批发市场、江西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民星兽药厂等企业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20xx年生产、经营的兽药、水产苗种、添加剂等未发现有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而省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经营使用的豆粕主要来自东海粮油(张家港)公司,江苏南通宝港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金光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口富油脂有限公司等省外豆粕生产企业,而90%以上豆粕为美国等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加工而成,豆粕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均贴有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的标签,但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转基因豆粕生产的饲料产品,其包装袋上均未标注“含有转基因豆粕”字样。江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度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5700吨,由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不了解,所以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对其生产的产品未进行标识申请,产品未标识。这次深入各企业执法检查的同时进行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宣传并发给有关资料。

4、各设区市执法检查情况

省农业厅于20xx年3月24日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宜春、赣州、九江、上饶、景德镇等设区市根据通知精神,及时转发文件至各县农业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宜春市农业局派出执法人员到高安、上高、奉新等市县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市场巡查、检查档案等形式检查,了解到,目前高安市共调入抗虫棉种子28500公斤,主要品种为“国抗22号、sk—2、33b、中棉29、gk—1等8个品种,品种已销售15500公斤。对流入该县的少量抗虫棉种子,由于经销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种子实施了没收处理。奉新县今年种植抗虫棉面积预计6090亩,其中国抗22面积4500亩,南抗3号750亩,新棉33b840亩。品种生产单位为江苏南通创世纪种业公司、江苏明天种业有限公司、南京沃丰种业、河北神农高科等等,有些品种经查询,经销商提供了安全证号,但由于执法人员没有掌握转基因抗虫棉的品种目录,无从查对,因此只能要求经销企业今后在调入转基因种子时,向生产方索取有关证件,并明确标注。

(三)存在问题

这次全省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过程当中,省、市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很重视,相关部门和单位互相配合,积极地做好全省第一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但由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过去宣传力度不够,涉及的相关企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了解也不够,因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市、县未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监管任务不明确,法规培训不到位。

2、全省至今没有一个产品进行标识申请:由于监管工作不严,对省、市、县农业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范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实行标识审查认可等学习和认识不够,尤其是省内大型粮油、饲料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受职能所限,大部分企业既不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也不能很好地与农业部门配合,因此对大型加工企业我们农业部门的执法人员更多地是作宣传和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并进行讲解,对未标识的产品基本上未给予处罚。

3、标识不规范:在检查过程当中,销售种子的包装袋上有的只标注“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没有注明“转基因xxx”字样。

4、转基因抗虫棉种子多、乱、杂:今年我省种植抗虫棉品种面积较大,目前生产上使用的品种较多,除种子公司通过正常渠道引入外,个别种子经销商直接从其它渠道购销转基因棉种,从而在种子管理上出现来源不明,去向不清的情况。造成种子市场混乱。

根据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问题,结合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20xx年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全省各设区市、县今年都要成立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要督促市、县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任务。

2、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方面的法规宣传,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科研教育单位、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市、县指导基层监管人员,扩大范围层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培训并做好本省相关大型加工企业的宣传与监管工作。

3、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经营及进口的监管工作,做好本省标识审查认可,制定相关文件,切实担负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监督职能。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何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第一”方针,实现”安全发展”,是每一个施工企业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高概率事故原因的逐一分析,可以发现,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其共性。从共性角度分析,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调节因素。

安全隐患主要有:

1、现在水利施工机械设备较多,在有限的施工场地条件下,对生产人员、交通车辆、工地设备、施工对象、工地材料的使施工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2、因施工人员大多是外地人,而且都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对安全防范意识也自然很低,也就增加了安全隐患。

3、轻视施工安全的错误认识,认为抓安全主要是企业质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提高了安全标准,必须要加大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名誉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产品质量等错误的认识。

4、在一些建筑企业中,一些领导认为,施工安全措施只要与甲方约定就行了,而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只要应付一下不出事故就行了。

6、防护设施不够齐全。如模板受材料影响可靠性较低,搅拌机、振捣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落后,容易造成机械伤害,这也对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挑战。

7、事故的原因往往取决于人、物、环境,而这三者又都受到管理的制约,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管理上的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水利工程的安全预防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我们要正确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杜绝把安全与生产割裂开来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上。并明确规定工人有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及无安全防护的危险作业。

1、抓好安全对策:

(1)询问、交谈:通过广泛的与作业层人员询问、交谈,从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中所存在一、二类危险源。

