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大全9篇)

时间:2024-09-29 作者:念青松

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计划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一

第一条 社团名称:xx大学吉他爱好者协会

第二条 社团性质:本社团是由共同的兴趣和爱好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是经我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批准的合法文艺性社团。

第三条 社团宗旨:意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陶冶同学们的艺术情操,增进同学们的友谊。

第四条 成立条件:大学时科学前沿的开拓者,因为我们年轻,是最具活力,最具激情的群体。我们敢做,我们敢拼。而也正是这股活力注定我们要不断的追求丰富、精彩而有意义的生活。音乐作为经典艺术的经典代表是我们这群年轻的“小知”分子的经典追逐对象。

比如:近年兴起的流行音乐,吸引了千千万万的音乐爱好者。音乐已是我们年青一代释放自己的清楚活力的重要阵地,是我们年轻一代可以用来丰富自己课余生活的重要途径。这不仅是音乐的优美旋律散发着青春的芬芳,而且是一种比较自由随意表达自我的形式,易于自娱自乐。

吉他作为流行音乐的主要工具,有着非同一般的魅力。大学毕业便要步入社会,社会是我们一展十年寒窗酿出来的鸿鹄之志的舞台,这个舞台不仅要求我们拥有过硬的专业本领,同时也要求我们拥有成熟的心态和社交能力。音乐可以愉悦人的情操,提升个人的修养与品位。吉他则是音乐较为广泛的表达形式。所以音乐应是我们的必修课程,同时吉他的轻灵洒脱和弹起来的欢快淋漓,节奏的轻盈跳跃和充满青春活力更是我们大学期间最向往的课外娱乐的境界。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全校90%以上的同学都喜欢音乐,二而其中80%的同学都有学习的意向。

我们协会以普及基础吉他知识和增进当代大学生艺术情操为责任,以举办各种吉他娱乐和汇报演出及排练节目参与学校各种晚会为重要活动内容的社团。我们的宗旨是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校园氛围,丰富大学生课外生活,给大家一个发挥、发展与展示自己爱好与特长的舞台。

综上,学习音乐是大学生的一种需要,创办吉他协会更是一种必然。

于是,基于以上条件,xx大学吉他爱好者协会便应运而生了。

第五条:以娱乐和丰富课余生活为主。

第六条:必须是合法、安全活动为主。

第七条:能够增进会员之间友谊,提高会员对吉他的兴趣和爱好,从而提高琴艺。

第八条:能够培养出更高层次的人才。

第九条: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赞助;(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社团设有教学部,宣传部,外联部,秘书处四个部门。

第十三条: 教学部

负责对社团成员进行关于吉他的教课工作;

对社员的学习情况给予评价和考核;

组织社员参加各种比赛;

第十四条:宣传部

负责宣传社团的对外活动前的工作;

设计制定活动前的海报工作;

制作社团在招新前海报宣传栏的工作;

对社团活动摄影并对外拟稿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外联部

负责联系校内与校外社团的联系;

为社团拉赞助;

第十六条; 秘书处

负责拟定学期详细计划,并写成书面的形式;

制定相关活动的策划;

制作各个活动的记录,总结;

协助社长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x年10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二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

中文简称:应用职院

学院网址为:

学院法定住所: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

学院设有校本部、南校区、北校区。地址分别为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塔城地区xx市珠江路、塔城地区xx市路224号。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办学场所。

第三条 学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坚持民族团结互助,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民族关系,在各族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管理思想文化教育队伍,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坚决抵御宗教向学院渗透。

第八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疆内外合作办学;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各类职业培训、鉴定和教师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土建施工、自动化、化工技术、文化艺术、教育、纺织服装、旅游、电子商务、物流等专业类别。

第十条 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为重点,深入实施“质量立校、文化建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和谐兴校、特色亮校”战略,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职融通教育,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扩大学院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院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开放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三条 学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者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支持与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第十七条 举办者核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学院发展规划,明确学院办学任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就业服务;

(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运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经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党员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院长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五)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候选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经系(部)、部门推荐,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选举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加强全院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少数民族代表。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节 系(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讨论决定。系(部)下设、变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须报人事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十八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称的初评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系(部)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系(部)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负责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 系(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主任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院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八)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三条 访问学者、挂职干部、青年志愿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八十五条 学院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团委、学工部、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九十三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秀办学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九十四条 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可依据校友会章程,建立当地校友分会。

第九十五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十六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九十七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第九十八条 学院校友包括: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一百条 学院依法妥善处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由学院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事项、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学院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资、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并依照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拥有的其它各种知识产权。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国有资产科、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并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校训为:厚德、笃行、博学、强技 ,校风为:团结励志、求实创新,教风为:修德敬业、传技强人,学风为:尊师、守纪、尚学、致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校标为

