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款(优质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温柔雨最新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款(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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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款篇一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已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目的已经完全实现,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2)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具体包括三种形式:(1)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仲裁协议;(2)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3)双方当事人通过起诉、应诉行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的届满而失效。

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款篇二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投诉(以下称投诉)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现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付给乙方款项人民币万仟佰拾元(rmb.00元)以便一次性永远解决与投诉有关的所有事宜。

二、乙方同意接收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以此作为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的`全部相关投诉费用。

三、乙方应在收取上述款项前,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或收到条,并将与该投诉有关的所有票据和资料的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交给甲方留存。

四、在收取上述款项后,该投诉即已合法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立即终结。

五、乙方承诺,今后任何时候都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也不会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更不会再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并永远放弃通过司法或其他任何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

六、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互间的争议,符合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双方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

七、本协议书内容对外严格保密,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泄露公开,也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就此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更不得接受第三人采访或向其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资料或信息。

八、甲、乙双方都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协议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书和《收款收据》、收到条以及所有相关票据和资料的原件由甲方作为财务资料收执。

十、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款篇三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

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

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

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

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典型案例【2】

【案情】

7月10日,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需方)与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需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在需方所在地申请法律仲裁”。

【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认为:

双方所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第十二条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双方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故应依法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产品采购合同》是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双方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是确定的、唯一的,即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要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依据。

【裁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讼争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也未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

裁定: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7月10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3月1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

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款篇四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书的书写格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

[写作要点]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仲裁协议书范文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款篇五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项仲裁协议签订后,只有为有效仲裁协议时,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作为一项仲裁协议,除需要具备法定内容,并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外,还不得具有《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例如,张某与王某就离婚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项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违反了法定仲裁范围。

(2)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有效民事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如果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必然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

以上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从仲裁法法律规定与仲裁法理论的角度作出的分析与探讨,在仲裁实践中,有时经常出现以下无效仲裁协议:

(1)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如“××县仲裁委员会”、“××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这就必然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类仲裁协议都属于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因为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一律设在城市,而且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设立的。

(2)选择性仲裁协议。通常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上诉。这类仲裁协议因违反了一裁终局的原则,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自始无效,而仲裁协议的失效则不同,它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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