(2)安全检查表: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施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辨识出存在的危险源。

2、指制定安全制度,指制定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要建立安全制度,用制度来管人,才能使施工得到一定的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层层制定落实安全施工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安全生产,而且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教育,也要结合各种突发因素,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施工方案,并通过分析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的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识别出有关危险源。

3、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可以实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来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增强人得安全防范意识,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以贯切落实《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安全生产法》。

如:可以在平时实行消防灭火知识培训训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做到有备无患。

三、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巡视

坚持标准化管理是水利施工的安全基础性工作,项目施工中要确保每一天的施工对象,使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等执行标准化和规定,使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每时每刻都能做到施工地点明确,施工对象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安全注意内容明确,杜绝因情况不清,职责不明,盲目施工导致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赶工作业时特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要加强监督巡视,管理人员要管好现场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如对载重机器、计量设备、带电导线、支撑物等是否放好,是否把现场清理干净,确保施工现场不会造成安全问题。

四、结论

制定风险控制对策,把危害与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为提高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与效益水平提供重要保障。

王 学 锋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八

安全是企业生存的基石,自己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安全问题的管理。十八大召开之际,根据开发区内保局的部署,我公司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内部安全隐患进行了再一次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做如下汇报:

安全管理文件:由于我公司目前正在申报开发区安监局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因此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各个制定得到相应的提升和完善,下一步将组织员工的学习培训并实施。

消防系统:我公司的在今年年初请第三方对消防控制系统及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的维保,后来又进行了消防设施的年度检验,现在各个设备设施均运行正常。

配电系统:我公司在消防设施检测的同时也做了配电系统电气设施的检验;电工专用工具及防护用品均通过第三方年检;高压配电室实行24小时电工值班制度。

财务室:为保证财务安全,我公司财务室设有防盗门,并且规定公司财务室现金存放不能超过1万元,而且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而且非工作时间段办公大楼由保卫人员负责锁门。

仓库系统:我公司仓库实行专人管理,消防通道畅通。

化学试剂:前期我们对化学试剂存放间进行了防爆改造,加装了消防沙盘,修订并强化了化学试剂管理制度,现在均实行化学试剂专人管理,台账清楚,操作培训及应急处置。

厂区安全:我厂区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任何外来人员均实现登记制度,厂区周围实施不定时巡逻,确保厂区安全,下步我公司将安装厂区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力度。

后勤保障:公司有比较健全的后勤保障制度,本次重点检查了公司餐厅、厂外宿舍及公司共用车的管理情况,均没有发现较大隐患;只是对自行车电动车员工加强了教育及管理。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是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的一大盛事,通过近期开发区安监局、消防局、派出所、内保局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与督促,公司自信在安全管理上提升了一大步,在此公司郑重承诺在十八大期间一定确保公司安全,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保驾护航。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10|20|30|10|15|20|10|10|15。

数量|至|至||至|至|||至|。

名称、规格|20|30|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6|8|10|3|5|6|1|2|3。

---------|---|---|---|--|--|---|--|--|--。

碎石(m3)|6|8|10|3|5|6|1|2|3。

---------|---|---|---|--|--|---|--|--|--。

中砂(m3)|6|8|10|3|5|6|1|2|3。

---------|---|---|---|--|--|---|--|--|--。

粗砂(m3)|5|8|10|3|5|5|1|2|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

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xx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0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0;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0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0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xx、xx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渡口的审批和渡船更新改造工作效果不明显,资金投入不足,如xx、xx、xx、xx四县的渡口审批率为0,xx县渡船的达标率为0,xx县渡船的达标率仅为7.98%。

3、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未能形成合力。

4、今年正值三级政府换届期间,一些工作衔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一

公司自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至今,始终保持着有效的运行状态,其产品、活动及服务实现过程中,环境因素及危险源均得到有效辨识与控制,各项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基本满足公司持续发展需求。现将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方面向评审组作如下汇报,并为管理评审决策输入可靠依据。

公司年初开始筹划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5月完成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的初稿,并于5月31日经总经理批准。共建立了q/teg6800—20xx《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汇编》和30项作业文件。

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的编制中,按照gb/t24001—20xx《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8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进行了描述,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及各个过程的控制。在后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过程中,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对文件进一步完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使得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得到稳步提高。

三个承诺:一是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二是持续改进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是做到预防污染的承诺,并且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制定提供了框架。方针突出了安全、环保、遵规守法重要性,体现了企业的宗旨,融入了公司的“十二五”发展规划。