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标志图形主要由“应用”的拼写大写字母y、“职业”的拼写大写字母z、天山图案巧妙组合与抽象变形,字母y组成的图案也体现了学院所在区域交通区位优势。整体外形犹如天山脚下腾飞的雄鹰,寓意学院辉煌的未来。下部是建校时间“1974”; 内外圆周形成区域左、右分别为哈萨克文和汉文书写校名,两种文字书写的院名对称均分圆环;整个院标为墨绿色。中文为毛泽东书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毛泽东书体、哈萨克文手写体“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校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校歌为《圆梦职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6月10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院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设立章程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章程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三

第一条 协会名称:x大学戏曲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大戏曲爱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础上自愿组成, 代表广大戏曲爱好者意愿和利益的综合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思想基础:本协会在x大学共青团委员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以及各项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四条 目的:给对各种戏曲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同时也尽我们的力量让更多同学了解中国这一传统文化,推动各种戏曲在校园的传播和普及。

第五条 协会宗旨::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让更多同学了解戏曲,培养同学戏曲方面的特长,提高广大同学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艺术宗旨:尊从艺术发展规律,为会员打造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的舞台,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艺术品质,为戏曲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传播传承添砖加瓦。

第一部分:权利机构

第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理其职能。

一 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拥有决定本协会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届除外),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委员干部,审议决定本协会年定计划。

二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一次,遇到事关协会的重大问题和活动可另外临时集会讨论决定。

第二部分:领导机构

第一条 会长(包括副会长)

一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本协会一切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协会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 会长的职能:总领协会各项事务,监督和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统一各个会员的意见和本会的基本活动,并向下级部门分配任务。

三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的内部各项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各项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必要情况下可代理会长处理某些重要或紧急的事务。

第三部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一 秘书处:主要负责各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协会的各种文书工作,档案管理和材料保存,负责会议记录和本协会会员的联系。

二 组织策划部:平时注意收集会员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为本协会的智囊团通过与其他各个部门协调和沟通,及时策划和组织一系列以本协会为宗旨和目的为原则和垓心的活动,保证协会的各项活动能有声有色地正常开展。

三 公关外联部:负责本协会和其它社团的交流,以及与商家赞助事务,为本协会与相关媒体架设沟通的脊梁,负责接待,联络和邀请戏曲演员为协会成员作戏曲知识讲座和表演指导。另外设专人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

四 宣传部:负责本协会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通过海报和横幅或板报的形式,及时对外发出本协会的传单,公告,通知以及相关活动的报道。并负责本协会与赞助商协议的广告策划与设计。

五 团支部:作为本协会的检察和后勤部门,负责各项会议的监督,协会电影的播放,及时了解会员的思想动向,监督各个部门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拼博进取,民主高校的社团。

六 网络信息部:负责本协会的网页,博客,q群设计,管理与维护,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搜索相关信息,为协会提供决策依托。

七 在协会内部专设一人担当新闻记者,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报道和与社管部的联系。

八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原则上由会员大会选举的各部正,副部长组成,视情况增设若干名候补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召开扩大会议具体职能如下:

一、主要负责全体会员大会在闭幕期间对协会管理和相关决策。

二、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开一次例会。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须经过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反复研究,经过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员通过放可批准实施。

四、每次会议重要发言,有效议案和讨论结果应记录存档,作为材料供日后参考研究。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思想,有主见,有激情,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戏曲爱好者均可加入本协会。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个项活动,有权对协会举办的活动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会员有享受本协会培训,帮助和奖励的权利。

四.会员有交纳会费和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五.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认真实施和完成上级经过正确决策交给的工作或任务。

六.会员应保持与协会的紧密联系,加强和其它协会的交流和沟通。

七.会员应发扬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为本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出谋献策。

八.会员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求同存异。

第一条、定期请专业老师到校进行有关戏曲知识的讲座。

第二条、根据发展需要和会员的爱好,按实际情况选定节目给会员排练,并邀请专业人士或票友老师到校进行指导。

第三条、定期在校内播发经典戏曲影片,并组织会员观看。

第四条、加强对外的联系和交流,共创高校戏曲活动的美好天地。

第五条、尽量为会员争取上台演出的机会。

第六条、不定期举办全校性戏曲知识竞赛,促进同学们对戏曲的了解。

第七条 与校内各社团友好组织活动或参加兄弟社团的活动。

第一条:奖罚制度

一、奖励:为挖掘会员的潜能,充分发挥协会成员的作用跳动成员的积极能动性,每年四月份举行一次年度推优评选活动。对给本协会改革发展和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贡献者,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集体评选,给以优秀成员奖励和表彰。

(一).能给本协会各项活动提供足够资金支持者,年度评选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凡给本协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本协会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积极提出有效议案,能提高本协会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和表彰。

二、惩罚:为了维护本协会的良好形象,防止对本协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妨害本协会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特订以下惩罚制度:

(一).凡借本协会名义进行个人私营和违法行为者,对本协会的名誉,利益造成重大伤害者,后果自负并经常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或开除。

(二).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导致本协会开展的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或不能开展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撤职,开除。

(三).因经费问题对本协会名声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况给以警告或开除。

第二条、财务制度: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校团委和社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 本协会活动的经费主要通过合法手段自主筹备,经费的来源依托与会员费,商家赞助和争取得到社会的捐助。

二. 所有会费统一由校团委和社团管理部代为保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度,各部搞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申请同意后,有会长最终审批,交由秘书处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拨付使用。秘书处必须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三.本协会所有经费开支均应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不得乱花乱用,经费使用须凭发票证明,否则视为无效,并又经手人负责。

四.任何人为本协会拉得赞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余下的归本协会集中使用。

第三条.人事制度:

一.部长任命:通过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会员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则选举产生,然后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又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备案。

二.理事任命: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理事招聘大会,通过民主竞争的方式公正选拔,又常委会讨论研究,并征求各个部门部长意见后决定任命,由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部长理事免除:因自动提出辞职,玩忽职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经常务委员研究讨论,并征求所在部门部长的意见决定免除,由会长正式批准并经社管部门同意后免除并登记备案。

四.人事管理细节归常务委员会研究制定,人事档案和会员证,管理主要由团支部管理。

五.本协会内部实行“三通原则”:委员和理事之间,理事和会员之间,各部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和沟通,以保持协会的上下同心和紧密团结,为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基础。

第一条、本章程自协会被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条、

(一).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意,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改动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最高原则,以符合本协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有利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根本指针。

(三).本协会内任何成员应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灵活地处理好本协会内部事务和其他相关事务。

(四).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本章程,可集体研究制定各部门章程,经委员会同意通过并经社团管理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x大学戏曲协会常委会。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四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小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镇中心小学;地址:xx镇。

第三条:学校性质:xx市教育体育局领导下的全日制公办小学。

第四条: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办学理念和方针,以德育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充分发挥特长个性。

第六条:培养目标: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知识和自然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学会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适应环境的能力和广泛的兴趣与审美情趣。

第七条:中心小学的组织机构由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教研员、会计和少先总队辅导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起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工通过“职代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要职责如下: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教导主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课程计划,执行新课程标准。

二、制定好学校年初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指导教学,搞好教科研,组织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积累、交流、推广教改经验,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图书、实验、电教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条:少先总队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总队辅导员是少先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要全面关心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关心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

三、抓好大队辅导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大、中队干部会,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主题班队会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教职工工作制度

一、忠诚事业、热爱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工作,不无故缺勤,因事、病提前请假,因公外出要向有关领导请示。

三、按课表上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深钻教材,要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工作时间教师要在办公室办公,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乱串办公室,聚众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干私活。

五、教师要模范遵守课堂常规,上课不得随便出教室,不准吸烟、喝水、接听手机电话等,除领导允许外,不得坐着讲课,室外课活动,不得离开场地。

六、教师要尊重、关心、热爱每个学生,并教会、教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七、全体教师要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要讲师德,严禁拨弄是非、制造矛盾、散布消极情绪、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不良行为。同志之间要以诚相待,相互支持与谅解,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和日常交往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名册、学生名单和其他统计名册,存在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文化,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播

校训:勤奋、奉献、和谐、发展。

校风:团结、敬业、求真、创新。

学风:勤学、善思、求实、进取。

教风:以人为本、以研为乐、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领导作风:民主、求实、勤奋、奉献、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条: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它活动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评测教学质量,结合阶段验收,通过平时考查和阶段考查评定成绩,毕业考试由县局统一安排。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学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组织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秋季开始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半的儿童入学,入学率达100%,招收适龄儿童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组织形式为单式,取消复式,班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学校规模以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非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就近借读。

第三十条:要做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争取随班就读。小学阶段取消留级。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小学教师的达标学历是中师(中专),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对认真履职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到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发挥自已的特长,在常规教学中有独到之处,在课外活动和班级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改做他用。