从体系运行的情况来看,我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比较适宜。

今年公司共制定环境目标7个,职业健康安全目标4个,其中:

环境目标:公司废水、噪音、粉尘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厂商定期集中处置。对于办公类能源消耗方面,由于改建扩等原因,正常的生产与办公水电消耗暂时无法统计、分析。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1—9月份公司无死亡、重伤事故发生,无火灾事故发生,新增职业病人数为零,发生轻伤事故1起,安全事件8起,刑事、治安案件1起。

人数虽控制在1人以内,但安全事件发生较多。公司将对明年能源消耗方面的目标重新调整并加强统计,对职业健康安全运行过程加强控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以及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

内部审核的有效实施,是评价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最佳途径,也是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必要手段。公司依据各体系覆盖部门所承担的条款要素,组织3个审核小组,于20xx年9月22日至23日分别对公司高层领导和13个部门实施内部审核。

此次内部审核共开具一般不符合项1x项,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要素6项。提出34项改进项,并对上述不符合及改进项提出整改要求,截止10月10日,所有的不符合项已全部关闭。

通过审核收集的证据表明,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持续有效。其审核过程,进一步加深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体系文件和标准的理解,也同时提高了公司内审人员审核水平与技能。

通过今年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在以下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公司今年成立了双体系认证工作组,发布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汇编》,质量安全部在年初安全责任书的基础上,制定了《20xx年公司及各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运行当中,质量安全部对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基本完成。

2、人力资源控制方面。

目前,在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受控范围内共配置管理人员138人、工程技术人员148人,其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共8人。公司加强员工技能鉴定、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实际岗位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20xx年1月份以来累计252人全部经过岗位能力评定,其中绝大部分满足了任职岗位能力要求并予以任职。20xx年截止9月份累计共完成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内部培训17期,培训人数479人次。完成外部培训7期,培训人数50人次。通过培训有效满足了生产经营对员工素质不断提高的要求。

3、职业健康控制方面。

今年9月份公司发布了《关于规范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及离岗时体检工作的通知》,截止9月底,已对2人进行了岗前职业危害健康体检。9月1日,质量安全部共组织对75名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了20xx年职业危害在岗体检。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二

(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三

水库的防汛安全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重大,为动态准确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按照省、市水利部门的要求从__________年开始上级安排了专项经费用于小型水库的管理,设置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及时对水库进行常规检查、巡查。下面就有关事项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在防汛期间及时报汛,原则上为每年汛期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_日;正常情况每日上午8时报汛;当库区6小时降雨量______毫米和______小时降雨量______毫米,每日上午______时和下午6时报汛;当遇到特殊雨情、水情(特大暴雨、洪水灾害性山洪及严重工程险情)时,须按要求加密报汛。当非汛期库区平均降雨量达50毫米时,按汛期要求报汛,直到本次降雨过程结束。

2、报汛内容主要有:水库水位、降雨情况、工程运行情况、工程出险情况。

3、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

4、必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经常去水库检查,掌握工程存在问题,对水库运行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定期上报。当工程发生险情时,视工程险情,加密检查和上报。

5、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和疏散群众。

6、及时组织有责任心强,有抢险经验、熟悉堤坝情况的群众组成巡查队,确保防汛期间24小时有人巡堤查险,有险情能及时发现。

7、巡查人员必须做到“三清”即做到险情查清、信号记清、报险说清;“快”即做到发现险情快、报告快、处理快;“四勤”即手勤、脚勤、眼勤、耳勤;“五注意”即吃饭时、换班时、黄昏时、黎明时、刮风时要特别注意,不得有丝毫疏忽。

二、甲三方的职责和义务。

1、负责对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汛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防洪和水利的法律法规,报汛有关要求,水利工程的基本知识;水库可能发生险情的种类,采取的相应措施;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等。

2、定期不定期的对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不积极,不及时上报防汛信息的专职安全管理员或瞒报、漏报汛期的专职安全管理员,不予信息补助,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员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行政法律责任。

3、负责支付乙方报汛费即:小(一)型水库_____元/年,小(二)型水库________元/年。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县水务局各报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2)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3)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4)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5)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1)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2)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

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五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并按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施安全标准和业务经营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的指导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其停航、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二)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等。