定期对学校校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和损害。对损害或侵占行为,学校有权向侵权者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负责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体器材、卫生设备等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按照《xx市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实行经费予、决算制度,接受“职代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学校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学校账目,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财会人员联签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大宗支出经班子会研究,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节约开支,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力争达到净化、绿化、美化、香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第四十一条: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无小事,负责大于天”。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学期聘请法制副校长上6小时安全教育课。

第四十三条: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打更人员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学校24小时有专人负责。

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报请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六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英文缩写为cca) 。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致力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二)参与政策制订。深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

(三)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四)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五)开展评估表彰。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六)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七)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内慈善组织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慈善事业走向世界。

(八)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九)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慈善组织、地方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慈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合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联合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联合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顾问、顾问;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二)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七)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务理事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理事;

(七)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联合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领导本联合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七)组织起草本联合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本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联合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联合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4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八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x中学心理健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在校课改处的领导下,由爱好心理的同学组成的学生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活跃协会文化,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增强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人文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

(三)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艺术实践,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交流能力,推动学校精神文明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时间、地点:

(一)协会的活动时间:每周的活动课时间(周六第十节);

(二)协会的活动地点:科教馆二楼心理放松室。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通过各种心理小游戏增强会员对心理知识的了解,增强大家的心理素质

(二)通过有关心理电影的观看增强会员的心理各方面素质,如自信、坚强、打击承受能力等。

第七条 协会的活动纪律要求:

(一)每次活动,必须准时到达活动地点,如需请假必须提前与负责老师说明情况;

(二)听从指导老师与主席、部长的安排;

(三)会员每人有基础分50分,根据活动中表现会酌情加分或减分。高分同学有奖励;如减为负分,会有相应惩罚措施。

(四)爱护活动场地的设施。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热爱心理知识,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尊师重教。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四)采用自愿报名参加的方式,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五)由指导教师和协会会员会进行评审,并在一周内安排面试,面试通过,方可正式入团。

第十条 会员的退团程序:

(四)对违反协会的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及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将被勒令退社,并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发言、表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了解章程、组织机构,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三)社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尊重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有一名指导教师,以主席为最高领导者,下设编辑部、组织部、宣传部三个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良好的评价,具有威信和影响力,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五条 主席的任免:

(一)本会的主席由社员选举产生,各部长由主席聘任;

(三)因违反协会章程、校规、校纪及不积极执行团内决议或本职工作的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职务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七条 主席职权: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设立意见箱、定期进行问卷调查等,及时了解协会的工作及学习情况,并对反馈的意见及时整理,并在协会管理委员会议中审议。

第十八条 编辑部长职权:

(一)及时做好温心家园,心悦的编辑工作。

(二)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三)负责协会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并及时汇总;

(四)负责拟写各种报告、总结、通知、会议记要、活动纪要等文书;

第十九条 组织部部长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管理委员及社员的日常工作及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汇总;

(三)定期上报社员学习情况表、量化情况表、教学建议表等。

第二十条 宣传部部长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包括海报、新闻等各方面的宣传;

(三)负责活动的会场设计及布置,协会日常活动物资和学习用品的采购及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联部部长职权

(一)负责对外的联系及交流工作,并对外争取赞助,寻求活动赞助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员会议:

(二)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求: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准时参加各项会议,养成良好的时间观、守时观;

(三)会议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商议、讨论,注重会议的效率,会场的秩序。

第二十五条 请假原则:

(一)如不能准时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提前与社长或指导教师申请并说明理由,批准后方可不参加活动,否则在组队的队友基础分中减5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

(一)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半节处理;

(二)对无故迟到三次,折合为一次旷课;

(三)一学期内旷课两节者,给予处分,开除协会,接受学校处理;

(四)一学期内,如极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次,三次以上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优条件:

(一)本协会成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团结同学,学期活动全勤(除请假外)者,均可参加优秀评选。

第二十八条 评优考核办法:

(二)对协会工作做出贡献、对协会工作有重要支持作用的给予量化加分或奖励;

(三)每学年汇总每周量化成绩,并结合社员投票、指导教师评定等评出优秀协会干部、优秀协会工作者、优秀社员及协会突出贡献者等奖项,并颁发相应的奖状证书,如无符合要求的取消奖项。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各项情形之一,予以处分或开除协会:

第三十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在7日内,报校课改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x中学课改处。

你认为计划章程好还是不好篇九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省xx市..徐特立路9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学前教育项目策划、合作与推广;幼儿园办园指导、教育教学咨询;幼儿园玩教具等教学资源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1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

股东姓名(名称) 住所 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xx省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 xx市蔡锷北路号 事证第号

师范学校 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x号 事证第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在股东会纪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设(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的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可随时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议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容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股东受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拆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

公司因1、3、4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自拉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需要建立工会、党组织等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条款为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现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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