(四)体育船舶,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六

20xx年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下,我公司严格按照《gb/t28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体系建设,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较好地完成了体系要求的各项工作,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良好运行,现将这一年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总结汇报: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始终坚持“遵章守法、珍爱健康、预防为主、构筑全员保障体系”的方针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共制定了以下13个管理目标: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3、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率为100%;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为100%;

5、隐患落实整改率达到95%;

6、粉尘、co、噪音、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年体检率为100%;

7、粉尘、co、噪音岗位年监测合格率为90%;

8、厂内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9、厂内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10、全年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11、全年工亡事故为零;

12、全年重伤事故率低于0.5‰;

13、全年千人负伤率低于3‰。

20xx年10月份至今,在公司各单位共同努力下,上述13项目标中己完成10项,其中3项,由于相关方时间安排问题,计划待到12月底前完成。其中第1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目标没有完成,供应部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2人未能持证上岗,公司己向安监局提出取证申请,待安监局统一安排;第6项:粉尘、co、噪音、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年体检率为100%,目标未完成,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尚未组织体检,计划于12月份进行体检进行;第7项粉尘、co、噪音岗位年监测合格率为90%,目标未完成,岗位监测尚未开展,己向公司提出职业卫生评价申请,准备组织进行。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在20xx年基础上,对己识别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增减,共识别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474个,各单位己根据具体要求辨识到相关条款。

依据己识别474个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其他要求,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合规性评价,总体认为我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各项职业健康安全作业活动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

公司各单位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对各项生产作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辨识出4520个危险源点,其中五级1829个、四级2133个、三级483个、二级11个。

为有效控制各类危险源,特别是控制重大风险,保证了公司安全生产,公司除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定期检查外,还制定了《重大风险控制方案》、《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煤气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确认制》、《危险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制度,通过各职能部室和各生产单位的全方位监控,力争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牙状态。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学习,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复审35人次。

2、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复审工作,695名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持有率达100%。

3、20xx年10份以来组织新入厂员工500多人,接受72学时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合格率为100%。

4、组织各项形式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截止9月底,共查出各类隐患507项,整改率达99%。

5、围绕体系目标,着力完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20xx年10月份以来,着重加强职工安全素质培训,先后组织节前职工煤气防护知识培训和考试,炼铁喷煤职工安全培训和考试,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

6、根据安全生产发展要求,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20xx年10月以来先后建立了《职业卫生安全职责》、《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互保、联保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8个文件制度。

7、加强班组基层安全管理。为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了《班组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和《班组作业活动五项记录》,明确了班组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

8、邀请迁安市疾控中心每年组织粉尘、煤气、噪音岗位员工进行了体检,目前尚无职业病例发生。

9、厂内交通管理。为加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杜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行为;自体系实施以来,物流车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配备防滑链、厂区道路安装侧视镜,车载灭火器等,并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截至目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10、厂内消防安全管理。今年以来,安全部、保卫部及各厂,对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进行排查,配备了多种灭火器材,划分了库区防火线;安装了库区禁火标志牌,制定了消防应急预案,消除了隐患,目前公司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11、加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20xx年各生产厂根据自身情况组织进行了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的策划、过程、记录、点评有序进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过演练活动,提高了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检验了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12、注重本质安全,加大安全投入,20xx年10月以来,累计投入安全资金280多万元,用于购买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有力保证了企业安全生产。

13、截至20xx年9月,累计发生轻伤4起,重伤1起,无工亡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率明显低于周边同类企业。

由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在我公司的良好运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直走在同行业前列,20xx年公司连续第三年被唐山市及迁安市两级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

20xx年10月份,公司炼铁、炼钢两个生产单元顺利通过河北省安监局专家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二级达标验收,成为迁安地区唯一一家通过省级标准的钢铁企业。20xx年公司再接再厉,又申报了烧结、轧钢两个生产单元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二级,现己初步通过专家验收。

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内审员10人,培训日期为20xx年,证已过期,且部分人员己流失,请公司予以安排协调,对内审员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知识培训。

2、部分隐患整改项目还没有实施,建议公司按安监局下达的整改要求按时整改,避免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及国家有关政策,公司应尽快组织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和补办部分生产项目的“三同时”评价手续。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公司应尽快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价。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八

日月如梭、时光飞逝,转眼间又到了新的一年,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历程,我在北京分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在全体同志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各级组织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立足本职,勤奋努力、拼搏向上,积极展开工作,圆满完成了自己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辞旧迎新之际,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作如下总结:

进公司以来,我积极融入到分公司去,并迅速的了解分公司的运作和现状,同时抽出时间学习自身的锻造知识,从《安全管理条例》,过渡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影响到工程安全的重要节点。

在项目上多次为安全管理人员叙述以安全警钟安全文化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制度责任化理念。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的认识与观念及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懂安全;杜绝人为责任的事故发生为主题的安全大讨论。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只有集中力量抓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全员牢牢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一、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1、各项目部的检查;。

每周定期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施工工地坚决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理,由于正确的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严格管理和对劳务队进行正确的教育,全年无一例事。

安全管理资料是安全工作中的重点,我每天坚持在oa里浏览一遍对集团所发的文件一一的落实,出现的一些习惯性管理资料重点检查,并针对安全资料检查中难已给予回复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心领导。

二、安全专项大检查。

安环部规定每周星期一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规格化管理检查日。安排项目部组成了由经理、安全主管为组长的安全检查小组,每周星期一检查小组对工地、宿舍等地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规格化等方面进行彻底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现场进行整改,并予以书面形式。

下班后的安全检查。

每天对我们部门人员今天所干事情的汇总,把未完成的、或完成一半的的进行记录,有待第二天安排部门人员继续努力完成及时上报给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防止部门办事效率低局势。

三、安全工作会议。

四、安全培训情况。

对新来的大学生进行安全培训是安全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0xx年以来安环部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了《建设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规定》作业现场违章处罚规定的纪录片、并要求学习了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知识答题,通过这些安全知识的学习使他们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五、其他安全工作。

六、明年工作重点。

1、继续加强工作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安环部管理人员的充分能动性、力争把部门人员的能力发挥及所长。

2、继续加强对劳务队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安全主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3、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生产审批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十九

尊敬的领导:

20xx年x月x日怀揣着新梦想、新起点,我来到崭新的环境,加入全新的公司开始自己崭新的希望,由原本熟练的销售内勤岗位转做客服专员,基于对物业的了解和熟知,加上原有工作的经验积累,到公司入职时第一时间便能快速地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尽责地做好公司领导下达的每一件事。作为客服专员,我每天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主电话回访问卷调查。

2、业主生态园年卡办理。

3、业主每天生日电话问候鲜花贺卡派送。

4、客服中心不定时举办业主增值服务时活动电话邀约、活动人员名单整理工作(比如品牌行、烧烤之旅等)。

5、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后台信息留言回复操作,随时支援协助其他部门人员工作。

如果你没做过一份工作,你就不会懂得这份工作的`艰难和收获,毕竟没有切身实践就不会有真实的发言权。在还未转做客户专员时的我一度就认为这个职务肯定很清闲,看起来那么不起眼也没什么特别的贡献,如果不是为了能有更多时间去完成自己的终身事情,我可能并不会毅然果断的选择这份工作。但当我选择这份工作后,发现想要做好它依然需要花费我所有时间和精力。因为我想要做好每一件事情,哪怕微不足道,我只为自己的心。也庆幸选择了这个岗位,它让我又重新理解了一些道理,任何一种选择只要是自己想要的那就是值得的,然后只需要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做好它、去享受每一天带来的快乐;任何一份不起眼的工作,在一个公司组织内都会发挥着它无形的无穷尽的力量,好比一个螺丝钉一样,虽渺小却不可缺少。

两个月的客服工作让我切身体会到这份工作看似不起眼却蕴含意义,把公司的愿景好心情传播给客户,让客户信赖去感受公司的真挚、热情、责任。我的着重工作是业主电话回访调查及业主生日电话问候,在每一个业主回访电话中我都得到了许多有益有弊的信息,客户会把最真实的感受想法倾诉给我,而我会第一时间记录下他们的回馈。

当然每个公司都不是尽善尽美的,这其中也有一部分问题客户,会在电话里对我控诉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和麻烦,而我要做得就是耐心去倾听客户的抱怨以及站在物业的角度尽力给出合理的解释,安抚客户情绪。再把这些问题回馈到公司领导层,希望能对公司后续的改善发展起到一丁点作用。

尽管很认真的去做每件事,但还是会存在不足以及自身需要学习新的知识了解更多新的工作技能,以致于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也为了让自己成为更好的人,也非常希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我新的指示和指导。鉴于自己工作中接触到的事情,建议公司倡导各个部门在工作前一定要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了解合作,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专业20篇)篇二十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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